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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926刑初399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17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豫0926刑初399号    

河南省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一部刑诉〔2019〕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慧敏、赵凤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某及其辩护人王洪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月至2018年8月,祝某任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财务计划处资料制度岗业务员期间,利用负责资金预算编制、审核、汇总、上报、平衡、分配、协调各单位资金支付的职务之便,为31家服务方和供应商优先结算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挂账款,以银行卡转账、微信转账、收取现金的方式,直接收受或者经中间人介绍收受服务方和供应商好处费共计352.08万元人民币,部分用于家庭支出,部分转为定期存款。

一、收受濮阳市聚源物资有限公司于某1好处费90.4万元

2014年8月至2018年9月,祝某为于某1经营的濮阳市聚源物资有限公司结算车辆租赁费、运输服务费提供帮助,以银行转账的方式85次收受于某1送的好处费共计90.4万元。

二、收受濮阳市鑫泰工矿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李某114.4万元

1、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祝某为李某1经营的濮阳市鑫泰工矿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结算汽车租赁、运输等费用提供帮助,以银行转账的方式8次收受李某1送的好处费共计9.4万元。

2、2018年6月4日,祝某为李某1经营的河南晟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结算汽车租赁、运输费用提供帮助,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受李某1送的好处费5万元。

三、收受濮阳市丞润实业有限公司、濮阳市源隆物资有限公司孙某好处费15万元

2016年1月至2018年7月,祝某为孙某经营的濮阳市丞润实业有限公司、濮阳市源隆物资有限公司结算物资款提供帮助,先后12次收受孙某送的现金共计15万元。

四、收受王某1(借用濮阳市锦绣实业有限公司资质)好处费4万元

2017年4月14日、2017年5月18日,祝某为借用濮阳市锦绣实业有限公司资质的王某1结算货款提供帮助,以微信转账的方式4次收受王某1送的好处费共计4万元。

五、经张某1介绍收受好处费150.518万元

2015年7月至2018年8月,经张某1介绍,祝某为李某3经营的新疆瑞昌源商贸有限公司、高某1经营的南充市菲凡物资有限公司、邓某经营的濮阳市爱民实业有限公司、王某2经营的上海钻通石油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武某经营的河南省强威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正大防爆电机有限公司、赵某经营的北京宝丰春石油技术有限公司、谭某经营的濮阳市通利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四通电工新技术有限公司、借用濮阳中原三力实业有限公司资质的龚某1、借用江苏华讯钻采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市宇源泵业有限公司资质的林某、借用濮阳市联创机械电器有限公司资质的李某2、借用章丘市利华泥浆材料厂资质的毕某等14家供货商在结算物资款过程中提供帮助,以银行卡转账的方式146次收受张某1代为转交的好处费121.968万元,以微信转账的方式50次收受张某1代为转交的好处费28.55万元。

六、经于某2介绍收受好处费30.2万元

2017年4月至2018年8月,经于某2介绍,祝某为傅某经营的陕西立德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结算物资款、袁某经营的清丰县金城石油机械设备厂结算物资款、借用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资质的郭某1结算工程款提供帮助,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40次收受于某2代为转交的好处费30.2万元。

七、经李某4介绍收受好处费30.09万元

2016年11月至2018年8月,经李某4介绍,祝某为经营濮阳市任翔物资有限公司和借用濮阳市恒信橡塑有限公司资质的张某3结算物资款提供帮助,以微信转账的方式81次收受李某4代为转交的好处费共计30.09万元。

八、经高某2介绍收受好处费6万元

2016年4月至2018年6月,经高某2介绍,祝某为南某经营的四川宏大防爆电器有限公司结算物资款提供帮助,分别于2016年4月27日至2017年2月9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5次收受高某2代为转交的好处费共计5.5万元,于2018年6月20日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受高某2代为转交的好处费0.5万元。

九、经张某4介绍收受好处费5.052万元

2014年3月至2016年6月,经张某4介绍,祝某为借用濮阳市君屹物资有限公司、濮阳县浩杰物资化工有限公司资质的陈某结算物资款提供帮助,以银行转账的方式8次收受张某4代为转交的好处费共计5.052万元。

十、经董某介绍收受好处费4.28万元

2014年6月至2016年8月,经董某介绍,祝某为修德船挂靠的濮阳市中原博新物流有限公司结算运输费提供帮助,以银行转账的方式6次收取董某代为转交的好处费共计4.28万元。

十一、经刘某1介绍收受好处费2.14万元

1、2016年10月至2017年11月,经刘某1介绍,祝某为练某经营的湛江市宏远海事工程有限公司结算劳务费提供帮助,以微信转账的方式11次收取刘某1代为转交的好处费共计1.54万元。

2、2017年4月26日,经刘某1介绍,祝某为潘某经营的兴和鹏能源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提供帮助,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刘某1代为转交的好处费0.6万元。

2019年4月,被告人祝某主动向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杨某说明了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好处费的违法事实,并于2019年4月11日主动向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廉政账户上交93万元,于2019年4月23日向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廉政账户上交111万元。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祝某接受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谈话时,如实说明了其将受贿款上交至廉政账户的情况,并明确表示愿意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范县监察委调查期间,被告人祝某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主动退回全部赃款。

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河南省范县人民检察院提交并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微信交易明细等证据,指控祝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祝某对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王洪生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祝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建议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祝某自2013年12月至2018年8月任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财务计划处资料制度岗业务员,于2014年1月至2018年8月利用负责资金预算编制、审核、汇总、上报、平衡、分配、协调各单位资金支付的职务之便,为31家服务方和供应商优先结算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挂账款,以银行卡转账、微信转账、收取现金的方式,直接收受或者经中间人介绍收受服务方和供应商好处费共计352.08万元人民币,部分用于家庭支出,部分转为定期存款。2019年4月,被告人祝某主动向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杨某说明了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好处费的违法事实,并于2019年4月11日主动向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廉政账户上交93万元,于2019年4月23日向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廉政账户上交111万元。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祝某接受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谈话时,如实说明了其将受贿款上交至廉政账户的情况,并明确表示愿意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范县监察委调查期间,被告人祝某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主动退回全部赃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收受濮阳市聚源物资有限公司于某1好处费90.4万元

2014年8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祝某为张艳花名下的濮阳市聚源物资有限公司结算车辆租赁费、运输服务费提供帮助,85次收受张艳花的丈夫于某1通过银行转账送的好处费共计90.4万元。

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供证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成立:祝某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濮阳市聚源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艳花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张艳花丈夫于某1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张艳花女儿于亚萌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濮阳市聚源物资运输有限公司银行交易明细,濮阳市聚源物资运输有限公司注册信息查询单,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账目资料,濮阳市聚源物资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人于某1的证言,被告人祝某的供述。

二、收受濮阳市鑫泰工矿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李某114.4万元

1、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祝某为李某1经营的濮阳市鑫泰工矿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结算汽车租赁、运输等费用提供帮助,8次收受李某1通过银行转账送的好处费共计9.4万元。

2、2018年6月4日,祝某为李某1经营的河南晟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结算汽车租赁、运输费用提供帮助,收受李某1通过银行转账送的好处费5万元。

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供证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成立:李某1银行交易明细,濮阳市鑫泰工矿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注册信息查询单、河南晟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信息查询单、濮阳市鑫泰工矿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河南晟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濮阳市鑫泰工矿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河南晟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目资料,证人李某1、佗文举的证言,被告人祝某的供述。

三、收受濮阳市丞润实业有限公司、濮阳市源隆物资有限公司孙某好处费15万元

2016年1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祝某为法定代表人为孙磊的濮阳市丞润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卢佳燕的濮阳市源隆物资有限公司结算物资款提供帮助,上述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孙某,先后12次收受孙某送的现金共计15万元。

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供证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成立:

被告人祝某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濮阳市源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注册信息查询单、濮阳市丞润实业有限公司注册信息查询单、濮阳市源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账目资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濮阳市丞润实业有限公司账目资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人孙某的证言,被告人祝某的供述。

四、收受王某1(借用濮阳市锦绣实业有限公司资质)好处费4万元

2017年4月14日、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祝某为借用濮阳市锦绣实业有限公司资质的王某1结算货款提供帮助,4次收受王某1通过微信转账送的好处费共计4万元。

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供证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成立:被告人祝某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王某1提交的微信截图及交易记录,濮阳市锦绣实业有限公司账目资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人王某1的证言,被告人祝某的供述。

五、经张某1介绍收受好处费150.518万元

2015年7月至2018年8月,经张某1介绍,被告人祝某为李某3经营的新疆瑞昌源商贸有限公司、高某1经营的南充市菲凡物资有限公司、邓某经营的濮阳市爱民实业有限公司、王某2经营的上海钻通石油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武某经营的河南省强威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正大防爆电机有限公司、赵某经营的北京宝丰春石油技术有限公司、谭某经营的濮阳市通利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四通电工新技术有限公司、借用濮阳中原三力实业有限公司资质的龚某1、借用江苏华讯钻采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市宇源泵业有限公司资质的林某、借用濮阳市联创机械电器有限公司资质的李某2、借用章丘市利华泥浆材料厂资质的毕某等14家供货商在结算物资款过程中提供帮助,146次收受张某1通过银行转账代为转交的好处费121.968万元,50次收受张某1通过微信转账代为转交的好处费28.55万元。

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供证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成立:被告人祝某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张某1向祝某借款的借条两份,濮阳市联创机械电器有限公司账目资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章丘市利华泥浆材料厂组账目资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江苏华讯钻采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账目资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新乡市宇源泵业有限公司账目资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南充市菲凡物资有限公司账目资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濮阳市爱民实业有限公司账目资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南省强威实业有限公司账目资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南省正大防爆电机有限公司账目资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海钻通石油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账目资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濮阳市通利工贸实业有限公司账目资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北京市四通电工新技术有限公司账目资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新疆瑞昌源商贸有限公司账目资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濮阳中原三力实业有限公司账目资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查询业务凭证及信息截图、北京宝丰春石油技术有限公司账目资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张某1提交的微信截图及转账记录截图,张某1工商银行交易明细、张某1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证人张某1、李某2、毕某、林某、高某1、邓某、武某、王某2、谭某、张某2、李某3、柯某、龚某1、赵某的证言,被告人祝某的供述。

六、经于某2介绍收受好处费30.2万元

2017年4月至2018年8月,经于某2介绍,被告人祝某为傅某经营的陕西立德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结算物资款、袁某经营的清丰县金城石油机械设备厂结算物资款、借用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资质的郭某1结算工程款提供帮助,40次收受于某2通过微信转账代为转交的好处费30.2万元。

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供证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成立:被告人祝某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清丰县金城石油机械设备厂账目资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陕西立德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账目资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账目资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于某2亲笔书写的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证人于某2、袁某、傅某、郭某1的证言,被告人祝某的供述。

七、经李某4介绍收受好处费30.09万元

2016年11月至2018年8月,经李某4介绍,被告人祝某为经营濮阳市任翔物资有限公司和借用濮阳市恒信橡塑有限公司资质的张某3结算物资款提供帮助,81次收受李某4通过微信转账代为转交的好处费共计30.09万元。

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供证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成立:李某4提交的微信账号截图及微信交易记录,濮阳市任翔物资有限公司账目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濮阳市恒信橡塑有限公司账目资料及濮阳市恒信橡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祝某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证人李某4、张某3的证言,被告人祝某的供述。

八、经高某2介绍收受好处费6万元

2016年4月至2018年6月,经高某2介绍,被告人祝某为南某经营的四川宏大防爆电器有限公司结算物资款提供帮助,分别于2016年4月27日至2017年2月9日5次收受高某2通过银行转账代为转交的好处费共计5.5万元,于2018年6月20日收受高某2通过微信转账代为转交的好处费0.5万元。

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供证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成立:被告人祝某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高某2微信账号截图及微信交易记录,四川弘大防爆电器有限公司账目资料、四川弘大防爆电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人高某2、南某的证言,被告人祝某的供述。

九、经张某4介绍收受好处费5.052万元

2014年3月至2016年6月,经张某4介绍,被告人祝某为借用濮阳市君屹物资有限公司、濮阳县浩杰物资化工有限公司资质的陈某结算物资款提供帮助,8次收受张某4通过银行转账代为转交的好处费共计5.052万元。

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供证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成立:被告人祝某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濮阳市君屹物资有限公司账目资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濮阳浩杰物资化工有限公司账目资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人张某4、陈某的证言,被告人祝某的供述。

十、经董某介绍收受好处费4.28万元

2014年6月至2016年8月,经董某介绍,祝某为修德船挂靠的濮阳市中原博新物流有限公司结算运输费提供帮助,6次收取董某通过银行转账代为转交的好处费共计4.28万元。

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供证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成立:被告人祝某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中原博新物流有限公司账目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祝某银行卡交易明细,证人董某、修德船的证言,被告人祝某的供述。

十一、经刘某1介绍收受好处费2.14万元

1、2016年10月至2017年11月,经刘某1介绍,祝某为练某经营的湛江市宏远海事工程有限公司结算劳务费提供帮助,11次收取刘某1通过微信转账代为转交的好处费共计1.54万元。

2、2017年4月26日,经刘某1介绍,祝某为潘某经营的兴和鹏能源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提供帮助,收取刘某1通过微信转账代为转交的好处费0.6万元。

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供证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成立:刘某1提供的微信交易明细及账号截图,湛江市宏远海事工程有限公司账目资料及营业执照、兴和鹏能源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账目资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人刘某1、高某3、练某、潘某的证言,被告人祝某的供述。

另有经庭审质证的综合证据如下:被告人祝某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悔过书,祝某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及祝某干部任免审批表,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情况说明,祝某的丈夫常某提交的车辆、房产购置发票,微信支付交易记录提取笔录、祝某微信账号截图、祝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祝某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国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祝某自行打印的银行交易明细,祝某的转账汇款记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转账汇款、退赃收据,中共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常某对被告人祝某的辨认笔录,证人张某5、龚某2、何某、高某2、董某、李某5、刘某2、李某6、万某、刘某1、郭某2、杨某、常某的证言,被告人祝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在任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财务计划处资料制度岗业务员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负责资金预算编制、审核、汇总、上报、平衡分配、协调各单位资金支付的职务之便,采取为服务方和供应商优先结算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挂账款的手段,收受多家服务方和供应商好处费共计352.08万元,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祝某主动向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杨某说明了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好处费的违法事实,应视为自动投案,在范县监察委立案调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将赃款全部退回,自愿认罪认罚,缴纳罚金,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祝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祝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留置的88天应予以折抵,即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27年6月23日止。所判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祝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52.08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高贯玺

审判员  祖 伟

审判员  杨 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曹雪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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