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黑0805刑初6号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以佳东检诉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被告人姚某某任兴电社区居委会主任期间,在办理低保户高巍巍廉租房申请的过程中,向高巍巍的母亲薛某索要好处费人民币3万元。2015年7月,薛某在姚某某办公室将3万元交给姚某某。2015年10月,姚某某与丈夫刘某1商议后将3万元返还给薛某的丈夫高某1。2016年10月,高巍巍通过正常申请程序获得廉租房一套。被告人姚某某于2018年5月3日被佳木斯市东风区监察委员会通知到案。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构成受贿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三百八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姚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被告人姚某某任兴电社区居委会主任期间,在给高巍巍办理廉租房过程中向高巍巍的母亲薛某索要3万元。2015年7月,薛某在兴电社区姚某某办公室将3万元交给姚某某,姚某某利用向建国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报送廉租房申请轮候表的机会,将高巍巍申请廉租房的时间提前,经逐级审批,高巍巍取得2015年度廉租房配租资格。薛某的丈夫高某1在吃饭时与姚某某的丈夫刘某1偶然提及办理廉租房过程中送给姚某某3万元一事,刘某1回家后向姚某某询问此事后认为不妥,2015年10月2日,刘某1与姚某某将收取的3万元返还给高某1。2016年10月,高巍巍通过摇号获得廉租房一处。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并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姚某某供述,2015年6月,其任兴电社区居委会主任期间,以为低保户高巍巍办理廉租房为由,向高巍巍的母亲薛某索要3万元。2015年10月,由丈夫刘某1将3万元返还给薛某的丈夫高某1。
2、证人薛某证言,证实2017年6月,姚某某在为高巍巍办理廉租房申请时,向其索要3万元。2015年7月,其将3万元现金送到姚某某的办公室,姚某某收下了。后听其丈夫高某1说姚某某已返还3万元。
3、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薛某的丈夫高某1曾在吃饭时提及姚某某向薛某索要3万元用于办理高巍巍的廉租房,2015年10月,姚某某和刘某1将3万元返还给高某1。
4、证人高某1证言,证实2015年6月,薛某说姚某某给高巍巍办廉租房要3万元,当时家里没钱,其向弟妹刘某2借了3万元,让薛某送给姚某某。2015年10月,姚某某把3万元返还给高某1。
5、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2015年6月,高某1来到弟弟李和家向弟妹刘某2借3万元。2015年10月,高某1将3万元归还。
6、还款收据证实姚某某的丈夫刘某1已于2015年10月2日将3万元返还给高某1。
7、证人刘某3证言,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姚某某任兴电社区居委会主任的身份及廉租房审批的具体流程。
8、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档案载明高巍巍申请廉租房的手续。
9、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姚某某于2018年5月3日被东风区监察委员会通知到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任居委会主任期间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扶贫事项,利用职权便利,索取请托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在案发前主动退还所收受的钱款,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丛杰
人民陪审员 高冬梅
人民陪审员 袁莉旻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曹利
书记员孙梅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