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滥用职权
案号 (2019)苏08刑初7号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9年2月1日以淮检诉刑诉〔2019〕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月进、刘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嵇大勇、赵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至2018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涟水县交通局局长、涟水县副县长和涟水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涟水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涟水县老城区建设和市容市貌提升指挥部指挥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矛盾纠纷协调、项目承接、款项拨付、职务晋升等方面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李某甲、崔某等22人所送财物,合计现金118.1万元、购物卡6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24.1万元。
案件调查期间,陈某某主动全额退缴上述受贿款共计人民币124.1万元。
2013年6月至2014年8月,陈某某在担任涟水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涟水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期间,私营企业淮安世迈科技有限公司以2700余万元的价格购买涟水经济开发区下属国有企业淮安新港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新港电子产业园3、4号厂房。陈某某在涟水经济开发区没有收到购房款,世迈公司不符合办理新港电子产业园3、4号厂房房产证条件的情况下,违规同意并协调将该3、4号厂房房产证直接办给世迈公司,使该3、4号厂房成为世迈公司的资产,后世迈公司因经营不善被宣告破产,上述国有厂房购房款无法收回,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700余万元。
在因涉嫌受贿犯罪被监察机关调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滥用职权犯罪行为。
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陈某某的任职文件、工作分工文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项目款支付凭证、交办函、房产证等书证;证人李某甲、崔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某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滥用职权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其滥用职权犯罪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系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受贿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滥用职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不表异议,对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的定性亦予认可,愿意接受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请求法庭考虑其认罪悔罪态度,对其从轻量刑。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对本案事实、定性没有异议,主要提出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坦白、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多个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请求对陈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事实
2000年至2018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涟水县交通局局长、涟水县副县长和涟水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涟水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涟水县老城区建设和市容市貌提升指挥部指挥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矛盾纠纷协调、项目承接、款项拨付、职务晋升等方面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李某甲、崔某等22人所送财物,合计现金118.1万元、购物卡6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24.1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至2014年,陈某某先后2次收受淮安世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迈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所送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购物卡、人民币20万元,为该公司在银行贷款担保、房产证办理等方面谋取利益。
2.2017年至2018年,陈某某先后5次收受涟水县汉邦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涟水宾馆总经理崔某所送人民币共计17万元,为该公司开发的中央城楼盘项目在矛盾纠纷协调、贷款解押、案件执行、房产证办理以及为崔某在强制措施协调等方面谋取利益。
3.2010年至2014年,陈某某先后2次收受淮安市汇丰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丙所送人民币共计12万元,为该公司在生产经营、案件执行等方面谋取利益。
4.2015年春节后的一天,陈某某在其位于涟洲花园小区家的楼下,收受江苏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所送人民币10万元,为该公司在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
5.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其位于涟洲花园小区家的楼下,收受涟水县涟城镇军民村村支部书记张某丁所送人民币10万元,为张某丁在工程款结算、军民村自来水改造等方面谋取利益。
6.2006年至2016年,陈某某先后2次收受个体户蒋某甲所送人民币共计7万元,为蒋某甲在工程承接、工程款结算、案件执行、矛盾纠纷协调等方面谋取利益。
7.2016年至2018年,陈某某先后6次收受江苏省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沈某乙所送人民币共计7万元,为沈某乙在工程承揽、案件执行、矛盾纠纷协调等方面谋取利益。
8.2011年至2017年,陈某某先后14次收受淮安市拓思达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闻某所送人民币共计5.6万元,为该公司在业务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
9.2015年至2017年,陈某某先后3次收受涟水经济开发区财政审计局副局长梁某所送人民币共计5.5万元,为梁某在职务竞聘、购房退款、土地开发等方面谋取利益。
10.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其位于涟洲花园小区家的楼下,收受个体户王某丁所送人民币5万元,为王某丁丈夫谢某甲开发的红日金城楼盘在矛盾纠纷协调、土地款退还等方面谋取利益。
11.2013年至2015年,陈某某先后2次收受涟水润民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某甲所送人民币共计4万元,为该公司开发的水岸城邦楼盘在第三期工程开工、信访问题调解等方面谋取利益。
12.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其位于涟水县公路站宿舍区的家中,收受涟水中联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己所送人民币3万元,为该公司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
13.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其位于涟水经济开发区的办公室,收受江苏苏美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甲所送人民币2万元,为该公司在企业搬迁贷款担保等方面谋取利益。
14.2015年5月、6月左右的一天,陈某某在其位于县政府大楼的办公室,收受江苏快乐电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为该公司在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审核等方面谋取利益。
15.2016年至2017年,陈某某先后2次收受涟水鑫嘉炉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所送人民币共计2万元,为该公司在落户经营、公司账户解封等方面谋取利益。
16.2001年至2002年,陈某某先后2次收受分别时任涟水县交通局公路站工程队支部书记、涟水县交通局副局长的薛某甲所送人民币1.5万元,为薛某甲在职务晋升方面谋取利益。
17.2000年7月左右的一天,陈某某在其位于涟水县公路站宿舍区的家中,收受时任涟水县交通局公路站副站长薛某乙所送人民币1万元,为薛某乙在职务晋升方面谋取利益。
18.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其位于涟水经济开发区的办公室,收受淮安市新涟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乙所送人民币1万元,为该公司在拨付搬迁费用方面谋取利益。
19.2014年春节前一天,陈某某在其位于县政府大楼的办公室,收受涟水县城管局局长兼公安局副局长姜某所送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购物卡,为姜某在职务晋升方面谋取利益。
20.2014年6、7月左右的一天,陈某某在其位于县政府大楼办公室,收受个体户沈某丙所送人民币1万元,为沈某丙在工程款支付方面谋取利益。
21.2015年8月左右的一天,陈某某在位于涟水县红日大道龙海大酒店旁的洗车店附近,收受涟水县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某乙所送人民币1万元,为王某乙在职务晋升方面谋取利益。
22.2017年中秋节前一天,陈某某在其位于涟洲花园小区的家中,收受涟水县创卫办办公室主任刘某乙所送人民币0.5万元,为刘某乙在职务晋升方面谋取利益。
案件调查期间,陈某某主动全额退出上述受贿款共计人民币124.1万元。
(二)滥用职权部分
2013年6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涟水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涟水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期间,私营企业世迈公司以2700余万元的价格购买涟水经济开发区下属国有企业淮安新港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新港电子产业园3、4号厂房。陈某某在涟水经济开发区没有收到购房款,世迈公司不符合办理新港电子产业园3、4号厂房房产证条件的情况下,违规同意并协调将该3、4号厂房房产证直接办给世迈公司,使该3、4号厂房成为世迈公司名下的资产,后世迈公司因经营不善被宣告破产,上述国有厂房购房款无法收回,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700余万元。
在因涉嫌受贿犯罪被监察机关调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滥用职权事实。
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不表异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还有:证人李某甲、罗某、高某甲、陈某乙、戴某甲、石某、李某甲、崔某、梁某、卜某、张某甲、鲍某、张某乙、李某乙、戴某乙、朱某甲、高某乙、徐某甲、王某甲、张某丙、王某乙、周某甲、笪某某、吉某、顾某甲、李某丙、庞某、谭某、孙某甲、孙某乙、吴某甲、陈某丙、孙某丙、高某丙、张某丁、皇某、左某甲、蒋某甲、翟某、沈某甲、王某丙、柳某、沈某乙、顾某乙、纪某、邵某、闻某、陈某丁、左某乙、郑某、朱某乙、李某丁、于某某、袁某、陈某戊、祁某、韩某、徐某乙、刘某甲、王某丁、张某戊、周某乙、张某己、王某戊、王某己、陈某甲、陈某己、钱某、马某、任某、朱某丙、李某戊、薛某甲、陶某、薛某乙、朱某丁、吴某乙、姜某、朱某戊、杨某、沈某丙、沈某丁、桑某、邱某、毕某、张某庚、刘某乙、左某丙、徐某丙、朱某己、沈某戊、乔某、冯某、蒋某乙、王某庚、徐某丁、姚某、李某己、卢某、王某辛等人的证言,陈某某户籍信息、干部任免审批、审核表、淮安市委、涟水县委、涟水县人大常委会等相关职务任免文件、工作分工文件和档案材料、涟水县委常委会会议记录、涉案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相关银行交易明细、涟水县汉邦置业有限公司相关诉讼和执行材料、涟水县县长办公会议、涟水县信访联席会议关于中央城有关问题的纪要、涟水县中央城问题楼盘汇总表、李某乙笔记本有关中央城问题开会记录及办理154户产权明细、移交崔某执行案件的明细、省委巡视组交办有关涟水中央城的材料、涟水县做强做美“副中心”工作指挥部成立文件、涟水县老城区建设和市容市貌提升指挥部成立的文件及协调中央城项目的材料、涟水县信访局提供的中央城楼盘问题信访情况、王某乙关于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涟水惠泰木业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执行情况说明、涟水县县长办公会关于淮安淮河木业有限公司落户涟水相关事宜会办的会议纪要、淮河木业公司和涟水开发区管委会等产权回购及置换协议书、招商引资合同书、张某丙出具的情况说明、淮安市汇丰木业有限公司和涟水县红窑镇政府补充协议书、淮河木业及惠泰木业在涟水法院诉讼相关材料、涟水润民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水岸城邦项目商谈会议纪要、退场结算协议、涟水润民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意向协议书、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协议书、涟水县信访局关于2015年春节前水岸城邦小区讨要工资的情况说明、陈某某主持的军民村相关事项会议记录、纪要、涟水县关于军民村房屋搬迁等工作的县长办公会会议纪要、涟水县老城区改造指挥部关于军民村安置房项目审计工作的交办单、涟水县老城区建设和市容市貌提升指挥部关于请求拨付军民村相关建设经费的请示、军民村搬迁相关费用记账凭证、军民村委会关于申请资金的报告及陈某某的批示、涟水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军民村墓地搬迁问题的会议纪要、军民村拆迁补偿款付款凭证、雪飞制衣建设项目定点书、雪飞制衣投资相关材料、蒋某甲承做雪飞制衣项目费用的相关票据、许士兵与蒋某甲调解协议书、柳某请托的相关诉讼案件材料、涟水县法院出具的关于柳某请托案件的情况说明、妙通纺织相关厂房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沈某乙相关诉讼材料、刘广红相关刑事案件材料、江苏五建与相关单位之间诉讼材料、涟水县河网中心小学综合楼设计资料、闻某与陈某某之间就相关请托事项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闻某公司为相关企业设计建筑的材料、梁某任职文件、笪某乙住院报销证明、世康嘉园项目在国土局的备案审批材料、世康嘉园土地登记、申请及权属材料、世康嘉园地块审批转让相关材料、梁某购买涟水开发区下属企业开发的别墅及退房的相关材料、涟水县法院执行材料、涟水县土地储备中心关于东峰置业欠款的说明及相关材料、涟水县信访局关于红日金城小区集访的情况说明、东峰置业土地返还及补偿材料、东峰置业获得拨付土地出让金的相关材料、王某丁与谢某甲的结婚证书、涟水润民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水岸城邦项目商谈会议纪要、退场结算协议、涟水润民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意向协议书、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协议书、涟水县信访局关于2015年春节前水岸城邦小区讨要工资的情况说明、关于涟水县中联化工有限公司线路架设情况的说明及相关建设材料、涟水县财政局关于该局与涟水县财富信用担保公司关系的情况说明、江苏苏美食品有限公司从中国银行涟水支行、江苏银行淮安分行贷款各500万元的主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陈某甲从苏州银行涟水支行贷款900万元的主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涟水经济开发区财税局拨付搬迁费用的记账凭证、涟水开发区与陈某甲相关产权回收及土地置换协议、江苏省经信委关于企业自愿申请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审核的通知、关于促进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相关文件、任某及涟水鑫嘉炉窑有限公司在涟水法院的相关诉讼执行材料、薛某甲简历和任职材料、涟水县委组织部关于薛某乙基本情况表、涟水县交通局党委关于薛某乙任免职务的情况说明、关于薛某乙任公路站副站长的通知、关于薛某乙任收费站副站长的会议记录及通知、涟水县公路站关于薛某乙聘任职务的通知、涟水经济开发区与淮安市新涟纺织有限公司《产权回收及土地置换协议书》、政府补偿资金记账凭证、涟水县委常委会干部调整会议记录及调整方案、提拔人员情况、涟水县委关于姜某任县城管局局长的通知、涟水县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涟水开发区张码、桃柳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工程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沈某丙承包该工程的内部合同相关记账凭证等材料、涟水县委组织部关于王某乙任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的通知、涟水县法院关于王某乙2014年9月至2016年1月主持执行局工作的证明、涟水县编办关于刘某乙系涟水县保滩镇计生服务站事业编制人员的证明、涟水县卫计委关于刘某乙借用至县创卫办工作的会议记录、涟水县委办关于陈某某任县创建省级卫生县城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的通知、世迈公司招商引资合同、补充合同、涟水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新港公司等的情况说明、世迈公司向新港公司借资用于增资的材料、银行借款合同、涟水开发区领导班子研究世迈公司事项的会议记录、新港电子产业园1-6号厂房规划、建设材料、新港电子产业园3、4号厂房土地出让款资料、办理土地证档案、陈某某及王某庚个人会议记录、世迈公司办理规划许可证档案、施工许可证档案、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资料、产权证档案、涟水开发区管委会关于移交3、4号厂房房产证、土地证的情况说明、移交3、4号厂房房产证、土地证手续、涟水开发区未收到购房款情况说明、新港公司未收到购房款情况说明、涟水开发区债权确认情况说明、涟水开发区债权转让协议情况说明及附件、涟水法院关于涟水开发区在世迈公司破产案中享有债权的情况说明、世迈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新港公司与世迈公司反担保合同、浦发银行、苏州银行就世迈公司到期贷款情况向市委市政府的紧急报告、新港公司与清涟公司为世迈公司代偿银行贷款资料、新港公司代发世迈公司工人工资资料、清涟公司、苏州银行涟水支行与世迈公司债权转让协议、3、4号厂房拍卖情况资料、新港公司、清涟公司优先受偿资料、世迈公司破产案相关材料、新港公司、清涟公司对世迈公司债权确认资料、新港公司建设电子产业园账务明细、李某甲、罗某、石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事案件一审卷宗材料等书证,以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某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某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罪行,其受贿犯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滥用职权罪行,其滥用职权犯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系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退出受贿犯罪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陈某某有多个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请求对陈某某从宽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2023年4月7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某退出的受贿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124.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时恒支
审判员 徐 燕
审判员 王广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印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