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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2刑初883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浙0302刑初883号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9]8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南郊派出所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期间,利用负责办理流动人口暂住登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夏某、吴某、郑某、程某、滕某的请托,为没有实际居住在南郊派出所辖区内的外地人口编造虚假的暂住信息,违规办理虚假暂住登记1328条,用于该些人员在本市机动车注册登记、过户等,并从中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0289.52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家属已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0289.5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夏某、郑某、吴某、程某、滕某、徐某、乔某、沈国汉的证言、扣押清单、手机照片、接受证据清单、虚假暂住信息清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微信交易记录、微信截图、劳动合同书、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花名册、规范文件、证明、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身份证明、被告人郑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人建议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但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四个月的意见偏轻,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20年11月21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退赃款人民币70289.52元及作案工具手机一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翁欣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郭韦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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