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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03刑初472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2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浙0503刑初472号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刑诉[2019]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健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受贿罪

2016年9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张某在先后担任南浔派出所、旧馆派出所辅警期间,利用协助民警查处辖区内违法犯罪活动、对涉黄涉赌场所进行检查暗访的职务便利,或同时利用闻某2(另案处理)担任南浔派出所辅警的职务便利,为辖区内多名服务场所经营者谋取利益,从而多次收受经营者所送贿赂。其中伙同闻某2多次共同收受南浔金莎足浴店经营者许某1所送贿赂22000元,单独收受许国华、南浔西湖春天会所经营者邱志军、南浔夏威依桑拿浴场经营者陆荣根、旧馆依尔山浴场经营者高某3、旧馆超市内摆放赌博机人员许某4、南浔西湖春天会所四楼棋牌室经营者施某等人所送贿赂55600元,被告人张某个人共实得67600元。

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018年11月,南浔派出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南浔镇金莎足浴店四楼存在秘密卖淫窝点。同年11月28日,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对该足浴店经营者许某1等人立案侦查,并成立以南浔派出所副所长邵某等人为成员的专案组。2018年12月中旬的一天,邵某安排闻某2调看金莎足浴店附近监控,闻某2凭工作经验判断出公安机关正在调查金莎足浴店,遂将该情况告知张某。张某通知许某1后,许某1又向闻某2确认,随后对足浴店四楼停业一天并遣散卖淫人员。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情节认定、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四百一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22日止(已扣除先行被留置折抵的日期);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向本院退缴的赃款人民币67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金 辉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秦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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