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鲁0921刑初33号
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检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贞斌、张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希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宁阳县第二人民医院院长、宁阳县人民医院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万得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山东天驰门窗有限公司、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德贝康华科贸有限公司、山东上药医药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山东华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承接工程、支付工程款、项目招标、药品供应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单位王某1、肖某、吴某、王某2、刘某3、刘某1、刘某2等人所送现金、购物卡及接受王某1免费装修新房,总计折合人民币555515.6元。分别为:
1、2016年春节前、2017年春节前、2017年中秋节前收受山东万得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某1所送现金、购物卡,共计8.5万元;2018年接受王某1免费装修新房,价值100515.6元。
2、2016年7月初、2016年中秋节前、2017年春节前、2017年中秋节前、2018年春节前、2018年中秋节前收受山东显通安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肖某所送现金计7万元。
3、2016年中秋节前、2017年春节前、2017年中秋节前、2018年春节前收受山东天弛门窗有限公司经理吴某所送现金计8万元。
4、2017年春节前、2018年春节前,收受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某2所送现金计3万元;
5、2015年中秋节前、2016年春节前、2016年中秋节前、2017年春节前、2017年中秋节前、2018年春节前收受山东上药医药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业务经理刘某1所送购物卡,计3万元。
6.2015年春节前、2017年春节前收受山东华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理刘某2所送购物卡,计1万元。
7.2015年春节前、2015年中秋节前、2016年春节前、2017年春节前、2018年春节前,收受济南德贝康华科贸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刘某3所送现金,计15万元。
2018年9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到泰安市留置场所接收调查。被告人李某某的受贿钱款全部退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辩解称7起受贿事实均是其主动交待的,非主动受贿,应是自首。其辩护人对指控李某某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在接受调查期间规劝行贿人员如实供述,属于重大立功;积极退赔退赃,愿意积极缴纳罚金;工作中勤勤恳恳,为单位作出了贡献,并且主观罪过较轻,应当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宁阳县第二人民医院院长、宁阳县人民医院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万得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山东天驰门窗有限公司、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德贝康华科贸有限公司、山东上药医药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山东华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其所任职的医院承接工程、支付工程款、项目招标、药品供应、医疗设备购置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单位王某1、肖某、吴某、王某2、刘某3、刘某1、刘某2等人所送现金、购物卡及接受王某1免费为其装修新房,总计折合人民币555515.6元。具体受贿事实如下:
1、2016年春节前、2017年春节前、2016年中秋节前收受承揽装饰工程的山东万得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某1所送现金、购物卡,共计8.5万元;2018年接受王某1为其免费装修新房,价值100515.6元。
2、2016年7月初、2016年中秋节前、2017年春节前、2017年中秋节前、2018年春节前、2018年中秋节前,收受承揽空调工程的山东显通安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肖某所送现金共计7万元。
3、2016年中秋节前、2017年春节前、2017年中秋节前、2018年春节前,收受承揽门窗工程的山东天弛门窗有限公司经理吴某所送现金共计8万元。
4、2017年春节前、2018年春节前,收受承揽电缆工程的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某2所送现金共计3万元;
5、2015年中秋节前、2016年春节前、2016年中秋节前、2017年春节前、2017年中秋节前、2018年春节前,收受药品供应商山东上药医药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业务经理刘某1所送购物卡共计3万元。
6.2015年春节前、2017年春节前,收受承揽门诊楼工程的山东华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理刘某2所送购物卡共计1万元。
7.2015年春节前、2015年中秋节前、2016年春节前、2017年春节前、2018年春节前,收受医疗康复设备供应商济南德贝康华科贸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刘某3所送现金,共计15万元;
以上现金及购物卡均被被告人存起来或者用于个人支出。
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已将全部赃款于提起公诉前退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依法确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户籍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一份,证实2018年9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宁阳县卫计局通知到宁阳县卫计局接受谈话,后被宁阳县监委带到泰安市纪委留置室接受讯问。
(3)任职文件二份,证实被告人李某某2010年2月26日任宁阳县第二人民医院院长,2017年8月12日任宁阳县人民医院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长。
(4)干部登记表一份,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简历。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份,证实宁阳县人民医院为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
(6)涉案款物移送清单、宁阳县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银行缴款书一宗,证实宁阳县监察委员会将被告人李某某涉案款55.5万元移送至宁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李某某家属退缴515.6元至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7)王某1银行交易明细、高某银行交易明细一宗,证实李某某与王某1利用高某的银行账户作为中间账户转账伪造李某某支付装修款,李某某并未实际支付的事实。
(8)高某提供的家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实2018年1月14日李某某与泰安市帅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商定价款为138000元。
(9)宁阳县人民医院与山东万德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及投标文件,证实2016年5月山东万德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宁阳县人民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2号病房楼顶面装修及检验科、ICU、NICU、产房、手术室等科室的装修项目,2016年6月24日二者签订合同,签约合同价为:756.821033万元。
(10)宁阳县人民医院与山东万德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及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一份,证实山东万德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宁阳县人民医院签订宁阳县人民医院3号病房楼、净化科室专业装修工程项目合同,签约合同价为:228.258450万元。
(11)支付山东万德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明细及财务凭证一宗,证实宁阳县人民医院支付山东万德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情况。
(12)肖某银行交易明细一份,证实肖某多次从622****1612农业银行卡取款,用于向被告人李某某行贿。
(13)支付工程款明细及财务凭证一宗,证实宁阳县人民医院向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支付款项情况。
(14)宁阳县人民医院与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合同及投标文件一宗,证实2016年3月显通公司中标宁阳县人民医院中央空调机房及相关设备安装工程,二者于2016年4月8日签订合同,签约合同价为:4493033.29元;二者于2016年8月1日签订补充合同,签约合同价为:794753.46元。
(15)祝桂秋银行交易明细一份,证实祝桂秋的622****6107兖州农商银行银行卡2018年1月23日现金支取30000元、ATM机四次取款,每次5000元。
(16)支付山东省济宁市天驰工贸有限公司工程款明细及财务凭证一宗,证实宁阳县人民法院向山东济宁天驰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情况。
(17)宁阳县人民医院与山东省济宁市天驰工贸有限公司合同及投标文件一宗,证实2015年12月天驰公司中标宁阳县人民医院铝合金门窗工程,二者于2016年1月11日签订合同。
(18)支付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明细及财务凭证一宗,证实宁阳县人民医院向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情况。
(19)宁阳县第二人民医院、宁阳县人民医院与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及竞争性谈判文件一宗,证实2015年11月华星公司中标宁阳县人民医院铝合金门窗工程,二者于2015年12月15日签订合同,2016年7月签订补充协议。
(20)支付山东上药公司泰安分公司支付药品款明细及财务凭证一宗,证实2015年6月至今,宁阳县第二人民医院和宁阳县人民医院和山东上药公司泰安分公司一直存在药品购销关系,以及支付山东上药公司泰安分公司的情况。
(21)宁阳县第二人民医院与山东上药公司泰安分公司药品采购合同一份,证实宁阳县第二人民医院与山东上药公司泰安分公司2015年5月25日签订“辰欣”品牌的系列普通输液产品及其他相关药品;2015年9月1日签订药品采购合同。
(22)支付山东电力建设第二(核电)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明细及财务凭证一宗,证实宁阳县人民医院支付电建集团核电工程公司工程款150万元的事实。
(23)宁阳县人民医院与山东电力建设第二(核电)工程公司合同书,证实二者签订宁阳县人民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为:38123328.17元。
(24)宁阳县人民医院向济南德贝康华科贸公司、济南医达康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明细、财务凭证、合同书及宁阳县人民医院《关于济南德贝康华科贸公司、和济南医达康商贸有限公司在宁阳二院及宁阳县人民医院中标及付款情况的说明》一宗,证实德贝康华公司和济南医达康商贸有限公司2011年9月13日至2018年3月6日,在宁阳县第二人民医院及宁阳县人民医院中标项目总合同价款为444.7016万元,宁阳县第二人民医院及宁阳县人民医院共付款334.7016万元,以上项目均有刘某3负责。
(25)李某某要求家属帮助退赔的信函,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积极退赃。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其为要工程款,分别于2016年中秋节前、2017年春节前、2017年中秋节前送给李某某现金5万元、3万元、购物卡5千元,2017年春节后二人商定,由其为李某某免费装修新房,李某某和泰安市帅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虚假装修合同的事实。
(2)证人高某(系泰安市帅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证言,证实李某某和泰安市帅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虚假装修合同,实际由王某1为李某某装修新房的事实。
(3)证人肖某证言,证实为要工程款,其送给李某某7万元,分别是2016年7月初2万元,2016年中秋节前、2017年春节前、2017年中秋节前、2018年春节前、2018年中秋节前,各1万元的事实。
(4)证人吴某证言,证实为要工程款和感谢工程合作顺利,其送给李某某8万元,分别是2016年中秋节前、2017年春节前、2017年中秋节前各1万元2018年春节前5万元的事实。
(5)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其为要工程款和感谢合作顺利,2017年春节前送给李某某2万元、2018年春节前送给李某某1万元的事实。
(6)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为维护与宁阳县第二人民医院或宁阳县人民医院的药品购销方面的关系,分别于2015年中秋节前、2016年春节前、2016年中秋节前、2017年春节前、2017年中秋节前、2018年春节前各送给李某某5千元的购物卡,共计3万元的事实。
(7)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其为合作顺利和要工程款,2015年春节前、2017年春节前分别送给李某某5千元的购物卡事实。
(8)证人刘某3证言,证实为要货款,刘某3于2015年春节前、2015年中秋节前、2016年春节前、2017年春节前、2018年春节前送给李某某每次3万元,计15万元的事实。
(9)证人赵某证言,证实宁阳县人民医院、宁阳县第二人民医院工程招标及支付工程款由李某某决定的事实。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其供认2010年2月至2018年8月,其利用担任宁阳县第二人民院院长、宁阳县人民医院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长的职务便利,为山东万得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山东天驰门窗有限公司、中特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德贝康华科贸有限公司、山东上药医药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山东华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承接工程、支付工程款、项目招标、药品供应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单位王某1、肖某、吴某、王某2、刘某3、刘某1、刘某2等人所送现金、购物卡、接受免费装修新房总计折合人民币555515.6元。
被告人李某某亲笔书写的《心路历程》一份,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悔罪。
4、鉴定意见
宁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华新山水居6号楼1单元502室价格结论书,证实华新山水居6号楼1单元502室的装修价格为100515.6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审查期间,主动交待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受贿的违法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依法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悔罪,在提起公诉前全部退赃,审理过程中积极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规劝他人如实交代向其本人行贿行为,不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的该行为虽然不构成立功,但可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某某受贿赃款人民币555515.6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郑 涛
审 判 员 李景新
人民陪审员 王仕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国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