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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2刑初154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16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7)闽0782刑初154号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1、何某2犯受贿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于同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2日、2018年3月15日、2018年5月17日、2018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1及其辩护人李延程、被告人何某2及其辩护人黄争到庭参加了诉讼。案经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二次,辩护人黄争申请延期审理二次,辩护人李延程申请延期审理二次,报请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某某1在担任兴业银行邵武支行行长期间,于2011年12月20日利用审核贷款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何某2(事实婚姻的妻子)共同收受福建中旋建材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法人朱某交由黄某1代送的贿赂款50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叶某某1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何某2共同收受他人财物50000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叶某某1辩解,绝对没有受贿5万元这种事,分行批了700万元,其如果收了,为何批400万元,剩下300万元为何不发。其事前不知道,事后也不知道。如果事后知道,可以把300万元发给朱。如果收了钱,其为何还理直气壮地拍卖朱的资产。且认为在监视居住期间侦查人员对其采取人格污辱、精神折磨、疲劳审讯、诱供、逼供,造成其从侦查到起诉阶段所作的一致的虚假供述,要求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被告人叶某某1的辩护人李延程提出的辩护意见:一、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所谓叶某某1利用职便,伙同被告人何某2共同收受朱某交由黄某1代送的贿赂款5万元的人民币子虚乌有。首先从情理上看,既然是伙同,那叶某某1应该事先就和何某2通谋知道收受了朱某的5万元好处费,那么,叶某某1就可利用职便悉数将贷款全部转给朱某的中旋公司,而不是分二笔;在中旋公司不能归还到期债务,叶某某1可以选择将中旋的债务转作不良资产予以核销,而不是通过诉讼返回银行贷款。其次,朱某说给了黄某115万元,黄某1说给了何某210万元,何某2说好象多了5万元,说法不一。2.指控叶某某1涉嫌受贿的证据明显不足。从本案看,黄某1作为举报人,其证言不具备证明能力。(1)黄某1与何某2有民事纠纷,迄今黄某1尚欠何某2人民币25万元。(2)朱某证言证明黄某1从贷款中抵扣了15万元所谓的好处费,该好处费是传来证据,即黄某1说要给何某215万元的好处费,事实上,何某2未收到所谓的好处费。(3)黄某1描述其送10万元费给何某2的过程,明显文过饰非。侦查机关也意识到黄某1的证言不太可信,故没有理会黄某1所谓10万元好处费之说。3.本案中,公诉机关所作出的情况说明,分明就是没有客观证据证明的情况。因此,本案不仅没有客观证据能证明,仅证人证言也不具备证明力,证据不是确实充分,应遵循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

被告人何某2辩解,其是冤枉的。其之前和黄某1在合作生意时黄曾经跟其提出不合理的利益要求,其不同意;其和黄某1是生意上的往来,除了本金,其他是分红的钱,从来没有收黄某1所谓的好处费。之前其为何会承认收5万元,是在特定的监居点,在没有办法情况下才说的。且认为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因其在监视居住期间侦查人员对其实行人格污辱、精神折磨、疲劳审讯、诱供、逼供,造成其从侦查到起诉阶段所作的一致的虚假供述,要求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被告人何某2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控方所举证据黄某1等人证言,不但没有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予以印证,所陈述的5万元的构成也明显不合常情常理,除有明显利害关系之外,证言不稳定,不应采信。在案其他证人证言基本上都是“听黄某1说的”,多为传来证据,且不能与其他在案证据相互印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何某2向法庭提供的《关于本人与黄某1经济往来的详细计算》以及当庭陈述合情合理,可以为法庭采信。3.指控黄某1代朱某送5万元贿赂款给何某2,但这5万元是否存在以及发生,款项来源和走向以及朱某是否归还黄某15万元均无确切证据证明或者是有疑。控方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应认定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4.叶某某1伙同何某2共同受贿没有证据予以证实,二人对所谓的好处费根本没有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故意。认为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清,证据明显不足,请求依法判决指控何某2、叶某某1罪名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29日至2015年8月,被告人叶某某1任兴业银行邵武支行行长,主持该行全面工作,主管综合业务科、人事科工作。于2007年与被告人何某2认识,在2009年5月23日开始同居于邵武市熙春东路名仕豪庭7幢C楼道1502室,对外以夫妻名义称谓进行生活(未领取结婚证)。

2010年底,吴某1介绍黄某1认识叶某某1,并向叶介绍黄某1从事民间“过桥”融资担保后,由叶某某1引荐黄某1、吴某1认识何某2。2011年正月间,黄某1和吴某1到叶某某1位于邵武市名仕豪庭的家中,与何某2商定成立民间借贷机构,在叶某某1参与的情况下,提出利用兴业银行叶某某1行长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民间“搭桥”借贷,由黄某1主外、何某2主内,协调兴业银行内部的借贷关系,由叶某某1提供可以借贷的客户信息,由黄、吴、何组成的民间借贷机构提供借款给客户,再从客户向银行贷款中收回其高息借贷的本息,从而为降低借贷风险提供便利。黄某1、吴某1提出在完成借贷业务后,提取好处费给叶某某1和何某2,但叶某某1、何某2未作许诺。之后,中旋公司业主朱某因建厂和生产需要资金,在2011年8月底即向黄某1借款,黄某1确认自2011年9月1日至同年10月21日共借给朱某本金261万元,截止至2011年12月20日本息为292万元(包括前期由其垫付的送给何某2的贷款好处费10万元,而不含后期从中旋公司在邵武市兴业银行贷款400万元中由黄某1代扣的转账给何某2的5万元的好处费)。但朱某仅认为包括前期由黄某1代垫的给何某210万元好处费在内共向黄某1借款本金为251万元,含后期从贷款中黄某1代扣5万元给何某2的贷款好处费在内共计本息为290余万元。期间,何某2于2011年9月1日和同年10月21日分别出资50万元和45万元使用黄泽翔(系叶某某1外甥)的账户汇给黄某1,由黄某1出面借给中旋公司业主朱某用于企业资金周转,利息按照月息5分计算。

2011年8月31日,中旋公司为申请贷款将其公司的厂房、房产证从黄某2、邱某处解某后,于2011年12月12日将厂房房产和土地使用证抵押给兴业银行邵武支行申办800万元的银行贷款。经兴业银行南平分行审批700万元,邵武支行于同年12月19日将首期400万元贷款发放于由中旋公司提供的借贷方的银行账户上,其中汇入黄某3银行账户84.5万元、吴某1账户92万元,徐月婷账户67.3万元,日杂公司账户156.2万元。

2011年12月20日,由黄某1召集何某2、黄某3、吴某1到其办公室结算共同经营借贷业务及产生的开支费用,以及黄某1、何某2安排陈某到厦门带朱某回邵武办理贷款手续的费用等事务。其中,截止2011年12月20日,黄某3扣除其应收款本息26.25万元外,将余额58.95万元汇入何某2支配使用的黄泽翔的银行账户。另外,黄某1将徐月婷和日杂公司的汇入款中又汇转给何某2使用的黄泽翔银行账户43.54万元,两项共计102.49万元。针对共同经营费用的分担,经黄某1提交结算数据(未形成书面结算凭据),黄某1和何某2均承担1.43万元,黄某3承担7000元(已实际扣除),刘建忠承担7300元(未参加结算,也没有言词证据证实),吴某1在黄某1名下未实际支付费用。何某2供认2011年12月20日有到结算现场,但未形成结算结果其就离开,不清楚黄某1等人的结算事实。认为黄某1提供的数据是其拼凑的。

黄某1确认何某2由其经手借给朱某的第一笔借款50万元除砍头息从银行转账外,第二个月的利息2.5万元是在其办公室用现金支付给何某2,第三个月的利息2.5万元,是从何某2出资由其经手借给冯荣贵的借款10万元中扣除支付(实际扣除3万元,其中5000元是借给冯荣贵10万元的砍头息),截止至2011年12月20日何某2该95万元的借款的利息除已实际支付外,尚余3.92万元的利息未予支付。在2011年12月20日,从其和黄某3账户共转入由何某2使用的黄泽翔账户共计102.49万元中包含何某2借款未支付本息98.92万元以及其代朱某送给何某2贷款好处费5万元(扣除其与何某2等人共同经营民间借贷业务过程中何某2应承担的费用1.43万元的款项)。何某2在庭审中供认其经黄某1借给朱某本金95万元和由银行转账的砍头息,但辩解其未收到第一笔50万元借款的后第二、三个月的利息共计5万元,认为其收到黄某1转账102.49万元是其借款的本息及黄某1给其的共同经营的红利部分。其中没有黄某1所陈述的朱某送给其的贷款好处费5万元的事实。认为其由黄某1经手借给中旋公司朱某的借款中,第一笔50万元借款截止到2011年12月20日黄某1还应付其2个月19天利息计6.5833万元;第二笔45万元借款还应支付利息2.25万元,共计应付利息8.8333万元,加上本金95万元,共计其应收本息为103.8333万元,黄某1仅转账102.49万元,尚欠其1.3433万元未支付。扣除其答应支付陈某(黄某1驾驶员)去厦门带朱某的费用1万元的三人(何某2、黄某1、黄某3)平摊的0.333万元,因此,认为黄某1少给其本息10100元。

另查明,中旋公司朱某因无力支付黄某2、邱某的工程款及材料款,将其公司的房产抵押给黄某2、邱某。同年8月,中旋公司为了从兴业银行贷款,要求黄某2、邱某将厂房解某,并承诺从银行贷款后将拖欠的工程款予以支付。之后,黄某2、邱某与朱某由黄某1担保签订了厂房解某协议,朱某将其公司的厂房抵押给兴业银行,于2011年12月19日获得贷款400万元。该贷款在发放后已实际由黄某1等人支配,黄某1除将该贷款用于其与何某2等人收回向中旋公司朱某借款的本息外,余额返还给朱某。因朱某未兑现偿还黄某2、邱某的工程款,引发本案。

再查明,2012年元月4日何某2以弟弟何治伟的名义出资180万元,黄某3出资110万元,黄某1出资210万元(其中吴某1出资50万元),共计500万元,以黄某1的名义借给邵武旺旺喜竹木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业主李某。后因何某2、何治伟、黄某3向李某要款时,李某把旺旺喜公司的厂房作为抵押物登记在黄某3名下。2013年4月底,何某2等人将该抵押物解某给邵武市普达木业公司,但黄某1没有拿到解某的款项,因此事何某2与黄某1、吴某1发生矛盾。

2016年8月24日,叶某某1在建阳胜德山庄被抓获归案,同月25日凌晨,何某2在邵武市名仕豪庭家中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叶某某1身份的证据。

1.户籍证明,证实叶某某1作为自然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2.干部任免审批表、兴银南(2006)任4号聘任通知、分工的通知,证实叶某某1于2006年3月29日任兴业银行即邵武支行行长职务,于2006年4月10日主持支行全面工作,主管综合业务科、人秘科工作。2016年3月28日为南平分行会计结算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3、营业执照,证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负责人李军。

(二)何某2的身份及其与叶某某1的关系的证据。

1.户籍证明,证实何某2作为自然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2.叶某某1、何某2的的供述,证实对外二人均以夫妻称谓。

3.证人黄某1、吴某1、朱某、黄某2的证言均证实对何某2的称谓均为叶某某1的老婆。

证实其二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同居于邵武市熙春东路名仕豪庭7幢C楼道1502室,于2009年5月23日开始以夫妻名义对外生活。

(三)黄某1、吴某1、何某2如何成立民间借贷机构,何某2是否利用叶某某1作为兴业银行行长的职务上的便利,为该组织机构以及向企业的高利息的民间借贷提供职便的证据。

1.证人黄某1的证言,在2010年底的时候,我通过我的一个朋友吴某1认识了邵武市兴业银行的叶某某1,平时和他经常有交往,也比较熟。2010年邵武民间借贷的利润很高,我很想从事这方面的业务,我和叶某某1在一起都会聊有关于民间借贷这方面的业务,叶某某1告诉我最稳的就是通过银行来转贷,他说我对这方面业务不是很熟悉,他有机会可以介绍一个朋友给我认识。过了几天,在叶某某1的办公室里,我和吴某1一起,还有一个女的,通过叶某某1介绍我才知道那是他老婆叫何某2。

2011年1月春节后的一天,我、吴某1、何某2和叶某某1一起在叶某某1的家里(位于邵武市名仕豪庭)一起谈了从事民间借贷业务的具体事情,我还告诉他们我已经找好办公地点了。何某2当时说哪些企业需要贷款,由我出面谈,对外都以我的名义进行业务联系,兴业银行贷款问题由她来协调。而且还说500万(人民币,下同)以内按贷款总额来收取1%-2%的好处费,500万以上按贷款总额收取3%-5%的好处费,每做好一单就清算一单的钱,绝对不能留记账的相关材料,她还说好处费也不是她一个人拿,还需要其他人帮忙。当时叶某某1也在一旁听我们谈,听完之后,叶某某1还说好好配合,对于哪些企业兴业银行可以贷款,他会帮我们审核把关。我同意了何某2提出来关于提取好处费的方案。

2.证人吴某1的证言:叶某某1是原邵武市地产公司会计,我是水北供销社的会计,当时我们就认识,后来我还知道我们都是毕业于福建省供销学校的校友,我90年调到邵武市供销社任会计,他也调到兴业银行去了。我们都有联系,关系比较好。

2011年1、2月快过春节了,黄某1跟我曾说过好几次他想做民间借贷,问我有没有好朋友在银行工作,我跟他说有,我认识兴业银行的行长叶某某1。然后我就把电话给叶某某1,当天,我就带着黄某1去叶某某1的办公室,就把黄某1介绍给叶某某1认识,并跟叶某某1说我和黄某1想做民间借贷,希望叶某某1能帮忙介绍点生意,并提出不会白让他介绍,我们会按收益一定比例作为介绍费给他。我们大概谈了不到一个小时,我们快离开时,他说你们真想做民间借贷,他介绍一个人给我们认识,我们可以跟她合作或叫她介绍业务都行。我问是谁,他说是他老婆,他简单说了他老婆原来有做过担保业务,有经验。

过了两三天,叶某某1打电话给我,说要介绍他老婆给我认识,我跟黄某1又一起到叶的办公室,叶某某1和他老婆都在。叶某某1介绍说他老婆叫何某2。我们谈了做民间借贷的事。何某2说她有做过担保(指民间借贷)业务,利润很高,她是希望我们一起合作,她还说要想做,要先找个办公室,具体的合作方案,下次再商量。回去后,黄某1就开始找办公室,地点在世纪大厦5楼。过了不久,我和黄某1在2011年的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到叶某某1家。黄某1告诉他们已经找到办公室,随后我们商量了具体合作方案。何某2说:“我介绍的借款业务,我要收取利润的15%,剩下的利润按大家出资比例分配;另外有要需要找我帮忙向兴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人要按贷款额的百分之一或百分之二的回扣给我,五百万以下的我要收取百分之一的点,五百万以上的收取百分之二个点,原因是五百万元以下贷款,只要我老公批就可以,五百万以上还要报到南平兴业银行批。除了这两项,其他的利润都是按出资比例分配。”叶某某1说“拿这一个点、两个点,大家都不会吃亏,贷款人可以贷到款,你们也可以从贷款中拿回本息。”我和黄某1两人都表态同意。何某2还说:“民间借贷对外都以黄某1的名义借款给别人,对内由我把关,主持工作,做决定。”我和黄某1都同意以黄某1名义对外借款。何某2说:“我们借款业务临时拼盘,做一单结一单,不需做账,不留尾巴。”叶某某1也说:“兴业银行一年有十几个亿的存贷业务,我在南平兴业银行里是业绩比较好的行长,报上去的贷款一般都会批,你们这点借贷参在这里做,保证会赚钱。有关民间借贷银行贷款我会给你们把关,评估风险,我们银行可以贷款的企业,你们才可以做民间借贷……”叶某某1还交待说:“银行贷款收取一、两个点费用,我和何某2不好出面,由你黄某1出面去跟客户谈,对外不要说我老婆有份,也不要说跟我是好朋友。”

3.叶某某1的供述和辩解:何某2是通过我认识黄某1和吴某1的。在2011年正月期间的一天,吴某1和黄某1到我名仕豪庭的家,在我家谈到业务合作的事,当时何某2也在场,我也就同意何某2同他们一起从事担保业务。黄某1说他手中随时可以调动千把万资金。我讲如果一起合作,就男主外女主内,意思就是黄某1去外面跑,女的就不要抛头露面。这时不知是黄某1还是吴某1说如果有转贷业务300万以内的谁拿到,利息收入的10%就抽取出来归他,300万以上利息收入的20%就抽取出来归他,我听到这话后接过话讲,邵武没这么多的大单,应该小单要大奖励,大单小奖励,同时何某2提出笔笔清,我银行这边如果有客户需要转贷的,会介绍给你们,具体你们去谈。黄某1、吴某1讲,如果有我行的业务时,何某2可以不要出面,只要她出资就好了。我心存着侥幸的心理,认为只要何某2不出面就不会出什么大事,反正需要转贷及其他的信息由我来提供。因我是兴业银行邵武支行的行长,在邵武很多人也知道。不想何某2出面,如果何某2出面会影响我的工作。如果确有需要的何某2打打电话应该就可以了。因我们行有规定,我们的家属不能从事和银行有关联的担保业务,但搞“过桥”融资担保业务的人如果不同银行搞好关系,是很难做好生意的。因为他们知道何某2是我的老婆,而我当时在邵武兴业银行任行长,我认为他们看中的就是我行长手中的小权力和客户资源,如果是转贷业务,可以向他们提供企业所贷款项的信息,即什么时候贷款可以下发、这样就可以保证他们贷出款项的安全。所以黄某1、吴某1会邀何某2参加“过桥”融资担保业务。

4.何某2的供述和辩解:2011年初的一天,我在兴业银行楼下办事情,办完后就到楼上老叶(即叶某某1)办公室喝茶。过了一会儿,老叶的师姐吴某1带着黄某1来老叶办公室,并介绍他是做投资业务的。老叶问他投资哪块,黄某1说他投资企业小产权房还有资金借贷这块。老叶向他们介绍我,说我之前也做过这块业务。吴某1说那很好啊大家都是朋友,以后可以一起合作。后来老叶带我参加他的校友聚会,又碰到吴某1,席间吴某1跟我说她的钱都放在黄某1那某吃利息,问我有没有兴趣和黄某1合作。我说我手头上没什么闲钱,我可以问问我弟弟和我同学。2011年春节的一天,吴某1带黄某1到我家里,我和叶某某1在家,我们四人在我位于邵武名仕豪庭的家中泡茶,黄某1有问,上次提合作的事情考虑的怎么样?我说可以,因为老叶是兴业银行的行长,我不方便露面,以后业务的事情由你联系,我的钱可以打你账上,合同由你来签。之后叶某某1说对于哪些企业可以贷的出资金,哪些企业的风险更高等他们银行会比较清楚,以后他还可以帮我们在这方面把关下,以保证我们投资出去的资金安全的收回来,吴某1和黄某1听后很高兴,还提议说以后银行在贷款方面需要老叶帮忙的地方一定要多帮帮忙,到时候会给我们一点提点,意思就是说另外给我和老叶一点好处费。我和叶当时拒绝了,说这个不需要。

(四)何某2利用与叶某某1的特殊关系,是否利用叶某某1的职务便利实施了为其与黄某1等人收回高额利息的民间借贷本息,同时为中旋公司贷款提供具体的便利行为的事实的证据。

1.证人黄某1的证言:当时我们在叶某某1家里说一起做民间借贷业务的时候,我们就已经说好了,企业需要贷款由我去联系,兴业银行方面的协调工作有何某2来处理,送10万给何某2的时候,他告诉我他已经和叶行长(指叶某某1)说好了,我和朱某去兴业银行办理中旋公司贷款的时候,叶某某1也十分客气,就直接吩咐经办人来办理相关业务。还有就是兴业银行贷款发下来之后,兴业银行会基于我们事先提交的合同,就将中旋公司的账户里的钱转走了,这样我们就可以拿到借给中旋公司的钱,这一点,如果和兴业银行没有很好的关系的话,是很难做到的。叶某某1应该知道何某2收了15万,一方面当时黄某2向银监会举报了叶某某1收了好处费,违法发放贷款之后,何某2就找我,让我去找朱某,如果银监会的人来找他,就说贷款是合法发放的,还让我转告黄某2,让她不要乱告,否则对他不客气。后来黄某2还到兴业银行找叶某某1,说要告他。所以我推测叶某某1应该会知道。

2.证人吴某1的证言:开始我和黄某1在找叶某某1商量让何某2和我们一起做民间借贷的时候就说过了,我们介绍企业到邵武兴业银行贷款的话,需要找叶某某1帮忙,所以要支付贷款总额的1%到2%的好处费给叶某某1和何某2。

3.证人黄某2的证言:当时我带着朱某去向黄某1借钱时,朱某有向黄某1提到想向银行贷款,但是当时他们没有谈好。过了一两天,朱某打电话给我,说;“我向黄某1民间借贷公司借了50万元,先支付给你40万元。”当时我就同意了。我还问他:“那剩下的钱什么时候给?”他说:“会很快给的,我跟黄某1谈好了,我会送兴业银行老婆15万元,到时兴业银行贷款下来,就会还剩下的工程款。”因我很早就听黄某1说过,他有跟兴业银行行长的老婆一起做民间借贷业务,所以我就相信朱某说的,他能从兴业银行贷到款。过了几天,为了证实了朱某的话,我还特意到黄某1的办公室找他,我问他:“朱某贷款的事,能否办好?”黄某1说:“能办好,但是还有要很多程序,我们要继续借钱给他买设备,企业有生产才能贷到款。”没多久,有个看上去三十几岁的女的也到黄某1办公室,黄某1小声跟我说“这就是兴业银行行长的老婆,我就跟她一起做民间借贷。”我没有跟她打招呼,后来我就先走了。我想因朱某有说过,他会送钱给兴业银行行长老婆,而且黄某1与兴业银行行长的老婆一起做民间借贷业务,这笔款应该能贷下来。

4.证人邱某的证言:2010年8月底的一天,朱某打电话给我,让我去天润小区一家担保公司,到了那,我看见朱某和一个陌生人,经朱某介绍,那个人是那家担保公司的,叫黄某1。朱某跟我说,这家担保公司可以帮他向邵武兴业银行贷款,希望贷款指标下来时,我和黄某2能将厂房房产证解某,到时贷款下来,就支付我们工程款。黄某1也说,他可以帮老朱贷到款,让我们放心,那天我们大概聊了个把小时,我就回去了。过了几天,2011年8月31日朱某又给我打电话,叫我去黄某1的担保公司,那天我们具体商量了怎么解某的事。黄某1还起草了一份协议,让我抄一遍。协议内容是:1.等朱某向银行申请的贷款指标下来,我就到房产交易所将房产证解某,让朱某将房产证抵押给银行;2.朱某从银行贷到款要及时还我的工程款298万元;3.若朱某未能向银行贷到款,要及时重新将房产证抵押给我。当时黄某1还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上签了他的名字。我当时也不太相信朱某,就反问他:“你能贷到款吗?”他把我拉到一边,悄悄跟我说:“钱我保证到,我已经花了15万元作为贷款费用,贷款肯定可以贷下来。”我心里想既然这样贷款应该没问题,就相信他了。同时朱某还交代我:“你不要去问,否则贷款就会泡汤。”

5.证人朱某的证言:2011年8月底的时候,黄某2介绍我跟黄某1认识,我向黄某1借款50万元,利息5分,黄某1扣了砍头息(当月利息),实际上我拿到47.5万元。我写借条的当天黄某1就拿了7.5万元现金给我[剩下40万元2011年9月1号(还是2号)黄某1按照我的要求转给黄某2支付工程款]。

当时我公司缺少资金,我还想向银行贷款,借款时我就问黄某1:“黄总你能不能帮我向银行贷款?”黄某1问我:“你有没有土地证跟房产证?”我说:“全部都有,手续很齐全。”他说:“向银行贷款需要抵押物,你公司的房产证、土地证有没有抵押给其他人?”我说:“有抵押给黄某2。”他说:“那要先跟黄某2商量,将厂房、土地证解某出来。”我说:“好的。”他还跟我说:“我问下股东怎么样,过几天答复你能否贷款。”第二天,我打电话给黄某1,问他可不可以,他说可以,让我过去他公司谈。到了黄某1公司,我对黄某1说:“能不能贷款?”他说:“可以在兴业银行贷款,你要贷多少?”我说:“公司资金不够周转,至少要贷800万元以上”他说:“可以。”我问:“你凭什么说可以?”他说:“跟我合作做民间借贷的一个股东是银行行长的老婆。”我问是哪个银行,他说是兴业银行。他还说:“要贷款,但需要出几个点的费用。”我说:“我不知道几个点,你跟我说需要多少钱。”黄某1说:“我要问下。”第二天,我又打电话给黄某1,他让我去他公司谈。我问他:“款究竟能不能贷?”他说:“可以,大概能贷800万元左右,但是我的股东银行行长老婆提出需要20万元费用。”我说:“20万元费用太高了,能不能降到15万元?而且现在我确实没钱,能不能先支付10万元,等贷款下来后,再支付5万元。”黄某1说:“那我跟行长老婆说说。”然后黄某1就到另一个办公室打电话,打完电话,黄某1就跟我说可以,银行行长老婆同意了,我还跟黄某1说我现在没有资金,希望黄某1个人能帮我先垫付这10万元,等贷款下来再一起还给他。黄某1同意了。当时我就写了张10万元的借条给黄某1。而且黄某1还交代我要去兴业银行开户,我问找谁开户,他说去兴业银行信贷部找吴某2。很快我就找黄某2商量将厂房解某的事,我承诺等银行贷款下来就将欠他和邱某的工程款还掉,他还不太信任我,不肯解某。由于黄某2跟黄某1是朋友,黄某1也明确跟黄某2说他有认识的人,可以帮我贷到款。我也有跟他说我有给叶行长老婆贷款费用15万,贷款肯定能批下来。黄某2提出要跟我签订协议,保证他们到时可以拿到工程款。我同意了。2011年8月31日我们就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黄某2、邱某将厂房解某,我从兴业银行贷到款后,就支付工程款给他们。因为我欠邱某的工程款更多,所以协议上的乙方是邱某,黄某1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上签字。签定协议的时候我、黄某1、邱某在场,黄某2不在场。当时我也有跟邱某说我向兴业银行贷款很有把握,有拿15万元贷款费用给叶行长老婆。因为黄某1交待我去兴业银行开户,过了一两天我就去兴业银行,兴业银行信贷员吴某2很热情的接待我,账户很快就开好了。过了几天,黄某1就和吴某2一起到我厂里看,当时吴民兴提出:“你厂房是建好了,但你生产没搞起来,怎么能贷款?”他说:“你要组织资金,购买设备,生产起来就能贷款。”他还强调只要机器设备转动起来,就能贷款。由于我没有资金购买机器设备,我就找黄某1,向他借款,购买机器设备,把生产搞起来。一直到2011年10月底,黄某1的担保公司陆续借给我200多万元。2011年11月份机器设备买来后,我们就进行生产调试。兴业银行的吴某2来我公司审查后,就做贷款申请材料,经邵武市兴业银行审核后,2011年12月份,批下来700万元的贷款额度。

6.证人吴某2的证言:中旋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贷款最初是2010年9、10月份企业的有关人员先找了当时的行长叶某某1并递交了有关材料申请贷款,后来叶行长在行里的业务会上介绍中旋公司要求向我行贷款的事宜,并把有关材料交给我经办进行调查,当时给我的有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报表、可行性报告、申请贷款报告等材料,当时申请报告上是要求申请一千万元贷款,我收了这些材料后,就和我的协办李清华一起到企业去实地考察,这个企业位于城郊工业园区,也是政府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当时据朱某介绍,他已经投入了一千万元,包括购买工业用地、厂房建设及一部分设备,但当时企业还没有进行正式投产,我们要求企业至少试产并出合格产品,我行才考虑贷款。这期间11月,我和协办去企业实地检查看了一下以后,我行确认该公司已购进生产设备并已进行了安装后,我进一步补充形成了贷前调查报告,在11月下旬,我就再把已经经过业务负责人和行领导签过意见的报告报送南平分行信贷审查部门审批。我们行领导叶某某1和业务负责人都有到中旋建材公司实地调查看过,我有没有跟去记不清楚了,领导下去时不光看一个企业,周边其他企业都会走走看看,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如果我没去,叶行长也会告诉过我。叶某某1看了以后,说如果符合要求就办理,如果有什么风险要及时掌握。

7.叶某某1供述和辩解:第二次就是2011年9月底或10月初,黄某1带福建中旋建材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到我办公室,介绍给我认识且说:“中旋公司朱总在城郊园区买了一块地,已盖好了办公楼和车间,叫请我抽空去指导一下,看看有没有与兴业行合作的机会”,在和他们谈话间我了解到黄某1和朱某已经认识了二三十年。当天下午我去政府开会拐到经贸局,在经贸局的“招商引资栏目”中,看到了中旋公司股东:朱某、侯允南(邵武艺术团副团长),我与侯允南之前会认识。当天我与候允南联系好后,第二天上午就带着客户经理吴某2、李清华一同前往城郊园区去走访企业。经调查认为该企业符合我行的贷款准入条件。我在公司查看期间,黄某1也在出现该企业,我们就在朱某的办公室边喝茶边商谈贷款事宜,朱某问我像他们企业这种情况,可以贷多少钱。我回答他主要看三品(人品、产品、抵押品)、三表(水电表、纳税表、工资表),还要根据企业提供的基础材料测算出企业流动资金需求量与企业抵押物评估净值折扣后的额度,按孰低的原则,我们再向上级行申报,然后主办客户经理提供了一张材料清单给他,让他提供上面所需的材料。朱总有问我评估找谁,我给他推荐了国信和永和会计师事务所,我没有当场回答朱总这家企业具体能贷多少钱。之后我就带着客户经理去其他企业走访。黄某1还留在中旋公司那边。走访完企业返城的路上,我接到黄某1的电话,他叫我去华光南路天润小区的办公室里喝茶。我到办公室的时候吴某1也已经在,他们让我邀何某2一起来,说等会儿一起在楼下吃个便饭,一会儿何某2就到。在办公室的时候黄某1问我这个企业怎么样?我说还可以。黄某1又问像这种企业在我行能贷多少款。我说按我估算应该在五六百万左右,但要报南平分行审批。他就说能不能快一点。我说我们行的效率都是数一数二的。黄某1说:“这个企业的款如果贷下来,我们会给一些辛苦费,五百万以下按1%比例,五百万以上按2%给我们行的人好处费。”我说这不需要。黄某1讲你不需要,客户经理加班也辛苦,而且去南平行也要打点。之后我们就楼下一个小馆子吃午饭。当时我没有去细想“我们”是指谁,我当时只觉得“辛苦费”三个字比较刺耳,就说不需要了。发生黄某2到我行说我老婆何某2有收好处费的事才知道是指中旋企业。

2011年12月19日贷款额度按照我们上报的方案审批下来。我母亲19日去世,请了四天假,我没在行里,我的公章和私章平时都是放在行办公室主任叶庆丰处,办公室主任叶庆丰先盖我的私章和单位公章,请完丧假后主办客户经理吴某2拿相关的资料我回来再补相关的签字。

在2011年底,我从何某2、黄某1、吴某1、陈玉花(黄某3的妻子)他们打电话过程中知道何某2和黄某1他们有放贷给中旋公司。在我行在收集中旋公司贷款材料的时候,黄某1有打过两次电话给我,问我贷款的情况进展情况怎么样,在2011年的12月初贷款放下来之前何某2还问我贷款什么时候下来,催我快一点,我说已经做好了,已经上报南平分行。

8.何某2的供述和辩解:记得2011年9月1日,黄某1约我到他办公室问我有笔业务要不要一起做,他简单介绍了下中旋企业的情况,我问他企业有没有抵押物,没有抵押物风险太大不想做。黄某1说这个企业老板朱某是他的朋友,他们很熟悉。黄某1说这个企业发展很好,如果我不做他自己做,钱就当作我借给他的,利息五分。于是我同意借款50万元给他。这笔50万元是由我之前和黄某1做业务投给他80万中扣除30万后的余额中出的,我们商量完后,当天黄某1就打还给我30万,剩下50万作为我的本金。当天,他又打给我2.5万元作为扣头息(即第一个月的利息)。2011年10月21日,黄某1约我到他办公室,他说企业要办贷款,要购买原材料加大生产好去贷款,需要资金,问我这边有多少资金。我说我有45万,之后我就扣掉头息打了42.75万给黄某1。黄某1对我说贷款在你老公兴业银行那某贷,你和你老公叶行长打声招呼,让他多帮帮忙,后来我有电话联系了我老公,告诉他中旋公司在兴业银行贷款的事,让他尽量帮帮忙。后来黄某1有对我说:贷到款后他会额外给我5万元好处费。我当时说:不用,只要把本金和利息付清就好。我记得中旋公司的那笔贷款是在老叶母亲去世当天,也就是2011年12月19日下柜的。那天,我在开车去老叶母亲那某的路上接到吴某1电话,说中旋公司在兴业银行的贷款今天会放款,让我问下老叶能不能先放款再补票据。后来我通过联系兴业银行的会计总监林美英,帮助黄某1他们顺利得到400万元的贷款。

(五)何某2通过黄某1向中旋公司朱某的借贷的事实以及其从中旋公司向兴业银行邵武支行贷款中收回借款的本息的证据。

1.证人黄某1的证言:在2011年9月1日何某2出资了50万,具体是从之前我们与其他企业的投资中清算的,第二次是在2011年10月21日,何某2出资了45万。利息都是按照每月5分计算,出资当天都是都是把当月是利息扣除的。50万那笔本金,第二个月的利息是我现金支付给何某2的,第三个月的利息,是在11月2日,我们共同借款60万元给荣信竹木有限公司的冯荣贵中支付的,这次何某2出资10万元,当日何某2将这10万元的头息5000元,以及50万中旋公司的2500元利息扣除之后,支付的,所以那次何某2只转了7万元资金给我。在2011年12月20日中旋公司贷款到位后,我只需支付何某2这50万元剩下的20天的利息,以及另外45万元本金正好一个月的利息。之前我和何某2、刘建忠共同投资了100万元借给钱仁溪,其中何某2出资25万。这笔借款是我们按照每月5分的利息向钱仁溪收取的,当时他不够钱支付,于是在2011年10月15日只支付了半个月的利息25000元给我,我收到钱仁溪的这个利息后就按照何某2以及刘建忠等人各自出资比例转给他们,其中何某2是6250元。黄泽翔的这个账号实际上是何某2在用。

我在帮中旋公司向兴业银行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我没有收到好处费,我最大的收益就是收到我投的本金和高额的利息。

中旋公司第一笔400万贷款2011年12月19日发放下来以后,我打电话给何某2,让她有空来公司,中旋公司的贷款已经下来了,让何某2一起过来把账算一下。第二天,何某2来我办公室,我、何某2、吴某1、黄某3一起把账算好,何某2总共要拿103.9万(本金95万,利息3.92万,中旋公司给的好处费5万),扣除1.43万的费用以外,要给何某2102.49万。这些钱我分两笔转给何某2,第一笔从我的建行账户转了43.54万,第二笔从黄某3的账户转了58.95万。

2.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黄某1关于借款给朱某以及何某2借款的本息支付和收取的计算清单(未经黄某1签名)用于证明的主要事实:(1)黄某1等人借款261万元给朱某,利息共计24.61万元,利息计息0.755万元,另好处费5万元(给可奕的)本息共计29.415万元;(2)结账后实际收回292万元,分配给何某2:95万元本金+3.92万元利息+5万元好处费=103.92万元;(3)借款给朱某过程中的开支费用支出明细中何某2应承担费用1.43万元;(4)向朱某计息至2011年12月20日收本金好处费,利息:261万元+5万元(好处费)+25.89万元利息(其中包括利息的计算1.23万元)=291.89万元(实收292万元);(5)何某2借款计息和实际收回102.49万元。

3.何某2的供述和辩解:记得2011年9月1日,黄某1约我到他办公室问我有笔业务要不要一起做,他简单介绍了下中旋企业的情况,我问他企业有没有抵押物,没有抵押物风险太大不想做。黄某1说这个企业老板朱某是他的朋友,他们很熟悉。黄某1说这个企业发展很好,如果我不做他自己做,钱就当作我借给他的,利息五分。于是我同意借款50万元给他。这笔50万元是由我之前和黄某1做业务投给他80万中扣除30万后的余额中出的,我们商量完后,当天黄某1就打还给我30万,剩下50万作为我的本金。当天,他又打给我2.5万元作为扣头息(即第一个月的利息)。2011年10月21日,黄某1约我到他办公室,他说企业要办贷款,要购买原材料加大生产好去贷款,需要资金,问我这边有多少资金。我说我有45万,之后我就扣掉头息打了42.75万给黄某1。黄某1对我说贷款在你老公兴业银行那某贷,你和你老公叶行长打声招呼,让他多帮帮忙,后来我有电话联系了我老公,告诉他中旋公司在兴业银行贷款的事,让他尽量帮帮忙。后来黄某1有对我说:贷到款后他会额外给我5万元好处费。我当时说:不用,只要把本金和利息付清就好。我记得中旋公司的那笔贷款是在老叶母亲去世当天,也就是2011年12月19日下柜的。那天,我在开车去老叶母亲那某的路上接到吴某1电话,说中旋公司在兴业银行的贷款今天会放款,让我问下老叶能不能先放款再补票据。后来我通过联系兴业银行的会计总监林美英,帮助黄某1他们顺利得到400万元的贷款。第二天,也就是2011年11月20日中午,我有接到黄某1电话说款已到账,问我有没有空到天润办公室把之前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计算一下,于是我就到了黄某1办公室,当时黄某3、吴小英和黄某1都已经到了黄某1的办公室了,他们各自拿着一个计算器在计算自己应该收回的资金,另外吴某1还抱了一叠发票在桌子边算账。当时黄某1说把他司机陈某(下称“小陈”)出差(指去厦门把朱某带回来)的费用也一起算一下,我说不要算了,这些费用我们三个(我、黄某1、黄某3)一起分摊就是了,我记得当时还是我提出来的:小陈去厦门的费用我们就按1万元算给他就是了,多的就当做小陈的辛苦费。另外其他还有哪些费用我就记不清。黄某3和黄某1都没有意见,于是我算好自己总的本金和利息,扣除相关费用后我告诉黄某1我应该得多少钱,黄某1说他卡里的钱不够,先打一部分,剩下的再从吴某1或者其他账号补。后来黄某3计算完他的本金和利息以及扣除小陈去厦门的费用后有转给我50多万元,后来,黄某1还和我说,“上次跟你说好的费用(指5万元好处费的事)也要一起打给你”,我说不要,不要。他说要的要的,贷款的事情你帮了很多忙,说着就一边通过手机银行转款给我,然后他还对我说那钱已经含在里面转给你了。后来我看了我的手机短信,第二笔收到40多万元,我确认完是比我报给他的数多了5万元后就匆匆忙忙走了,因为老叶母亲去世家里还有很多事忙要做。这两笔钱具体金额是多少我需要查看黄泽翔的流水账才能记得起来。黄泽翔是叶某某1三姐的儿子。因为我之前在吴继清的鑫帝担保公司做会计,当时吴继清把我和我姐姐何瑛的名字都注册为股东,后吴继清因合同诈骗被追究刑事责任,我为了防止账户上的资金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执行,所以之后我大笔金额的资金都是使用其他人的账户,前前后后我有使用过黄泽翔、杜明东、汪丽姣等人的好几个账户。

在中旋放款前的一两天,早上9点多,黄某1很着急的打电话给我叫我赶到他办公室去,我看到他站在办公室的门口打电话,他挂完电话跟我说,朱某好像有问题,从早上8点打电话打到9点都没人接,是不是跑掉了。我问他怎么回事。他说前一天晚上朱某到他办公室找他,谈的好好的说今天早上要和黄某1一起去兴业银行办贷款手续,还把章带走了。我一听就急了,怪黄某1办事不稳重,就要去银行办贷款了怎么能先把章给朱某,现在要先把人找到。黄某1说他知道朱家在哪里,可以问下他老婆。说完黄某1就坐他司机小陈的车走,我开车跟他后面一起去朱家。我快到朱某家的时候,就看到黄某1已经掉头出来,说他知道朱某去哪里了,不用进去,我们先回办公室。到了办公室,黄某1就说朱某在厦门,小陈说他知道在哪里,黄某1就拿了车钥匙和一些钱(具体多少不知道)给小陈,让他去把人带来。之后我们就各自离开。隔天早上,黄某1打电话给我说朱某已经回来,可以去银行办手续了。所以小陈从厦门把朱某带回来时产生了一些费用,于是我就提议让我和黄某1、黄肩上三人分摊这些费用了。

我在2011年9月1日投入第一笔本金50万元,五分利息,到2011年12月20日还款,时间是3个月零19天,利息共计9.0833万元。记得2011年9月1日,中旋业务出资当日黄某1给我打了第一个月的利息2.5万元;2011年10月1日在黄某1办公室收到第2个月的利息2.5万元,他是现金给我的;2011年11月2日,黄某1准备借钱给冯荣贵,让我投入本金10万元,利息按照每月五分计算,所以除去10万元的扣头息5000元,再除去我中旋那笔钱50万元的第3个月的利息2.5万元,所以最后我只打了7万元给黄某1。也就是说,到2011年12月20日还款当天,我已经收到3个月的利息计7.5万元,还差1.5833万元利息,加上本金50万元,共51.5833万元。2011年10月21日我投入第二笔本金45万元,五分利息,到2011年12月20日还款,时间是2个月整,利息共计4.5万元。记得2011年10月21日当天我是扣掉第1个月利息2.25万元打了42.75万元给黄某1的,所以还差2.25万元利息,加上本金45万元,共47.25万元。另外在2011年国庆节左右的一天,我去邵武水北附近的一个卖藤制家具的家具店时看到一套竹制沙发,询问完价格后我觉得很不错,过了几天,我在黄某1办公室闲聊时就随口提了一下:那个店(叫什么名字我现在一时间叫不出来了)有一套竹制沙发还不错,价格不贵才6000多元,可以放在入户花园中,以后可以在外面泡茶喝。后来黄某1详细询问完价格后,就对我说,这个钱我来付,就当作我买来送给你的,我客气了几下说不用不用我自己会去买,但是他还是把钱转给我了,但是,后来我一直没有去买那套竹制沙发,于是在12月20日我们在结算中旋公司借款本息的时候我就告诉黄某1说,那套沙发后来我没去买,于是那天我有把沙发的钱退还给他,这钱也是在结算中旋公司借款本金和利息时一并扣除的,同时扣除的还有我上面所说的小陈去厦门的费用,具体多少要以黄某3以及黄某1一同分担的费用多少为准,如果有零头,也可能算在我这边。总之黄某1给我的5万元好处费就是合着这些钱一起打给我的。因为这笔借款是黄某1的业务,他要利用我和我老公叶某某1担任兴业银行行长的关系,帮助中旋公司能够顺利的从兴业银行多贷到款,从而他也可以顺利地从贷款资金中拿回他的高额借贷本息,所以他承诺额外给我费用。中旋公司在兴业银行办理贷款的时候,黄某1有打电话给我,叫我问下我老公贷款材料能不能快一点做,能不能尽量多贷一些资金等尽量帮助把贷款批下来。之后我打电话问叶某某1,他跟我说他马上要开会,叫黄某1联系客户经理吴某2。事后他也有交代吴某2关于中旋贷款的事情。另外在中旋贷款放款的当天2011年12月19日早上,吴某1电话我说叫我问叶行长能不能先放款再补票据,叶某某1让我自己去找林美英。我打电话给林美英,说我有一个朋友吴某1今天企业放款,等下她有点事过来找你。林美英回我:好的,嫂子。之后林美英也有因为我是叶某某1老婆的缘故,答应吴某1他们,在他们票据没到的时候林美英就先放款了。不过事后他们也有及时的把票据补回去。我之前以为这五万元是黄某1个人送给我的贷款好处费。后来,我听我老公说,因为中旋公司贷款的事,有人到我老公办公室闹,说我们收了中旋公司好处费15万元。我才反应过来,黄某1给我的五万元好处费是事先他以叶行长和我的名义向中旋公司要的贷款好处费。贷款下来后的一段时间,有一天我老公突然质问我,今天有家企业中旋公司到我办公室说我们收了他的贷款费用十五万,问我有没有收。我当时没想到我收黄某1的五万和这企业送的十五万有关系,我说没有。我老公气愤的说,这笔贷款连吃他一顿饭都没有,哪里有收他什么钱。之后我立刻打电话给黄某1,让他约企业主到我财富酒店的办公室对质。大概下午2点左右,企业主先到,坐下后我问他,听说你有到我老公办公室说我们收你贷款费用十五万,是怎么回事?他说,黄某1说你们收了。然后我说,请问我们收的钱是打进我的哪张卡还是收现金?朱某回答:我不管,反正黄某1说是你们收了。之后我很气恼的问他,黄某1收了能代替我收吗?这时黄某1进来,我问黄某1,听朱某说你说我收了他十五万贷款费用是怎么回事?黄某1连忙用手拍拍我说,这事不关你的事,是我和他的事。之后黄某1用方言和朱某说了两句,我也听不懂,他就推门要走,我在后面一直喊他,叫他把事情说清楚再走,之后黄某1边走边骂朱某无理取闹,不想跟他说。之后回去我想再和朱某回去解释,他说让我自己去找黄某1,反正黄某1说是我拿的。之后朱某就走了。又过了一段时间,听老公回来说,负责朱某厂房土建的包工头黄某2也到处在上访告状说我们拿了朱某15万元的事,我问黄某1要了黄某2的电话,多次约他,他不肯见面,后经企业主吴小樵帮我约他到我财富酒店办公室,我见面问他,我们从未认识,为什么到处告我老公状,有什么问题可以坐下来谈。他说:你和黄某1都是一伙的,都是骗子。我问他:我骗你什么,我从未见过你。他说我和黄某1演戏,有一次,黄某1让他躲在天润办公室的里面,把我约到办公室,故意让他知道我是行长老婆,可以帮他贷款,所以才答应他把朱某抵押给他的厂房解某,但是贷款钱出来后,他并没有拿到朱某拖欠的工程款。我听了,就很急,我跟他说:我根本不知道你在里面房间。这时我才知道黄某1心机很重,在利用我和我老公。黄某2告诉我说,他不想找我和黄某1,钱反正是从兴业银行出来的,他就找叶行长。我说他无理取闹,他就要走,我拦在门口,让他把话说清楚,之后发生争执,黄某2报警,警察来了解决完他就走了。之后我有约邵武公证处主任陈应铭律师咨询,到他办公室后,我说,最近有人一直说我和叶收了企业的贷款好处费,找他们谈还软硬不吃,到处上访告状,这个事情该怎么解决?他问我有没有拿这个好处费。我当时对他说我没拿。于是陈律师拿了一本法律书翻给我看,关于诬告罪的条文,还解释了一遍给我听。之后叶某某1还多次因为这个事情和我争吵。有一天晚上,我老公说,黄某2现在到处告状,对他影响非常大,银监会的人都来查了,都是我惹的乱七八糟的人。我应他:我也不想这样,多次联系黄某2,他软硬不吃,实在不行,我们请一个律师,告他诬告。老叶回我:人家又没有正式立案,你怎么告他诬告。之后我躺在床上玩手机很气恼,知道是自己惹的祸,也不敢应他。过了一会儿,我突然从床上坐起来说,哎呀,上次中旋公司放款,黄某1送我五万块钱,应该就是朱某和黄某2说的企业给的好处费。老叶听完就开始骂我,说你这个女人会害死我的。我当时很急,回他,你又没收钱,钱是黄某1给我的,又不是企业给我的,反正你又没收钱,就五万块钱,会死我死,你又死不了。当时因为我和黄某1另外有借钱给旺旺喜公司,我和黄某1之间发生不愉快,我就没有想把这5万块钱还给黄某1,另外,我也有考虑到,反正当时钱是黄某1给我的,又不是中旋公司老板给我的,我如果把这5万块钱还给朱某,不就是说明我确认收了他们送给的贷款好处费了,所以我考虑再三就没有把这5万元钱还给黄某1、朱某了。

4.何某2庭审中提供的关于本人与黄某1经济往来的详细计算清单,主要证明的事项:(1)50万元借款(2011.9.1—2011.12.20)时间2个月零19天6.5833万元;45万元的借款(2011.10.21-2011.12.20)时间为2个月,第一个月扣头息2.25万元,还应支付利息2.25万元,加上本金95万元和二笔应付利息8.8333万元,其应收103.8333万元,实际二笔借出款项其共收102.49万元。(2)只能扣小陈去厦门总费用1万元,黄某1、黄某3和其三人平摊费用0.333万元,其实际收本息102.49万元扣除该费用,实际上黄某1少给其10100元左右,而不是黄某1供述的多给其2万多外加其他费用拼凑起来的5万元。

5.黄某1建设银行账户流水明细,证实2011年9月1日刘建安账户(何某2出资款)转入50万元(何某2出资款);同日支取2.5万元转入黄泽翔账户(何某2使用);2011年11月2日,转入7万元;同日支取50万元转入冯荣贵账户;2011年12月20日支取43.54万元转入黄泽翔转户。能与黄某1提供的借款利息计算清单相印证。

6.何某2支配使用的兴业银行黄泽翔账户明细账,证实2011年9月1日黄某1账户转入2.5万元;2011年10月21日转账汇入黄某1账户42.75万元;2011年11月2日转账汇入黄某1账户7万元;2011年12月20日黄某3汇入58.95万元;同日黄某1汇入43.54万元。能证实向何某2收取借款本息的事实。

7.黄某3工商银行账户流水明细,证实2011年12月20日汇入84.5万元,同日汇出58.95万元。

(六)证实何某2、黄某1、吴某1、黄某3、刘建忠在共同合作经营民间借贷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及分担费用的情况的证据。

1.证人黄某1的证言:中旋公司第一笔400万贷款2011年12月19日发放下来后,我打电话给何某2,让她有空来公司,中旋公司的贷款已经下来了,让何某2一起过来把账算一下。……以上两部分费用合计我摊1.43万元,何某2摊1.43万元,黄某3摊0.7万元,刘建忠摊0.73万元。

2.证人吴某1的证言:中旋公司的400万贷款发放下来之后,我、黄某1、何某2、黄某3四个人在黄某1位于天润大厦的办公室里,一起把关于这400万贷款的费用进行结算,我们各自把我们之前借给中旋公司的钱及剩余的利息计算了下,还把具体合作经营民间借贷业务的费用开支的明细都罗列出来,黄某1、何某2等人看过后,都没什么意见。结算的费用主要包括去厦门找朱某花的1万多元,何某2当时还说按一万元来算,这笔1万元是由黄某1、何某2、黄某3三人平均承担的。公司的日常开支费用:包括房屋的租金、水电费、驾驶员工资等日杂开支、公司使用的汽车维修费等,这笔钱是由黄某1、何某2、黄某3、刘建忠还有我也支付一部分。刘建忠在中旋公司的项目上是没有投资的,所以去厦门的费用他不要出,但是后来的“毛家饭庄”等其他民间借贷业务他有和我们一起做,所以在分配上述的开支时刘建忠也要支付的,黄某3也是后来合作借贷的时候还有找来一起做的,所以刘建忠和黄某3要分摊的费用就少一些。我把每个人需要支付的开支计算好后,告诉大家要支付的金额,大家都没意见,因为当时何某2的婆婆去逝,她赶着回去办丧事。还没等我最后确认好费用,何某2就先走了,但是她有说,合作期间产生的费用,我们算好了,她会认的,都是小钱。当天计算这些开支的时候,刘建忠没有在场。我记得黄某3和刘建忠他们两个分摊的费用是不到一万,黄某1和何某2需要支付的费用开支是一样的,大概是1.5万元左右的费用,具体金额我现在记不清了,因为我当时投资的金额比较小,而且是投在黄某1的名下,所以后来黄某1还叫我支付1000多元的费用给他。之后黄某1就根据计算好的结果把各人投资的本金和利息以及需要扣除的费用计算好后,把钱转给他们了。

3.证人陈某的证言:黄某1当时是与何某2、吴某1等人一起开的担保公司,除了这几个人,还有黄某3以及一个叶某某1的亲戚也常到公司。黄某1的担保公司与中旋公司、旺旺喜有限公司、毛家饭庄这三家企业都有借款。中旋公司有向兴业银行贷过款。2011年12月份,中旋公司的老板朱某当时在兴业银行贷款,已经发放下来了,他却不去签字,黄某1和何某2联系不上朱某,就让我去朱某家里找他。我到朱某家里之后,黄某1打电话告诉我,朱某在厦门。之后何某2和黄某1就安排我去厦门把朱某接回来签字,于是我带三个人,租了一部车,开到厦门把朱某接回邵武,到邵武的时候已经是第二天中午十一点左右。从厦门返回邵武的路上,朱某告诉我,他现在欠了很多钱,所以不敢回邵武,他这次本来打算去厦门的银行贷款,用来还债,因为他之前在邵武兴业银行贷的400万元根本不够还他欠下的外债。之后,朱某被我们带到兴业银行签了字。

我去厦门这一趟花了一万一千元左右,我开了个单子交给黄某1报销这一万一千元,大约两三天后,黄某1就把这一万一千元给我了。

4.证人黄某3的证言:记得有一单业务,何某2打电话给我,说有单业务可以作,月息五分,问我做不做。我说我手上大概有20多万,可以做。何某2就让我把钱打给他们,并给了我一个银行账户。记得那一单我出250000元,有扣掉砍头息(指第一个月的利息),实际打了237500元到黄某1账户上,具体时间、金额以及银行流水为准,当时我打款是用陈玉花兴业银行的账户。在陈玉花兴业银行邵武支行的账户上,其中有一笔2011年10月21日银行转账237500元到黄某1在兴业银行邵武支行账户上,这笔钱就是我打给黄某1准备吃利息的闲钱,实际借款按250000元算,扣掉砍头息12500元,实际转款237500元。这笔钱他们借给谁,当时我是不知道的,事后我才知道这笔钱是借给中旋公司的。这笔钱在打给两个月后收回本息,在2011年12月20日都通过银行打款给我了。具体是:2011年12月20日,从账号为19×××64的账户上打到我的账户上845000元。记得在打款之前,黄某1或者何某2说有笔中旋公司的账款要打到我的银行卡上,叫我报个银行卡号给她,我就把我在工商银行邵武支行开的银行卡号报给他,所以就打了这笔款给我。我这笔250000元一个月的利息是12500元,我应该留下262500元,扣掉这些钱后把剩下的钱打给何某2提供的具体账户上。当天我就到工商银行邵武支行办理了银行转账业务,转给黄泽翔的账户589500元,这个账户是何某2告诉我的账号,黄泽翔是何某2老公叶某某1的外甥。打完这笔款我自己只剩下255500元钱。与我算好的相差7000元钱。我听他们说知道贷款下来时,企业老板跑到厦门去,黄某1叫他司机(叫什么我不记得了)带人去厦门把企业老板带回来,产生了一笔费用要分摊,具体什么费用、多少费用我不是很清楚,但是我也是相信他们;另外,在这前后也有做民间借贷业务,有没有其他钱在利息结算上有交织在一起,我也不确定。这7000元钱我再考虑考虑,为什么我的账户上会少扣了7000元钱。关于中旋公司的业务,我就只借了这一笔,没有其他的了。

5.黄某1兴业银行明细账:证实2011年10月21日由黄某3妻子陈玉花在兴业银行账户汇入黄某1的账户的23.75万元,作为其实际借款25万元的注入本金(扣除第一个月利息1.25万元)。黄某3银行明细账,证实黄某3通过黄某1借给中旋公司的借款本金,收取利息以及由朱某汇入其账户的款项,扣除其应收回的本息后将余款给何某2使用的黄泽翔的银行账户,其中能证实黄某3汇给何某2的款项是58.95万元,其承担合作经营费用7000元的事实。

6.证人朱某的证言:2011年12月份,南平兴业银行批下来700万元的贷款额度,我觉得700万元的额度太少了,就想着去厦门贷更多的钱。黄某1和他的合伙人怕我在厦门贷不到款,还不了他们的借款,就叫我从厦门回来,当时我不肯回来,他们还叫人开了一辆车去厦门带我回邵武。

7.何某2的供述和辩解:我记得中旋公司的那笔贷款是在老叶母亲去世当天,也就是2011年12月19日下柜的。那天,我在开车去老叶母亲那某的路上接到吴某1电话,说中旋公司在兴业银行的贷款今天会放款,让我问下老叶能不能先放款再补票据。后来我通过联系兴业银行的会计总监林美英,帮助黄某1他们顺利得到400万元的贷款。第二天,也就是2011年11月20日中午,我有接到黄某1电话说款已到账,问我有没有空到天润办公室把之前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计算一下,于是我就到了黄某1办公室,当时黄某3、吴小英和黄某1都已经到了黄某1的办公室了,他们各自拿着一个计算器在计算自己应该收回的资金,另外吴某1还抱了一叠发票在桌子边算账。当时黄某1说把他司机陈某(下称“小陈”)出差(指去厦门把朱某带回来)的费用也一起算一下,于是我就提议让我和黄某1、黄某3三人分摊这些费用了。

(七)何某2是否收到朱某交由黄某1代送的5万元好处费的证据。

1.证人黄某1的证言:第二天,何某2来我办公室,我、何某2、吴某1、黄某3一起把账算好,何某2总共要拿103.9万(本金95万,利息3.92万,中旋公司给的好处费5万),扣除1.43万的费用以外,要给何某2102.49万。这些钱我分两笔转给何某2,第一笔从我的建行账户转了43.54万,第二笔从黄某3的账户转了58.95万。1.43万的费用由二部分构成。第一部分由我、何某2、黄某3三人分摊;第二笔是驾驶员陈某的三个月工资,每个月0.3万元,共计0.9万元,每个人分摊0.3万元;第三笔是公司用车是我个人的,每个月补贴0.02万元油钱,三个月;第四笔是2011年11月的时候,我的奥迪车在去中旋公司看设备的时候被刮了,维修费花了0.13万元。每人合计0.6960元,就都按0.7万元算。

第二部分费用由我、何某2、刘建忠三个人分摊。第一笔是七个月的房租;第二笔是宽带和电话费0.09万元,每个分摊0.03万元。每个人合计分摊0.73万元。

以上两部分费用合计我摊1.43万元、何某2摊1.43万元、黄某3摊0.7万元、刘建忠摊0.73万元。

2.证人黄某1银行明细账,证实2011年12月20日转入黄泽翔银行账户43.54万元。

3.证人黄某3证言:当天我就到工商银行邵武支行办理了银行转账业务,转给黄泽翔的账户58.95万元,这个账户是何某2告诉我的账号,黄泽翔是何某2老公叶某某1的外甥。

4.黄某3的工商银行账户明细账,证实2011年12月20日转入黄泽翔银行账户58.95万元。

5.何某2的供述和辩解:以上两项加起来,黄某1要给我本金利息98.8333万元,实际上黄某1打给我了共计102.49万元,多打了3.6567万元钱,其中要……实际上黄某1当初答应给我的5万元好处费就能体现出来了。

6.叶某某1的供述和辩解:紧接着过了几天,黄某2又到我办公室,说:“我工程款还没支付,你老婆他们还敢收12万的好处费,我要去银监办举报你。”我安慰他,然后我就跟黄某2解释说,何某2他们如果有拿这钱,我让他们退掉。中午我马上打电话问何某2,何某2说根本没有的事。当天下午银监办副主任沙结、科员徐志平来我行了解中旋公司贷款相关情况,认为没有违规。晚上回家我再次跟何某2讲:“人家银监会都来查了,你们到底有没有收好处费?”何某2先同我说没有,过一会我从卫生间出来,她又跟我说:“这钱在黄某1那某,却说是送给我的”。我说:“这时候不要稀里糊涂,你去看下银行流水,有没有打到你的卡上。”在睡前我又提醒何某2,是不是有这回事,你查了没有。何某2说有收到一笔五万块,黄某1告诉她这是分红的钱。我隐约感觉这笔钱就是辛苦费。我说那就赶紧退掉,她说:“花都花掉了,要退你去退。”我们就吵起来了,这时我感觉这五万元就是朱某企业给的好处费。

(八)朱某无法偿还黄某2、邱某的工程款将厂房抵押给黄、邱二人,之后为向兴业银行贷款,由黄某1担保将厂房的房产解某解抵押给邵武支行、贷款400万发放后,黄某2未分到贷款,到兴业银行找叶某某1吵闹,并向银监局举报的证据。

1.证人朱某、黄某2、邱某、黄某1的证言与抵押协议、协议书(解某)能相互印证,朱某于2011年6月27日将厂房押给黄某2、邱某,于同年8月3日由邱某将其房产进行解某的事实。

2.证人黄某2的证言:2011年12月份的一天,邱某打电话给我,说:“朱某在兴业银行的贷款已经批了,你来房管处签个字把房产证解某很快能拿到钱。”于是我就赶到房管处,邱某、朱某、黄某1都在那了。朱某说:“只要你签个字,将房产证解某,我将房产抵押给兴业银行,明天就可以拿到钱。”邱某也说:“我已经签好了,你也赶快签。”我心想朱某欠邱某的钱更多,邱某都敢签字了,应该没有问题,于是我也在抵押权注销申请书上签字了。第二天朱某并未如约将我们的工程款还给我们。后来我和邱某打电话给朱某,朱某就哭哭啼啼说:“银行贷款批了800万元,这次只放下来400万元,但银行贷下来的款都被黄某1和兴业银行行长老婆开的担保公司拿走了,只剩一点点,现在我也没钱了。”我一个人也有去找过黄某1,黄某1说:“我也没有办法,钱我也不能控制。贷款下来的钱除了还我和叶某某1老婆的借款外,叶某某1的老婆还叫我打了一笔50万元给杨铁榕。”我听了很生气,叫我们解除抵押,答应给我们的钱被他们骗了。后来我就找兴业银行行长。

因为贷款之前,邱某打电话给我说:“朱某要我们开具一张未拖欠工程款证明给他,作为新办企业首次贷款需要这样的证明,你看我们要不要开给他。”我说:“我们都没有拿到工程款,这证明不能开,不然以后万一没给我们钱,我们想打官司都没办法打。”邱某就说:“那我们就不开了。”后面我们就没开具证明给朱某。我知道新办企业首次贷款需要这份证明,而朱某向兴业银行贷款,我和邱某并没有开具这份证明,而且之前朱某有说过为了贷款,他会送15万元给兴业银行行长老婆,朱某公司审批下来800万元贷款,先期放下的400万元,没有用在企业生产,而是转到叶某某1老婆的民间借贷公司,现在兴业银行还剩400万元没放下来,我想叶某某1涉嫌违规贷款,我敢去找他,他应该会出面解决问题。贷款下来没几天我很急,自己就去兴业银行找行长叶某某1,之前我是不认识叶某某1,我直接找兴业银行行长办公室,确认是行长时自我介绍后,我对叶某某1说:“朱某贷款本应该支付我们工程款,原来抵押给我们的厂房解某也是因为朱某承诺了会支付工程款,现朱某将贷款全部打入你老婆的民间借贷公司,我们工程款就没拿到。”叶某某1说:“我不知道朱某有欠你们工程款,兴业银行是按正常程序贷款给朱某的。”我说:“企业向银行贷款需要未拖欠工程款证明,但我和邱某根本没有出具这份证明,按程序朱某不能贷到款。”叶某某1说:“朱某有房产证、土地证抵押,不需要那个证明。”我说:“朱某这项贷款不符合规定,是违规贷款,你不帮我解决工程款问题,我会向银监局反映。”当时叶某某1讲话很硬不肯解决,后来我就到银监局反映兴业银行违规贷款给中旋建材公司朱某,新建企业首次贷款没有工程队出具的未拖欠工程款证明,贷款用途没有用于生产、进货,而是将钱全部转到民间借贷公司去了。银监局有到兴业银行调查。但银监局没有将调查情况答复给我。2012年1月春节前我又叫邱某一起去找叶某某1,这次我当着叶某某1的面说:“朱某有送你老婆15万元好处费。”叶某某1说:“没有这回事,你不要乱讲。”叶某某1又说:“我贷款审批手续合法,银监会来调查,不存在违规贷款问题,你的工程款问题我会出面帮你们解决,你不要再七告八告了。”我问:“怎么解决?”他说:“朱某贷款800万元,还有贷款没有放,要朱某企业生产正常一个月后才能放,既然你们工程款那么急,我的权限只有100万元,只要朱某将中旋公司的公章拿来,办好手续,马上就可以放款。”于是我们就去找朱某,但朱某后来答复说他有向其它担保公司借款,中旋公司的公章被一个姓裴的担保公司扣去不肯拿出来。这个姓裴的原来在邵武工商银行担任行长,因此没办法去兴业银行办手续。后来叶某某1承诺的100万元也就没办法放下来。

3.叶某某1的供述和辩解:贷款发放后过了半个月以内的时间,承建中旋公司的包工头黄某2来到我办公室,问中旋的贷款发放没有。我问你是谁啊,他说他是替中旋盖房子的,我说这是商业秘密,你要叫企业主来问。他就转身回去并骂骂咧咧讲黄某1这个王八蛋把房产证从我手里骗去后,说半个月就把钱给我,到现在都还没动静。紧接着过了几天,黄某2又到我办公室,说:“我工程款还没支付,你老婆他们还敢收12万的好处费,我要去银监办举报你。”我安慰他,然后我就跟黄某2解释说,何某2他们如果有拿这钱,我让他们退掉。

4.何某2的供述和辩解:后来,我听我老公说,因为中旋公司贷款的事,有人到我老公办公室闹,说我们收了中旋公司好处费15万元。我才反应过来,黄某1给我的五万元好处费是事先他以叶行长和我的名义向中旋公司要的贷款好处费。贷款下来后的一段时间,有一天我老公突然质问我,今天有家企业中旋公司到我办公室说我们收了他的贷款费用十五万,问我有没有收。我当时没想到我收黄某1的五万和这企业送的十五万有关系,我说没有。我老公气愤的说,这笔贷款连吃他一顿饭都没有,哪里有收他什么钱。之后我立刻打电话给黄某1,让他约企业主到我财富酒店的办公室对质。大概下午2点左右,企业主先到,坐下后我问他,听说你有到我老公办公室说我们收你贷款费用十五万,是怎么回事?他说,黄某1说你们收了。然后我说,请问我们收的钱是打进我的哪张卡还是收现金?朱某回答:我不管,反正黄某1说是你们收了。之后我很气恼的问他,黄某1收了能代替我收吗?这时黄某1进来,我问黄某1,听朱某说你说我收了他十五万贷款费用是怎么回事?黄某1连忙用手拍拍我说,这事不关你的事,是我和他的事。之后黄某1用方言和朱某说了两句,我也听不懂,他就推门要走,我在后面一直喊他,叫他把事情说清楚再走,之后黄某1边走边骂朱某无理取闹,不想跟他说。之后回去我想再和朱某回去解释,他说让我自己去找黄某1,反正黄某1说是我拿的。之后朱某就走了。又过了一段时间,听老公回来说,负责朱某厂房土建的包工头黄某2也到处在上访告状说我们拿了朱某15万元的事,我问黄某1要了黄某2的电话,多次约他,他不肯见面,后经企业主吴小樵帮我约他到我财富酒店办公室,我见面问他,我们从未认识,为什么到处告我老公状,有什么问题可以坐下来谈。他说:你和黄某1都是一伙的,都是骗子。我问他:我骗你什么,我从未见过你。他说我和黄某1演戏,有一次,黄某1让他躲在天润办公室的里面,把我约到办公室,故意让他知道我是行长老婆,可以帮他贷款,所以才答应他把朱某抵押给他的厂房解某,但是贷款钱出来后,他并没有拿到朱某拖欠的工程款。我听了,就很急,我跟他说:我根本不知道你在里面房间。这时我才知道黄某1心机很重,在利用我和我老公。黄某2告诉我说,他不想找我和黄某1,钱反正是从兴业银行出来的,他就找叶行长。我说他无理取闹,他就要走,我拦在门口,让他把话说清楚,之后发生争执,黄某2报警,警察来了解决完他就走了。

(九)何某2与证人黄某1、吴某1借款给邵武市旺旺喜竹木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业主李某之事发生利益冲突的证据。

1.黄某1的证言:2012年元月4日何某2以其弟弟何治伟的名义出资180万元,黄某3出资110万元,我出资210元(其中吴某1出资50万元),共计500万元,以我的名义借给李某,月7分。李某向我们借的500万元,前期每月有付利息,付到2012年8月份为止。2012年7月份李某收购众竹公司成功,就打算将其中的8000多平方米的厂房和20多亩的土地作800万元抵押给我,但何某2他们在登记抵押过程中,逼李某将抵押物登记在黄某3名下,今年4月底,保奕等人将抵押物解某给邵武市普达木业公司,具体收了多少钱不清楚(听说是400万元,我一分钱都没拿到。这完全是何某2设套,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2.吴某1的证言:后来我们和何某2谈投资旺旺喜公司的民间借贷事我们闹翻了,我去找何某2的时候,我也很生气有说到中旋公司送给她15万元的事情,何某2还跟我说,那10万元她是不认的,你们又没有证据,对于转账给她的5万元她就没有吭声了,她说会有什么结果她会承担。

3.何某2的供述和辩解:第四笔业务是借款给旺旺喜竹木有限公司做过桥,我出资105万元,我弟弟何治伟出资75万元,我同学陈玉花的老公黄某3出资110万元,三人共计290万元借给黄某1,约定利息七分,头几个月旺旺喜有支付利息,后面好几个月都没有支付,我和何治伟、黄某3就去找旺旺喜的老板李某要钱,李某答应把旺旺喜的一处厂房抵押给我们,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是登记在黄某3名下。后来,陈洪谱公司的32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厂房。

根据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综合控辩双方所提意见,本院对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分析评判如下:

1.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与行贿人陈述的行贿事实不相一致。

本案中,行贿人是中旋公司业主朱某,但其通过中间行为人黄某1利用何某2与叶某某1的特殊关系,为谋取银行贷款利益而向何某2实施行贿,且贿赂款又是中间人黄某1垫付和代扣交付何某2。因此,本案指控犯罪事实是否成立,焦点在于中间行为人黄某1是否真实实施向何某2交付贿赂款的事实。

朱某的证言证实,其自2011年8月底开始因企业资金困难向黄某1民间借贷本金共计251万元(其中包括由黄某1为其垫付给何某2的贷款好处费10万元),含后期从贷款中由黄某1代扣5万元给何某2的贷款好处费在内共计本息为290余万元。黄某1的陈述及提交的书证证实,其自2011年9月1日至同年10月21日间,共向朱某借款本金261万元(其中包含前期垫付给何某2的贷款好处费10万元现金),经双方结算(未提交结算凭证)实际收取朱某支付借款本息与后期从朱某银行贷款代扣给何某2的5万元好处费共计292万元(该款项实际发生系由黄某1提供两个不同的数字,一个是291.415万元,一个是291.89万元,说明该款仅是黄某1个人事后统计的数据)。

作为实际行贿人和具体实施贿赂行为人的证言能印证,行贿人朱某交由行为人黄某1垫付并交何某2的贿赂款,是包含双方借贷关系发生的本息之中进行结算。但二人就双方借贷的本金数额出现差异,导致所指证的贿赂事实的真实性受到质疑。同时,朱某和黄某1共同证实实际贿赂款是15万元,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受贿的犯罪数额是其中的5万元,用于指控犯罪事实应当是行贿的整体证据。该事实的矛盾证据,庭审查证无法排除。因此,公诉机关用于指控被告人受贿犯罪的行贿事实的证据存疑。

2.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实施受贿5万元的证据不足。

在本案中,朱某是作为行贿人黄某1代向被告人何某2实施行贿的行为人,又是与何某2共同经营民间借贷的合伙人,且二人又是与朱某发生民间借贷关系的实际共同出借人。因此,公诉机关用以指控被告人叶某某1、何某2收受贿赂5万元的犯罪事实,与何某2通过黄某1借给朱某的95万的借款本息在回收的过程中发生交叉,致使该案犯罪事实的复杂化,因此,黄某1以转账支付给何某2的102.49万元款项中是否含有由黄某1代实际行贿人朱某对何某2的贿赂款5万元,是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而该焦点又涉及到两个方面事实的认定问题,本院就此评析:

(1)何某2是否收到黄某1支付的关于其在2011年9月1日第一笔借款50万元的第二、三两个月共计5万元的借款利息。

庭审证据显示,黄某1确认何某2的第一笔借款50万元的砍头息2.5万元是何某2在2011年9月1日转账出资50万元的当日由其账户支付,该借款的第二个月利息2.5万元是在其办公室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何某2,第三个月利息2.5万元是其和何某2共同向冯荣贵借款60万元之中,何某2出资10万元的借款本金中扣除3万元(其中5000元是何某210万元借款的砍头息)予以支付。因此,何某2在2011年11月2日对冯荣贵借款的数额仅转账汇入其账户7万元。但被告人何某2在庭审中均进行辩解予以否认。从支付现金的证据看,该案中黄某1向何某2支付利息,除此之外均以转账方式,且没有何某2收取现金利息的书面凭据,指证的证据存疑;对于第三个月利息从何某2向冯荣贵借款本金扣除支付。一则控方未提交冯荣贵的言词证据予以证实黄某1、何某2是否与其有发生民间借贷的事实。另外,从黄某1的银行流水明细中显示,2011年11月2日,其转账给冯荣贵是50万元,而黄某1陈述其与何某2共同向冯荣贵借款是60万元,且何某2的出资款10万元是汇入黄某1账户,再由黄某1经手借给冯荣贵,因此,黄某1当日银行明细的书证显示向冯荣贵借款事实与其言词证据相矛盾,且仅以黄某1的银行流水明细所显示的何某2在2011年11月2日从黄泽翔银行账户转账7万元给黄某1,也无法印证,何某2已收取黄某12011年9月1日出借朱某50万元的第三个月利息的事实。因此,公诉机关用于证明被告人何某2在2011年12月20日前已收取黄某1支付其50万元朱某借款的第二、三月的借款利息共计5万元的证据,属存疑证据。

(2)庭审中经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的证据显示,何某2有否收取黄某1转账102.49万元中的好处费5万元,是要扣除何某2与黄某1等人共同经营民间借贷过程中其应承担的费用1.43万元,才能得出的结论。但该费用1.43万元是如何发生,是否客观真实,各证据间出现矛盾,无法排除。一方面结算费用的承担人之一刘建忠,未参与2011年12月20日的结算,也没有刘建忠在案的言词证据予以印证,其应承担黄某1列出结算费用清单的0.73万元的事实;其二,何某2在参与结算过程中,未确认结算结论情形下,中途离开,且该费用结算没有各方确认的凭据予以佐证。

3.经庭审证据显示,证人黄某1、吴某1与何某2之间在案发前向邵武市旺旺喜公司业主李某共同借贷中发生利益冲突,公诉机关将证人黄某1、吴某1的证言作为指控犯罪的主要证据使用,该证人证言的证明能力存在合理的质疑。

综上,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用以指控叶某某1、何某2共同受贿5万元的犯罪事实的证据,因存疑无法排除,达不到指控犯罪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属证据不足。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1在担任兴业银行邵武支行行长期间,明知已属事实婚姻的妻子被告人何某2不能参与从事与其所在银行的“搭桥”的民间借贷,而主动介绍何某2参与从事民间借贷的黄某1、吴某1等人成立的民间借贷组织机构,授意黄某1主外、何某2主内经营其能够掌握的可以“搭桥”的客户信息予以提供,且在获知何某2伙同黄某1等人已实行对中旋公司朱某进行民间借贷的情况下,仍接受中旋公司的贷款业务,其具有与何某2通过其的职务上便利为他人实施“搭桥”贷款,完成为何某2等人回收民间借贷高额利息的主观动机。但公诉机关指控何某2通过与叶某某1的特殊关系人的身份,利用叶某某1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贷款),从中收受请托人的贿赂的主观故意以及客观上为请托人实现贷款后,收受了由请托人交由他人转送的好处费的贿赂款5万元的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叶某某1、何某2共同构成受贿罪的罪名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某1无罪。

二、被告人何某2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林 磊

人民陪审员  林永情

人民陪审员  何良汪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红敏

书记员江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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