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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73民终153号微信外挂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不构成犯罪二审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1-21   阅读: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厦门联络易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登堂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  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  号    (2021)粤73民终153号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粤73民终1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久,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靖,女,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公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久,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红欣,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联络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

法定代表人:朱跃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奕欣,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蔚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登堂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赵美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欣,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上诉人厦门联络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络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登堂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堂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8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9日组织庭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腾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久、刘家靖,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久、段红欣,联络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跃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奕欣,登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欣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共同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829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改判联络易公司赔偿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登堂公司就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350万元赔偿数额明显偏低,远远低于联络易公司、登堂公司的获利金额,也不足以弥补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损失。一、联络易公司、登堂公司主观故意明显。联络易公司、登堂公司作为软件行业的从业者,在明知微信软件具有极高用户量及知名度情况下,擅自研发侵权的联络易系统,并使用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具有高度知名度的软件名称及标识“微信”进行宣传,以此吸引用户购买。在被起诉后,不但未停止运营、销售涉案侵权系统,仍通过其他方式变相进行销售、运营。二、联络易系统是联络易公司的主营业务,公司员工数量庞大,销售价格高昂,且销售数量多、范围广。联络易公司为了推销涉案侵权系统,在数个网站进行宣传推广,通过微信个人号等渠道进行销售,并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吸纳招收侵权系统的销售代理商,仅侵权系统网站页面这一销售渠道显示,侵权系统的销量已达上万件之多,仅此一个渠道的销售数据结合侵权系统的销售单价计算,联络易公司销售侵权系统的销售额至少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根据联络易公司提供的“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报价说明”,按需要登录的微信号个数收取授权费用:个人版980元每年,包含3个授权,增加授权300元每年每个,企业版4980元每年,包含10个授权,增加授权450元每个,增强版5980元每年…,从联络易公司、登堂公司自行披露的信息来看,其目前服务的企业客户超过上万家,获利已超过千万元。其客户包括泰康人寿、方太、携程、中国联通、新东方、百合网、美联英语等大型企业,此类大型企业对客服服务的需求量十分庞大。此外,联络易公司、登堂公司还通过以授权合作的方式,将涉案侵权系统以受托方自身品牌名义向客户销售系统,仅微易聊公司就收费28万,可知其获利势必非常巨大。三、给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联络易公司开发的涉案侵权系统,具有上万的用户使用量,此类用户量注册了微信账号,通过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进行控制、收发各类信息,减少了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官方微信软件的使用,增加了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运营压力。其中联络易系统所具有的多项特殊功能,会给普通用户带来极大的干扰(如任意加好友、群发广告、营销话术等),让微信用户误以为上述行为是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行为,给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商誉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损害了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在互联网市场的竞争优势。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为本案维权已支出了超过50万的费用。

联络易公司上诉并答辩称: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829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改判联络易公司赔偿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为100万元为限;2.本案诉讼费用由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联络易公司研发“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的出发点在于微信商业模式之基础上为特定用户提供管理赋能,提升工作效能,不存在破坏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微信软件商业模式、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主观恶意。二、联络易公司在开发和运营“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过程中虽有收集、存储用户数据的机会,但从未非法利用或向第三人出售用户数据。三、结合联络易公司的主观过错、涉嫌侵权持续时间、侵权范围、规模与能力、侵权方式和手段、获利层面,以及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实际损失、合理开支等诸多因素来看,希望二审法院能综合因素,改判适当减免。1.联络易公司的主观过错小。联络易公司所发展的客户,大多是以精细化的客户运营为核心的正规企业,联络易公司主观过错相对其他微信群控黑灰产业链而言较轻。2.联络易公司涉嫌侵权持续时间较短,前后大致一年,于2018年9月前后开始运维“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至2019年8月中下旬开始主动采取停止涉嫌侵权的必要措施,陆续下架并终止“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业务,封停公司官网及全部域名,公司业务全面整顿。3.联络易公司涉嫌侵权范围比较特定、规模较小,涉嫌侵权方式及手段较为单一。4.联络易公司作为一家初创技术型创业公司,成立至今,仍处于亏损状态,并没有如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所称通过销售“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获得巨额的不正当利益。关于证据中所涉及报价说明,“个人版:980元/年,企业版:4980元/年;增强版5980元/年”,这仅是报价而已,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多数特定用户都有讨价还价,最终成交价格远低于上述报价。5.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因保全证据、诉讼需要而支出了一定的公证、司法鉴定及律师服务费用,但保全证据存有重复且无必要之嫌。6.案外人深圳市微连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麦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的销售,属于一次性买断,联络易公司无法控制或要求其下架。7.联络易公司创业维艰,法律意识不强,也希望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能多谅解,希望与其和解。

登堂公司答辩称:1.登堂公司是代理商,与联络易公司签订了代理协议,根据法律规定登堂公司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由联络易公司承担,登堂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2.对于一审判决登堂公司赔偿10万元没有异议,登堂公司没有上诉。但判决登堂公司赔偿10万元及就2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是互相矛盾的。

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联络易公司、登堂公司立即停止以更名、授权、合作、出售后台系统等方式变相运营销售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停止通过破解用户协议的方式实施妨碍微信、破坏微信软件正常运行的行为,立即停止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的运营、销售、宣传、推广、下载等行为;登堂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微信”及“weixin”商标作为ok微信网站名称及网站域名等不正当竞争行为;2.联络易公司、登堂公司就其不正当行为在《中国知识产权报》《羊城晚报》《法制日报》、新浪网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发表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保留时间不得少于30天;3.联络易公司、登堂公司向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公证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450567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微信软件详情及其知名度情况。

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书、软件运行界面截图、微信官网界面、手机微信软件内版权信息、第18165351号、第9085979号注册商标证书等显示,腾讯微信软件系即时通讯服务软件,可为网络用户提供一对一或多人参与的文字、语音短信、表情和视频通话服务。包含微信通信、运行小程序、特定范围内朋友圈互动、收付款、注册运营微信公众账号、查看网络讯息等功能。并在此基础上为用户提供开放平台、与其他软件或硬件信息互通等功能或内容的软件许可及服务。腾讯公司系腾讯微信软件V1.1及腾讯微信软件V5.3的著作权人,系第18165351号Weixin商标及第9085979号商标的注册人。2011年1月10日,腾讯公司出具授权书将腾讯微信软件及其各升级版本授权腾讯计算机公司运营,并将上述软件及其各升级版本的著作权授予腾讯计算机公司专有使用,授权期限截至腾讯公司撤回本授权。

商标驰字[2016]212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微信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2018)皖民终409号民事判决书、网页截图等证据显示,2016年12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腾讯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国际分类第9类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截至2019年6月30日,微信及WeChat的合并月活跃账户数达11.33亿。(2018)粤广广州第193230号公证书显示,2011年至2018年期间,微信项目及相关产品获得“3C传媒大奖”“年度十佳应用”等多种不同奖项。

网络用户可以通过微信网站(.com)免费下载微信软件,可下载版本包括微信网页版、微信MAC版、微信Windows版。在下载安装微信软件时,须同意《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并遵守《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等规定。《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第2.3条载明:腾讯给予你一项个人的、不可转让及非排他性的许可,以使用本软件。你可以为非商业目的在单一台终端设备上安装、使用、显示、运行本软件。你可以为使用本软件及服务的目的复制本软件的一个副本,仅用作备份。第6.1条载明,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是腾讯的一项基本原则,腾讯将会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未经用户许可腾讯不会向第三方公开、透露用户个人信息。腾讯对相关信息采用专业加密存储与传输方式,保障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第8.2.1条载明:除非法律允许或腾讯书面许可,你使用本软件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行为:……8.2.1.4对本软件或本软件运行过程中释放到任何终端内存中的数据、软件运行过程中客户端与服务器端的交互数据、以及本软件运行所必需的系统数据,进行复制、修改、增加、删除、挂接运行或创作任何衍生作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插件、外挂或非腾讯经授权的第三方工具/服务接入本软件和相关系统;8.2.1.5通过修改或伪造软件运行中的指令、数据、增加、删减、变动软件的功能或运行效果,或者将用于上述用途的软件、方法进行运营或向公众传播,无论这些行为是否为商业目的;8.2.1.6通过非腾讯开发、授权的第三方软件、插件、外挂、系统,登录或使用腾讯软件及服务,或制作、发布、传播上述工具;8.2.1.7自行或者授权他人、第三方软件对本软件及其组件、模块、数据进行干扰;8.2.1.8其他未经腾讯明示授权的行为。第8.3条载明,除非法律允许或腾讯书面许可,你使用本服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行为:……8.3.5未经腾讯书面许可利用微信账号和任何功能,以及第三方运营平台进行推广或互相推广的;8.3.7制作、发布与以上行为相关的方法、工具,或对此类方法、工具进行运营或传播,无论这些行为是否为商业目的;8.3.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其他用户合法权益、干扰产品正常运营或腾讯未明示授权的行为。

《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载明:使用本软件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1.2.4对本软件或本软件运行过程中释放到任何终端内存中的数据、软件运行过程中客户端与服务器端的交互数据,以及本软件运行所必需的系统数据,进行复制、修改、增加、删除、挂接运行或创作任何衍生作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插件、外挂或非腾讯经授权的第三方工具/服务接入本软件和相关系统;1.1.2.5通过修改或伪造软件运行中的指令、数据,增加、删减、变动软件的功能或运行效果,或者将用于上述用途的软件、方法进行运营或向公众传播,无论这些行为是否为商业目的;1.1.2.6通过非腾讯开发、授权的第三方软件、插件、外挂、系统,登录或使用腾讯软件及服务,或制作、发布、传播上述工具;1.1.2.7自行或者授权他人、第三方软件对本软件及其组件、模块、数据进行干扰;第1.4条载明,为了保护用户数据安全,腾讯禁止微信用户从事以下违规行为:1.4.1未经其他微信用户明确同意,或未向其他微信用户如实披露数据用途、使用范围等相关信息的情形下复制、存储、使用或传输其他微信用户数据的,侵害其它微信用户合法权益的;1.4.3将其他微信用户微信号、名称、QQ号、手机号、电子邮箱地址和出生日期等个人隐私信息用于任何未经用户及微信平台授权的用途的。

《微信隐私保护指引》载明“当你使用一些功能时,我们会在获得你的同意后,收集你的一些敏感信息”;“目前,微信不会主动共享或转让你的个人信息至腾讯集团外的第三方,如存在其他共享或转让你的个人信息或你需要我们将你的个人信息共享或转让至腾讯集团外的第三方情形时,我们会直接或确认第三方征得你对上述行为的明示同意”;“微信不会对外公开披露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如必须公开披露时,我们会向你告知此次公开披露的目的、披露信息的类型及可能涉及的敏感信息,并征得你的明示同意”。另有“我们努力为用户的信息安全提供保障,以防止信息的丢失、不当使用、未经授权访问或披露”“我们将在合理的安全水平内使用各种安全保护措施以保障信息的安全。”“我们通过不断提升的技术手段加强安装在你设备端的软件的安全能力,以防止你的个人信息泄露。……我们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流程和组织以保障信息的安全”“目前,微信通过了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的测评和备案,在信息安全方面已达到SO27001、国际信息安全管理体系、TRUSTArc等国际权威认证标准的要求,并已获得了相应的认证。”等内容。

二、联络易公司、登堂公司被控侵权事实

(2019)深南证字第18807号公证书显示,2019年6月28日,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OK微信管理网(www..net),该网站的页面上端及页面内容中多处显示“OK微信管家”字样,网站内容为介绍名为“OK微信管家”的软件,并在网站中显示“扫码注册体验账户,可免费使用7天”的二维码及“了解更多使用相关,请添加客服经理微信”的二维码。登录微信后可查看与微信号为的微信账号的聊天记录,该微信账号确认可通过www..net网站中的二维码添加,并发送名为《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产品介绍》《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功能介绍》《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功能列表》《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报价说明》等文档。并向@qq.com电子邮箱发送主题为《联络易-系统演示视频》。登录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网(www..net)可查看并下载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操作视频及操作手册文档。登录联络易网(www..com)可见该网站的“合伙营销中心”板块的内容主要为介绍宣传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

上述网站内容、文档及视频文件显示,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共有个人版、企业版、增强版、专业版等四个版本,不同版本功能依次递增。该软件功能包括“个性称呼群发(客户画像,精准服务唤醒式的聊天,有温度的营销)”“朋友圈统一管理(自定义内容、定时发布、自我评论、朋友圈素材库管理、可一键发布多个微信号的朋友圈)”“管理监控(内容留存、服务记录、快捷话术、报表数据、批量管理、权限分级)”“协同办公(多人协作为同一客户服务避免客户同时添加多个客户微信极大提升客户满意度)”“添加好友(系统上可直接搜索并添加微信好友)”“多微信号聚合管理(多微信号同时登录无需多页面切换)”“手机扫码登录(对手机型号无要求不越狱,不刷机)”。并提供客户资料录入(系统具备CRM功能,客户资料录入,多维度精准画像)、数据化管理(系统留存所有员工服务会话情况、财务数据、添加好友数、删除好友数、聊天次数、相应时间回复率等数据,并形成精确数据统计)、多方位风控措施(对员工工作微信设置监管操作,保证服务标准化、专业化,避免客户流失防止员工出现敏感违规操作,不当营销,言辞粗鲁等行为,防止跑单、飞单)、辅助品牌营销(精准推广,品牌曝光,提升口碑,开发企业营销新途径)、智能AI客服(机器人自动回复自动通过好友)等服务。

该软件的运行界面有“会话”“历史消息”“群发助手”“朋友圈”“客户管理”“报表管理”“账号管理”“帮助中心”等8个模块,其中“会话”模块下可操作内容为:1.显示该软件管理的多个微信账号的会话信息,可以与各微信账号的联系人进行微信聊天,聊天过程中可选择事先录入的快捷回复内容或查看对方朋友圈内容,并进行点赞、评论等行为;2.根据预设的标签筛选各微信账号的联系人后进行对话;3.对不同微信账号的不同联系人进行个人信息录入、服务记录;4.该软件管理的微信账号可以通过其他被管理微信账号对该账号的联系人进行微信聊天。“历史信息”模块下可操作内容为:1.查看该软件管理的所有微信账号的所有聊天记录(含已撤回消息);2.通过已编辑的敏感词筛选查看含敏感词的聊天记录及上下文。“群发助手”模块下可操作内容为:1.对该软件管理的微信账号的联系人群发信息;2.通过已设置的标签筛选联系人群发信息;3.以特别称呼对不同联系人群发信息。“朋友圈”模块下可操作内容为:1.查看该软件管理的微信账号的朋友圈内容并点赞或评论;2.设置在该软件管理下的一个或多个微信账号在不同或相同的指定时间发布指定文字及图片,并可设置评论时间及内容。“客户管理”模块下可操作内容为:1.对该软件管理的微信账号的所有联系人进行备注、分组、设置特别称呼;2.查询各联系人的服务记录;3.批量添加好友及批量导入客户。“报表管理”模块下可操作内容为:1.对该软件管理的一个或多个微信账号统计生成并可导出微信好友报表、删除好友报表、被删除好友报表、新增好友报表、服务记录报表、转账记录报表、红包统计报表、会话统计报表、电话统计报表、标签统计报表;2.查看相关联系人的聊天记录。“账号管理”模块下可操作内容为:1.可建立多个不同账号,并将不同账号分别设置在不同部门项下,对不同账号设置不同权限;2.进行微信号管理,将该软件管理的一个或多个微信账号分配到不同部门;3.查看该软件管理的所有微信账号的联系人信息;4.通过扫码登录添加新的微信账号;5.设置机器人针对不同敏感字或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回复相应文字、图片及文件;6.设置该软件管理的微信账号在特定时间段自动通过好友申请,并设置通过人数上限;7.统计各微信账号在线时段。“帮助中心”模块下可查看该软件使用操作说明。该软件另有拓展功能“电销易”,可充值后通过该软件拨打联系人电话并录音保存通话内容。

《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报价说明》载明联络易提供多用户平台及私有化组网两种平台,多用户平台服务统一通过www..cn地址登录使用,根据需要登录的微信号个数,个人版(含3个授权)980元/年,增加授权300元/年/个;企业版(含10个授权)4980元/年,增强授权450元/年/个;增强版(含10个授权)5980元/年,增加授权550元/年/个。另有私有化组网参考报价。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及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显示,名为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ios版本)的计算机软件首次发表日期为2018年4月17日,登记日期为2018年6月5日,名为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Android版本)的计算机软件首次发表日期为2018年4月6日,登记日期为2018年6月6日。名为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windows版本)的计算机软件首次发表日期为2018年4月1日,登记日期为2018年6月5日。联络易电销易软件的计算机软件首次发表日期为2018年4月5日,登记日期为2018年6月5日。上述软件的著作权人均为联络易公司。OK微信管理网(www.net)的主办人为登堂公司,微信管理系统网(www..cn)、联络易网(www..com)、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网(www..net)的主办人均为联络易公司。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和联络易公司、登堂公司当庭确认上述网站均已关停。

联络易公司、登堂公司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共同辩称联络易公司、登堂公司系各自独立经营的法人,登堂公司代理销售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并收取分成款,并不参与该软件的实际运营,亦不存在财务混同。联络易公司另辩称:1.其主办经营的微信管理系统网(www..cn)、联络易网(www.com)、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网(www..net)的网站名称及域名中均未使用“微信”或“weixin”字样且上述网站均已于2019年8月断开链接停止运营;2.确认上述公证及网页所示内容中显示的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的内容及功能系其开发生产的产品,但上述公证书及网页所示的部分推广和销售内容均为登堂公司实施,与联络易公司无关;3.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已经在2018年9月进行整改并与用户终止合作。

(2019)深南证字第18808号、18809号、20214号、20065公证书显示,分别于2019年7月1日及7月2日、2019年7月15日及7月16日登录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网(www..net)可试用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亦可下载该软件客户端后登录试用。使用该软件可以添加多个微信账号,可以查看所有微信账号的联系人信息并在多个微信账号之间转发、共享各类信息。该软件的页面内容及各模块功能与上述文档及视频所显示的内容一致。相同微信账号可以同时在该软件及手机端口登录,并可同步显示信息,手机微信界面显示“ipad微信已登录”提示信息。相同微信账户使用PC端登录后即自动在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中下线,通过该软件上线后PC端即自动下线并显示该账号已在ipad设备上登录。

(2019)粤广南粤第21384号公证书及(2019)深南证字第21590-21592号、第21717号、第21718号、第21754-21756号公证书显示:1.登录微信(微信号:、微信号:)后查看与微信号为(昵称:联络易-赵美美)的微信账号的聊天记录,该微信用户介绍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不同版本及微信信息储存的相关内容,并针对租用不同云服务器的私有化组网版本进行报价;2.2019年7月19日,可购买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腾讯云服务器的私有化组网企业版(共10个微信号),需支付软件费4980元及服务器部署费5000元,共计9980元。收款单位为登堂公司。另需注册租用相应配置的云端服务器(腾讯云)每月支付相应租金;3.登堂公司出具相关服务合同及收据;4.缴纳相关费用并租用云端服务器后,帮助登堂公司的技术人员扫码登录,技术人员在该服务器上部署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程序及各项工具,并在部署同时向用户介绍部署过程;5.部署安装完成后,技术人员告知登录网址及账号密码后即可登录使用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2019)深南证字第21719号、第22570号公证书显示:在2019年7月30日及次日登录联络易SCRM系统(www.),可以使用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该软件功能与前述功能一致。

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粤安计司鉴2019计525号、69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称使用腾讯云服务器后台管理的账号密码以及两台远程主机连接的用户名和密码提取固定服务器数据,经鉴定认为:1.联络易SCRM系统存在专门针对微信开发的web程序、建立专门存储微信用户数据的脚本文件、模拟iPad登录和数据收发的jar程序等;2.联络易SCRM系统生成iPad二维码、微信用户扫码授权后,联络易SCRM系统即可获得微信服务器的授权,完成登录;3.联络易SCRM系统会获取微信用户的id、昵称及聊天记录并存储在系统所在的服务器上;4.联络易SCRM系统模拟iPad端微信与微信服务器进行通信,系统开发者已掌握微信服务器与iPad端微信的通信协议;5.联络易SCRM系统模拟iPad客户端与微信服务器进行通信,而微信服务器允许手机端微信与iPad微信同时在线,因此,系统实现了与手机登录账号聊天记录的同步。

联络易公司、登堂公司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联络易公司辩称:1.上述公证内容大同小异,多次重复公证导致公证费用过高;2.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并不存在破解微信通信协议或技术的情况;3.上述证据中提供销售及技术咨询的人员并非联络易公司人员,其所称内容均与联络易公司无关;4.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名称中使用“微信”字样,但在该软件的操作手册及网页中多处提示均明确了软件开发商名称及软件内容,不会导致用户将该软件与微信软件相混淆。

(2019)深南证字第19059号公证书及(2019)粤广南粤第21385号公证书显示,微信号为的微信账号在2019年期间发布朋友圈内容多为推广宣传名为“电销易”“联络易社交商学院线上直播课”“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等产品,其中多条朋友圈内容为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今天进账应该有五万多”“客户24小时内三次加购”“代理商打了10万过来”“死任务:100万,已完成:90万”等内容,另有多幅转账记录截图。

时间戳证书及联络易网(www..com)、百度招聘(www.com)等网页,显示联络易公司招聘信息,该公司招聘数据分析师、数据科学家、算法工程师、web前段、工程技术负责人、商务专员、销售客服等多个职位。联络易网(www..com)显示“2019年4月,注册企业用户首次突破2万家”“尚处在创业期的厦门联络易科技有限公司(联络易)其实已是企业服务领域的老兵,母体集时通讯股份,已经有12年服务企业的深厚积累”等内容。

联络易公司、登堂公司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联络易公司辩称:1.微信号为的微信用户并非联络易公司员工,其个人在朋友圈发布的内容与联络易公司无关,不足以证明联络易公司的获利等事实;2.联络易公司为对外宣传和推广在网络中进行夸大的宣传,宣传内容并非真实的经营情况,不应作为判断企业经营规模及获利的依据。

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在深圳市微连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开办的微连互动网站(www..com)及平潭综合实验区麦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办的微易聊网(www..com)上宣传销售。(2019)深前证字第034041号、第23700号、第23742号、第23468号、第30548-30550号公证书、时间戳认证证书及icp查询页面、《情况说明》、《联络易微信系统OEM合作协议》显示:1.2019年8月,登录www..com网站,网站首页上方显示“企业微信第三方服务商”“联络易华南运营中心”等字样,该网站内容为介绍推广名为“微连互动”的微信管理软件,软件界面及功能均与“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相同。网页底部显示“深圳市微连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字样。2.通过该网站可跳转智能社交平台(www..net)通过手机号码注册并申请开通试用。3.登录该网站客服人员提供的网址显示界面与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界面及操作功能均相同。4.登录电销易后台管理系统(www..cn)网页,显示电销易后台管理系统登录页面。5、2019年9月,登录微易聊网(www..com),网站首页上方显示“微易聊”字样,该网站内容为介绍推广名为“微易聊”的微信管理软件,软件界面及功能均与“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相同。网页底部显示“麦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字样。6.登录www..cn网页可注册登录“微易聊微信管理系统”,显示界面与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界面及操作功能均相同。7.网站www..com的主办人为深圳市微连互动科技有限公司。OK公话网站www..cn的主办人为登堂公司。微易聊网站www..com及www..cn网站的主办人均为平潭综合实验区麦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8.《情况说明》及《联络易微信系统OEM合作协议》复印件显示平潭综合实验区麦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称其于2018年4月与联络易公司签订《联络易微信系统OEM合作协议》,该软件系统由联络易公司负责运营及技术支撑和售后。

联络易公司、登堂公司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登堂公司辩称上述“电销易”业务与微信系统无关。联络易公司确认上述证据所示“微连互动”软件及“微易聊”软件功能与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相同,辩称上述微连互动网站(www..com)、微易聊网(www..com)、OK公话网站(www..cn)及www..cn网站并非其主办运营,网站内容与其无关。

2017年11月20日,联络易公司、登堂公司签订《联络易业务合作协议》约定联络易公司授权登堂公司代理销售其开发并运营的产品,登堂公司发展的最终客户与联络易公司签约并付费后由联络易公司在收到款后按约定的佣金比例向登堂公司折返佣金。该合同自双方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两年。联络易公司为登堂公司提供日常服务的管理费用,登堂公司须一次性向联络易公司支付代理服务费用5000元。该合同附件约定的产品列表中含微信管理系统。登堂公司向联络易公司支付5000元。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双方之间多有资金往来。联络易公司、登堂公司确认微信账号的使用者赵美美系登堂公司工作人员。

另查明,联络易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14日,经营范围为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开发;专业技术服务业;专业化设计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等。登堂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22日,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通信系统设备产品设计;通信技术研究开发、技术服务;软件零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

三、其他事实

1.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可通过两种模式运行,第一种为用户购买后获取账号密码,通过登录联络易公司网站,进入系统后对不同微信号进行操作及管理。相关程序和所有文件数据存储在联络易公司服务器中。用户需根据软件的版本按照需要管理的微信号数量支付软件购买费。第二种为用户自行购买或租赁服务器(租赁服务器或云端服务器),由联络易公司在用户指定的服务器上部署程序后运行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用户购买后获取账号和密码,登录服务器,进入系统后对不同微信号进行操作及管理。相关程序和所有文件数据存储在用户自有或自行租赁的服务器上。用户需要根据软件的版本按照需要管理的微信号数量支付软件购买费并支付一次性程序部署费用。2.根据《微信安全通信协议》,微信客户端在对外发布时内置公钥。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使用iPad微信客户端的签名公钥开发,使该软件用户登录联络易SCRM系统通过扫码登录相关微信账号后,该微信账号的手机界面会出现手机微信界面显示“ipad微信已登录”提示信息,并且与PC端微信登录相互排斥。3.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主张就本案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为公证费、鉴定费、律师费、取证费共计450567元,提交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162000元)、购买软件收据(9980元)、公证费发票(125760元)及鉴定费发票(152827元)等证据予以证明。4.2017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5月1日施行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国家标准(GB/T35273-2017)规定,个人信息控制者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遵循权责一致、目的明确、选择同意、最少够用、公开透明、确保安全和主体参与等七项原则;其中目的明确原则要求具有合法、正当、必要、明确的个人信息处理目的;选择同意原则要求向个人信息主体明示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方式、范围、规则等,征求其授权同意;公开透明原则要求以明确、易懂和合理的方式公开处理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规则等,并接受外部监督;确保安全原则要求具备与所面临的安全风险相匹配的安全能力,并采取足够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护个人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均系从事互联网信息运营的经营者,虽然两者经营的非同类产品,但市场竞争并不局限于此,在相关产品或服务投入市场后会对市场竞争形势及当事方利益产生影响时,相关经营者之间也可能因此而发生市场竞争关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故只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对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其他经营者即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被控侵权软件“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涉嫌干扰微信正常运行,对微信产品的安全性及微信用户的利益造成危害,本案双方之间已经因此而产生竞争关系。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是微信应用软件的著作权人及微信平台的共同运营者,有权作为共同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联络易公司确认“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由其研发运营销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联络易公司和登堂公司辩称登堂公司仅为联络易微信端理系统软件的销售商,并提交《联络易业务合作协议》予以证明。但事实表明,登堂公司主办运营的网站及其员工通过微信对外宣传推广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还指导用户购买或租赁服务器、为用户部署服务器、承诺维护服务器等行为,并以登堂公司的名义与用户签订相关合同、收取相关款项。上述行为与《联络易业务合作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并不相符。登堂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收取销售款项,并对用户提供软件程序的部署服务,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对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的运营,应当认定为该软件的运营者。登堂公司另提交银行交易明细及微信朋友圈截图,显示自2019年11月起登堂公司与联络易公司再无经济往来,也不再进行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的推广销售行为。首先,上述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登堂公司所有经济往来及推广营销的全部事实;其次,即使被控侵权行为均发生在2019年11月之前,上述事实亦不足以推翻2019年11月之前登堂公司的运营事实。登堂公司的辩称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确认联络易公司和登堂公司在2017年11月20日至2019年11月19日期间共同运营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的事实。

至于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诉称其他销售该软件的网站及运营行为,并无证据显示该部分销售及运营行为系登堂公司参与或实施,故对于发生在2017年11月20日至2019年11月19日期间以外的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的销售及运营行为,应认定与登堂公司无关。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称通过www..com网站可以直接跳转至登堂公司主办的www..net网站销售“电销易”产品,因“电销易”是独立于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的语音通话软件,虽然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中包含通过电销易进行语音通话的功能,但该软件本身与微信软件并无特定联系。登堂公司开办网站销售“电销易”软件的行为并未与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运营的微信软件产生不正当竞争行为。.net网站可以通过www..com网站跳转,亦不足以证明登堂公司参与www.com网站销售或运营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的事实。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据此主张登堂公司参与了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的全部运营行为没有依据,不予采纳。

联络易公司和登堂公司运营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已经构成对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分析如下:

(一)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及OK微信管家网站(www.com)中擅自使用含有“微信”商标的文字组合作为名称及域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微信软件系享有极高知名度和市场普及性的社交软件,“微信”字样及其拼音“weixin”均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OK微信管家网站(www..com)在网站名称及网站域名中使用的“微信”和“weixin”行为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至于“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名称的使用行为,该名称中的标识性词语为“联络易”,该软件用于实现管理多个微信账号,故软件名称中的“微信管理系统软件”是用于表示软件性质和用途,并不具有标识作用,其中的“微信”字样亦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范畴,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实施的技术与微信软件网页端及PC端相互排斥,严重损害微信软件及其服务的安全性及完整性,减少了用户对微信软件网页端及PC端软件的使用及下载量,妨碍了软件的正常运行秩序。联络易公司辩称其通过微信软件在客户端的内置公钥模拟微信iPad端口,并无破解微信通信协议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不兼容;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联络易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1.微信通信协议或微信客户端程序并非公开明示的信息,其内置公钥亦非供所有网络用户取用的公共信息。联络易公司并未明确其获取微信客户端内置公钥的途径或举证证明其知悉并使用微信客户端内置公钥的合法性,其未经同意使用微信客户端内置公钥的行为显然侵害了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合法权益。2.微信客户端公钥是微信运营者为实现微信运营维护而设置,目的供微信客户端与微信运营端服务器微信的验证和通信。联络易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将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的微信账号实现微信的信息数据收发的结果,导致微信服务商接收并处理了来自非微信客户端发送的信息和指令,该行为妨碍了微信经营者对微信产品的正常运行。3.实现微信客户端与服务器的信息互换,需要同时具备客户端公钥及用户协议,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在知悉公钥的情况下仍实施了破解用户协议的行为。4.根据微信的运行设置,相同微信账号无法同时登录网页版、PC端及iPad端,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伪造iPad登录端口,导致使用者的微信账号无法同时登录正常的网页版或PC客户端,对微信服务商合法提供的微信网页版和PC客户端不兼容。

(三)联络易公司虽未实施抄袭研发与微信功能基本相同的软件及从微信服务器窃取用户信息的行为,但其行为的确增加了微信的运营压力,干扰了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信息处理及运营负担,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如下:1.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通过模拟微信iPad客户端的方式实现微信号的登录及使用,但该软件实现的微信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的收发及查看朋友圈、发布朋友圈等功能均为微信用户通过微信软件及微信平台完成的。在脱离微信账号登录的情况下,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本身并不具备上述功能。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的功能是对微信账号及收发信息的管理和统计,上述功能与微信软件的功能并不相同或近似,联络易公司没有通过抄袭完成该软件的研发。2.根据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的操作过程可见,该软件的使用者可以根据权限查看经该软件登录的微信账号的相关信息,包括微信账号的个人信息及该账号微信好友的身份信息、聊天记录、朋友圈信息等,但上述内容均为通过该软件登录的微信账号的可见内容,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的使用者或数据库管理者可查看的内容仅限于曾经通过该软件系统登录的微信账号的查看内容。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对信息的查看权限取决于相关微信用户的授权,只有通过向该软件授权(即通过该软件登录微信)的微信账户在登录期间的可见信息才能被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的使用者及数据库管理者获取。故无论是该软件的使用者或研发者或数据库管理者,获取用户信息的范围仅限于授权用户的可见范围,获取时该信息的途径也仅限于相关用户的授权而非通过微信的服务器窃取用户信息。故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称联络易公司通过与微信软件的信息交互窃取用户信息的主张与事实不符。3.根据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的使用事实可见,该软件伪造微信iPad客户端实现多个微信账号的登录及使用,导致了微信客户端业务与事实不符,微信软件对于使用中的客户端作出错误判断及处理,在运行过程中也会出现更多的不稳定和错误风险。这种行为显然干扰了微信软件的正常运营,增加了微信软件运营的压力和困难。这种行为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范畴,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首先,根据微信软件的性质及功能以及《腾讯微信软件许可服务协议》的约定可见,微信产品作为社交平台,主要功能是帮助个人用户以添加好友、加入微信群与朋友圈及支付等方式实现个人社交及生活便利。并明确禁止对微信产品进行干扰,不得实施影响用户体验、危及平台安全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坚持在个人微信产品功能的设计上尽可能简化,以避免对用户注意力的无必要干扰。尤其严格禁止采用技术手段自动向用户批量推送营销信息等行为。微信软件的设计及功能以个人用户的私人生活及社交为宗旨和服务目的,而非作为个人或商户进行电子商务或对公交流平台。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嵌套在微信软件中,开发的群发信息、机器人快捷回复、多人协作服务、数据统计等功能将使用者的微信增强了商业化营销作用,异化了微信产品作为社交平台的基本功能,违背了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开发运营微信产品的初衷和宗旨,破坏了微信平台的正常运行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其次,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自动化、批量化的操作与发布信息的运作方式会增加微信运行的数据量,导致增加微信产品的运行负担,减损微信产品运行的稳定性和运行效率,进而妨碍到微信平台的正常运行。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在产品介绍、使用手册及软件系统中多处提示使用者“勿使用新用户登录”“防止被封号”等,足以说明联络易公司对于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禁止通过微信进行营销、禁止批量化操作的运行规则是明知的,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开发的各项功能均违背上述规则,并通过违背上述规则作为盈利的手段,联络易公司、登堂公司的主观故意明显,未能遵循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第四,虽然联络易公司并未实施从微信软件服务器中窃取用户信息的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该软件没有在信息安全层面对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虽然该软件通过微信用户的授权查看并获取微信,但在微信用户通过该软件系统登录微信时并未出现任何向微信用户的告知或提醒信息。此外,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在保护微信产品数据安全方面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采取了多重技术措施防范他人非法获取数据。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作为微信的运营者,通过《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微信隐私保护指引》等规范向微信用户作出数据安全保护承诺,微信用户向微信平台提供信息是基于其对微信平台信息安全保护能力的信赖,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具备的收集、存储及监控微信数据的功能,导致这部分数据存在较高于其他数据的风险。此种风险已经威胁到微信平台的安全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在运行中获取的数据内容限于授权微信账号使用者或该微信账号相对方的个人微信信息,属于未经分析加工的用户个人原始数据,该数据的内容通过微信用户的自我设定和收发信息形成,并非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在运行微信过程中进行收集或再加工后的成果,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虽然有责任保护此类数据的安全,但在微信用户授权范围之外对此类数据并不享有其他权利。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的收集、存储、监测上述数据,亦不属于对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权益的侵害。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可以禁止联络易公司实施相应的行为,但无权就该行为主张经济赔偿

关于本案民事责任的确定。联络易公司开发,并与登堂公司共同运营并销售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登堂公司主办运行OK微信管家网站(www..com)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确认OK微信管家网站(www..com)已经关闭,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登堂公司另有使用“微信”及“weixin”字样或标示的事实,故对于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要求登堂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微信”及“weixin”商标作为网站名称及网站域名的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OK微信管家网(www..net)已关停,通过该网站购买的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已无法登录使用,故对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要求登堂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时间戳显示名为“微连互动”“微易聊”,实为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的软件仍存在销售,故对联络易公司称其已停止销售运营该软件的辩称不予采纳。联络易公司与登堂公司的行为恶化了微信用户体验,确给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故对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要求联络易公司与登堂公司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因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联络易公司与登堂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其经济损失以及联络易公司与登堂公司的违法所得的具体金额,联络易公司与登堂公司的销售人员或网站所称均属于广告宣传行为,不足以证明其实际获利。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微信软件知名度较高,具有较高的市场影响力;2.联络易公司与登堂公司主观故意明显,对公众的信息数据安全及隐私性具有侵害性;3.侵权软件的售价较高且具有后续拓展功能及持续收费的可能性,能为联络易公司与登堂公司带来较高的收益和利润;4.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确有委托律师代为参加诉讼并进行公证取证、鉴定取证。酌定赔偿数额,对于超出数额部分,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1.联络易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以更名、授权、合作、出售后台系统等方式变相运营销售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停止通过破解用户协议的方式实施妨碍微信、破坏微信软件正常运行的行为,立即停止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的运营、销售、宣传、推广、下载等行为;2.登堂公司、联络易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新浪网首页(www..com)以连续十天登载声明的方式向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广州登堂公司、联络易公司承担);3.登堂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4.联络易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50万元,登堂公司就其中2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驳回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400元,由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负担5600元,登堂公司负担2300元,联络易公司负担77500元,登堂公司就其中22800元承担连带责任。

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2019年7月10日)表明,联络易公司的网站(www..com)对联络易公司的公司历程做了介绍,主要内容为:尚处在创业期的厦门联络易科技有限公司(联络易)其实已是企业服务领域的老兵,母体集时通讯股份,已经有12年服务企业的深厚积累。2017年3月,联络易公司正式成立;2018年6月,联络易第一届全国合作伙伴交流会顺利召开;2018年7月,成交第一个行业标杆方太集团;2019年4月,注册企业用户数首次突破2万家。

(2019)深南证字第18807号公证书中《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报价说明》载明:联络易提供两种平台,多用户平台和私有化组网。多用户平台即SAAS服务,统一通过www..cn官方地址登录使用,按需要登录的微信号个数,收取授权费用。个人版(含3个授权)980元/年,增加授权300元/年/个;企业版(含10个授权)4980元/年,增强授权450元/年/个;增强版(含10个授权)5980元/年,增加授权550元/年/个。另有私有化组网参考报价。该公证书还载明:10000+企业已经选择我们,包括方太、中国平安、中国移动、中国联通、新东方、中国国旅、百合网等。

(2019)深南证字第19059号公证书及(2019)粤广南粤第21385号公证书显示,微信号为的赵美美在2019年期间发布朋友圈内容多为推广宣传名为“电销易”“联络易社交商学院线上直播课”“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等产品,其中多条朋友圈内容为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今天进账应该有五万多”“客户24小时内三次加购”“代理商打了10万过来”“死任务:100万,已完成:90万”等内容,另有多幅转账记录截图。联络易网(www..com)、百度招聘(www.com)等网页显示联络易公司招聘信息,该公司招聘数据分析师、数据科学家、算法工程师、web前段、工程技术负责人、商务专员、销售客服等多个职位。

在二审庭询中,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主张联络易公司开发、销售侵权“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的利润率达到90%;联络易公司主张软件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为13-15%之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联络易公司开发、并与登堂公司共同运营销售“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对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并无异议,双方上诉仅针对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不服,故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联络易公司、登堂公司对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

一、关于联络易公司的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一审起诉请求按照联络易公司、登堂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由联络易公司、登堂公司向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公证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450567元,二审上诉请求改为由联络易公司、登堂公司向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二审请求赔偿的数额较一审有所减少,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一、二审均请求按照联络易公司、登堂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并提交了一系列的证据。经审查,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提交的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可以作为计算联络易公司、登堂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依据,故对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请求按照联络易公司、登堂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予以支持。具体赔偿数额计算如下:

1.关于销售侵权“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的数据。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表明,联络易公司的网站(www..com)宣传截止2019年4月,使用“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注册企业用户数首次突破20000家。联络易公司辩称该数据是对外宣传的夸大数据,并非真实数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实际数据。在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已经对联络易公司的销售数据提出初步证据的情形下,联络易公司未能提交证据反驳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证据,应对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按照每家企业购买一套“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计算,联络易公司销售企业版“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至少20000套,还不包括个人版和增强版。

2.关于“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的销售单价。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提交的(2019)深南证字第18807号公证书中《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报价说明》载明:个人版(含3个授权)980元/年,增加授权300元/年/个;企业版(含10个授权)4980元/年,增强授权450元/年/个;增强版(含10个授权)5980元/年,增加授权550元/年/个。联络易公司辩称该报价与实际销售价格并不一致,实际销售价格有打折,但未提交实际销售价格的证据。在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已经对“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的销售单价提出初步证据的情形下,联络易公司未能提交实际销售价格的证据反驳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证据,应对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主张予以釆信,企业版按照一年一套4980元计算。

3.关于“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的销售利润率。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主张“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系侵权软件,开发成本低,联络易公司开发、销售“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的利润率达到90%,而联络易公司主张软件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为13-15%之间。因本案属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及侵权人的获利边界较为模糊,即便按照联络易公司主张的最低利润率13%计算,联络易公司因不正当竞争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也可以计算为20000套×4980元×13%=1294.8万元。

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开发、运营的微信软件在我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市场影响力,月活跃账户数达11.33亿,“微信及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联络易公司作为软件行业的同业经营者,在明知微信软件具有极高市场知名度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含有“微信”商标的文字组合作为名称及域名;开发、运营、销售“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嵌套在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微信软件中,开发群发信息、机器人快捷回复、多人协作服务、数据统计等功能,增强商业化营销作用,异化微信产品作为社交平台的基本功能,违背了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开发运营微信产品的初衷和宗旨,破坏了微信平台的正常运行秩序。此外,“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实施的技术与微信软件网页端及PC端相互排斥,严重损害微信软件及其服务的安全性及完整性,减少了用户对微信软件网页端及PC端软件的使用及下载量,妨碍了软件的正常运行秩序,对公众的信息数据安全及隐私性具有较大侵害性。联络易公司侵权恶意明显,侵权获利大,损害互联网市场营商环境,属于严重侵权行为,应从重判赔。

诉前所述,联络易公司因不正当竞争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计算为1294.8万元,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仅要求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本院予以全额支持。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在一审就请求按照联络易公司、登堂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并提交了充分的证据,一审法院未以联络易公司、登堂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不妥,且采取酌定赔偿的方式判决联络易公司赔偿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50万元偏低,本院予以纠正。

二、关于登堂公司的赔偿数额

登堂公司与联络易公司签订《联络易业务合作协议》,为联络易公司代理销售“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具体表现为主办运营OK微信管理网(www..net)及其员工通过微信对外宣传推广销售“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指导用户购买或租赁服务器、为用户部署服务器、承诺维护服务器等行为,并以登堂公司的名义与用户签订相关合同、收取相关款项。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对“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的运营,应当认定为该软件的运营者,登堂公司与联络易公司存在共同运营“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的事实,构成共同侵权。

因“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还有其他销售商,故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主张登堂公司参与了“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的全部运营行为,应对联络易公司的赔偿金额承担全部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登堂公司的侵权获利包含在联络易公司的侵权获利之中,应当对联络易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部分连带责任。一审判决登堂公司单独赔偿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联络易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认定侵权准确,但在赔偿数额方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829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厦门联络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以更名、授权、合作、出售后台系统等方式变相运营销售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停止通过破解用户协议的方式实施妨碍微信、破坏微信软件正常运行的行为,立即停止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的运营、销售、宣传、推广、下载等行为;广州登堂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厦门联络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新浪网首页(www.sina.com)以连续十天登载声明的方式向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广州登堂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厦门联络易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829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厦门联络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广州登堂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就其中3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829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广州登堂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四、驳回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5400元,由厦门联络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5400元,广州登堂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就其中25620元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95600元,由厦门联络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5600元,广州登堂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就其中28680元承担连带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韦晓云

审 判 员 刘小鹏

审 判 员 张 姝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冯海青

法官助理 苏泽君

书 记 员 黄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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