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浙0402刑初600号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19〕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某及辩护人王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下半年,身为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公诉部教导员的被告人倪某某作为陈某等8人非法拘禁案的承办检察官,负责该案的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工作,并对侦查及审判活动进行监督。2017年10月,为使陈某受到较轻刑事处罚,陈某的妻子张某通过吴某请托社会人员池某刚(另案处理)帮忙找关系,并提供打点关系所需的资金和香烟。池慎刚受托后通过长兴县人民检察院工勤人员丁某联系倪某某帮忙。
2017年10月的一天下午,丁某邀请并陪同倪某某至池某刚位于长兴县振力大厦14楼的办公室。其间,池某刚在其办公室内请托倪某某给予陈某关照,送给倪某某人民币50000元和5条软版中华牌香烟,合计价值53500元,被告人倪某某予以收受。
案发后,被告人倪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池慎刚、吕韵、丁恒辉、张玲、陈晨、吴金锁、郜家禄等人的证言、干部履历表、公务员考核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聘任文件、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确定黄某等659名同志纳入检察员员额管理的通知、陈某、张某名下建行账户交易明细、派员出庭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现金缴款单、扣押涉案财物移交保管清单、陈某等人非法拘禁案卷宗材料、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倪某某在担任长兴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教导员、员额检察官期间,利用承办案件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53500元,数额较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交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0-110000元。
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请求本院对其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其能退缴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倪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被留置、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
退缴款53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永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严骄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