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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81刑初549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10   阅读: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刑诉[2008]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鄢某某犯受贿罪,于200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肖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贺家政、邓泽位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金湘君担任法庭记录。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王清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鄢某某在担任临澧县第一中学建设指挥部成员兼下设办公室副主任和基建资金筹措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期间,接受津市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李顺林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为津市建筑工程公司取得部分工程承建权、及时获得工程款提供了帮助。2004年2月某日,李顺林为感谢鄢某某在工程招投标、施工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和尽快结算工程款,以春节拜年的名义送给被告人鄢某某人民币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鄢某某在接受纪律检查机关调查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该院以被告人鄢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有自首、退赃情节为由,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未提出实质性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2年下半年,临澧县委、县政府决定对临澧县第一中学(以下简称“一中”)实施扩建,被告人鄢某某任一中建设指挥部成员兼下设办公室副主任。津市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李顺林得知一中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信息后,通过原中国建设银行临澧县支行行长王明英介绍,找到被告人鄢某某要求代表该公司参与工程竞标。鄢某某表示李可以参加竞标,并向指挥部领导作了汇报。2003年3月28日,津市建筑工程公司竞标取得一中东二、东三栋教学楼工程承建权,次日签订施工合同。同时,一中建设指挥部会议决定,成立一中基建资金筹措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被告人鄢某某任组长。由于一中工程量大,资金缺口大,一直未能按合同要求拨付工程款。李顺林多次找到鄢某某,希望尽快拨付工程款,并向鄢某某提出,由他负责联系,一中立据承债,在临澧县信用联社贷款100万元用以支付工程款。鄢某某表示同意,并向指挥部领导作了汇报。2004年2月某日,李顺林为感谢鄢某某在工程招投标、施工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和尽快结算工程款,以春节拜年的名义送给鄢人民币5万元。2004年7月,李顺林负责联系,一中立据,从临澧县信用联社贷款100万元,分次付给李部分工程款。案发后,被告人鄢某某在接受纪律检查机关调查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收受贿赂的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合议庭予以确认。
    1、证人李顺林证言证明,李顺林为参加一中工程招投标的事,在王明英的介绍下找过鄢某某,鄢同意李参加工程竞标,后来李中了一中东二、东三栋教学楼的标。为尽快获得工程款,李顺林还多次找过鄢某某,并提出由李联系、一中出手续,贷款后给李付工程款,鄢某某表示同意,但要向指挥部汇报。2004年2月春节期间,为感谢鄢某某在工程招投标和准备由一中出面立据贷款付工程款提供帮助,李顺林在鄢某某住宅送给鄢现金5万元。2004年7月,李顺林出面联系,一中出手续向信用社贷款100万元,分数次向李支付了工程款;
    2、证人王明英、裴清观证言证明,王明英曾给鄢某某介绍过李顺林想搞一中工程,希望鄢某某、裴清观能给予支持,鄢、裴答复只要李有实力,就可报名参加竞标。裴清观还证明,裴和鄢某某都是指挥部成员兼办公室副主任,裴主要负责招标监督和工程质量纠纷处理,工程款支付由指挥部决定;
    3、证人孟祥云、杨继文证言证明,津市建筑工程公司中得一中东二、东三教学楼工程的标后,将项目经理从杨继文变更为李顺林;
    4、证人黎卫平、唐汇发证言证明,临澧一中扩建时,鄢某某任指挥部成员兼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基建资金筹措和管理。2003年初,鄢某某向指挥部汇报过王明英行长介绍的李顺林想参加一中工程建设的事,指挥部答复只要有实力,就可以参加竞标。2004年春节后,鄢某某向指挥部汇报过李顺林提出由李负责联系,以一中名义向信用联社贷款后给李付工程款的事,指挥部原则上表示了同意;
    5、证人刘开明证言证明,鄢某某是临澧一中扩建指挥部成员,负责为工程筹集资金。在指挥部一次会议上,鄢某某提到了王明英推荐的李顺林想参加工程的事,指挥部进行了商议;
    6、证人曹金安、虞典文证言,临澧一中东二、东三栋教学楼工程款拨付书证证明该工程的招投标情况和工程款支付程序;
    7、证人张淑华证言和鄢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临澧支行的存款凭条、存取款清单证明5万元违法所得的去向;
    8、、(2002年第43、46号)中共临澧县委办公会议纪要、(2002年第13号)中共临澧县委常委会纪要、中共临澧县委办公室临办[2002]37号通知、一中建设指挥部会议纪录证明,临澧县委、县政府决定对临澧一中实施扩建后,成立了一中建设指挥部,被告人鄢某某任指挥部成员兼下设办公室副主任及基建资金筹措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负责资金筹措和管理;
    9、临澧一中向中国建设银行临澧支行贷款的书证证明鄢某某为一中扩建向该行申请过贷款,并结识了时任该行行长的王明英;
    10、临澧一中东二、东三栋教学楼招投标文件、津市建筑工程公司资质和项目经理资格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项目经理的报告证明,津市建筑工程公司和项目经理分别具有从事工程建设的资质和资格,在取得了临澧一中东二、东三栋教学楼工程承建权后,并将项目经理从杨继文变更为李顺林;
    11、临澧一中向临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书证、李顺林借条证明,2004年7月27日,临澧一中向该社贷款100万元,次日,李顺林向临澧一中借支了100万元,同年12月29日,临澧一中归还了该笔贷款;
    12、常口信息、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校领导分工会议记录证明,鄢某某自2002年3月至2005年8月先后任临澧县教育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临澧一中校长、党委书记,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鄢某某在临澧一中校长、党委书记期间主管学校全面工作;
    13、临澧县审计局临审投报[2006]58号审计报告、常德市审计局常审报[2006]25号审计报告分别证明李顺林承建的工程造价和鄢某某担任临澧一中校长期间履行经济职责的情况;
    14、常德市纪委移送案件函、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办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鄢某某的归案情况;
    15、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移送扣押、冻结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被告人鄢某某的个人违法所得被扣押的情况;
    16、被告人鄢某某供述,2002年8月至2005年7月,鄢某某任一中校长,负责学校全面工作。一中异地扩建,鄢任工程指挥部成员,负责筹措资金。津市建筑工程公司的李顺林经王明英介绍,找到鄢某某,并向鄢提出想承建一中工程,鄢同意李报名投标,并要求负责招标的裴清观做点工作。之后鄢某某又向指挥部领导推荐了李顺林,李通过津市建筑工程公司参加竞标获得一中东二、东三栋教学楼的承建权。在施工过程中,李顺林多次找到鄢某某希望尽快拨付工程款,并向鄢提出由一中立据承债、他负责找熟人在信用社贷款,然后给他付工程款,鄢表示同意,答复向指挥部领导汇报。2004年春节后某日,李顺林来到鄢某某住宅以拜年名义送给鄢5万元现金,鄢将其中2万给了妻子张淑华,余款分次存入银行。后来李顺林找到鄢某某再次提出贷款付工程款的事,鄢向指挥部领导汇报后取得了同意。经李顺林联系,一中出手续,在临澧县信用联社贷款100万元,分期向李支付了部分工程款。鄢还供述,李顺林送钱是为了表示感谢,因为鄢对李承揽到工程及支付工程款做过工作。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身为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管理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鄢某某犯罪较轻,在被立案侦查前接受纪律检查机关调查询问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案发后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悔罪态度较好,可以免除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鄢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鄢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由临澧县人民检察院直接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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