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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民初52890号微信伪装、消息防撤回、一键集赞、一键转发、自动抢红包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24   阅读: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与国鼎网络空间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  号    (2019)京0108民初52890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8民初52890号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2,男,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煜,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3,女,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煜,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鼎网络空间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1,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腾讯公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与被告国鼎网络空间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鼎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腾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2、原告腾讯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3、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国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腾讯公司、原告腾讯科技公司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在X分身软件中针对微信软件添加功能;2.判令被告连续30日在新浪网(www.sina.com.cn)、腾讯网(www.qq.com)、36氪网(www.36kr.com)首页显著位置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为二原告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500万元(其中合理支出154625元)。庭审中,二原告认可涉案行为已经停止,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深圳腾讯公司是微信软件的著作权人和实际运营人,腾讯科技公司是微信软件的著作权人和商标权人。微信软件以即时通讯为基础,为亿级海量用户提供稳定优质的各类互联网服务,具有较高知名度。为营造安全、稳定的网络社交环境,二原告在微信产品相关使用规范、服务协议中明确禁止第三方软件、插件及外挂等对微信产品及组件、模块、数据进行干扰、破坏,扰乱微信软件的正常运营,也禁止用户通过非腾讯开发、授权的第三方软件、插件、外挂及系统登录或使用腾讯软件及服务。二原告亦持续投入大量人员、资金及技术等资源保障微信用户良好的体验和权益。国鼎公司系“X分身软件”的开发者和运营者,通过其运营的www.x-phone.cn及www.godinsec.cn网站对该软件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推广。国鼎公司作为互联网产品的经营者,在明知微信服务的市场知名度、经营模式、微信各项功能、用途以及服务协议的情况下,仍然通过涉案软件在安卓端针对微信进行产品功能设置、妨碍,破坏微信软件的正常运营。涉案软件的“百宝箱”模块提供多种改变微信正常功能的按钮,可以让用户通过涉案软件打开的微信客户端获得正常微信软件不具有的功能,具体包括:1.微信伪装,可以将微信好友的昵称、性别、头像、地区等任意进行设定,改变原始聊天页面状态,对聊天页面进行替换伪装;2.一键转发,可以一键同时转发他人的朋友圈包含的文字及配图;3.一键集赞,可以一键按所需个数在朋友圈集赞;4.消息防撤回,可以在消息撤回时自动拦截,并可以在聊天窗口查看;5.自动抢红包,用户无须启动微信软件,只须保持进程即可收取微信内的红包;6.语音转发,可以直接转发语音信息。国鼎公司利用技术手段添加微信软件不具有的功能,系在对正版微信软件相应功能进行篡改的基础上形成,均是与微信软件形成交互为前提,看似给用户带来便捷,实则破坏了微信软件的运营秩序,降低用户对正版微信软件的粘性,损害了用户对微信服务的信赖,并威胁微信服务的安全性。国鼎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国鼎公司不正当地利用二原告的商誉、市场份额、知名度等竞争优势,争夺用户,推销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互联网行业合理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为诱导用户使用、购买涉案软件的会员服务,国鼎公司还向用户提供防封号指南等提示,主观恶意明显。据不完全统计,涉案软件在各大应用市场的下载量已达上千万次。国鼎公司通过广告投放或收取会员费的形式获取了巨额不当经济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国鼎公司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在本院组织的庭前会议中口头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国鼎公司员工大多已离职,官方网站虽未下架该款软件,但是涉案功能已经停止。对涉案功能均未收费,免费用户和付费用户都可以使用涉案功能,国鼎公司提供的是虚拟机的服务,以供用户选择双开、多开游戏服务,并不只针对微信软件。二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国鼎公司获利极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二原告及微信软件

深圳腾讯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11日,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的设计、技术开发、增值电信业务、利用信息互联网经营音乐娱乐产品、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等。腾讯科技公司成立于2000年2月24日,经营范围包括从事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计算机技术服务及信息服务等。

二原告提交软著登字第0640524号、0602986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名称为“腾讯微信软件(forAndroid)【简称:微信】V5.0”“腾讯微信软件(forIOS)【简称:微信】V5.0”的著作权人均为深圳腾讯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开发完成日期均为2017年7月25日,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3年8月5日,权利取得方式均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均为全部权利。二原告主张其微信软件不断升级,虽然公证取证使用版本为“V7.0”与登记版本不同,但经查看微信软件中的“关于微信”,底部显示“腾讯公司版权所有”,查看《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落款显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查看《微信隐私保护指引》,其中“导言”载明“微信是一款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社交产品”,该协议落款处显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二原告据此主张微信软件系由二原告开发。

第9085979号商标注册证载明,“微信及图”商标的注册人为腾讯科技公司,注册日期为2013年3月28日,有效期至2023年3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9类,包括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

2016年12月29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关于认定“微信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腾讯科技公司使用在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9类商品上的“微信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首页网址为www.qq.com的腾讯网的主办单位为深圳腾讯公司。weixin.qq.com网站中载明“微信,是一个生活方式。超过十亿人使用的手机应用,支持发送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可以群聊,仅耗少量流量,适合大部分智能手机”等内容。

二原告提交《2019中期报告》,证明于2019年第二季,微信及WeChat的合并月活跃账户数达11.33亿,同比增长7%。二原告提交《艾瑞2019年9月移动APP指数报告》,证明月度使用微信APP的独立设备数达113369万台,即时通信类APP月度使用次数达3496.5亿次,使用微信次数在所有行业类APP中占比25.9%。二原告据此主张微信软件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良好声誉,用户群庞大。

《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关于“软件使用规范”载明,除非法律允许或腾讯书面许可,使用软件过程中不得使用插件、外挂或未经授权的第三方工具等对软件或软件运行过程中释放到任何终端内存中的数据、客户端与服务器端的交互数据以及软件运行所必需的系统数据进行复制、修改、增加、删除、挂接运行或创作任何衍生作品。且不得向公众传播上述用途的软件、方法。《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中亦有相同规定。腾讯研究院发布的《微信世界七大规则》载明,微信以合法、真实、善意、负责等作为行为规则。

二、关于国鼎公司及X分身软件

国鼎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24日,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基础软件服务等。国鼎公司系www.godinsec.cn网站及www.x-phone.cn网站的备案主体。

二原告主张国鼎公司通过www.godinsec.cn网站及www.x-phone.cn网站对涉案软件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推广,为此提交(2019)深前证字第039681号、042597号公证书。载明:www.x-phone.cn网站顶部滑动页面以较大字体分别突出标注“微信伪装震撼升级新增伪装图片/语音/视频功能伪装更彻底聊天更坦然”“图标伪装悄然上线帮你应急突发状况你的手机只有你懂”“X分身流量驿站3月24日震撼上线充流量,方便又划算,全场最低85折”“X分身开辟手机第二空间不换机不刷机同样安全扫描二维码开启手机保护”“XPhone双开手机打造你的第二个社交圈扫描二维码领取您的第二部虚拟手机1月19日震撼上线”,配有二维码,可扫码下载涉案软件,该网站有“X分身、XPhone双开手机、新闻中心、论坛”频道。X分身软件的产品介绍载明“X分身是一款基于安卓操作系统的手机应用,通过轻量级的虚拟化技术实现对第三方软件的双开,配合隐私联系人的设置,可以实现保护用户社交隐私和通话隐私的安全”。点击查看“新闻中心”栏目,显示该栏目项下刊载了多篇关于X分身软件及微信伪装的文章。2016年10月31日,该网站发布了标题为“X分身测试版10.31日正式上线了!”的文章,对X分身软件的“快速导入应用双开”功能以及“安全防护”功能进行了介绍。2017年4月7日,该网站刊登了标题为“微信伪装震撼来袭:保护隐私的第二道防线”的文章,载明“4月7日,国鼎公司团队研发,保护隐私安全的软件X分身新增功能——微信伪装功能上线…”文章同时使用配图介绍该功能。截至2017年5月27日,该网站另有多篇关于“微信伪装”的相关文章。www.godinsec.cn网站发布的内容与www.x-phone.cn网站相同,二原告主张被告宣传中的“XPhone双开手机”亦为涉案X分身软件,该软件于2016年10月上线。

三、二原告主张被告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原告主张被告运营的X分身软件使用技术手段,设置了针对其微信软件的微信伪装、消息防撤回、一键集赞、一键转发、自动抢红包以及语音转发共6项微信软件本身所不具有的特殊功能,严重妨碍、破坏了微信软件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二原告提交了(2019)深前证字第033071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033071号公证书)、(2019)深前证字第033279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033279号公证书)及(2019)深前证字第036259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036259号公证书),对其委托代理人使用手机安装、操作微信软件(版本:7.0.6)、X分身软件以及查看该软件“百宝箱”模块中的微信伪装、消息防撤回、一键集赞、一键转发、自动抢红包及语音转发功能的过程进行了公证保全。二原告主张其中使用微信伪装、一键集赞及消息防撤回功能的结果仅能在X分身软件的环境下展示,而使用一键转发、语音转发和自动抢红包功能的结果亦能在正常微信软件中体现。

微信伪装

第033071号公证书载明:深圳腾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首先使用手机号及密码登录微信软件,显示用户昵称为“九九归一”。返回手机主页,点击进入X分身软件,显示有百宝箱、免费领会员、微信、微信多开助手及QQ等图标。点击其中的“微信”图标,代理人使用另一手机号及密码登录,显示该微信用户的昵称为“壹席”。点击进入X分身软件,点击进入“百宝箱”,显示其中有密友、微信伪装、自动抢红包、王者辅助、一键集赞等图标。点击其中的“微信伪装”图标,开启“伪装开关”,点击“添加联系人”,选择通讯录中的“九九归一”用户,提示可“长按详细资料进行伪装编辑”。按照该提示操作,进入的页面提示可预设聊天记录,选项包括同事、微商、亲戚、同学、高能段子群及股票投资讨论群。代理人选择“同事”选项,进入页面后将“伪装昵称”填写为“牛组长”,并依次更改头像、性别、地区及个性签名,点击确认后,显示相应信息均变更。点击“发消息”进入聊天页面,代理人使用X分身软件中的“微信”程序,通过“壹席”账户向对方发送信息,并查看发送的具体内容。长按用户名“牛组长”,提示“已恢复原聊天记录”,点击“确定”,显示聊天内容发生变化,聊天对象的昵称亦变为“九九归一”。

代理人再次进入预设聊天记录选取页面,编辑用户“牛组长”的详细资料,将“伪装昵称”更改为“杨班长”,并依次更改其他资料,随后通过X分身软件的“微信”程序(登录账户为“壹席”)向该用户发送聊天信息(见附图1-1、附图1-2)。返回手机主页,点击进入微信软件(登录账户为“九九归一”),进入与用户“壹席”的聊天页面,显示聊天内容为代理人通过X分身软件中的“微信”程序向“九九归一”用户实际发送的信息(见附图2)。代理人进入微信软件,通过“九九归一”账户向用户“壹席”发送信息(见附图3)。随后,点击进入X分身软件中的“微信”程序,查看与“杨班长”的聊天记录,显示所发送的具体聊天内容发生变化(见附图4)。

消息防撤回

第033071号公证书载明:选择X分身软件中的“消息防撤回”功能,按提示开启“消息防撤回”开关后返回手机主页,点击进入微信软件,向用户“壹席”发送信息,随即长按此信息,选择“撤回”选项,提示“你可以撤回2分钟内发送的消息(部分旧版本微信不支持这个功能)”,点击“确定”后显示该信息可被撤回(见附图5)。返回手机主页,进入X分身软件中的“微信”程序,查看与“杨班长”的聊天记录,显示代理人发送的上述信息内容发生变更,且页面提示“九九归一尝试撤回一条文本消息(X分身已阻止)”(见附图6)。

一键集赞

第033071号公证书载明:选择X分身软件中的“一键集赞”功能,开启“一键集赞和转发”功能,返回X分身软件首页,点击进入“微信”程序,查看“壹席”的朋友圈,其中第一条系“J7兄弟连(ios外设)”用户发布,并有两张配图,点击信息右下角的“..”图标,显示有“赞、评论、一键转发、一键集赞”功能,选择“一键集赞”,提示可输入需要集赞的个数,输入“5”后查看前述信息,显示该朋友圈信息有“壹席”“照君”等6名用户点赞。

(四)一键转发

第033071号公证书载明:点击开启X分身软件中的“一键集赞和转发”功能,再次进入X分身软件中的微信程序,查看“壹席”朋友圈中“J7兄弟连(ios外设)”用户发布的前述朋友圈信息,点击信息右下角“..”图标,选择“一键转发”,页面提示“转发视频与图片前建议预览一遍,这样可以防止转发后图片失真与视频不全问题”,选择“继续转发”,并点击“发表”,显示“壹席”发布了“J7兄弟连(ios外设)”用户发布的包括配图在内的前述朋友圈信息。返回手机主页,进入微信软件,查看“九九归一”用户的朋友圈,亦能显示用户“壹席”发布了上述朋友圈信息。

(五)自动抢红包

第033279号公证书载明:代理人开启X分身软件中的“自动抢红包”功能,同时使用两部手机分别登录X分身软件中的“微信”程序(账户昵称为“壹席”)及微信软件(账户昵称为“况肖”,在X分身软件的“微信”程序中显示为“老老大老”)。代理人使用微信软件,通过“况肖”账户向名为“洛群”的聊天群发送拼手气红包,显示该群中有包括“壹席”(昵称为“四叔”)在内的共5人,红包总金额0.5元,红包个数3个,点击“塞钱进红包”并完成付款后,该群聊中即显示“四叔领取了你的红包”,点击查看详情,显示已领取“1/3”,金额0.12元(见附图7)。进入X分身软件中的“微信”程序,查看“洛群”聊天记录,显示代理人通过“壹席”账户领取了用户“老老大老”发送的红包。查看该红包及群聊详情,显示与“况肖”发送的红包一致(见附图8-1、附图8-2)。

(六)语音转发

第036259号公证书载明:代理人开启X分身软件中的“语音转发”功能,同时使用两部手机分别登录X分身软件中的“微信”程序(账户昵称为“壹席”)及微信软件(账户昵称为“况肖”)。点击进入X分身软件中的“微信”程序,在联系人中选择“老老大老”,向其发送2秒的语音信息。同时,点击进入另一部手机中的微信软件,查看该用户与“壹席”(备注为“四叔”)的聊天记录,显示有该2秒语音信息。随后,代理人长按使用X分身软件中的“微信”程序发送的该语音信息,提示可以“使用听筒模式、收藏、提醒、撤回、转换为文字(仅普通话)、多选及转发此语音(X分身)”,选择转发语音功能,将上述语音转发至“老老大老”。代理人使用“况肖”账户再次进入微信软件,查看与“壹席”的聊天记录,显示有前述转发的语音信息。代理人按上述操作步骤,再次发送、转发12秒语音信息,显示结果相同。

庭审中,二原告主张微信软件并无“语音转发”功能,经法庭组织勘验,使用微信软件发送语音信息,长按后提示“听筒/扬声器播放、收藏、转文字、撤回/删除、多选及提醒”,显示并无“转发”功能。

二原告主张X分身软件系通过技术手段破坏、妨碍其微信软件的正常运行以实现上述6项功能。其中,自动抢红包和消息防撤回对于微信软件本身有干扰妨碍,而微信伪装、一键集赞、一键转发和语音转发功能,系通过监听手段实现。为此,二原告提交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粤安计司鉴2019计7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对深圳腾讯公司提交的第033071号公证书光盘中的“X分身-双开助手.apk”程序进行鉴定,显示X分身软件系一款运行于安卓操作系统的沙盒产品,即与原来的手机和电脑环境隔离的虚拟空间,可在其中运行应用程序和访问网站等。该应用基于开源应用VirtualApp,该程序无需root环境,即可实现对X分身软件中安装的client应用进行进程劫持等操作。使用反编译工具对上述程序及获取的插件进行反编译,显示X分身软件中关于微信的6项特殊功能分别通过如下方式实现:1.微信伪装:通过微信伪装插件WeChatHiddenSet1.0.21_21.apk将伪装内容如昵称、头像、聊天记录等一系列参数发送至“X分身.apk”,“X分身.apk”负责伪装联系人、隐藏回复并更新到伪装信息数据库,并用伪装信息数据库替换微信中相关的数据库。2.消息防撤回:在发生消息撤回时,保持原数据不被删除,并插入“撤回阻止”的信息,根据消息id获取到要被撤回的消息,使用原消息替换原消息,并创建“已阻止撤回”的提示语。3.一键集赞:添加微信朋友圈动态点击事件的监听,通过其新建的控件添加“一键点赞”按钮并修改微信点赞控件文本,根据用户需要的点赞数量获取到随机用户名。4.一键转发:添加微信朋友圈动态点击事件的监听,通过新建的控件添加“一键转发”按钮,并通过其专门编写的程序代码实现一键转发。5.自动抢红包:HongBao_wxRedWars1.0.7_7.apk提供微信选项,提供用户导航、开关并设置抢红包机制,将用户的设置信息并发送到“X分身.apk”进行处理,通过替换数据库的插入insertWithOnConflict函数,在自定义的函数中收集红包消息并领取红包。6.语音转发:添加微信好友动态点击事件的监听,通过其新建的控件添加“转发此语音”按钮,并通过其专门编写的程序代码实现一键转发。该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为X分身软件中存在微信伪装、自动抢红包等专门针对微信软件(X分身软件中安装的微信分身)编写的程序代码。实现相应功能时,X分身软件存在劫持微信函数实现读写微信数据库和替换微信函数修改微信软件正常运行逻辑等情况。X分身软件亦存在监听微信操作、注入微信进程、拦截修改微信软件与服务器交互指令等妨碍、破坏微信软件正常运行的行为。

二原告主张X分身软件为实现涉案6项功能,采用了针对其微信软件的技术手段,包括:1.通过破解微信软件获取实现特定功能需要劫持的函数、方法;2.为了能够实现破解权限和劫持的目的,引入了Virtualap和Xposed框架。在用户手机中,通过上述技术制造一个虚拟主机环境,在该环境下对微信软件正常运行进行干扰和破坏,用户在该环境下打开微信程序,相当于变更了登录环境,在该环境下运行微信程序可以实现前述特殊功能。

国鼎公司在庭前会议阶段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X分身软件于2016年10月上线,可以实现上述功能,但是辩称X分身软件系针对安卓系统设计,本身不针对微信软件,相关功能由用户自行选择,国鼎公司负责研发涉案项目的技术人员均已离职,无法核实涉案功能的具体实现方式。

二原告主张国鼎公司诱导用户使用X分身软件、提高会员收费标准,主观恶意明显,为此提交(2019)深前证字第037443号、037463号公证书,证明点击X分身软件主页右上角的“?”图标,进入“帮助”页面,显示其中有“微信分身,封号全解读”的文章,介绍了微信封号原则、什么号最容易被封、如何安全解封、被永久封号怎么办、如何避免被系统判定“账号异常”以及每天添加好友的安全数量等内容。“帮助”栏目项下同时有关于手动导入微信、开启、关闭微信伪装功能、将已删除的微信伪装添加至桌面等介绍内容。第033071号公证书载明,X分身软件可以购买VIP会员,开通后可享受关闭开屏广告功能,2019年8月8日的会员价格依次为季卡27元,年卡72元,终身卡198元,月卡15元,半年卡42元。代理人点击购买季卡会员,显示支付方式包括微信、分身微信,支付完成后显示收款方为国鼎公司。二原告主张虽然免费用户亦可使用涉案功能,但开通会员后可以屏蔽广告。深圳腾讯公司的代理人于2019年8月29日再次查看X分身软件的会员收费标准,显示其中季卡39元、月卡18元、半年卡48元,均高于第033071号公证书所记载的会员价格。

四、关于二原告主张X分身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理由

二原告主张其通过投入大量的资金,在微信平台开发出特定操作界面和多项特定使用功能,如文字或语音通信、通讯录、朋友圈、微信红包等,同时通过持续的推广运营,拥有巨量的网络用户,建构了良好的微信生态系统。二原告通过诚实付出而争取到巨量网络用户的注意力,并拥有了与此相关的大量交易机会和较强的竞争优势,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不应被他人不当利用和破坏。二原告在微信平台向网络用户免费提供网络服务,不直接向用户收取费用,系围绕争夺用户的注意力展开商业竞争,网络用户的注意力是微信平台收益高低的重要因素。国鼎公司明知微信服务的市场知名度、经营模式、微信各项功能及用途,开发X分身软件专门针对微信服务进行产品功能设置,使得用户通过使用该软件中的“微信”程序获得了正常微信软件所不具有的功能,并且设置防封号指南,诱导用户使用。此外,通过会员费及广告费的形式获取经济利益。国鼎公司依赖于二原告微信软件的广泛用户群体、微信软件已经建立的真实、诚信商业生态环境及用户对微信的交互信息极度信任等因素,搭乘二原告享有的竞争优势和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在未支付相应对价的情况下攫取二原告微信用户的注意力,获取商业利益,使二原告遭受损失。二原告据此主张国鼎公司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二条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原告还主张X分身软件的转发语音等功能存在用户安全问题,具有较高的社会危害性,为此提交以下证据:1.(2019)深前证字第042612号公证书,证明央视网社会新闻频道于2019年10月11日发布文章,载明网络安全专家认为该功能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如个人信息泄露,尤其是财产安全相关信息等。此外,央视网中国财经频道、新浪网等亦发布了类似文章。2.腾讯网发布的“微信‘转发语音功能?’官方回应”的文章,载明微信110发布公告称转发语音功能触碰到用户安全问题,不会加入该功能,用户使用第三方微信软件会导致封号处理。3.搜狐网于2018年12月6日发布的“转发扩散!微信语音惊险新骗局,已有多人上当”的文章,载明有用户因语音转发功能被骗,造成财产损失。

五、关于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二原告主张X分身软件的下载量已达千万次,国鼎公司获利巨大,为此提交(2019)深前证字第033399号、第037495号公证书,证明X分身软件在安智应用市场、360手机助手应用市场、豌豆荚应用市场以及百度手机助手应用市场的下载量自3万余次至583万次。该软件在小米手机、华为手机、金立手机、联想手机、OPPO手机以及荣耀手机自带的应用市场下载量自6万次至336万次。第033071号公证书亦载明涉案软件在VIVO手机应用市场显示共有331万次安装。

国鼎公司在庭前会议中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二原告取证的各应用市场中的软件为其开发的涉案软件,但是辩称下载量可能存在刷量等情况。

国鼎公司提交了银行电子回执打印件,证明其自2018年3月15日至2019年4月19日通过X分身软件共获得广告收入1313981.1元,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获得会员收入共计339029.06元。国鼎公司辩称该软件于2016年10月上线,在2017年及2018年未获得收入。二原告认可涉案软件于2016年10月上线,但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主张国鼎公司统计数据不完整,涉案软件于2019年12月下线,国鼎公司获利巨大。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二原告的申请,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付通公司)调查取证,调取国鼎公司的财付通账户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的交易明细记录。财付通公司的回函显示X分身软件收取会员费共计403759.71元。

二原告提交了公证费、鉴定费发票,主张其为本案支付公证费和鉴定费共计154625元。二原告认可公证书、鉴定书亦包含案外内容。

以上事实,有网页打印件、公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批复、报告、使用规范、服务协议、鉴定意见书、发票、协助调查函、回函、发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结合原告主张与本案证据所载明的事实,本案适用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本案证据显示,二原告系微信软件的著作权人及运营者,对与微信软件相关的商誉、商业利益等存在利害关系,有权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本案中,二原告所提供的网络服务正当、合法,故判断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关键在于判断该行为是否利用了技术手段对二原告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造成了直接影响,是否妨碍、破坏了二原告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

二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用户使用X分身软件中的微信程序登录微信账户,可以获得正常微信软件所不具有的微信伪装、一键集赞、一键转发、消息防撤回、语音转发和自动抢红包功能。二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X分身软件能够实现涉案功能,系因存在劫持微信函数实现读写微信数据库和替换微信函数修改微信软件正常运行逻辑等情况。亦存在监听微信操作、注入微信进程、拦截修改微信软件与服务器交互指令等妨碍、破坏微信软件正常运行的行为。即国鼎公司通过X分身软件在用户手机中制造虚拟主机环境,在该环境下对微信软件正常运行进行干扰和破坏,以实现涉案6项功能。涉案功能系通过技术手段予以实现,使微信后台正常运行逻辑受到干扰,必然增加二原告运营微信的负担。且涉案软件妨碍微信软件作为一款真实社交应用软件的功能发挥,导致二原告向微信用户提供的正常服务受到不当干扰,妨碍和破坏了二原告所提供的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降低用户对微信平台产品的信任,破坏微信真实、诚信的生态系统。此外,相对于未使用X分身软件的正常微信用户而言,其亦可能被该手机操控的虚假微信用户及其提供的虚假信息欺骗,即被诉行为亦损害了相关微信用户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隐私权等消费者权利。长此以往,网络用户对微信服务的评价与信赖也将必然降低。微信用户正常使用微信即时通讯工具的利益受损的同时,二原告作为微信服务的提供者,其运营利益亦将直接受到损害。

前述被诉行为,尽管在表现形式上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规定的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以及误导、欺骗、强迫用户进行修改、关闭、卸载等行为有所不同,但在本质上同属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均系在非法损害他人正当经营的基础上,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因此,虽然该行为并未被明确列举于前述条款之中,但应属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在适用前述条款足以解决本案纠纷的情况下,本院无需且不宜再行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对被诉行为进行评判。

国鼎公司实施了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原告认可涉案行为已经停止,撤回该项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消除影响,本院认为被告的被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且会导致网络用户对二原告提供的服务的评价与信任降低,在相关公众中给二原告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国鼎公司有必要为其被诉行为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消除影响的范围应当与其被诉行为所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范围基本相当,本院判令国鼎公司在腾讯网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其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关于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本案中,二原告主张涉案软件下载量达到千万次,涉案软件有会员费收入和广告收益,国鼎公司获利巨大。国鼎公司提交银行电子回执,辩称其自2018年3月15日至2019年4月19日通过X分身软件共获得广告收入1313981.1元,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获得会员收入共计339029.06元。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均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二原告的损失以及被告的获利的情况下,本院考量以下因素对赔偿数额进行酌定:第一,国鼎公司主观恶意明显,从其经营模式和发布的宣传、指引文章的内容来看,国鼎公司对微信软件的相关规则系明知,在此情况下,仍然实施涉案行为,主观恶意明显。第二,国鼎公司的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较大,涉案软件的被诉功能,均是针对二原告微信软件的相应功能进行开发,其运行的结果降低了二原告微信软件的用户信任和评价,干扰了微信软件的运行逻辑,影响了二原告微信软件的用户体验,损害了运营微信软件所应当获取的经营利益。第三,涉案软件于2016年10月上线,于2019年12月下线,涉案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且在多个应用市场上线,下载量自3万次至583万次,用户数量巨大。第四,国鼎公司自认其仅2018年3月15日至2019年4月19日期间通过涉案软件即已获得广告收入1313981.1元,且根据本院向财付通公司调取的回函显示X分身软件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收取会员费共计403759.71元,结合涉案软件运营的时间可见国鼎公司获利巨大。第五,二原告为运营其网络服务,必然要花费巨大的成本,国鼎公司的被诉行为给二原告造成损害,影响其竞争利益。故本院酌定本案赔偿额为300万元,对二原告主张的过高部分不予支持。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原告主张的鉴定费、公证费中的合理部分,本院酌情予以支持。

国鼎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四)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国鼎网络空间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在“腾讯网”(www.qq.com)首页显著位置连续四十八小时发布声明,消除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未履行本项内容,本院将选取一家全国性公开发行的报刊,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国鼎网络空间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国鼎网络空间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以上共计315万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800元,由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800元(已交纳),由被告国鼎网络空间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国鼎网络空间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长  杨德嘉

审判员  刘佳欣

审判员  王栖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昱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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