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8)黑0502刑初134号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双尖检刑诉〔2018〕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某犯受贿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期间,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两次补充侦查。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晓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某某及其辩护人白晓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份开始,双鸭山市开始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双鸭山市正大化工厂下设的双鸭山市正大化工厂劳动服务公司作为参改单位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纪某某作为原正大化工厂的企业留守负责人负责原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人员参改并轨、退休等工作,马某某(另案处理)作为原正大化工厂的留守人员负责原企业的企业制表、报表等工作,在此次活动中,负责对正大化工厂劳动服务公司参加改革的主体身份进行审核上报,并对参加改革的大集体职工身份进行认定;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纪某某伙同马某某利用二人的职务之便,与宁某某(另案处理)等中间人商定,以每人2000元-5000元不等的价格将不符合参改条件的人员添加到正大化工厂劳动服务公司进行参改,通过中间人宁某某介绍帮助不符合参改条件的91人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并收取好处费共计29万元,分给马某某20万,自己留8万元,支付马某某工资1万元;通过中间人宋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帮助不符合参改条件的21人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并收取好处费共计8.8万元;通过中间人马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帮助不符合参改条件5人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并收取好处费共计1.5万元;通过中间人李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帮助不符合参改条件108人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并收取好处费共计38.75万元;综上,被告人纪某某共收受他人好处费78.05万元,在办理厂办大集体改革过程中花费22万元,分给马某某20万元,纪某某实际分得赃款36.05万元。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了指控被告人纪某某犯有受贿罪的书证、证人证言等有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纪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纪某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向本院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纪某某对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有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没有异议,但认为其于2004年与就业局签署过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属于下岗职工,应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本想去自首,但还没等去自首,就被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找到了,依法应被认定为自首。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纪某某积极主动上缴全部赃款,具有自首情节,其没有向他人索取好处费,均是事后收受他人的财物,主观恶性较小,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其自愿认罪,没有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希望法院判处纪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原双鸭山市正大化工厂系国有企业,该厂改制后名称为双鸭山市仁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市正大化工厂是双鸭山市正大化工厂劳动服务公司的主办单位。被告人纪某某在企业改制后一直担任双鸭山市仁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留守负责人,负责原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人员参改并轨、退休等工作,马某某系双鸭山市仁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留守人员,负责原企业的制表、报表等工作。被告人纪某某与马某某由双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其发放工资。2015年下半年开始,双鸭山市进行了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双鸭山市正大化工厂劳动服务公司参加了此次改革。在此次改革过程中,被告人纪某某与马某某代表原国有企业行使的职权包括对双鸭山正大化工厂劳动服务公司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主体身份进行审核上报及对拟参加改革的大集体职工进行身份认定。在改革期间,被告人纪某某伙同马某某陆续接受亲戚、朋友等人的请托为不具有双鸭山市正大化工厂劳动服务公司职工身份、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人员在双鸭山市正大化工厂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参加改革;其中,被告人纪某某与宁某某是朋友,纪某某伙同马某某为经中间人宁某某介绍的人员包括张某、张某某、朱某某、梁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朱某某、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刘某、宋某某、郝某某、范某某、邹某某、邹某某、赵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刘某某、那某某、黄某、惠某某、姜某某、程某某、于某某、都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麻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洪某、王某某、王某某、武某某、梁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刘某、王某、张某某、郑某、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费某某、王某某、于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何某某、李某、张某某、常某、刘某某、刘某某、马某某、解某某、代某某、徐某某、闫某某、张某某、张某某、黄某某、蒋某某、关某某、白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矫某某、陈某、姜某某及田某某在内的共计81人在双鸭山市正大化工厂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参加大集体改革,并使这些人员通过了审核,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上述81人除了关某某等个别人员外,其余每人分别拿了4000元至40000元不等的好处费共计1385500元,这些人员把好处费直接或者间接通过中间人交给了宁某某,宁某某交给纪某某和马某某共计29万元好处费,被告人马某某实际分得20万元,纪某某实际分得9万元,纪某某从这9万元中拿出1万元用于支付马某某的工资;马某某接受李某某、屠某某二人的请托,伙同被告人纪某某为这二人在双鸭山市正大化工厂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参加大集体改革,并使这二人领取了经济补偿金,被告人马某某收受李某某给其的好处费共计3000元,收受屠某某给其的好处费共计4000元;被告人马某某接受高某某的请托,伙同纪某某为高某某办理参加改革,高某某给纪某某30000元钱好处费,纪某某分给马某某5000元,自己留取5000元,之后,纪某某找到宁某某,让宁某某帮高某某找人办理假的大集体职工档案,并给宁某某20000元钱,之后,马某某与纪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使高某某在双鸭山市正大化工厂劳动服务公司参加了改革,领取了经济补偿金。
闫某某、胡某某、孟某某、孟某某、徐某某、徐某某、张某及宋某某共计8人直接或者通过中间人找被告人纪某某办理假的大集体职工档案或参加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纪某某沟通联系宁某某为上述人员中没有工作档案的人员办理假的厂办大集体职工档案,之后,纪某某、马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使上述8人在双鸭山市正大化工厂劳动服务公司参加了改革,领取了经济补偿金。闫某某等8人除了宋某某是纪某某为其垫付了20000元外,其余每人分别交给纪某某5000元至35000元不等的好处费,共计17.5万元,其中除纪某某收取张某的好处费5000元及从闫某某的好处费中留取15000元外,纪某某把收到的其余好处费15.5万元交给了宁某某。
被告人马某某曾在发展煤矿工作,温某某是被告人马某某在发展煤矿的同事,2016年,温某某找到马某某,让马某某为其老婶刘某某及其邻居冯某某办理假的大集体职工档案及参加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马某某告诉温某某让刘某某及冯某某每人准备40000元钱,刘某某及冯某某同意后,马某某沟通联系纪某某,在纪某某承诺办理后,冯某某给纪某某40000元好处费,刘某某的丈夫温某某替刘某某给纪某某40000元好处费,纪某某从中分给马某某10000元钱,自己留取10000元钱,之后,纪某某找到宁某某,让宁某某帮忙为刘某某及冯某某找人办理假的大集体职工档案及参加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宁某某同意后,纪某某将剩余的60000元钱交给了宁某某,宁某某找到时任双鸭山市档案局利用科科长杨某,杨某利用其具有出具查档手续等职务之便,为刘某某、冯某某制作了能够证明大集体工作关系的假的职工档案;宁某某按照每人5000元钱好处费的标准给杨某送钱,刘某某及冯某某在双鸭山市白酒厂服务公司香槟饮料厂参加了改革,领取了经济补偿金。
被告人纪某某与宋某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纪某某陆续与宋某某通谋为不具有双鸭山市正大化工厂劳动服务公司大集体职工身份、不符合参加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人员包括张某某、张某某、齐某、刘某某、赵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孙某某、郭某、孙某某、范某、李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陈某某、谢某某、吴某某、程某某及陈某某共计21人办理参加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宋某某陆续联系这21人,并向其表示办理参加改革需要费用,这些人员向宋某某表示其想参加改革后,将其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交给宋某某,宋某某交给纪某某后,纪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使上述21人在双鸭山市正大化工厂劳动服务公司参加了改革,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这21人通过宋某某给纪某某拿了3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好处费,共计8.8万元。
被告人纪某某通过朋友认识的李某某。2016年至2017年期间,不具有双鸭山市正大化工厂劳动服务公司职工身份、不符合参加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人员包括王某某、马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徐某、李某某、吴某某、周某某、贾某某、杨某某、范某某、代某某、蔡某某、杨某某、关某某、杨某、范某某、温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景某某、胡某某、于某某、张某某、弭某某、周某某、卢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沈某某、范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关某某、牟某某、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孟某某、王某某、邵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刘某某、葛某某、王某、付某某、李某某、金某某、关某某、杨某某、韩某某、秦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祝某某、石某、孙某某、李某某、董某某、武某某、田某某、冷某某、于某某、刘某、胡某某、田某某、王某某、许某某、潘某、赵某某、温某某、杨某某、王某、车某、朱某某、樊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刘某、单某、李某某、孙某某、胡某某、王某某、范某某、李某、王某某、胡某某、欧某某、赵某某、高某某、胡某某、沙某某及杨某某共计99人与李某某联系办理参加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之后,李某某陆续沟通联系纪某某为上述人员办理,纪某某利用其职务之便,使这些人员在双鸭山市正大化工厂劳动服务公司参加了改革,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这些人员每人分别直接或者通过李某某给纪某某拿了2000元至5500元不等的好处费,共计38.25万元。
综上,被告人纪某某受贿数额共计76.55万元,其违法所得共计55.55万元。被告人纪某某上缴违法所得共计36.05万元。
2018年3月7日,被告人纪某某被双鸭山市尖山区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尖山区益寿家园传讯到双鸭山市检察院办案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双鸭山市尖山区监察委员会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3月7日,被告人纪某某在尖山区益寿家园被双鸭山市尖山区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传讯到双鸭山市检察院办案区的事实;
2、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罚没款收据)、中国银行双鸭山尖山支行交易流水明细、中国银行双鸭山煤城支行交易流水明细证实,被告人纪某某返赃共计人民币360,500.00元的事实;
3、双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说明证实,正大化工厂参加了双鸭山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被告人纪某某与马某某负责该企业申报中的职工身份确认及其他相应工作的事实;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双鸭山市正大化工厂属于国有企业,双鸭山市正大化工厂劳动服务公司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事实;
5、胡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入账汇款业务凭单证实,汇款人胡某某于2017年2月27日向宋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XX中汇款5500元钱的事实;
6、李某某的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入账汇款业务凭单证实,汇款人李某某于2017年2月28日向宋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XX中汇款16000元钱的事实;
7、2016年9月12日的友谊农村商业银行存/取款凭条(回单)证实,李某某名下的卡号为XX的银行卡中共存入10000元钱的事实;
8、2016年8月21日的友谊农村商业银行存/取款凭条(回单)证实,李某某名下的卡号为XX的银行卡中共存入6500元钱的事实;
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红兴隆支行汇款凭证证实,汇款人周某某于2016年6月21日向纪某某名下账号为XX的银行卡内16500元钱的事实;
10、刘某某的入账汇款凭单证实,汇款人刘某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宋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XX中汇款5500元钱的事实;
11、李某某的入账汇款凭单证实,汇款人李某某于2016年6月21日向宋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XX中汇款5000元钱的事实;
12、胡某某的入账汇款凭单证实,汇款人胡某某于2016年6月21日向宋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XX中汇款5500元钱的事实;
13、麦某某的入账汇款凭单证实,汇款人麦某某于2016年6月21日向宋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XX中汇款2500元钱的事实;
14、田某某的入账汇款业务凭单证实,汇款人田某某于2017年2月28日向宋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XX中汇款5000元钱的事实;
15、张某某的入账汇款业务凭单证实,汇款人张某某于2017年2月28日向宋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XX中汇款5500元钱的事实;
16、石某的入账汇款业务凭单证实,汇款人石某于2017年3月3日向宋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XX中汇款7500元钱的事实;
17、刘某某的入账汇款凭单证实,汇款人刘某某于2015年6月22日向杨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XX中汇款57000元钱的事实;
18、关某某的入账汇款凭单证实,汇款人关某某于2015年6月22日向杨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XX中汇款38000元钱的事实;
19、李某某的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存/取款凭条证实,李某某于2016年8月20日向李某某名下的卡号为XX的银行卡中共存入10000元钱的事实;
20、刘某某的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存/取款凭条证实,刘某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李某某名下的卡号为XX的银行卡中共存入7500元钱的事实;
21、王某某的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存/取款凭条证实,王某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李某某名下的卡号为XX的银行卡中共存入5500元钱的事实;
22、董某某的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存/取款凭条证实,董某某于2016年8月14日向李某某名下的卡号为XX的银行卡中共存入2500元钱的事实;
23、温某某的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存/取款凭条证实,温某某于2016年8月21日向李某某名下的卡号为XX的银行卡中共存入5500元钱的事实;
24、史某某的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存/取款凭条证实,史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李某某名下的卡号为XX的银行卡中共存入2500元钱的事实;
25、李某某的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存/取款凭条证实,李某某于2016年9月3日向卡号为XX的银行卡中存入26500元钱,于2016年9月6日向该银行卡中存入40000元钱,于2016年7月21日向该银行卡中存入20000元钱,于2016年7月24日向该银行卡中存入20000元钱的事实;
26、李某的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存/取款凭条证实,李某于2016年9月4日向李某某名下的卡号为XX的银行卡中共存入10000元钱的事实;
27、王某某的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存/取款凭条证实,王某某于2016年8月20日向李某某名下的卡号为XX的银行卡中共存入10000元钱的事实;
28、欧某某的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存/取款凭条证实,欧某某于2016年8月20日向李某某名下的卡号为XX的银行卡中共存入10000元钱的事实;
29、于某某的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存/取款凭条证实,于某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李某某名下的卡号为XX的银行卡中共存入5500元钱的事实;
30、温某某的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存/取款凭条证实,温某某向李某某名下的卡号为XX的银行卡中共存入5500元钱的事实;
31、赵某某的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存/取款凭条证实,赵某某于2016年10月4日向李某某名下的卡号为XX的银行卡中共存入12500元钱的事实;
32、于某某的友谊农村商业银行存/取款凭条证实,于某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李某某名下的卡号为XX的银行卡中共存入2500元钱的事实;
33、孟某某的友谊农村商业银行存/取款凭条证实,孟某某于2016年9月12日向李某某名下的卡号为XX的银行卡中共存入9000元钱的事实;
34、毛某某的友谊农村商业银行存/取款凭条证实,毛某某于2016年8月21日向李某某名下的卡号为XX的银行卡中共存入6500元钱的事实;
35、蔡某某的友谊农村商业银行存/取款凭条证实,蔡某某于2016年9月12日向李某某名下的卡号为XX的银行卡中共存入1000元钱的事实;
36、朱某某的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存/取款凭条证实,朱某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李某某名下的卡号为XX的银行卡中共存入5500元钱的事实;
37、刘某的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存/取款凭条证实,刘某于2016年8月21日向李某某名下的卡号为XX的银行卡中共存入2500元钱的事实;
38、武某某的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存/取款凭条证实,武某某于2016年8月20日向李某某名下的卡号为XX的银行卡中共存入2500元钱的事实;
39、王某某的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存/取款凭条证实,王某某于2016年9月9日向李某某名下的卡号为XX的银行卡中共存入2500元钱的事实;
40、都某某的友谊农村商业银行存/取款凭条证实,都某某于2016年8月14日向李某某名下的卡号为XX的银行卡中共存入8500元钱的事实;
41、李某某的友谊农村商业银行存/取款凭条证实,李某某于2016年8月20日向李某某名下的卡号为XX的银行卡中共存入10000元钱的事实;
42、樊某某的友谊农村商业银行存/取款凭条证实,樊某某于2016年8月20日向李某某名下的卡号为XX的银行卡中共存入5500元钱的事实;
43、杨某的友谊农村商业银行存/取款凭条证实,杨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李某某名下的卡号为XX的银行卡中共存入3000元钱的事实;
44、刘某某的友谊农村商业银行存/取款凭条证实,刘某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李某某名下的卡号为XX的银行卡中共存入2000元钱的事实;
45、双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情况说明、双鸭山市化学工业公司文件、纪某某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及纪某某干部任免呈报表证实,原双鸭山市正大化工厂系国有企业,该厂是参改单位正大化工厂劳动服务公司的主办单位,纪某某是原正大化工厂改制企业仁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在企业改制后一直担任原企业的留守负责人,负责原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人员参改并轨、退休等工作,马某某是该企业的会计,系留守人员,负责原企业的制表、报表等工作,在此次厂办大集体改革过程中,该二人代表原国有企业行使的职权包括对原双鸭山正大化工厂劳动服务公司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主体身份进行审核上报及对参加改革的大集体职工进行身份认定,纪某某与马某某作为留守人员期间,由工信委代原企业从2009年发放该二人工资的事实;
46、双鸭山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及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证实,2015年下半年,双鸭山市启动进行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在双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属、市直及县区所属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大集体企业,均可纳入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范围,厂办大集体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首先要清理确定职工劳动关系,与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改革过程中,严禁将非厂办集体企业职工纳入到厂办大集体企业参与改革,严禁在档案关系上做手脚,私造假档案,严禁企业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职工收取费用及改革政策、程序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47、双鸭山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情况说明证实,《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认定及经济补偿金情况明细表》中所列人员全部参加了厂办大集体改革,表中所列的补偿金已经全部按照表中数额存入个人银行卡,白酒厂服务公司香槟饮料厂和仁和化工有限公司参改职工已经全部领取了银行卡,矿山电器厂有7名职工尚未领取银行卡,这7名职工包括关某某、金某某、李伟、闫某某、左某某、卜某某、刘某某的事实;
48、双鸭山市档案局保管一室情况说明证实,双鸭山市尖山区监察委员会在我局利用科调取的双鸭山市档案馆馆藏工人录用存根影印件及工人录用审批汇总表影印件共计98页,与我室保管的档案原件相符的事实;
49、集体所有制工人录取汇总表、集体所有制固定工人录取证存根、劳动合同制工人录用证存根、转集体所有制工人录取登记汇总表、合同制工人录用审批汇总表、工人录取登记汇总表、双鸭山市档案局技术科情况说明(一)至(四)及查询表(一)至(四)证实,根据录用证编号查询,工人录用存根或者汇总表中体现的洪某、睢某某、杨某某、矫某某、李某某、贾某某、李某某、韩某某、赵某某、历某某、闫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高某某、邹某某、韩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郝某某、范某某、邹某某、高某某、惠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常某、刘某某、路某某、徐某某、胡某某、罗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韩某某、宫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姜某某、于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宋某某、费某某、刘某、刘某某、蒋某某、陈某、李某某、邹某某、梁某某、刘某某、席某某、代某某、王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都某某、李某某、肖某、付某某、赵某某、闫某某、张某某、徐某某、杨某、孟某某、孟某某、姜某某、刘某、闫某某、徐某某、程某某、张某某、白某某、刘某某、井某某、徐某某、孙某某、王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刘某、季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郝某某、刘某某、孟某某、常某某、李某某、吴某、刘某某、冯某某、贾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史某某、曲某某、史某某、祖某某、付某某、马某某、彭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赵某、张某某、王某某、石某某、王某某、宫某某、段某某、薛某某、韩某某、郭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朱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刘某某、黄某、范某某、于某某、赵某某、苏某、刘某某、陈某某、高某某、张某某、崔某某、尤某某、张某、王某某、邵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任某某、张某某、孟某某、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崔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林某、杨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冯某、魏某某、赵某、张某某、于某某、金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焦某某、宋某某、王某某、左某某、何某某、莉某某、曹某某、高某某、曹某某、曲某某、李某某、潘某某、金某某、赵某某、郑某某、艾某某、张某某、施某某、刘某、张某某、姜某、潘某某、范某某、陈某、鞠某某、姚某、董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蔡某某、彭某某、薛某某、徐某某、马某某、姜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于某某、张某某、宗某某、徐某某、王某某、杨某、郑某某、刘某某、穆某某、程某某、胡某某、曲某某、嵇某某的姓名及所属单位与双鸭山市档案局技术科根据录用证编号在数据库检索出的姓名及所属单位不一致,工人录用存根或者汇总表中体现的王某某、曹某某、周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王某、刘某某、史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邵某某、栾某某、王某某、蒋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的档案信息,双鸭山市档案局技术科根据录用证编号在数据库中未检索出相关档案信息,上述人员的档案信息内容不真实的事实;
50、《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认定及经济补偿金情况明细表》证实,张某、张某某、朱某某、梁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朱某某、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刘某、宋某某、郝某某、范某某、邹某某、邹某某、赵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刘某某、那某某、黄某、惠某某、姜某某、程某某、于某某、都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麻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洪某、王某某、王某某、武某某、梁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刘某、王某、张某某、郑某、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费某某、王某某、于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何某某、李某、张某某、常某、刘某某、刘某某、马某某、解某某、代某某、徐某某、闫某某、张某某、张某某、黄某某、蒋某某、关某某、白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矫某某、陈某、姜某某、田某某、李某某、屠某某、高某某、张某某、张某某、齐某、刘某某、赵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孙某某、郭某、孙某某、范某、李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陈某某、谢某某、吴某某、程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徐某、李某某、吴某某、周某某、贾某某、杨某某、范某某、代某某、蔡某某、杨某某、关某某、杨某、范某某、温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景某某、胡某某、于某某、张某某、弭某某、周某某、卢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沈某某、范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关某某、牟某某、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孟某某、王某某、邵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刘某某、葛某某、王某、付某某、李某某、金某某、关某某、杨某某、韩某某、秦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祝某某、石某、孙某某、李某某、董某某、武某某、田某某、冷某某、于某某、刘某、胡某某、田某某、王某某、许某某、潘某、赵某某、温某某、杨某某、王某、车某、朱某某、樊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刘某、单某、李某某、孙某某、胡某某、王某某、范某某、李某、王某某、胡某某、欧某某、赵某某、高某某、胡某某、沙某某及杨某某均在双鸭山市正大化工厂劳动服务公司参加了大集体改革,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刘某某及冯某某在双鸭山市白酒厂服务公司香槟饮料厂参加了改革,领取了经济补偿金;被告人纪某某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事实;
51、双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工资发放明细表证实,2014年12月份至2017年9月份,被告人纪某某与马某某领取工资情况的事实;
52、宋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宋某某要张某某等15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的事实;
53、李某某名下银行卡简易明细账查询单证实,李某某名下卡号为XX的银行卡的存取款情况的事实;
54、宋某某名下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证实,宋某某名下卡号为XX的银行卡交易情况的事实;
55、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上半年,李某某打电话对我说厂办大集体改革要给补偿金,想要得到补偿金得拿2500元钱好处费,并告诉我说把钱汇到杨某某的邮政储蓄的银行卡里,第二天,我把钱汇过去了,大概是2016年下半年,我领取了5000多元的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07、08年的时候,李某某帮忙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之前没有工作,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5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在二零零几年的时候,我通过李某某把工作关系落到了正大(仁和)化工厂,在2015年年初的时候,我想办理在正大(仁和)化工厂直接退休,我通过李某某联系的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厂长纪某某,他跟我说办理退休需要57000元钱,2015年6月22日,我把57000元钱汇到了李某某丈夫杨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里了,李某某把该笔钱汇给了纪某某的爱人宋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之后,我一直等消息,大约在2016年的6、7月份的一天,李某某告诉我说厂办大集体改革补偿金的事情,她说需要5000元钱好处费,这钱从之前给纪厂长办理退休的57000元钱里面扣,不用我拿现金了,我同意了,大约是2016年12月份,我领取了11000多元的补偿金,我从大约07、08年开始办理工作关系到工作关系落到正大(仁和)化工厂都是通过李某某帮助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之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57、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6、7月份,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厂办大集体改革可以得到补偿金,想办的话得拿5500元钱,并把正大(仁和)化工厂厂长纪某某的爱人宋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的账号告诉了我,该卡号为XX,第二天早上8、9点钟,我就把5500元钱汇到了这个账号里了,大概是2016年冬天,我领取了14000多元的补偿金,我从07、08年开始办理工作档案关系到工作关系落到正大(仁和)化工厂都是李某某帮我联系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58、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6、7月份,李某某给我打电话通知我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可以得到补偿金的事情,她告诉我说需要拿5500元钱好处费给正大(仁和)化工厂的纪厂长,李某某把纪厂长的电话号码告诉了我,当天,我就将5500元钱交给了纪厂长,大约是2016年年末,我领取了14000多元的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李某某帮助联系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59、证人景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8月份左右,李某某给我打电话通知我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可以得到补偿金的事情,她告诉我说需要拿5000元钱好处费给正大(仁和)化工厂的纪厂长,并告诉我纪厂长的电话号码和名为李某某的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号,让我联系纪厂长,纪厂长跟我说他都安排给李某某了,我到李某某家里,她告诉我说把钱汇到李某某的银行卡里就行,李某某也到了李某某家里,我把我的5000元钱交给了李某某让她帮我汇钱,2017年3、4月份,我领取了14000多元的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李某某帮助联系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60、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的夏天,李某某给我打电话通知我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补偿金的事情,她告诉我说需要拿4000元钱给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厂长纪某某,并告诉我纪厂长的电话号码,我给纪厂长打电话确认了这个事情,第二天,我按照纪厂长的要求把4000元钱现金交给了李某某,大约是2016年年末,我领取了11000多元的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李某某帮助联系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61、证人金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7、8月份,我给李某某打电话说我想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李某某说她跟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厂长纪某某沟通一下,过了一会儿,李某某给我回话说让我拿着5500元钱好处费及相关票据去找纪厂长,之后,我把5500元钱现金和票据等材料交给了纪厂长,2016年11、12月份左右,我领取了14000多元的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李某某帮助联系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6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春天,李某某给我打电话对我说厂办大集体并轨要给一部分补偿,想要得到补偿得拿5500元钱,让我拿着钱与仁和化工厂的纪厂长联系,她把纪厂长的电话号码告诉了我,我跟纪厂长联系后,把钱、养老金票据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纪厂长,大概是2016年下半年,我媳妇刘某某领取了大约13000元左右的补偿金,刘某某不是原始职工,她的工作关系是我找李某某帮忙办理进入仁和化工厂的,她不符合领取厂办大集体改革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63、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7日,刘某某接到给我们办理工作关系的李姐电话说我们三个人每人拿2500元钱好处费可以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取补偿金,我和吴某某把我们每人拿的2500元钱交给了刘某某,刘某某给一个名叫李某某的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里共计汇了7500元钱,汇款日期是2016年7月28日,大概是2016年下半年,我领取了大概5000元左右的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李某某给办理的,我之前一直给别人打工,没有正式工作,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6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某与我姐姐刘某某是同学,2016年春天,李某某到我姐家饭店吃饭时问我有没有工作,她说现在正大(仁和)化工厂招工,我要是想办理,她给我办,我说我们店里还有两位店员吴某某、徐某也没有工作,能不能一起办理,她说行,2016年7月份,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我们三个人每人拿2500元钱,并告诉我一个银行卡的卡号,让我把钱汇到这个卡里,吴某某和徐某每人拿了2500元钱交给了我,2016年7月28日,我到农村信用社共计汇款7500元钱,我参加了厂办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7575元的补偿金的事实;
6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某通知我关于办理厂办大集体改革补偿金一事,她告诉我说得拿3000元钱好处费,让我与纪厂长联系,我给纪厂长打了电话,大概是2016年6、7月份,他安排人把我的3000元钱拿走了,2016年年末,我领取了10000元零点的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我找李某某帮我办理的事实;
66、证人牟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6月份左右,我的弟妹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厂办大集体改革要给补偿金,想得到补偿金需要给厂长拿5500元钱,我说行,并让她把钱先帮我垫上,大约在2016年11月份左右,我领取了14000多元的补偿金,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的工作关系和参加改革领取补偿金的事情都是张某某帮我联系办理的,我之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6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牟某某是我爱人的亲姐姐,2016年6月中旬,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厂办大集体改革要给补偿金,想得到补偿金得给纪某某拿5500元钱,并告诉我纪某某的电话号码让我自己联系,我通知了牟某某,她同意了,并让我一手办理,2016年6月21日,我和范某某每人拿了5500元钱交给了周某某,加上周某某的5500元钱,用周某某的名共计给纪某某汇了16500元钱,2016年下半年,牟某某领取了14000元左右的补偿金,牟某某是通过我找李某某办理进入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她不是该厂的原始职工,她不符合领取厂办大集体改革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68、证人温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至2010年期间,我是通过李某某办理的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工作关系,2016年上半年,李某某给我打电话告诉我说现在办理厂办大集体改革补偿金的事情,并告诉我说如果想办理,需要给正大(仁和)化工厂的纪厂长拿5500元钱的好处费,并告诉我纪厂长的爱人宋某某的银行卡卡号,该卡号为XX,第二天,我将5500元钱汇到了这个银行卡里,大概是2016年下半年,我领取了11000多元的补偿金,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是通过李某某把工作关系办到该厂的,我之前没有工作,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69、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某是我的丈夫,大约在2016年的夏天,李某某给我打电话通知我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补偿金的事情,让我和李某某每人拿5500元钱好处费给纪厂长送去,我同意了,第二天,我和我丈夫共计给纪厂长10000元钱现金,大约是2016年冬季,我和我丈夫每人领取了14000多元的补偿金,我们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大约是2007年开始办理工作关系,办理工作关系和把工作关系落到该厂都是通过李某某帮助办理的,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们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70、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的9月份前后,李某某给我打电话通知我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补偿金的事情,她告诉我需要5000元钱好处费给纪厂长,第二天,我就把5000元钱现金交给了李某某,大约是2016年12月份,我领取了11000多元的补偿金,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大约是2005年开始办理工作关系,办理工作关系和把工作关系落到该厂都是通过李某某帮助办理的,我在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71、证人代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6、7月份的时候,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厂办大集体改革可以得到补偿金,,想办理的话得拿5500元钱,并告诉我正大(仁和)化工厂厂长纪某某的爱人宋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账号,让我把钱汇到该账号里,当天,我就把5500元钱汇到了这个账号里,大概是2016年的冬天,我领取了14000多元的补偿金,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2006年左右,我开始办理工作档案关系,办理工作关系和把工作关系落到该厂都是李某某帮助联系办理的,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7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的夏天,李某某给我打电话通知我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补偿金的事情,她告诉我说需要3000元钱好处费给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厂长纪某某,当天,我就把3000元钱现金送到了李某某家里,大约是2016年年末,我领取了14000多元的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李某某帮助联系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7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8月份左右,李某某打电话通知我去她家说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补偿金的事情,我在李某某家时,欧某某也来了,她也是办这个事情的,李某某跟我们说需要每人拿5000元钱好处费给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厂长纪某某,并告诉我俩一个名为李某某的银行卡号,让我俩把钱汇到该银行卡里,我把我的5000元钱现金交给了欧某某,让她帮我把钱汇过去,2017年3、4月份,我领取了14000多元的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李某某帮助联系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74、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事是我爱人刁某某找朋友办理的,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刁某某跟我说她的朋友通知她说厂办大集体改革要给一部分补偿金,想要得到补偿金得拿5500元钱好处费给正大(仁和)化工厂的纪厂长,我说行,第二天,她就拿着5500元钱办这事去了,2016年下半年,我领取了14000多元的补偿金,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没有工作,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75、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的6、7月份,刁某某给我打电话通知我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补偿金的事,告诉我要办这事得给正大(仁和)化工厂的纪厂长拿5500元钱好处费,我把5500元钱交给刁某某让她帮我给纪厂长,大约在2016年10月份左右,我领取了14000多元的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刁某某帮助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76、证人刁某某的证言证实,周某某是我的丈夫,郭某某是我的朋友,2016年6、7月份,李某某打电话通知我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补偿金的事情,她说办这事得给正大(仁和)化工厂的纪厂长拿5500元钱好处费,并告诉我纪厂长的电话号码,让我直接联系纪厂长,第二天早上8点多,我将周某某和郭某某两人的11000元钱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交给了纪厂长,大约在2016年10月份左右,周某某和郭某某每人领取了14000多元的补偿金,他俩的工作关系都是我托李某某让她帮助联系办理的,周某某和郭某某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他俩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周某某和郭某某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77、李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和李某某是亲属关系,我于2016年参加双鸭山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事是托李某某找纪某某办理的,我共计给李某某拿了4000元钱,这钱是纪某某让我交给李某某代收的,我领取了12000元的补偿金,实际上,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之前没有工作,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我的养老保险是我自己交的事实;
78、证人关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份,我嫂子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她有认识人能办理厂办大集体改革,问我办不办,我跟她说我办,我问李某某我的姐姐关某某和关某某能不能办理,李某某说能办,李某某告诉我办事人姓纪,他是仁和化工厂的厂长,她把纪厂长的电话号码给了我,让我自己联系他,过了几天,我给纪厂长打了电话,纪厂长跟我说办这事需要每人拿5000元钱的好处费,我们三个人同意办理后,关某某和关某某每人拿了5000元钱交给了我,纪厂长让我把钱直接交给李某某让李某某把钱给他送去,之后,我把15000元钱交给了李某某,大约在2016年10月末,我们三个人都领取了补偿金,我领取了11000元钱的补偿金,我们三个人的养老保险金都是自己交的事实;
79、证人关某某的证言证实,关某某是我的妹妹,2016年7、8月份,关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可以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办这个事情需要拿5000元钱,问我办不办,我说我同意办,我将5000元钱交给了关某某,2016年10月份左右,我和关某某领取了补偿金,我领取了14000多元的补偿金,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80、证人关某某的证言证实,关某某是我的妹妹,2016年7、8月份,关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可以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办这个事情需要拿5000元钱,问我办不办,我说我同意办,我将5000元钱交给了关某某,2016年10月份左右,我领取了14000多元的补偿金,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81、证人邵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李某某是远方亲戚,大约在2016年的夏天,我给李某某打电话问她我是否可以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她说可以,但是需要拿4000元钱好处费,她告诉我一个电话号码,让我把钱直接给他,我就跟李某某说让她帮我送,过了几天,我就把4000元钱现金送到了李某某家里,我在正大(仁和)化工厂参加了厂办大集体改革,大约是2016年年末,我领取了11000多元的补偿金,我一直无业,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8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夏天,我叔辈姐姐杨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现在办理大集体并轨会给补偿金,如果想办理,就联系纪厂长交5500元钱,杨某某把纪厂长的电话号码告诉了我,我给纪厂长打了电话,他告诉我交钱的地点,我把5500元钱现金交给了他,大概是2016年的下半年,我领取了14000元左右的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我找李某某要的纪厂长的电话号码后直接联系纪厂长办理的,我之前没有工作,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不符合领取厂办大集体改革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8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年初,刘某某告诉我说可以办理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取补偿金,我是通过李某某联系办理的,我送了2500元钱的好处费,我把钱给刘某某了,她去汇的钱,大概是2016年年末,我领取了大概是5000元或6000元左右的补偿金,我之前不是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是李某某联系帮我办进化工厂的,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8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的6月末,杨某给我打电话告诉我说现在能办理厂办大集体并轨返钱的事,办理这个事情需要花5500元钱好处费,第二天,我与杨某、孙某某每人交给纪厂长5500元钱,大概是2016年的冬天,我领取了14000多元的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纪厂长帮我办理的事实;
85、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取补偿金的事情是我的姐姐范某某找李某某给我办理的,大约在2016年的秋天,范某某给我打电话通知我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取补偿金的事情,她告诉我说想办的话需要2000元钱好处费,过了两天,我就把2000元钱现金交给了范某某,后来,我听我的姐姐说她把钱汇给了李某某,大约是2017年春天,我领取了4000多元的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范某某找李某某帮助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86、杨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于2016年参加双鸭山正大(仁和)化工厂改革的事是托李某某找纪某某办理的,我共计给李某某拿了2000元钱,这钱是纪某某让我交给李某某代收的,我领取了5500元的补偿金,实际上,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之前没有工作,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条件,我的养老保险是我自己交的事实;
87、胡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于2016年参加双鸭山正大(仁和)化工厂改革的事是托李某某找纪某某办理的,我拿了2500元钱,胡某某拿了5500元钱,胡某某拿了2500元钱,王某某拿了5500元钱,我们用李某某的存折给宋某某转了16000元钱,我领取了5500元的补偿金,实际上,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之前没有工作,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我的养老保险是我自己交的事实;
88、王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于2016年参加双鸭山正大(仁和)化工厂改革的事是托李某某找纪某某办理的,我共计给李某某拿了4000元钱,这钱是纪某某让我交给李某某代收的,我领取了10500元的补偿金,实际上,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之前没有工作,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条件,我的养老保险是我自己交的事实;
89、冷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于2017年参加双鸭山正大(仁和)化工厂改革的事是托李某某找纪某某办理的,我给纪某某打了电话,他说需要先交2500元钱,让我把钱交给他的媳妇宋某某,之后,我把2500元钱和票据等材料交给了宋某某,我领取了5250元的补偿金,实际上,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之前没有工作,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条件,我的养老保险是我自己交的事实;
90、田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于2016年参加双鸭山正大(仁和)化工厂改革的事是托李某某找纪某某办理的,我共计给宋某某汇了5000元钱,是我妹妹田某某帮我转的钱,我俩每人拿了2500元钱,我领取了5700元的补偿金,实际上,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之前没有工作,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条件,我的养老保险是我自己交的事实;
91、于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于2016年参加双鸭山正大(仁和)化工厂改革的事是托李某某找纪某某办理的,我共计给李某某的银行卡账户汇款2500元钱,我的父亲于某某帮我汇的钱,我领取了5200元的补偿金,实际上,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之前没有参加工作,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条件,我的养老保险是我自己交的事实;
92、胡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于2016年参加双鸭山正大(仁和)化工厂改革的事是托李某某找纪某某办理的,我给纪某某打了电话,他让我找李某某要宋某某的银行卡号,我们一共给宋某某汇了16000元钱,都是我妹妹胡某某办理的,当时,是通过李某某的存折转的钱,这些钱包括我的5500元钱,胡某某的2500元钱,胡某某的2500元钱,王某某的5500元钱,我领取了12000元的补偿金,实际上,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之前没有工作,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条件,我的养老保险是我自己交的事实;
9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7、8月份,李某某打电话通知我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补偿金的事情,她告诉我说需要拿2000元钱好处费给正大(仁和)化工厂的纪厂长,当天,我就把2000元钱现金送到了李某某家,2017年4月13日,我领取了5700多元的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李某某帮助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9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9月份左右,李某某打电话通知我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补偿金的事情,她告诉我说需要拿5000元钱好处费给正大(仁和)化工厂的纪厂长,当天下午,我就把5000元钱现金送到了李某某家,当时,李某某也在那里,她也是办理这事的,李某某告诉我俩一个名为李某某的银行卡号,让把钱汇到这个银行卡里,我把5000元钱交给了李某某,让她帮我汇款,2017年3月份,我领取了11000多元的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李某某帮助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9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9月份左右,李某某打电话通知我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补偿金的事情,她告诉我想办理的话需要拿5000元钱好处费给正大(仁和)化工厂的纪厂长,当天下午,我就把5000元钱现金送到了李某某家,刘某某也到了李某某家,她也是办这事的,李某某给了我俩一个名为李某某的银行卡号,让我把钱汇到这个银行卡里,刘某某把她的5000元钱交给了我,让我帮她汇款,我到农村信用社用我的名字把我的5000元钱和刘某某的5000元钱汇到了李某某的银行卡里,2017年3月份,我领取了10000元多一点的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李某某帮助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9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7、8月份左右,李某某打电话通知我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补偿金的事情,她告诉我需要拿5000元钱好处费给正大(仁和)化工厂的纪厂长,过了几天,我就把5000元钱现金送到了李某某家,李某某告诉我一个名为李某某的银行卡号,让我把我的钱和刘某某的5000元钱一起汇到这个银行卡里,之后,我到农村信用社把10000元钱汇到了李某某的银行卡里,2017年3、4月份,我领取了10000元多一点的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李某某帮助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97、证人车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我在家里听我的婆婆李某某接电话提到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补偿金的事情,李某某说我儿媳妇还要花2000元钱,2017年3、4月份,我领取了3300多元的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李某某给我办的,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的事实;
98、证人欧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8月份左右,我给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厂长纪某某打电话问厂办大集体改革获得补偿金的名单中有没有我,纪厂长说可以办,让我与李某某联系,之后,我到李某某家,当时,还遇到了王某某,她也是办这个事的,李某某跟我们说需要每人拿5000元钱好处费给纪某某,并告诉我俩一个名为李某某的银行卡号,让我俩把钱打到这个账户内,王某某把5000元钱现金给了我让我帮她汇钱,之后,我到农村信用社以我的名字把10000元钱汇到了李某某的账户内,2017年3、4月份,我领取了11000多元的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李某某帮助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99、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28日,李某某打电话通知我到她家去说厂办大集体改革补偿金的事情,我与胡某某、胡某某、王某某一起去了李某某家里,李某某说办这事需要给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厂长纪某某拿好处费,我和胡某某需要每人拿2500元钱,胡某某和王某某需要每人拿5500元钱,李某某告诉我们名为宋某某的邮政储蓄的银行卡卡号,让我们直接把钱汇到这个卡里,我们用李某某的银行卡共计给宋某某的银行卡号为XX转账16000元钱,2017年3、4月份,我领取了5000多元的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李某某帮助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100、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7年1、2月份左右,李某某打电话通知我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补偿金的事情,她告诉我想办理的话需要拿5500元钱好处费,并告诉我一个名为李某某的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号,让我把钱汇到这个银行卡里,当天,我就把5500元钱汇到了李某某的银行卡里,大约在2017年4月份,我领取了13000多元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李某某帮助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101、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全名叫孟某某,大家都叫我孟某,大约在2016年9月份的时候,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厂办大集体改革可以得到补偿金,想办理的话需要拿5000元钱好处费,具体的事让我到她家里再聊,之后,我去了李某某家里,石某也去了李某某家里,李某某告诉我们纪厂长的联系电话和纪厂长的妻子宋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的账号,石某给纪厂长打了电话,纪某某告诉我们把钱打到李某某提供的银行卡账号里,我和石某一起去汇的钱,用石某的名字汇的,我们共计汇了7500元钱,包括我的5000元钱,石某的2500元钱,2017年3月6日,我领取了11070元的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李某某帮助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2016年,李某某打电话告诉我说我的兄弟媳妇秦某某的事也办成了,让秦某某拿4000元钱,我通知了秦某某,秦某某用支付宝给我转了4000元钱,我和李某某一起去农村信用社给李某某汇的钱,当时汇的有秦某某4000元钱,邵某某4000元钱,还有一个人的2000元钱,秦某某领取了10030元的补偿金的事实;
102、证人石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6、7月份的时候,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厂办大集体改革可以得到补偿金,想办理的话需要拿2500元钱好处费,具体的事让我到她家里再聊,之后,我去了李某某家里,当时,孟某也在李某某家里,李某某告诉我纪厂长的联系电话和宋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的账号,我给纪厂长打了电话,他告诉我把钱打到李某某提供的银行卡账号里,我和孟某一起去汇的钱,我们共计汇了7500元钱,包括孟某的5000元钱,我的2500元钱,大概是2016年冬天,我领取了5200元左右的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李某某帮助联系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103、证人温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8月份左右,李某某给我打电话通知我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可以得到补偿金的事情,需要给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厂长纪某某拿5500元钱的好处费,并告诉我一个名为李某某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号,让我把钱打到这个账户里,之后,我到农村信用社把钱汇到了该账户里,2016年年末,我领取了11000多元的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李某某帮助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104、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年末,李某某打电话对我说厂办大集体改革要给一部分补偿,想要得到补偿得拿5000元钱好处费给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厂长纪某某,之后,我跟纪厂长联系,把钱给他送了过去,大概是2017年3、4月份,我领取了大约11000多元的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李某某帮助联系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105、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9、10月份,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厂办大集体改革可以得到补偿金,想办的话得拿2000元钱好处费给正大(仁和)化工厂的纪厂长,并告诉我一个名叫李某某的农村信用社的银行账号,让我把钱汇到这个账号里,我让我嫂子李荣杰帮我把2000元钱汇到该账号里了,大概是2017年4月份,我领取了5000多元的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李某某帮助联系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106、张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和李某某是亲属关系,我于2016年参加双鸭山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事是托李某某找纪某某办理的,我共计给李某某转账2500元钱,账号是纪某某让李某某发给我的,我领取了5200元的补偿金,实际上,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之前没有工作,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我的养老保险是我自己交的事实;
107、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年末,李某某打电话通知我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补偿金的事情,她告诉我说需要给正大(仁和)化工厂的纪厂长2000元钱好处费,第三天,我把2000元钱现金送到了李某某家里,2017年4月6日,我领取了54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李某某帮助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108、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9月份左右,李某某打电话通知我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补偿金的事情,她告诉我说需要给正大(仁和)化工厂的纪厂长5000元钱费用,并把纪厂长的电话号码和李某某的银行卡号告诉了我,让我汇钱的时候找李某一起去,之后,我和李某到银行以李某的名义把我俩每人5000元钱的好处费共计10000元钱汇给了李某某在农村信用联社的银行账户里,2017年年初,我领取了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李某某帮助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109、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9月份的时候,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厂办大集体改革可以得到补偿金,想办理的话需要拿5000元钱,我同意了,李某某告诉我说张某某也要办理,让我俩一起去汇钱,并把纪厂长的电话号码和李某某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联社的银行卡号告诉了我,我给纪厂长打了电话,他让我按照李某某提供的银行账号汇款,之后,我和张某某每人拿了5000元钱好处费共计10000元钱,我们把钱汇到了李某某的银行卡账号里,汇款是以我的名义汇的,2017年3、4月份,我领取了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李某某帮助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110、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8、9月份,李某某打电话通知我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补偿金的事情,她告诉我说需要给正大(仁和)化工厂的纪厂长2000元钱好处费,当天晚上,我把2000元钱现金和缴纳养老保险的票据送到了李某某的家里,2017年的春天,我领取了5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李某某帮助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111、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11月份左右,我给李某某打电话问她关于我和田某某能不能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事情,她答复我说帮我问问名单上有没有我俩的名字,过了一个多月,她给我打电话告诉我说我和田某某都可以办理,每人需要拿2500元钱的好处费,她把正大(仁和)化工厂纪厂长的妻子宋某某在邮政储蓄的银行卡账号告诉了我,第二天,我到银行把5000元钱汇到了该银行卡账号内,我和田某某每人分别领取了57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和田某某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李某某帮助办理到正大(仁和)化工厂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和田某某之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11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28日,李某某打电话通知我说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可以得到补偿金的事情,我与胡某某、胡某某、胡某某一起到了李某某的家里,李某某说办理这个事情需要给正大(仁和)化工厂的纪厂长拿钱,我和胡某某每人需要拿5500元钱好处费,胡某某和胡某某每人需要拿2500元钱的好处费,我们同意后,李某某把宋某某在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卡号XX告诉了我们,让我们直接把钱汇到这个卡号里,我们以李某某的名义把16000元钱直接转账到了该卡号里面,我领取了11000多元的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李某某帮助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11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8月份左右,李某某打电话通知我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补偿金的事情,她告诉我说需要给正大(仁和)化工厂的纪厂长5000元钱好处费,并把纪厂长的电话号码和李某某在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号告诉了我,让我把钱汇到这个卡号里,我和纪厂长通过电话后,我到李某某家里,当时,景某某也在,她跟我说她有事情让我帮她汇5000元钱,之后,我到银行以我的名义把我和景某某每人5000元钱的好处费共计10000元钱汇到了李某某的银行卡账号里,2017年年初,我领取了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李某某帮助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114、证人单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8月份左右,李某某打电话通知我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补偿金的事情,她让我联系正大(仁和)化工厂的纪厂长,我联系纪厂长后,他告诉我说可以办理,让我直接与李某某联系,我又给李某某打电话,李某某说办理这件事情需要给纪厂长2000元钱好处费,我同意了,她将李某某的银行卡号告诉了我,让我把钱汇到这个卡号里面,我把2000元钱现金交给了祝某某,让她帮我汇钱,2017年4月份,我领取了5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李某某帮助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115、证人祝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8月份左右,李某某打电话通知我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补偿金的事情,她让我联系正大(仁和)化工厂的纪厂长,我联系了纪厂长,他告诉我说可以办理,让我直接与李某某联系,我又给李某某打电话,李某某说办理这件事情需要给纪厂长4500元钱好处费,我同意了,她将李某某的银行卡号告诉了我,让我把钱汇到这个银行卡里,过了四五天,单某交给我2000元钱现金,让我帮她汇钱,之后,我把6500元钱汇到了李某某的银行卡里,2017年4月份,我领取了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李某某帮助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116、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17日,李某某打电话通知我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补偿金的事情,她告诉我说想要办理,需要给正大(仁和)化工厂的纪某某拿不是4500元就是5000元的好处费,我记不清了,她把宋某某的邮政储蓄的银行卡号告诉了我,让我把钱汇到这个银行卡里,我把钱汇到了该银行卡里,2017年3、4月份,我领取了8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李某某帮助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117、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17日,李某某打电话通知我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补偿金的事情,她告诉我说想要办理,需要给正大(仁和)化工厂的纪某某拿4000元的好处费,她把纪某某的电话号码告诉了我,让我联系他,我给纪某某打了电话,纪某某让我直接汇款,他给我发短信告诉我宋某某的邮政储蓄的银行卡卡号,我到银行把4000元钱汇到了这个银行卡里了,该银行卡的卡号是XX,2017年3、4月份,我领取了8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李某某帮助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118、证人沙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7年2月份左右,李某某打电话通知我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补偿金的事情,她告诉我说办理这事,需要给正大(仁和)化工厂纪厂长2500元钱好处费,让我再通知杨某某一声,之后,我给纪厂长打电话确认了这件事情,纪厂长说他都安排给李某某了,我和杨某某到李某某家里,当时王某某也在,李某某把宋某某的银行卡卡号告诉了我们,让我们把钱汇到这个银行卡里,我和杨某某每人拿了2500元钱交给了王某某,让她帮我俩汇钱,2017年4月6日,我领取了5725元的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李某某帮助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119、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7年2月份左右,李某某打电话通知我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补偿金的事情,她告诉我说需要给正大(仁和)化工厂纪厂长5000元钱好处费,并把纪厂长的电话号码和宋某某的银行卡号告诉了我,我给纪厂长打电话,他说他都安排给李某某了,我到李某某家里,当时沙某某和杨某某也在,她俩跟我说让我帮她俩汇钱,沙某某和杨某某每人给我拿了2500元钱,之后,我到银行把她俩的钱和我的5000元钱汇到了宋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的账户内,2017年3、4月份,我领取了12000多元的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李某某帮助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120、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7年年初,李某某打电话通知我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补偿金的事情,她告诉我说办理这事,需要拿2500元钱好处费,我同意了,她把李某某的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号告诉了我,让我把钱汇到这个账户内,第二天,我和我爱人王某某到农村信用社用王某某的名字将2500元钱汇到了该银行卡内,2017年开春的时候,我领取了5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李某某帮助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12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7、8月份,李某某打电话通知我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补偿金的事情,她告诉我说需要拿2000元钱好处费给正大(仁和)化工厂的纪厂长,当天,我把2000元钱现金送到了李某某的家里,当时刘某也在,她也是办这事,大约是2017年3月份,我领取了57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李某某帮助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12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年末,李某某打电话通知我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补偿金的事情,她告诉我说需要拿2000元钱好处费,第二天,我把2000元钱现金送到了李某某的家里,大约是2017年3、4月份,我领取了5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李某某帮助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123、证人武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李某某都是新安矿的人,我和李某某的儿媳妇车某是朋友,大约在2016年,我给李某某打电话问她关于我能不能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事情,她说让我等一等,过了两天,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可以办理,需要拿2000元钱好处费,并告诉我李某某的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号,让我把钱汇到该银行卡里,我让我的哥哥冯启君帮我汇的钱,2017年3、4月份,我领取了5000多元的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李某某帮助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124、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7、8月份,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厂办大集体改革可以得到补偿金,想办的话,需要拿4000元钱好处费给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厂长纪某某,并告诉我李某某的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账号,让我把钱汇到这个账号里,第二天,我把4000元钱汇到了该账号内,大约在2017年3、4月份,我领取了8000多元的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李某某帮助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125、证人樊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给我打电话通知我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可以得到补偿金的事情,她告诉我说需要拿5500元钱好处费给正大(仁和)化工厂的纪厂长,她把李某某的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的卡号告诉了我,让我把钱汇到这个银行卡里,过了半个多月,我把5500元钱汇到了该银行卡里,2017年3、4月份,我领取了11000多元的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李某某帮助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126、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8月份,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厂办大集体改革可以得到补偿金,想办的话,需要拿2500元钱好处费给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厂长纪某某,并把李某某的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账号告诉了我,让我把钱汇到这个银行卡里,第二天,我把2500元钱汇到了该账户内,大约在2016年年末,我领取了5000多元的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李某某帮助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127、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27日,李某某打电话通知我的爱人胡某某关于给我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事情,她说需要拿5500元钱好处费给正大(仁和)化工厂的纪厂长,并把宋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的卡号告诉了我,让我把钱汇到这个银行卡里,我同意后,把钱汇到了该银行卡内,这个银行卡的卡号为XX,2017年3、4月份,我领取了补偿金,我记不清具体钱数了,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李某某帮助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128、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7年年初,沙某某打电话通知我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补偿金的事情,她告诉我说办这事需要拿2500元钱好处费给正大(仁和)化工厂的纪厂长,想办的话让我拿着钱一起去李某某家问问,之后,我和沙某某到了李某某家里,当时,王某某也在,李某某把宋某某的银行卡卡号告诉了我们,让我们把钱汇到该银行卡里,我和沙某某每人分别拿了2500元钱交给了王某某,让她帮我俩汇钱,2017年4月份,我领取了5700元左右的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李某某帮助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129、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我通过李某某认识的纪厂长,李某某把纪厂长的电话号码告诉了我,大约在2016年的6月末,有人给我打电话跟我说最近能办理厂办大集体并轨返钱的事,到时候纪厂长会联系我,过了几天,纪厂长给我打电话让我通知孙某某和杨某某关于办理厂办大集体并轨返钱的事情,并让我们三个人每人拿5500元钱到市里找他,第二天,我们三个人每人分别拿着5500元钱一起到市里二马路的一家饭店附近见到了纪厂长,并把钱共计16500元交给了纪厂长,2016年冬天,我领取了14000多元钱的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纪厂长帮我办理的,我在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的事实;
130、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中旬,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厂办大集体改革要给补偿金,想得到补偿金需要给纪厂长拿5500元钱好处费,并告诉我纪厂长的电话号码,让我自己联系,2016年6月21日,我和张某某每人分别拿了5500元钱交给了周某某,加上周某某的5500元钱,共计16500元钱,用周某某的名字汇给了纪厂长,纪厂长的名字叫纪某某,2016年下半年,我领取了12000元左右的补偿金,我是通过李某某办理进入正大(仁和)化工厂的,我不是原始职工,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131、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7月份,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最近能办理厂办大集体改革补偿金的事情,她告诉我说办理这事需要花3000元钱好处费给纪某某厂长,我同意后,李某某把纪厂长的电话号码告诉了我,并让我通知杨某某、杨某某、杨某、孙某某每人拿5500元钱;杨某某、赵某某、杨某某、沈某某、范某某每人拿2500元钱,让她们联系纪厂长把钱送去,过了一周左右,我把我的3000元钱交给了李某某,2016年下半年,我领取了12000多元的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找李某某托纪厂长帮我办理的,我的工作关系在落到正大(仁和)化工厂之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13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是2016年8、9月份,我二姐杨某某打电话跟我说李某某让她通知我厂办大集体改革要给补偿金,我和赵某某、杨某某、沈某某、范某某每人都能得5000多元钱,想得到补偿金需要每人给纪厂长拿2500元钱好处费,要是同意就自己联系纪厂长,并告诉我纪厂长的电话号码,之后,我转告了赵某某、杨某某、沈某某、范某某,我联系了纪厂长,他告诉我一个名为宋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的卡号,让我把钱汇到这个银行卡号里,我到集贤县的一个邮政储蓄银行把我们每人拿的2500元钱共计12500元钱汇到了该银行卡里,大约在2016年10月份左右,我领取了5000多元的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李某某帮助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133、证人薛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10月份,纪某某打电话通知我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补偿金的事情,他让我带着我的养老保险金的票据、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等手续去找他,当天,我就把该材料交给了纪某某,大约在2017年4月份,我领取了5200多元的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李某某帮助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134、刘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在2016年参加了双鸭山正大(仁和)化工厂的改革,我参加改革的事情是托李某某找纪某某办理的,我共计给李某某2000元钱,事情都是我爱人麦某某经手办理的,实际上,我不是双鸭山正大(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不符合参改条件,因为我之前没有工作,我领取了5200元钱的补偿金,我的养老保险是自己交的事实;
135、证人麦某某的证言证实,刘某某是我的妻子,大约在2016年7月份前后,李某某打电话通知我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补偿金的事情,她告诉我需要给正大(仁和)化工厂的纪厂长2000元钱好处费,第二天,我把2000元钱现金送到了李某某家里,大约是2016年8、9月份,刘某某领取了5200多元的补偿金,刘某某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她的工作关系是我找李某某帮助办理的,她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她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136、证人葛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8月份,李某某打电话通知我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补偿金的事情,她告诉我说需要给正大(仁和)化工厂的纪厂长5000元钱好处费,我跟李某某商量给他3000元钱行不行,她说她问问纪厂长,之后,她告诉我说3000元可以,当天,我就把3000元钱现金送到了李某某家里,大约是2017年3月份,我领取了13000多元的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李某某帮助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13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10月份,李某某打电话通知我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补偿金的事情,她告诉我说需要给正大(仁和)化工厂的纪厂长3000元钱好处费,当天,我就把3000元钱现金送到了李某某家,大约在2016年年末,我领取了8000多元的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李某某帮助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138、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实,杨某某和杨某某是叔辈兄弟,李某某与杨某某是夫妻,2016年10月初,我的亲属杨某某打电话告诉我说正大(仁和)化工厂要返钱了,我能返5000多元,但需要给办事的人拿2500元钱的好处费,2016年10月3日左右,我把2500元钱现金交给了杨某某,2016年10月末,我领取了5000元多点的补偿金,我是2006年左右通过我的亲属李某某给我办到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的,我在这个厂子没上过班,我就是通过李某某办理的工作关系,把工作关系落到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的事实;
139、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8、9月份,我的丈夫杨某某跟我说杨某某告诉他说厂办大集体改革可以领取补偿金,要办的话,需要拿2500元钱好处费,我同意后让杨某某去办理了,大约在2016年10月份左右,我领取了5000多元的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杨某某找李某某办理的,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的事实;
140、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6、7月份,李某某打电话通知我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补偿金的事情,她告诉我说想要办的话需要给正大(仁和)化工厂的纪厂长5000元钱好处费,并把纪厂长的妻子宋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号告诉了我,让我直接把钱汇到这个银行卡里,第二天,我就让我的女儿李某某到银行把5000元钱汇到了该银行卡里,2016年11月份,我领取了14000多元的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李某某帮助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141、证人沈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9月份,杨某某打电话通知我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补偿金的事情,并告诉我说想要办的话需要拿2500元钱好处费,我同意后让杨某某先帮我把2500元钱垫上,大约是2016年10月份,我领取了5700多元的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李某某帮助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14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通过我三大爷家的四嫂李某某办理的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大约在2016年9月份,我的弟弟杨某某打电话通知我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补偿金的事情,并告诉我说想要办的话需要拿2500元钱好处费,我让杨某某先帮我把2500元钱垫上,大约是2016年10月末,我领取了5700多元的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李某某帮助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是农民,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143、证人弭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李某某是老邻居,我帮我的妹妹弭某某办理过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大约在2016年夏天,李某某打电话通知我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补偿金的事情,她告诉我说弭某某可以参加,但是需要给正大(仁和)化工厂的纪厂长4000元钱好处费,我把4000元钱送到了李某某的家里,让她帮我转交,大约在2016年10月或11月份,弭某某领取了10000多元的补偿金,弭某某原来无业,她的工作关系是我之前找李某某办理的,李某某说她的工作关系落在了正大(仁和)化工厂,弭某某不是该厂的原始职工,她不符合领取厂办大集体改革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144、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份左右,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厂办大集体改革要给补偿金,想得到补偿金需要给纪某某拿5500元钱好处费,并告诉我纪某某的电话号码,让我自己联系,我联系了纪某某,他把他的工商银行卡的卡号告诉了我,让我把钱汇到这个卡里,2016年6月21日,我和张某某、范某某一起到银行汇钱,范某某和张某某把现金11000元钱交给了我,加上我自己拿的5500元钱好处费,以我的名字共计给纪某某汇了16500元,大约在2016年年末,我领取了14000元左右的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李某某帮助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145、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上半年,李某某打电话对我说厂办大集体并轨要给一部分补偿,想要得到补偿需要拿3000元钱,我把钱直接交给李某某了,2016年下半年,我领取了14000元左右的补偿金,我是在2004年或者2005年找李某某让她帮我办理的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工作关系,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工作关系落到该厂之前我没有工作,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范某某是我的妹妹,大约在2016年秋天,李某某打电话通知我关于范某某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取补偿金的事情,她告诉我说需要拿2000元钱好处费给正大(仁和)化工厂的纪厂长,我给范某某打电话说了这事,她同意后让我帮她把钱垫上,之后,我把2000元钱现金送到了李某某家里,大约是2017年春天,范某某领取了4000多元的补偿金,范某某的工作关系是我找李某某帮助办理的,范某某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范某某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她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146、曹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于2016年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事是托李某某找纪某某办理的,纪某某没有要钱,我领取了11500元的补偿金,实际上,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之前没有工作,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我的养老保险是我自己交的事实;
147、张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于2016年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事是托李某某找纪某某办理的,纪某某没有要钱,我领取了13500元的补偿金,其实,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之前没有工作,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我的养老保险是我自己交的事实;
148、蔡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于2016年参加双鸭山正大(仁和)化工厂改革的事是托李某某找纪某某办理的,我共计给李某某拿了4000元钱,这钱是纪某某让我交给李某某代收的,我领取了12500元的补偿金,实际上,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之前没有工作,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我的养老保险是我自己交的事实;
149、孙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于2016年参加双鸭山正大(仁和)化工厂改革的事是托李某某找纪某某办理的,我共计给李某某拿了2000元钱,这钱是纪某某让我交给李某某代收的,我领取了5200元的补偿金,实际上,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之前没有工作,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我的养老保险是我自己交的事实;
150、于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和李某某是亲家,我于2016年参加双鸭山正大(仁和)化工厂改革的事是托李某某找纪某某办理的,我共计给李某某拿了4000元钱,让她转交给纪某某,我领取了11000元的补偿金,实际上,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之前没有工作,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我的养老保险是我自己交的事实;
151、王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于2016年参加双鸭山正大(仁和)化工厂改革的事是托李某某找纪某某办理的,李某某让我给纪某某打电话,我给纪某某打了电话,他让我找李某某,并发给我一个银行卡号,这个银行卡是李某某的,我的哥哥王某某替我给李某某汇了5500元钱,我领取了12000余元的补偿金,实际上,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之前没有工作,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我的养老保险是我自己交的事实;
152、王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李某某是我家亲戚,我于2016年参加双鸭山正大(仁和)化工厂改革的事是托李某某找纪某某办理的,纪某某让李某某告诉我一个名为李某某的银行卡账号,我让我的老姨刘某某帮我转了2000元钱,我领取了5200元的补偿金,实际上,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之前没有工作,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我的养老保险是我自己交的事实;
153、于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于2016年参加双鸭山正大(仁和)化工厂改革的事是托李某某找纪某某办理的,我共计给李某某拿了4000元钱,这钱是纪某某让我交给李某某代收的,我领取了10500元的补偿金,实际上,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之前没有工作,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我的养老保险是我自己交的事实;
154、卢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和李某某是朋友,我于2016年参加双鸭山正大(仁和)化工厂改革的事是托李某某找纪某某办理的,我共计给李某某拿了4000元钱,这钱是纪某某让我交给李某某代收的,我领取了13000元的补偿金,实际上,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之前没有工作,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我的养老保险是我自己交的事实;
155、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年末,李某某打电话通知我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补偿金的事情,她告诉我说想办的话需要拿2500元钱好处费,并告诉我一个名为李某某的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号,让我把钱打到这个银行卡里,第二天,我把2500元钱汇到了该银行卡里,大约在2017年4月份,我领取了5700多元的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李某某帮助办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在办理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前无业,我不符合领取补偿金条件的事实;
15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曾与李某某是邻居,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冬季,我曾帮助李某某从新安矿到市里给一个姓纪的人送档案袋,大约送过八、九次的事实;
157、张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和李某某是亲属关系,我于2016年参加双鸭山正大(仁和)化工厂改革的事是托李某某找纪某某办理的,我共计给李某某拿了5000元钱,这钱是纪某某让我交给李某某代收的,我领取了12000元的补偿金,实际上,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之前没有工作,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我的养老保险是我自己交的事实;
158、贾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和李某某是亲属关系,我于2016年参加双鸭山正大(仁和)化工厂改革的事是托李某某找纪某某办理的,我共计给李某某拿了4000元钱,这钱是纪某某让我交给李某某代收的,我领取了12000元的补偿金,实际上,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之前没有工作,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我的养老保险是我自己交的事实;
159、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与纪某某及其妻子宋某某是朋友,我找纪某某给我的亲属和朋友办理过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2015年年初,纪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现在国家有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政策,如果我有亲戚朋友想办理的,可以找他办理,但前提是必须把2012年以前的社保费补齐,办理这事需要一些好处费,好处费是按照工龄计算的,2002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交2000元钱,1990年到2002年参加工作的交3000至4000元钱,1986年到1990年参加工作的交5000元钱,之后,我就开始通知我的亲戚朋友告诉他们想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就打电话找纪某某,我把纪某某的电话号码告诉了他们,他们自己与纪某某联系补交保险和给纪某某好处费的事情,有些在外地的亲属他们的好处费都是通过我转交给纪某某的,但是保险都是他们自己交的;纪某某给我提供了他的妻子宋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的卡号、李某某的农村信用社银行账号及纪某某本人的工商银行卡的账号,我告诉亲戚朋友按照纪某某的要求把钱打到其中一个银行卡账号里,还有一些亲属的钱是我让他们汇到我丈夫杨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账号里的,我把汇到的钱取出来后交给了纪某某或者宋某某了,还有个别的人把钱直接给纪某某送去了;2016年6、7月份,我给纪某某送了第一批的钱,共计50500元钱,过了2、3个月,我给纪某某送了第二批的钱,共计是49600元钱,纪某某说他忙,让我打电话给宋某某,我和宋某某见面后把钱交给了宋某某,又过了2、3个月,我给纪某某送了第三批钱,共计是35000元钱;通过我联系办理的人员共计有109人,这些人拿的好处费共计30多万元,这些人都是在2016年6月至2017年2、3月份陆续分批办理的,办成后,他们都领取了补偿金,他们都不是仁和化工厂的职工,都是为了参加改革领取补偿金,他们通过我找纪某某办理的虚假工作关系,我没有留取好处费,我的儿媳妇车某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花了2000元钱的事实;
160、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实,宋某某是我们的牧师,我于1994年认识的宋某某,2005年,我办理工作的时候给宋某某的丈夫纪某某拿了1万元钱,让纪某某给我办理工作,他在仁和化工厂给我交了1650元的养老金;宋某某曾给我打电话告诉我说现在可以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会给些补偿金,问我办不办,并告诉我说办成可能会产生费用,我告诉她说我办,事情办成后,我领取了共计13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给宋某某拿了5000元钱,我没有在正大(仁和)化工厂工作过,我不是大集体职工,我不符合参加大集体并轨条件的事实;
161、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宋某某是在教会认识的,她是我们的牧师,我的工作档案在宋某某丈夫所在的仁和化工厂,我问宋某某能不能帮我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她说尽量帮我办理,如果办成,可能得交点费用,我说行,2016年3月份,宋某某电话通知我说事情办完了,我领取了10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之后,我问宋某某费用是多少钱,她说拿5000元钱吧,我把5000元钱交给了宋某某,我之所以要给宋某某送钱是因为宋某某说办这个事情需要给别人送礼,会产生一些费用,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并轨条件的事实;
16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我20多岁时就认识宋某某了,2016年秋天,宋某某给我丈夫张某某打电话说有一个厂办大集体并轨的机会,政策挺好,能给补点钱,她问我丈夫办不办,我丈夫说能办就办,我丈夫问宋某某说我家亲戚能不能一起办理,宋某某说行,但是需要一些费用,等办成了再给她就行,谁要办理就把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她,我和我家亲戚的档案都在仁和化工厂保存,张某某给我们亲戚打电话告诉了他们关于厂办大集体并轨的事情,他们同意办理后,张某某把这些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给宋某某送去了,事情办成后,我与我丈夫及我家亲戚商定每人给宋某某拿4000元钱,与我们一起办理并轨的亲戚包括我姐赵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其他人我不记得了,我与我丈夫也办理了,我们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之后,我家亲戚把钱交给我和我丈夫了,我、我丈夫、我弟弟张某某及我外甥李某某找了一家饭店,我丈夫给纪某某和宋某某分别打了电话让他俩到这个饭店来,纪某某先到的饭店,吃饭的时候,宋某某到了,我丈夫把钱交给宋某某的事实;
16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宋某某把我的母亲认作她的老姑,我们关系处的非常好,2016年冬天,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一个厂办大集体并轨的机会,能给补点钱,问我办不办,我说我想办理,我的很多亲戚的工作关系也在化工厂,他们也想办理,包括张某某、齐某、刘某某、赵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孙某某、郭某、孙某某、范某、李某某、刘某某,宋某某说尽量给办,如果办成,需要些费用,我说行,之后,我把要和我一起办理厂办大集体并轨的亲戚名单告诉了宋某某,宋某某让我们准备身份证复印件给她送去,我把身份证复印件给宋某某送去了,事情办成后,我们领取了经济补偿金,我们商定每个人给宋某某拿4000元钱,共计60000元钱,他们把钱交给我后,我与我爱人赵某某、我弟弟张某某、我外甥李某某找了一家饭店,我给宋某某和纪某某分别打了电话让他们到这家饭店,我把60000元钱给了宋某某,我们之所以要给宋某某送钱是因为宋某某说办事情需要给别人送礼,会产生一些费用,我们的工作关系是国企的,不是大集体的,我们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并轨条件的事实;
16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宋某某把我的母亲认作她的老姑,我们关系非常好,2016年,我弟弟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一个厂办大集体并轨的机会,宋某某能办这事,问我办不办,我同意办理,之后,我把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我的弟弟,过了一段时间,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事情办的差不多了,需要感谢一下宋某某,给她拿4000元钱,我同意了,之后,我领取了10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给张某某拿了4000元钱现金,我没有工作,我办理厂办大集体并轨的工作档案都是后编造的,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并轨条件的事实;
165、吴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在2016年申报参加了双鸭山仁和化工厂的大集体改革,实际上,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我是找纪厂长的妻子宋某某办理的,宋某某说办理参改需要费用,我同意了,我领取了14000元左右的经济补偿金,之后,我给宋某某拿了5000元钱,我自己交的养老保险费的事实;
166、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与吴某某是夫妻关系,1987年,我与吴某某处对象时,听介绍人说她在化工厂工作,但是从我认识她到现在也没有见过她上过班,2006年,吴某某找宋某某帮她办理工作关系,宋某某同意了,吴某某给宋某某拿了10000元钱,这10000元钱包括补交养老保险的钱和给宋某某的好处费,吴某某拿回来两张补交养老保险费的收据,收据上显示是2300元和1600元,剩下的6100元钱是好处费,2017年7、8月份的时候,吴某某领取了14000元的经济补偿金,之后,吴某某跟我说宋某某向她要了5000元钱,是纪某某让她要的办事的好处费,吴某某把钱给她的事实;
167、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卧虹桥派出所做清扫员,2016年10月份,我姐姐陈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事,说能得钱,要我的身份证复印件,事情办成,我领取钱后得给人家拿钱,之后,我把我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她了,大约在2016年11月份,我领取了13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姐告诉我银行卡号,我汇了5000元钱,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168、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我的工作关系在仁和化工厂,但我没有在该厂上过班,我的工作关系是十几年前找人办理的,大概是2016年,我的三叔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们基督教会有个姓宋的牧师能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事情,拿点好处费,能得一些补偿款,问我想不想办理,我说想办,之后,他让我把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他一份,事情办成后,我领取了7000多元钱的经济补偿金,我给张某某拿了4000元钱,这钱是给办事人拿的好处费,我不是厂办大集体的人的事实;
169、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02年左右,我父亲李某某给我办理的工作关系,并把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我没有正式上过班,2016年年末,我的舅舅张某某跟我说正大(仁和)化工厂正在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能补钱,问我是否参加,我说那就办吧,张某某也是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工人,他是找宋某某办理的,事情办成后,在参改人员经济补偿金下发当天,我与张某某、我舅妈赵某某、我老舅张某某、宋某某、纪厂长在双鸭山市市里的一个小饭店一起吃饭,我和我的亲属每人都拿4000元钱感谢费通过我舅张某某交给了宋某某的事实;
170、刘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在2016年申报参加了双鸭山仁和化工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实际上,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我是通过我的哥哥张某某找纪某某厂长的妻子宋某某办理的,宋某某说办理参改需要费用,我同意了,我领取了11000元钱的经济补偿金,之后,我通过张某某给宋某某拿了4000元钱,我自己交的养老保险的事实;
171、张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在2016年申报参加了双鸭山仁和化工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实际上,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我是通过我的叔叔张某某找纪某某厂长的妻子宋某某办理的,宋某某说办理参改需要费用,我同意了,我领取了5000多元钱的经济补偿金,之后,我通过张某某给宋某某拿了4000元钱,我自己交的养老保险的事实;
172、张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在2016年申报参加了双鸭山仁和化工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实际上,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我是通过我的哥哥张某某找纪某某厂长的妻子宋某某办理的,宋某某说办理参改需要费用,我同意了,我领取了11000元左右的经济补偿金,之后,我与张某某、赵某某、李某某请纪厂长和宋某某夫妻吃饭时,我通过张某某给宋某某拿了4000元钱,我自己交的养老保险的事实;
173、范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在2016年申报参加了双鸭山仁和化工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实际上,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我是通过我的舅舅张某某找纪某某厂长的妻子宋某某办理的,宋某某说办理参改需要费用,我同意了,我领取了5000元左右的经济补偿金,之后,我通过张某某给宋某某拿了4000元钱,我自己交的养老保险的事实;
174、孙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在2016年申报参加了双鸭山仁和化工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实际上,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我是通过我的舅舅张某某找纪某某的妻子宋某某办理的,宋某某说办理参改需要费用,我同意了,我领取了5000元左右的经济补偿金,之后,我通过张某某给宋某某拿了4000元钱,我自己交的养老保险的事实;
175、赵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在2016年申报参加了双鸭山仁和化工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实际上,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我是通过我的妹夫张某某找纪某某厂长的妻子宋某某办理的,宋某某说办理参改需要费用,我同意了,我领取了12000元左右的经济补偿金,之后,我通过张某某给宋某某拿了4000元钱,我自己交的养老保险的事实;
176、孙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在2016年申报参加了双鸭山仁和化工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实际上,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我是通过我的舅舅张某某找纪某某厂长的妻子宋某某办理的,宋某某说办理参改需要费用,我同意了,我领取了5000元左右的经济补偿金,之后,我通过张某某给宋某某拿了4000元钱,我自己交的养老保险的事实;
177、刘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在2016年申报参加了双鸭山仁和化工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实际上,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我是通过我的亲属张某某找纪某某厂长的妻子宋某某办理的,当时说办理参改需要费用,我同意了,我领取了11400元的经济补偿金,之后,我通过张某某给宋某某拿了4000元钱,我自己交的养老保险的事实;
178、郭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在2016年申报参加了双鸭山仁和化工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实际上,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我是通过我的舅舅张某某找纪某某厂长的妻子宋某某办理的,宋某某说办理参改需要费用,我同意了,我领取了7000元的经济补偿金,之后,我通过张某某给宋某某拿了4000元钱,我自己交的养老保险的事实;
179、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在2016年申报参加了双鸭山仁和化工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实际上,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我是通过我的弟弟张某某找纪某某的妻子宋某某办理的,宋某某说办理参改需要费用,我同意了,我领取了12000元左右的经济补偿金,之后,我通过张某某给宋某某拿了4000元钱,我自己交的养老保险金的事实;
180、陈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在2016年申报参加了双鸭山仁和化工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我和我的妹妹陈某某、陈某某参加改革的事情都是宋某某给办理的,实际上,我们三个人都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宋某某说办理参改需要给办事的人拿些钱,我同意了,我领取了13500元的经济补偿金,之后,我和陈某某每人分别给宋某某拿了5000元钱,陈某某给宋某某拿了3000元钱,我们三个人的养老保险都是自己交的事实;
181、陈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在2016年申报参加了双鸭山仁和化工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我和我的姐姐陈某某、陈某某参加改革的事情都是宋某某给办理的,实际上,我们都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宋某某说办理参改需要给办事的人拿些钱,我同意了,我领取了10500元的经济补偿金,之后,我的姐姐陈某某、陈某某每人分别给宋某某拿了5000元钱,我给宋某某拿了3000元钱,我们三个人的养老保险都是自己交的事实;
18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我认识纪某某和宋某某,我是仁和化工厂的职工,纪某某是我们厂的厂长,我和宋某某都是教会的,2015年7、8月份,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想用我的身份证办一张银行卡,我同意了,她让我带着身份证到友谊农村信用社找在那里工作的她的侄女宋某某,我到信用社后,宋某某带我去柜台办理了银行卡,我把该银行卡留给了宋某某,他们怎么使用的我不知道的事实;
183、证人宁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白酒厂和化工厂帮别人办理过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白酒厂办过75人,化工厂办过93人,我共计收取了大约290多万元,绝大多数都是通过中间人给我拿的钱,纪某某也找我帮别人办理过工作关系;中间人黄某某帮我联系想办理参加改革的人员共计20人,我共计收取了505000元,其中,我收取朱某某25000元、梁某某30000元钱、于某某30000元钱、杨某某25000元钱、李某某25000元钱、杨某某30000元钱、李某某25000元钱、朱某某30000元钱,上述人员是在仁和化工厂办理的参改,我收取李某某25000元钱、刘某某30000元钱、王某某25000元钱、赵某某25000元钱、贾某某25000元钱、韩某某25000元钱、王某某20000元钱、张某某25000元钱、付某某30000元钱、韩某某25000元钱、张某某和杨某某30000元钱,这些人员是在白酒厂办理的参改;王某找我办理的人员有2人,我共收取40000元钱,一个是他岳父白某某,王某给我拿了15000元钱,他是在化工厂办理的参改,另一个是张某某,王某给我拿了25000元钱,她是在白酒厂办理的参改;王某的亲属王某某找我办理的人员有3个人,他一共给我拿了60000元钱,包括王某某、季某某、刘某,这三个人都是在白酒厂办理的参改;刘某某找我办理的人员共计28人,一共给我422000元钱,我给刘某某15000元钱的辛苦费,其中,我收取陈某某15000元钱、范某某30000元钱、常某某20000元钱、高某3000元钱、王某某20000元钱、孙某某20000元钱,这些人员是在白酒厂办理的参改,我收取陈某某20000元钱、姜某某20000元钱、孙某某4500元钱、张某某19500元钱、王某20000元钱、刘某20000元钱、王某某20000元钱、李某某19000元钱、张某某20000元钱、李某某25000元钱、费某某20000元钱、郑某4000元钱、王某某22000元钱、王某某5000元钱、王某某5000元钱、张某某5000元钱、赵某某15000元钱、何某某15000元钱、李某某15000元钱、于某某15000元钱、王某某15000元钱,我没有收取关某某的钱,这些人员是在化工厂办理的参改;纪某某找我办理了8个人,一共给我215000元钱,其中,我收取孟某某和孟某某共计50000元钱、徐某某和徐某某共计50000元钱、胡某某35000元钱、宋某某20000元钱,这些人员是在纪某某的化工厂参改的;我收取了冯某某30000元钱及刘某某30000元钱,我把这两个人拿到白酒厂参改了;武某某找我办理了9个人,共计给我60000元钱,包括程某某、谢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武某某、梁某某、张某某、陈某、田某某,其中武某某、梁某某、张某某、陈某、田某某是在化工厂办理的参改;蔡某找我办理了5个人,共计给我120000元钱,其中,我收取刘某30000元钱、张某某30000元钱、史某某25000元钱、史某某25000元钱、宋某某10000元钱,其中刘某和张某某是在化工厂办理的参改;刘某某找我办理的人员包括付某某,我收取她20000元钱,许某某有档案,他没有花钱,他是在化工厂参改的;李某某找我办理了4个人,我共计收取了60000元钱,其中,我收取解某某、代某某、徐某某、闫某某每人15000元钱,她们都是在化工厂办理的参改;林某某找我办理了3个人,我共计收取了115000元钱,其中,我收取刘某某35000元、马某某40000元钱、刘某某40000元钱,她们都是在化工厂办理的参改;黄某某找我办理的人员有7个人,我每人收取了30000元钱,我共计收取了210000元,这7个人包括包某某、郭某某、祖某某、孟某某、段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程某某有档案,我没有收她的钱,她是在化工厂参加的改革,黄某某还找我办理了一些人,我将这些人的档案关系弄进了档案局,但是没有参加改革,当时,黄某某按照每人30000元钱的标准给我的钱,这些人包括姚某、杨某、左某某、张某某、何某某、任某某、王某某、艾某某、李某某、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焦某某、刘某、蒋某某、王某某、潘某某、赵某某、宗某某、曲某某、刘某某、薛某某、陈某,我帮这些人办理工作档案,是按照每人5000元钱办的;我的舅舅王某某找我办理了2个人,我舅妈李某某找我办理了5个人,每个人我都收取了好处费,共计107000元钱,其中,我收取韩某14000元钱、李某某20000元钱、吴某20000元钱、彭某某20000元钱,这4个人是在白酒厂办理的参改,我收取李某4000元钱、张某某4000元钱、常某25000元钱,这3个人是在化工厂参加的改革;还有直接找我办理的人员,我收取陈某某20000元钱、黄某某3000元钱、张某某3000元钱及石某某20000元钱,石某某是石某某联系我帮给她办理的;郝某某是杨某某联系我找我帮她办理的,我收取她12000元钱;王某某是我找人办理的,我收取她20000元钱;我收取王某某20000元钱、常某某23000元钱、闫某某5000元钱;闫某某是邹某某找我帮她办理的,邹某某给我拿了20000元钱;刘某某参加改革的事情是我办理的;我收取宫某某及赵某每人20000元钱;在化工厂参改的人员还有刘某某,我收取他20000元钱,他是刘某某找我帮他找人办理的;刘某某是张某找我帮她找人办理的,我收取她22000元钱;杨某某是孙某某找我帮他找人办理的,我收取了20000元钱;宋某某是纪某某的大舅哥,我跟他商量每人是15000元钱,张某某是宋某某找我帮她找人办理的,我收取她21500元钱;张某和张某也是通过宋某某找我帮他们找人办理的,我收取他们每人15000元钱;高某某是通过唐某某找我帮她找人办理的,我收取了25000元钱;我收取邹某某30000元钱、赵某某20000元钱、郝某某25000元钱、宋某某40000元钱;黄某和那某某是通过赵某找我让我帮她们找人办理的,我收取了黄某40000元钱及那某某25000元钱;我收取王某某15000元钱;王某某找我办理的人员有:范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及邹某某,我每人收取他们20000元钱;我没有收取王某某的钱;杨某某是杨某某找我办理的,我收取她10000元钱;我收取矫某某20000元钱;程某某及于某某是王某某找我让我帮她们找人办理的,我收取她们每人20000元钱;姜某某是我亲属杨某某找我让我帮她找人办理的,我没有收钱;我分别收取惠某某10000元钱及张某某15000元钱;杨某某是杨某某找我让我帮她找人办理的,我收取了10000元钱;王某某是王某某找我让我帮她找人办理的,我收取了10000元钱;都某某是赵某某找我让我帮他找人办理的,我收取了5000元钱;闫某某是纪某某找我让我帮她找人办理的,我收了纪某某20000元钱;王某找我给他的爱人蒋某某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给我拿了35000元钱,蒋某某在化工厂参改的;我给黄某某办理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他是在仁和化工厂参加的改革,参改之后,他给我拿了不超过3000元钱;黄某某曾找我给王某、王某某办理工作关系,给王某办,黄某某给我拿了30000元钱,给王某某办,黄某某给我拿了25000元钱;刘某某曾找我给尤某某办理工作关系,刘某某给我拿了15000元钱;我给化工厂的纪某某和马某某共计拿了29万元,钱是分两次给的,大概是2017年上半年,马某某给我打电话向我要办事的费用,我们约在了原二马路宝渔都饭店附近见面,我拿了15万元现金交给了纪某某和马某某,马某某给我打了收条;之前,我与纪某某、马某某商量过我给他俩拿30万元,本来还欠他俩15万元,由于马某某曾找我给她的一个亲属办理了工作关系,我们商量好了她不用给我拿钱,从余下的15万元里扣除1万元钱,2017年年末的时候,我给纪某某和马某某共计送了14万元;我给纪某某送钱是为了让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人通过企业的审核,把名字报到上级主管部门,这些人多数都没有工作关系,有的是国企的工作关系,不是厂办大集体人员的事实;
18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4年年末,宁某某找我说要把一些人的工人录用底根放入档案局,由于我只能在利用科查询环节做工作,我进不去档案库,必须有档案库的管理人员参与才能完成,所以我问我们单位保管一室的王某某能不能办理,王某某说行,在利用科的目录本中查找年龄大的人,进行替换,王某某从档案库拿出一本工人录用存根和对应的工人录用汇总表,用婚姻登记档案夹着交给了我,我事先把可以改的内容做了标记,交给宁某某后,告诉他需要改的事项,宁某某改完后再把工人录用存根和工人录用汇总表交给我,我把汇总表复印一份后,将经过改动的工人录用存根和工人录用汇总表交给王某某,由王某某放回档案库,我用我复印的汇总表把我们科的录用汇总表替换出来,我将改后的内容复印后盖上我们科的查档公章交给宁某某,我跟宁某某约定每办理一个人5000元钱,我收到钱后与王某某平分,一开始,我俩办理了两个人,宁某某给我拿了10000元钱现金,之后,宁某某陆续找我办理,我们拿录用证存根和汇总表不方便后,我和王某某从没有录用证存根的汇总表中进行查找,将该表改后放入档案库和利用科的查询目录中,每次宁某某将材料交还给我后,我将查询手续交给宁某某,宁某某按照人数把钱给我,我收到钱后,与王某某平分,一次一清;我们共办理了242人,录用证存根和录取汇总表均被改动的人员有63人,改后的名字为:洪某、睢某某、杨某某、矫某某、李某某、贾某某、李某某、韩某某、赵某某、历某某、闫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高某某、邹某某、韩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郝某某、范某某、邹某某、高某某、惠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常某、刘某某、路某某、徐某某、胡某某、罗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韩某某、宫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姜某某、于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宋某某、费某某、刘某、刘某某、蒋某某、陈某、李某某、邹某某、梁某某、刘某某、席某某、代某某、王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都某某、李某某;没有录用证存根,直接改动录取汇总表的人员有179人,改后的名字为:肖某、付某某、赵某某、闫某某、张某某、徐某某、杨某、孟某某、孟某某、姜某某、刘某、闫某某、徐某某、程某某、张某某、白某某、刘某某、井某某、徐某某、孙某某、王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刘某、季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郝某某、刘某某、孟某某、常某某、李某某、吴某、刘某某、冯某某、贾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史某某、曲某某、史某某、祖某某、付某某、马某某、彭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赵某、张某某、王某某、石某某、王某某、宫某某、段某某、薛某某、韩某某、郭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朱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刘某某、黄某、范某某、于某某、赵某某、苏某、刘某某、陈某某、高某某、张某某、崔某某、尤某某、张某、王某某、邵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任某某、张某某、孟某某、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崔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林某、杨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冯某、魏某某、赵某、张某某、于某某、金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焦某某、宋某某、王某某、左某某、何某某、莉某某、曹某某、高某某、王某某、曹某某、曹某某、曲某某、李某某、潘某某、金某某、赵某某、郑某某、艾某某、张某某、施某某、刘某、张某某、姜某、潘某某、周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王某、刘某某、史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邵某某、栾某某、王某某、蒋某某、郑某某、张某某、范某某、陈某、鞠某某、姚某、董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蔡某某、彭某某、薛某某、徐某某、马某某、姜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于某某、张某某、宗某某、徐某某、王某某、杨某、郑某某、刘某某、穆某某、程某某、胡某某、曲某某、嵇某某,我一共从宁某某处收取了111万元,其中,宁某某给我拿有62个人的录用汇总表,共4张,这62个人中,有2个人是原来的存根,按照60个人计算,宁某某应该给我30万元,但这次宁某某只给我20万元,我自己留下了,没有分给王某某,余下182人,我共收取91万元,我和王某某每人分得45.5万元,我给王某某的钱都是现金,我将收到的钱一部分存到我的外甥毛某的银行卡里,一部分存到我女儿于小蕊的银行卡里的事实;
18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双鸭山市档案局保管一室任科员期间,主要负责保管档案卷宗工作,双鸭山市档案局的档案库只有我们保管一室的工作人员可以进出,档案进出档案库需要登记,杨某是我们档案局利用科科长,她主要负责查档,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我曾与杨某一起更改职工录用证存根和工人录用汇总表,帮他人补假的工作关系放入档案库,我俩第一次改动职工录用证存根和工人录用汇总表是在2014年年底,改动了两个人,杨某给了我3500元钱的好处费,我负责将录用证存根和录用汇总表从档案库中拿出来给杨某,她改完之后交给我,我将改动后的录用汇总表复印一份,拿这个复印件到杨某的利用科把在她那里保存的没改的复印件替换出来,我再将经过改动过的录用证存根和录用汇总表送到档案库里;在此之后,杨某又陆续找我改动了6个人,都是按照每人1000元钱给我的,她给我的钱都是现金,之后,我就不同意再给杨某办理了,杨某跟我说她一个人收5000元钱,给我2500元钱,我又同意继续给她办理了;每次杨某给我打电话告诉我说她想要调的卷,我进入档案库把卷取出来,我们科室人员进出库房必须进行登记,但没有人看着,我每次拿出杨某想要的卷没有进行登记,我拿出的卷是集体工人录用证存根,每本卷里有50个人的工人录用证存根,我把调出来的卷和档案库保管的工人录用汇总表原件交给杨某,杨某告诉我从中替换出哪些人,我记下来,每替换一个人给我一份钱,一般到第二天,杨某再把改完的卷和工人录用汇总表交给我,我再放回档案库;在哪些人的录用证存根上改动都是杨某挑选的,杨某自己在复印件中先找好,再告诉我录用证档案号,杨某负责把集体工人录用存根原件和工人录用汇总表原件进行改动替换,具体怎么换的,我不清楚,我将改完的卷和工人录用汇总表放到档案库,杨某将改过的工人录用汇总表复印后放到她的科室,用于查询;每次杨某将改完的录用证存根还给我的时候,都告诉我哪些人的录用证存根内容被改动了,并按照改动的人数给我钱,每个人按照2500元钱给我,一次一结清;从2015年初至2016年年末,我俩一共办了大约70人左右,我和杨某有过几次只改了工人录用汇总表,技术科的电脑上没有改动过,录用证存根上的原始号码没有更改过,只改存根上的姓名、年龄、性别,工作单位有的改,有的没有改,杨某共计给我15.95万元,其中9500元钱让我花了,都用于我个人消费了,剩下的15万元钱在我的家里,杨某之所以找我合作是因为杨某自己完成不了,她进不去档案库,拿不出来录用证存根和工人录用汇总表,必须有档案库的管理人员参与才能完成的事实。
186、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份或者7月份,我找宁某某办理的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给宁某某15000元钱,我是在化工厂参加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我不是化工厂的原始职工,我的工作关系是后办理的,我没有在化工厂工作过,我领取国家经济补偿金大概12000元钱的事实;
187、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份左右,我爱人王某找宁某某给我办理的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王某交给宁某某35000元钱,我是在双鸭山化工厂参加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没有在化工厂工作过,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条件,我领取了国家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188、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韩某某通过李某某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们每人给李某某拿了30000元钱,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正大(仁和)化工厂,我在该厂参加了改革,我领取了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189、证人矫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春天,我找我朋友宁某某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我给宁某某拿了20000元钱,我是在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参加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上过班,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190、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我通过王某某找黄某某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给黄某某拿了30000元钱的好处费,我领取了128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是在仁和化工厂参加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没有参加过工作的事实;
19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6月份,我找纪某某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当时,纪某某说需要拿20000多元钱,我跟他说等我退休后,工资本给我,我再给他钱,我现在还没有退休,所以我没有给纪某某拿钱,我请纪某某在烧烤店吃了一顿饭,花了200多元钱,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白酒厂,我在该厂参加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14700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白酒厂上过班的事实;
19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7月份,我找武某某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当时,我与赵某某、陈某每人给武某某拿了10000元钱,我在正大仁和化工厂参加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16000多元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该厂上过班的事实;
193、张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在2016年6月份参加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的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事情是我爱人赵某某找武某某办理的,给了武某某10000元钱,实际上,我不是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领取了15000元的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194、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实,刘某某与我的丈夫刘某某是好朋友,2016年4月份,我找刘某某办理了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给他拿了15000元钱,8月份左右,刘某某告诉我说我的工作关系办完了,我参加了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大集体改革,经济补偿金下发后,刘某某让我给他5000元钱的好处费,我同意了,我领取了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给刘某某5000元钱现金,实际上,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19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4月份,我找武某某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给武某某拿了10000元钱,我领取了15000元左右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参加过工作,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196、李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在2016年参加了双鸭山仁和化工厂的大集体改革,我的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事都是刘某某找他人办理的,我给他拿了20000元钱,我领取了10000元钱的经济补偿金,之后,我又给刘某某拿了5000元钱,实际上,我不是该厂的职工,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197、刘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于2015年下半年找刘某某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我给他拿了20000元钱,我领取了11800元的经济补偿金,实际上,我不是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198、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找王某某办理的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我给他拿了20000元钱现金,2016年11月份,我领取了12370元的经济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我不符合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我没有在该厂工作过的事实;
199、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证实,我的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都是我姑爷王某给我办理的,我给王某拿了15000元钱的好处费,我领取了10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一直没有正式工作,我没有工作关系的事实;
200、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找王某给我自己和我二姐张某某、我小妹张某某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2016年10月份左右,我给王某拿了40000元钱的好处费,之后,过了几天,张某某和张某某每人分别给我40000元的好处费,我又把钱交给了王某,王某告诉我说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白酒厂香槟饮料厂,我领取了10000元左右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该厂上过班的事实;
20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我找宁某某给我的岳父白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及张某某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白某某给我15000元钱,我把15000元钱交给了宁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及张某某每人给我拿了40000元钱,这三个人共计给我120000元,我共计留下35000元钱,其中,张某某的40000元钱,我留下15000元钱,我给宁某某25000元钱的办事费,我收取张某某和张某某共计80000元,我把这80000元钱交给王某某了,我和王某某商量后,约定我俩每个人留下20000元钱,剩下的40000元钱交给宁某某,之后,我拿走20000元钱,白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及张某某均不是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他们没有在大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事实;
202、证人温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马某某是同事,她是我们发展煤矿的会计,2016年夏天,我找马某某帮我老婶刘某某和我家邻居冯某某找人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马某某告诉我说她俩每人准备4万元钱,她俩同意后,我们与马某某、纪某某在二马路宝渔都饭店旁边的一个冷饮厅见面,纪某某同意办理后,我老叔温某某与冯某某每人给纪某某4万元钱,事情办成后,她俩有了工作关系的事实;
203、证人温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份左右,我侄女温某某跟我说他们单位同事马某某能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问我是否给我爱人刘某某办理,当时,冯某某也在场,之后,温某某跟我说得花4万元钱,我和冯某某同意后,我俩与温某某到二马路宝渔都饭店旁边的一个冷饮厅与纪某某见面,温某某跟纪某某说让她给刘某某和冯某某办理工作关系和并轨,纪某某同意后,我和冯某某每人给他4万元钱,事情办成后,在2016年10月份左右,我爱人刘某某领取了大概17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20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于1994年在双鸭山市技校土建班毕业后没有参加工作,后来在饭店和商场打工,我与正大(仁和)化工厂的财务人员马某某是同学,大概是2016年的夏天,我找马某某帮我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当时,我没有工作单位,我就跟马某某说能不能帮我办一下,需要花多少钱就跟我说,马某某说她看看能不能帮我办,2016年8月份的一天,马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给她送身份证复印件和档案,我把材料给马某某送去后,过了几天,我给马某某打电话问她能不能办,她说差不多,之后,我拿了3000元钱的好处费给马某某,2016年年底,马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领取补偿金,我领取了9000多元的补偿金,我没有在正大(仁和)化工厂工作过,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205、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份的一天,我听温某某说她单位的会计马某某能办理工作关系,我就让温某某帮我问问,之后,她告诉我说能办,但得需要4万元钱,我同意后拿着4万元钱与温某某、温某某到二马路宝渔都饭店旁边的一个叫宾客来冷饮厅与马某某、纪某某见面,我把4万元钱给了纪某某,在2016年10月份左右,我领取了14700元的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206、证人屠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与马某某是邻居,与她的弟弟马某某是同学,我们同学聚会时,我与马某某说起我的档案在市里人才中心放着,我没有工作单位的事情,马某某说他姐姐的单位现在进行体制改革,要帮我问问,过了几个月,马某某跟我说这个事情能办,2016年6、7月份,我把我的档案从人才中心取回来交给了马某某,并给马某某4000元钱,之后,马某某把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正大(仁和)化工厂,我参加了该厂的改革,我领取了6000多元补偿金的事实;
207、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与马某某是邻居,又是秀山矿的同事,大概是2015年,我跟马某某说我的工作关系找不着了,让她帮我找,马某某说行,同意帮我问问,过了几天,马某某约我和纪某某在二马路的一家小吃部见面,当时,我跟纪某某说让他帮我找工作关系,并跟他说我不能让他白找,纪某某就同意了,纪某某说我给你找工作关系,你得给我拿30000元钱,要不我就不给你办这事了,第二天,我就拿了30000元钱给了纪某某,纪某某给我写了收条,后来我把收条撕了,我在化工厂参加了厂办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15750元的补偿金,我原来是岭西煤矿井下工人的事实;
208、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马某某是我大姐,她的工作单位是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她的单位在2016年进行改革时,曾临时雇用过我,2016年7月份,我姐要领我母亲到北京看病,她跟我说让我临时替她干点活,她与纪某某已经说好了,到时候会给我开工资,我同意了,我从2016年7月份开始一直工作到9月份左右,我姐陆续给我8000元左右的工资,我听我姐说她给我要了1万元钱的工资,钱在她那,我姐给我的钱也差不多了,我就没有再向她要过的事实;
209、证人闫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5月份,纪某某跟我说他能帮我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需要35000元钱,我同意后给纪某某拿了35000元钱好处费,事情办成后,我在仁和化工厂参加了改革,我领取了11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不是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没有大集体工作关系的事实;
210、证人胡某某的证言及纪某某给胡某某出具的收条证实,我以前没有工作,我找纪某某办理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是在化工厂参加的改革,我给纪某某拿了35000元钱,纪某某给我出具了收条,2016年11月份,我领取了16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211、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以前没有工作关系,2016年4月份左右,我找纪某某帮我和我的姐姐孟某某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每人25000元钱,我共计给纪某某拿了50000元钱,事情办成后,我领取了10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212、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以前没有工作关系,2016年春天,我妹妹孟某某跟我说能办理工作关系,问我办不办,我说办,之后,我给我妹妹拿了25000元钱,事情办成后,我在化工厂参加了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10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21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份左右,我丈夫宋某某找他的朋友纪某某帮我和我的妹妹徐某某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每个人25000元钱,我们给纪某某共计50000元钱,事情办成后,我和我妹妹每人领取了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和我妹妹没有在化工厂工作过的事实;
214、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3、4月份,我同学张某的弟弟张某找我说能不能让我找我妹夫纪某某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跟纪某某说了,纪某某说可以办理,我把张某的档案交给了纪某某,经济补偿金下来的前一天,纪某某让我向张某要5000元钱,之后,张某领取了16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他给我拿了5000元钱,我把钱给纪某某了;张某和张某某是我同学张某的哥哥和妹妹,2014年12月29日,宁某某说他可以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之后,我告诉了张某,张某告诉我说他和张某某想办理,我把张某的档案和他妹妹张某某的档案拿给宁某某看,宁某某说他俩办,每人得拿15000元的好处费,张某同意后给宁某某送了30000元钱,过了几天,张某跟我说他想给他二哥张某也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我找宁某某帮忙,宁某某同意后,张某给宁某某汇了15000元钱,之后,宁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张某和张某某能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需要给他经济补偿金的一半,我告诉张某后,张某说他们同意办理,事情办成后,他们是在仁和化工厂参加的改革,张某某领取了13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张某领取了19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张某从张某某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中拿出6500元钱给了宁某某,张某通过我给纪某某拿了5000元钱,宁某某是找纪某某帮他们办理的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妹妹宋某某曾让我帮填写仁和化工厂改革申请表,填表时,我看见了张某和张某某的名字,我给纪某某送张某和张某办事的10000元钱好处费时,纪某某给我2000元钱的事实;
21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我与宋某某是同学,2016年,我找宋某某帮我和我的妹妹张某某、我的哥哥张某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宋某某说每个人需要15000元钱的好处费,我同意后,宋某某找到宁某某帮忙,我与宋某某把档案交给了宁某某,宁某某同意后,我先后共给宁某某送了45000元钱,办理退休的事情现在还没有办成,钱还在宁某某那里;2016年11月份,我找宋某某帮找人给我弟弟张某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宋某某同意了,我把张某的档案交给了宋某某,之后的事情是张某与宋某某联系的,我没有参与;2017年,宋某某跟我说宁某某跟他说退休的事情没有办下来,现在能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问我妹妹和我哥办不办,我说办理,办成后,我妹妹、我哥及我弟弟领取了经济补偿金,我哥哥张某和我弟弟每人给了宋某某5000元钱的好处费,是纪某某要的好处费,我妹妹的好处费6500元钱给了宁某某的事实;
21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左右,我的工作关系转到了双鸭山市仁和化工厂,我在该厂没有上过班,我是下岗工人,大概在2015年或者2016年11月份左右,我弟弟张某跟我说他的同学宋某某能办理特殊工种,问我办不办,我说办,我给张某拿了15000元钱,张某说他拿着15000元钱好处费与宋某某一起给办事的人送去了,事情还没有办下来;2017年1月份,我弟弟张某跟我说他听宋某某说现在化工厂进行大集体改革,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参加,事情办成后,需要给办事人拿5000元钱,我同意了,事情办成后,我参加了化工厂的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17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给宋某某拿了5000元钱好处费,他说这5000元钱的好处费得给别人;我弟弟张某和张某某也参加了化工厂的大集体改革,他们也是通过宋某某办的,他们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张某某符合条件参加改革,张某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217、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找我办理大集体工作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人员中,我收取杨某某、付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及于某某每人35000元,我给宁某某30000元,我自己留5000元钱;张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韩某某找我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她们每人给我拿了25000元钱,我把钱给宁某某送去了;张某某和杨某某他俩一共给我30000元钱,我给宁某某25000元钱;朱某某、贾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韩某某、赵某某找我办理大集体工作,每人给我拿了30000元钱,我给宁某某拿了25000元钱;梁某某是通过朱某某介绍给我的,她一共给我拿了6万元钱,包括补交养老保险的费用,我给宁某某送去6万元;上述这些人员我都是找宁某某办理的,他们都办成了,他们的工作关系有的落在了仁和化工厂,有的落在了白酒厂,他们都领取了经济补偿金,这些人都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218、朱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在2016年参加了双鸭山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12100元的经济补偿金,我的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事情是通过李某某找黄某某办理的,我给黄某某拿了35000元钱,实际上,我不是该厂的职工,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219、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秋,我找黄某某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我给她拿了60000元钱,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正大仁和化工厂,我参加了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17500元的经济补偿金,我之前没有工作的事实;
220、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份左右,我找黄某某帮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他们每人给黄某某30000元钱,这三个人都办成了,都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221、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份左右,我找黄某某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给黄某某拿了30000元钱,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正大仁和化工厂,我在该厂参加的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15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223、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找人帮我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没有给王某某拿钱,因为我曾借给她35000多元,我参加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的改革,我领取了10000多元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224、李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于2016年在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参加了大集体改革,我的工作关系及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事情是通过我妹妹李某某、王某某找黄某某办理的,我和李某某每人花了30000元钱,我领取了13000余元的经济补偿金,实际上,我不是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我之前没有工作的事实;
225、杨某某的证明证实,2016年,通过小袁找黄某某帮我办理的养老保险,钱是35000元钱的事实;
226、证人蔡某的证言证实,刘某某是我的妻子,她通过我认识的宁某某,我找宁某某给我的朋友办过厂办大集体改革,他们有的在双鸭山市白酒厂参加的改革,有的是在仁和化工厂参加的改革,大概是2016年4、5月份,我的朋友杨大力跟我说他的媳妇史某某和他的小姨子史某某想办厂办大集体改革,杨大力给我拿来50000元钱,我给刘某某打电话让她给宁某某的银行卡汇了50000元钱;大概是2016年4月份,我的朋友秦某某让我帮他的媳妇张某某办理厂办大集体改革,我告诉他说需要30000元,秦某某说手里钱不够,先给我拿15000元钱,过一阵再把剩下的15000元钱给我,我告诉了宁某某,宁某某同意了,之后,秦某某把张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及15000元钱送到我的彩票站,之后,我让刘某某将15000元钱汇给了宁某某,过了几个月,秦某某把剩下的15000元钱汇到了刘某某的银行卡里,我让刘某某收到钱后,把钱打到宁某某的银行卡里;大概是2016年4、5月份,刘某说她妹妹刘某想办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刘某将30000元钱和相关材料送到我的彩票站,我让我妻子刘某某给宁某某汇了30000元钱;上述4个人都参加了厂办大集体改革,都领取了补偿金,他们没有参加过工作,他们的工作关系是后办理的,他们不符合参加大集体改革要求的事实;
227、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证实,大概是2016年4、5月份,我跟蔡某说我媳妇张某某没有工作单位,没有退休,蔡某说他有认识人能办,需要30000元钱,我跟蔡某说先给他15000元钱,蔡某同意后,我把张某某的身份证、户口复印件、照片及15000元钱交给了蔡某,2016年8、9月份,我让张某某把剩下的15000元钱打到了蔡某的银行卡里,事情办成后,张某某领取了10000多元钱的经济补偿金,张某某是在双鸭山市仁和化工厂参加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她没有在仁和化工厂上过班,不是仁和化工厂的大集体职工,她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要求的事实;
228、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4月份的时候,我丈夫秦某某跟我说蔡某有认识人能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拿身份证、户口复印件、照片和30000元钱就能办,秦某某想给我办,我同意后,秦某某把我的身份证、户口复印件、照片和15000元钱送到了蔡某的彩票站,事情办成后,我把剩下的15000元钱给蔡某打到了他的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里,我领取了11000多元钱的经济补偿金,我是在双鸭山市仁和化工厂参加的改革,我没有在仁和化工厂上过班,不是仁和化工厂的大集体职工,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229、刘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在2016年参加了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大集体改革,我的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事都是我姐刘某找他的朋友蔡某办理的,我给蔡某拿了30000元钱,实际上,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不符合参加改革的条件,我领取了16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230、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找宁某某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我问宁某某需要多少钱,他说20000元钱-30000元钱,之后,因为我的年龄大,还有一两年就退休了,我花的钱就多了,我的女儿王某某给宁某某拿了40000元钱,办成后,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我在该厂参加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17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上过班,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23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宋某某是我的母亲,2016年左右,我的母亲让我给宁某某送关于办理大集体工作的材料,包括我母亲的照片、身份证及户口复印件,我给他材料时,我问宁某某我母亲办工作得花多少钱,宁某某说4万元钱,之后,我从家里拿了4万元钱交给了宁某某的事实;
232、证人郝某某的证言证实,大概在2016年4、5月份,我与宁某某一起吃饭时跟他说能不能给我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他说能办,得拿2.5万元的好处费,我同意后给宁某某送了2.5万元,办成后,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我在该厂参加了改革,我领取了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该厂上过班,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23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夏天,我和宁某某吃饭时听他说能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我就想帮助我家亲属范某某和邹某某办理大集体工作,我问宁某某需要花多少钱,他说一个人2万元钱好处费,之后,我问范某某和邹某某是否同意办理,他俩同意办理后,先后每人分别给我拿了2万元钱,我把钱给宁某某送去了,事情办成后,他俩的大集体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他俩参加了大集体改革,都领取了经济补偿金,范某某和邹某某都没有在该厂上过班,他们之前没有工作,他们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234、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7、8月份,我听说能办大集体工作,我就问我姐夫王某某有没有认识人帮我办理大集体工作,之后,王某某告诉我说能办,需要2万元钱和我的照片、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我同意后,给王某某送了2万元现金,事情办成后,我的大集体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我参加了该厂的改革,我领取了1万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该厂上过班,我之前没有工作,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235、证人邹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7、8月份,我小舅子王某某跟我说他有认识人能办大集体工作,需要花2万元钱,我同意办后,给了王某某2万元钱,事情办成后,我的大集体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我参加了该厂的改革,我领取了1万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该厂上过班,我之前没有工作,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236、证人邹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8月份,我与宁某某在一起吃饭时他说他能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需要花30000元钱的好处费,问我办不办,我同意后给他送了30000元钱现金,事情办成后,宁某某告诉我说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我在该厂参加了改革,我领取了15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该厂上过班,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237、赵某某的证明材料证实,宁某某跟我说他有能力办理大集体并轨退休,我就把我于1979年在矿务局新立矿参加工作的事情跟他说了,他说有矿务局档案就好办多了,他能把我的档案转到集体单位,需要花点钱,我同意后给他拿了2万元现金,之后,他告诉我说事情办好了,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仁和化工厂,我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238、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宁某某是朋友,他跟我说他能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需要4万元钱,我说我现在没有钱,你帮我先办着,办成后,我的工资你先开,等开够4万元钱,你再把工资卡给我,他同意了,之后,事情办成了,我在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参加了改革,我领取了15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239、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我的朋友唐某某找宁某某帮我找人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她跟我说需要花25000元钱,我同意办理后,我给宁某某拿了25000元钱,事情办成后,我参加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的改革,我领取了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该厂上过班,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240、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刘某某是我的妻子,2016年,我找我的朋友宁某某帮找人给她办理了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宁某某说得花3、4万元,我给宁某某送了4万元钱,包括补交养老保险费,事情办成后,宁某某告诉刘某某说她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刘某某在该厂参加了改革,领取了13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宁某某跟我说他给刘某某补交了17000多元的养老保险费,刘某某没有在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上过班,她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241、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宁某某是朋友,他跟我说他有关系能办理大集体工作,我没有在意,2016年5、6月份,我同事佟某某找我让我帮忙找人给他的同学那某某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我找宁某某帮忙,宁某某同意后说需要2.5万元好处费,我告诉了佟某某,过了几天,佟某某把那某某的2.5万元钱给我送来了,我把钱交给了宁某某;我家亲属黄某找我也想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我找宁某某帮忙,宁某某跟我说现在需要4万元钱的好处费,我告诉了黄某,黄某同意办理后给我送了4万元钱,我把钱给宁某某送去了;黄某和那某某的大集体工作关系都办成了,她俩的工作关系都落在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她俩之前没有工作,不是这个厂子的职工的事实;
242、证人佟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5、6月份,我听赵某说他有认识人能办理大集体工作,我问他能不能帮我的同学那某某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他答复我说能办,需要拿2.5万元钱的好处费,那某某同意办理后给我拿了2.5万元钱,我把钱给了赵某,之后,赵某告诉我说那某某的工作办成了,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那某某在该厂参加了改革,领取了经济补偿金,那某某在该厂没有上过班,她不是这个厂的职工,她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243、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春天,我找赵某帮忙找人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赵某说能办,需要我准备4万元钱,我同意后给他送了4万元钱,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我参加了该厂的改革,我领取了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该厂上过班,我不是这个厂的职工,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244、证人那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5、6月份,我找我的同学佟某某帮我找人办理工作,佟某某告诉我说需要2.5万元钱,我同意后给他2.5万元钱,事情办成后,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我在该厂参加了改革,我领取了13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该厂上过班,我不是该厂职工,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245、证人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夏天,我大姑姐邵某某跟我说她认识一个叫宁某某的人能办大集体工作关系,需要花1万元钱,我同意办理后给宁某某送了1万元钱,事情办成后,我在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参加了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该厂上过班,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邵某某于2017年因病去世的事实;
246、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姜某某是我的兄弟媳妇,与我弟弟离婚了,我听说宁某某能办理工作后,我找他给姜某某办理工作,姜某某领取了10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她没有给宁某某好处费;我和郝某某聊天时说起我帮助姜某某办理工作的事情,郝某某请我帮她也办理工作关系,我找我姨家的妹夫宁某某帮她找人办理工作关系,事情办成后,郝某某领取了14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她又额外给我拿了15000元钱,我把近30000元钱交给了宁某某,让宁某某帮郝某某交社保钱的事实;
247、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找我同学宁某某给程某某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程某某给我拿了20000元钱现金,我把钱给宁某某送去了,之后,宁某某打电话告诉我说事情办完了;2016年5月份,我的朋友于某某问我能不能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给宁某某打电话问了一下,宁某某说能办,我就把宁某某的电话号码告诉了于某某,她与宁某某直接联系的,于某某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告诉我说事情办完的事实;
248、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冬天,我跟王某某说起有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退休的事,王某某说他有个朋友能办理,我就请王某某帮忙办,王某某给我介绍了宁某某,之后,我和宁某某电话沟通,我给宁某某送了2万元钱,事情办成后,我在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参加了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10000多元钱,我没有在该厂工作过,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249、韩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爱人叫路某某,我爱人在2016年参加了双鸭山市仁和化工厂的大集体改革的事实;
250、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大概是2015年,都某某跟我说他弟弟都某某没有工作,我听说赵某某能办工作,我就找赵某某给都某某找人办理工作,赵某某说需要2万元钱,都某某同意后给我拿了2万元钱,我把钱交给了赵某某的事实;
251、证人都某某的证言证实,都某某是我的弟弟,他于1985年开始在仁和化工厂工作,负责装卸煤,干了十几年,之后没有活,就不干了,2015年,我找刘某帮我的弟弟找人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给他拿了2万元钱,事情办成后,都某某在双鸭山市仁和化工厂参加的改革,他领取了10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都某某没有工作关系,他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25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份,我丈夫齐某某的外甥胡某某跟我说现在双鸭山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能退休,需要拿50000元钱,问我办不办,我同意后给他送了50000元钱现金,事情办成后,我在仁和化工厂参加了改革,我领取了大概15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不是该厂的职工,我没有在该厂工作过,我不符合参加改革要求的事实;
25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找我的同事宁某某给我的哥哥刘某某办理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给宁某某20000元钱,刘某某领取了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刘某某一直没有工作关系,他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254、证人麻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我找宁某某办理的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在仁和化工厂参加了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没有给他拿钱,我领取了13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255、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年初,我找我的朋友宁某某帮助我的远方亲戚杨某某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杨某某给我拿了20000元钱,我把20000元钱给宁某某送去了,2016年7月,宁某某告诉我说工作关系办完了,杨某某直接参加了厂办大集体改革,杨某某领取了大概14000元的经济补偿金,杨某某没有参加过工作,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256、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找王某某办理的厂办大集体工作关系,我给他拿了20000元钱现金,2016年11月份,我领取了12370元的经济补偿金,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我没有在该厂工作过的事实;
257、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找宁某某给我自己和我的两个姐姐杨某某和杨某某办理过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关系办完后,杨某某和杨某某每人给宁某某10000元钱,是我交给宁某某的,我没有给宁某某好处费,我们三个人是在正大仁和化工厂参加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杨某某领取了13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杨某某领取了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领取了12000元的经济补偿金,之后,我把杨某某和杨某某每人拿的5000元钱好处费转交给了宁某某,我们三个人的档案都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我们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258、杨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我参加了双鸭山仁和化工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的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事情都是通过杨某某找宁某某办理的,我一共给他拿了15000元钱,其中,办理工作关系,我通过杨某某给宁某某拿了10000元钱,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通过杨某某给宁某某拿了5000元钱,我领取了13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实际上,我不是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259、杨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我参加了双鸭山仁和化工厂的大集体改革,我的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都是通过杨某某找宁某某办理的,我一共给他拿了15000元,其中,办理工作关系,我通过杨某某给宁某某拿了10000元钱,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通过杨某某给宁某某拿了5000元钱,我领取了12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实际上,我不是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260、证人洪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左右,我通过纪某某与宁某某认识,2016年3、4月份,我找宁某某帮我找人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宁某某说需要2万元钱,我跟宁某某说你先办着,等我有钱了再把钱给你,宁某某同意了,大约9、10月份,宁某某告诉我说事情办完了,工作落在了仁和化工厂,我参加了化工厂的改革,我领取了经济补偿金,我没有上过班,我没有给宁某某办事的费用的事实;
26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我找宁某某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办理工作关系时,我给宁某某拿了10000元钱,我领取了12000元左右的经济补偿金,之后,我又给宁某某拿了5000元钱,我是在仁和化工厂参加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没有在这个厂工作过的事实;
26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宁某某与我的丈夫蔡某是好朋友,我找宁某某帮付某某、徐某某、王某某、曲某某、崔某某、董某某、于某某等人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付某某给宁某某拿了20000元钱,徐某某没有给宁某某拿钱,王某某是我打电话告诉他将档案直接给宁某某送去,再给宁某某拿5000元钱,我把宁某某的电话号码告诉了王某某,他俩直接联系的,他们三个人办成后,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他们三个人的档案都不是仁和化工厂的,他们不符合要求的事实;
263、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找我家亲戚刘某某给我办理的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没有花钱,办成后,我领取了10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在仁和化工厂参加的改革,我的档案不是仁和化工厂的,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264、证人武某某的证言证实,我通过宁某某帮亲戚朋友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其中,武某某、张某某、梁某某,这些人我没有要钱;陈某某、陈某某,由于我欠陈某某20000元钱左右,我没要他俩的钱;张某某、陈某、田某某,我收了她们每人10000元钱;谢某某给我拿了5000元或者6000元钱;我一共收了他们35000元或36000元,我一共给宁某某拿了60000元钱的好处费,上述人员均办成了的事实;
265、证人武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我老叔武某某帮我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没有拿钱,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正大仁和化工厂,我领取了7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工作的事实;
266、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8月份,我找武某某帮我找人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武某某找宁某某给我办理的,我的工作关系之前在双鸭山市岭东床单厂,之后,宁某某把我的工作关系拿到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事情办成后,我领取了16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上过班,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事实;
267、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宁某某的舅舅王某某是多年好友,宁某某家搬到我家单元楼10楼居住后,我们就熟悉了,我找宁某某给别人办理过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事情,我共计给他介绍了28个人,有27个人都给宁某某拿了钱,这28个人包括陈某某、范某某、王某、陈某某、常某某、孙某某、刘某、王某某、郑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高某、赵某某、王某某、何某某、李某某、孙某某、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姜某某、费某某及关某某,其中,王某、陈某某、刘某、王某某、张某某、姜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及常某某每人分别拿了20000元钱;陈某某、赵某某、何某某、于某某及王某某每人分别拿了15000元钱;孙某某拿了4500元钱;郑某拿了4000元钱;王某某拿了22000元钱;王某某、王某某及张某某每人分别拿了5000元钱;高某拿了3000元钱;张某某拿了19500元钱,李某某拿了19000元钱,李某某拿了25000元钱;范某某拿了30000元钱,关某某没有拿钱;我嫂子的侄女陈某某说她想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找宁某某帮忙,宁某某同意后,陈某某给我拿了15000元钱,我将该笔钱给了宁某某;我妹妹刘某某的同学范某某说她想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找宁某某帮忙,宁某某同意后说她得需要30000元钱,范某某给我拿了30000元钱,我将该钱给宁某某送去了;陈某某的丈夫徐某某跟我是在一个工地打工的,他找我帮陈某某找人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找宁某某帮忙,她通过我给宁某某拿了15000元钱,办成后,又给宁某某拿了5000元钱;姜某某是我朋友刘某某的妻子,她找我帮她找人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找宁某某帮忙,她通过我给宁某某拿了15000元钱,事情办成后,又给宁某某拿了5000元钱;常某某是我的邻居,她找我帮她找人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找了宁某某,宁某某说要20000元钱,之后,她通过我给宁某某拿了20000元钱;孙某某与我是同行,他有大集体工作关系,他跟我说他想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找宁某某帮忙,宁某某说要孙某某领取经济补偿金数额的一半作为好处费,孙某某同意后,他给宁某某拿了4500元钱好处费;张某某是他的岳母张某某找我帮忙找人给他办理的,第一次给宁某某拿了15000元钱,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又拿了4500元钱;王某是我妹妹的兄弟媳妇,她说想办理工作关系,我找宁某某帮忙,宁某某说要15000元钱,王某同意后给我拿了15000元钱,我把钱给宁某某送去了,王某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又给宁某某拿了5000元钱;刘某是我侄女,她跟我说想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跟宁某某说了这事,宁某某说要20000元钱费用,刘某同意后,通过我给宁某某拿了20000元钱;王某某、王某某和王某某是兄妹,王某某与我是邻居,她找我帮王某某、王某某及她自己找人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其中,王某某没有工作关系,宁某某要了15000元钱办事费用,他们领取完经济补偿金后,每人给宁某某拿了5000元钱;李某某与郑某是夫妻,他俩找我帮忙找人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李某某第一次给宁某某拿了15000元钱,她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又给宁某某拿了4000元钱,郑某有工作关系,他领取补偿金后给宁某某拿了4000元钱;李某某找我帮忙找人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她第一次给宁某某拿了20000元钱,她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又给宁某某拿了5000元钱;张某某是我在打工时候认识的,她找我帮忙找人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找宁某某帮忙后,她第一次给宁某某拿了15000元钱,她在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又给宁某某拿了5000元钱;王某某是我住河西时候的邻居,她找我帮她找人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找宁某某帮忙后,她给宁某某拿了15000元钱,她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又给宁某某拿了7000元钱;我和费某某是工友,她找我帮她找人办理退休,我找到宁某某,宁某某同意办理后,费某某一共给我拿了70000元钱,这钱包括办工作关系、养老保险和退休,后来,她把领取的经济补偿金全额15000元钱也给了我,我给宁某某30000元钱,我给她交养老保险交了17000多元,现在还剩37000元左右在我这,用于日后给她交剩余的养老保险费;关某某是我小舅子,我找宁某某给他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宁某某没有要钱;张某某是我的朋友,他找我帮他找人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找宁某某帮忙,宁某某没有提要钱的事,张某某领取经济补偿金后给我拿了5000元钱,我把钱给宁某某送去了;于某某是我朋友于某某的妹妹,于某某找我帮于某某找人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宁某某让她拿了15000元钱;高某是我打工时认识的,2014年,我找宁某某帮找人给他办理工作关系,宁某某向他要了3000元钱的好处费;赵某某的丈夫岳某某与我是同一个工地的,岳某某找我给赵某某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找宁某某帮忙,宁某某同意后,收了她15000元钱;何某某与我是一个工地的,他找我帮他找人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找宁某某帮忙,宁某某说要15000元钱,何某某同意后,给我拿了15000元钱,我把钱交给了宁某某;王某某和孙某某都是孙某某找我帮找人给她俩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和孙某某是朋友,我找宁某某帮忙,宁某某说每人20000元钱,之后,孙某某给我送了40000元钱,我把钱给宁某某送去了;李某某的丈夫白某某和我是好朋友,白某某找我给李某某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找宁某某帮忙后,宁某某说需要15000元钱,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再拿5000元钱,她同意后,一共给宁某某拿了20000元钱;王某某是我朋友孙某某的嫂子,孙某某和王某某找我帮忙找人给她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找宁某某帮忙,宁某某说需要15000元钱,他们同意后给我拿了15000元钱,我把钱给宁某某了;上述人员领取补偿金后,我给宁某某钱的时候,宁某某给我15000元钱,他说给我点辛苦钱的事实;
268、张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在2016年参加了双鸭山仁和化工厂的改革,我的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事情是托刘某某找他人办理的,我给他拿了15000元钱,实际上,我不是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我领取了10000元钱的经济补偿金,我给刘某某又拿了5000元钱的事实;
269、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我的丈夫徐某某找刘某某给我办理了工作关系,他给刘某某拿了15000元钱,刘某某帮我办理的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10800元的经济补偿金,又给刘某某拿了5000元钱,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270、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4月份,我找刘某某办理的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是在化工厂申报参加的改革,我领取了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给刘某某拿了4500元钱的好处费,我原工作关系在双鸭山市教育局工程公司,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271、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我找刘某某帮我的妻子陈某某办理的工作关系,我给他拿了15000元钱,陈某某参加了厂办大集体改革,她领取了10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后,又给刘某某拿了5000元钱的好处费,陈某某没有工作关系,她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272、李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在2016年参加了双鸭山仁和化工厂的大集体改革,我的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事都是刘某某找他人办理的,我给他拿了15000元钱,之后,我领取了8000元的经济补偿金,我又给刘某某拿了4000元钱,实际上,我不是双鸭山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273、王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是在2016年参加的仁和化工厂的大集体改革,我的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事都是我姐找人办理的,档案调入该单位时,我姐花了15000元钱,我获得经济补偿金10000零点,又拿出5000元钱的事实;
27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妹妹王某某找人帮我和她自己办理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俩的工作关系都落在了仁和化工厂,我领取了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王某某跟我说需要拿5000元钱给办事的人,我同意后给王某某拿了5000元钱,实际上,我不符合政策要求,我不是仁和化工厂的员工,我是为了获得厂办大集体改革的经济补偿金,才找我妹妹王某某帮我把工作关系落在仁和化工厂的事实;
27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找刘某某帮我的姐姐王某某、我的弟弟王某某及我自己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把我自己的档案和王某某的档案交给了刘某某,王某某的档案是刘某某拿着王某某的身份证到矿务局一处取的,2016年冬天,刘某某告诉我说我们三个人的工作关系落在了仁和化工厂,我们三个人都领取了经济补偿金,我和王某某领取了10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王某某领取了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们三个人每人拿出5000元钱,共计15000元钱交给了刘某某,在办理王某某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时候,刘某某说他的档案里面缺少材料,需要花15000元钱,我同意后给刘某某拿了15000元钱,我和王某某、王某某都不是仁和化工厂的员工,我们不符合政策要求,我们是为了获得经济补偿金和能有退休关系才找刘某某帮我们把工作关系落在仁和化工厂的事实;
276、刘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于2015年下半年找刘某某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我给他拿了20000元钱,我领取了11800元的经济补偿金,实际上,我不是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27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我找我姨家的大哥刘某某办理了工作关系,我给他拿了15000元钱,之后,他告诉我说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正大仁和化工厂,2016年,我参加了该厂的大集体改革,我领取了15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给刘某某拿了5000元钱好处费,实际上,我没有在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工作过的事实;
278、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岳母张某某通过刘某某找人给我办理的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化工二厂,我岳母为了给我办理工作关系给刘某某拿了15000元钱,经济补偿金下来后,我给我岳母拿了4500元钱,让她交给刘某某,实际上,我不是化工二厂的工人,我没有在该工厂上过班,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279、郑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在2016年参加了双鸭山仁和化工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的工作关系是双桦煤矿的,我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事是托刘某某找他人办理的,我给刘某某拿了4000元钱,之后,我领取了11500元的经济补偿金,实际上,我不是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280、李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在2016年参加了双鸭山仁和化工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的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事都是刘某某找人办理的,我给他拿了20000元钱,之后,我领取了1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我又给刘某某拿了5000元钱,实际上,我不是该厂的职工,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28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份的一天,我找我的朋友刘某某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事情办成后,我领取了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给刘某某拿了5000元钱,我是在正大仁和化工厂参加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的档案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是第一炼铁厂的,我不是大集体工人,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282、王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在2016年参加了双鸭山仁和化工厂的改革,我的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事情是托刘某某找人办理的,我给他拿了15000元钱,实际上,我不是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我领取了14000元钱的经济补偿金后,给刘某某又拿了7000元钱的事实;
283、费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于2015年找刘某某帮我找人办理工作关系、养老保险及退休,我共计给他拿了70000元钱的事实;
28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小叔子孙某某认识刘某某,孙某某找刘某某帮我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给刘某某拿了15000元钱,事情办成后,我领取了大概13000元的经济补偿金,我在化工厂参加的改革,我没有在该厂工作过的事实;
285、于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参加了双鸭山仁和化工厂的改革,我的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事情是托刘某某找人办理的,我给他拿了15000元钱,实际上,我不是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不符合参加改革条件,我领取了10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28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以前没有工作关系,我和我的丈夫白某某通过刘某某找人为我办理了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给刘某某拿了15000元钱,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2016年8月份,我在该厂参加了改革,我领取了10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之后,我又给刘某某拿了5000元钱的事实;
287、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刘某某与我的丈夫岳某某是朋友,我丈夫说刘某某有认识人能办理工作关系,之后,我通过刘某某找人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给刘某某拿了15000元钱,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我在该厂参加了改革,但我没有在这个厂上过班,我领取了12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288、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通过刘某某找人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给刘某某拿了15000元钱,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我在该厂参加了改革,但我没有在这个厂上过班,我领取了10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289、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宁某某是我亲姐姐的儿子,我找他帮我侄子李某、侄媳妇张某某及我家邻居的姑爷常某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李某和张某某一共给我8000元钱好处费,常某给我5000元钱好处费,我从常某的好处费中自留了1000元钱,剩余的12000元钱,我给宁某某送去了,李某、张某某和常某都是在正大仁和化工厂参加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李某大概领取了14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张某某大概领取了15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常某大概领取了9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他们三个人的档案都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他们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290、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夏天,我找我的姑父王某某给我的妻子张某某和我自己办理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俩都是在正大仁和化工厂参加的改革,我领取了大概13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张某某领取了大概15000元左右的经济补偿金,我给王某某一共拿了8000元的好处费,我和张某某都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们都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291、张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李某找王某某给我办理的参加双鸭山正大仁和化工厂的大集体改革,我是在2016年参加的改革,一共给了王某某8000元钱,我领取了15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实际上,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的事实;
29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找王某某给我的姑爷常某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2016年办成的,办理工作关系时,给王某某拿了20000元钱,常某领取了11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之后,又给王某某拿了5000元钱的办事费,常某的工作关系是后办理的,他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要求的事实;
29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宁某某是朋友关系,2016年,我找他给我的同学高某某的妻子刘某某、其妹妹高某某、其小姨子刘某某及马某某办理过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刘某某拿了40000元钱的好处费,刘某某拿了35000元钱的好处费,高某某拿了40000元钱的好处费,马某某拿了40000元钱的好处费,我把这些钱交给了宁某某,之后,高某某不想办理了,宁某某又把高某某的40000元钱返还给我,我把钱交给了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及马某某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她们三个人都没有工作关系,都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要求的事实;
29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林某某是我丈夫高某某的同学,2016年,我丈夫高某某找林某某给我和我的小妹妹刘某某、小姑子高某某办理工作关系,一共给林某某拿了11.5万元的好处费,其中办我的工作关系是40000元钱,刘某某是35000元钱,高某某是40000元钱,之后,高某某的工作关系没有办成,她的40000元钱又退给高某某了,我和刘某某的工作关系办成了,我俩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化工厂,我领取了大约13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刘某某领取了10000元左右的经济补偿金,我和刘某某都没有上过班的事实;
295、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上半年,我找我的同学林某某给我的妻子刘某某、我小姨子刘某某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我一共给林某某拿了7.5万元钱,其中,刘某某办工作关系是40000元钱,刘某某办工作关系是35000元钱的事实;
29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宁某某是朋友,我找他帮我找人给我的外甥媳妇闫某某、我的同事解某某、解某某的朋友代某某及我的朋友徐某某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闫某某及徐某某每人拿了20000元钱好处费,解某某与代某某每人拿了25000元钱好处费,她们把钱交给我后,我交给了宁某某,事情办成后,她们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297、证人解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8月份,我找李某某帮找人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李某某说每人25000元钱,我跟我朋友代某某说了这事,她也同意办理,我俩每人拿了25000元钱给了李某某,事情办成后,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我参加了该厂的改革,我领取了8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代某某也领取了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这个厂上过班的事实;
298、代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在2015年办理了大集体工作关系,我的工作关系是通过我的朋友解某某找她的同事办理的,我给她拿了25000元钱,我参加了双鸭山仁和化工厂的改革,我领取了8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299、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春天,我找我的朋友李某某帮我找人办理大集体工作关系,李某某同意后,我给她拿了20000元钱,事情办成后,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正大仁和化工厂,我参加了大集体改革,2016年,我领取了10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双鸭山正大仁和化工厂上过班的事实;
300、证人闫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春天,我的老姨李某某跟我说要给我办理工作关系,说得花20000元钱,我同意后给她拿了20000元钱,事情办成后,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正大仁和化工厂,我参加了大集体改革,2016年,我领取了10000元左右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双鸭山正大仁和化工厂上过班的事实;
30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我姐张某某联系的人帮我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给张某某拿了40000元钱,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仁和化工厂,我在该厂参加的改革,我领取10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不是仁和化工厂的职工,我一直没有正式工作的事实;
30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妹妹张某某联系的人帮我办理的大集体工作关系和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给张某某拿了40000元钱,我的工作关系落在了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我在该厂参加的改革,我领取了10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没有在该厂上过班的事实;
303、同案犯宋某某的供述证实,我通过我的丈夫纪某某帮我在基督教会的会友和她们的亲属办理过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共计收取了她们88000元钱,这些人包括张某某、张某某、齐某、刘某某、赵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孙某某、郭某、孙某某、范某、李某某、刘某某、陈某某三姐妹、谢某某、吴某某、程某某,其中,张某某、张某某、齐某、刘某某、赵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孙某某、郭某、孙某某、范某、李某某、刘某某,共计15人,她们给我拿了6万元钱,陈某某三姐妹共计给我拿了13000元钱,谢某某、吴某某及程某某每人分别给我拿了5000元钱,他们都是在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事情办成之后给我拿的钱;张某某的母亲是基督教的会友,我通过她的母亲认识了张某某,我听纪某某说张某某可以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之后,我给张某某打电话问他想不想办理,如果办成的话会产生一些费用,他当时说太好了,他跟我说他家还有些亲属也想办理,我就让张某某把他们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拿给我,过了一段时间,张某某把15个人的材料都交给我了,我把材料交给了纪某某,事情办成后,大概2017年春天的时候,张某某约我和纪某某吃饭,当时,张某某家共去了四个人,有张某某、张某某的妻子、张某某的弟弟及他的外甥,我们吃完饭后,张某某往我的包里塞钱,我回家查了一下是6万元钱,我把钱给纪某某了;陈某某原来是我们化工厂的员工,现在是东井教会的信徒,我给她打电话告诉她我丈夫的厂子能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如果办成,能得到一些补贴款,但是会产生一些费用,问她办不办,她当时说要办,随后,她联系我说她的两个妹妹也要办,我让她把她们三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交给我,补偿金发下来后,陈某某和她的大妹妹分别给我拿了5000元钱现金,她的小妹妹给我拿了3000元钱,我把这13000元钱交给了纪某某;谢某某原来是我们化工厂的员工,她是我们教会的信徒,我给她打电话告诉她说纪某某有可能能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办成后,需要一些费用,我问她办不办,她当时说想办,谢某某把相关材料交给我后,我转交给了纪某某,事情办成后,谢某某领取了补偿金,她给我拿了5000元钱现金,我把钱给了纪某某;吴某某原来是我们化工厂的国企员工,她是七星教会的会友,现在在北京做保姆,我给她打电话告诉她纪某某有可能能办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办成后,需要一些费用,问她办不办,她当时说办,她让她的丈夫把材料给我送来的,我把材料交给了纪某某,事情办成后,吴某某领取了补偿金,她给我5000元钱现金,之后,我把钱给了纪某某;程某某是化工厂的国企职工,她是东保卫教会的信徒,我给她打电话跟她说可以办理厂办大集体改革,办成后能享受国家补贴政策,但是会有一些费用,问她办不办,她说她办,我让她把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给我,之后,我把这些材料给了纪某某,办成后,她问我得花多少钱,我说你拿4000元钱吧,她给我拿了5000元钱,我收下后交给了纪某某;我之所以收取他们的钱是因为纪某某跟我说办理厂办大集体的事情需要费用,上述人员是国有企业的职工,不是厂办大集体的,他们不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要求;在办理厂办大集体改革时,我用我的银行卡和我三哥宋某某的银行卡帮助纪某某收取过厂办大集体的工人转账过来的钱,这钱有的是我的教会会友转进来的钱,大多数是找纪某某办理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人给他转进来的钱,银行卡由我保管,纪某某要用钱的时候就向我要,我就到银行把钱取出来给他;我和李某某都是教会的,大概是2015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给李某某打电话跟她说我侄女宋某某在友谊县农村信用社上班,她的单位有办卡任务,让她用她的身份证到宋某某单位办一张银行卡,她同意了,我让她到宋某某单位找宋某某,之后,我给宋某某打电话告诉她李某某去找她办理银行卡的事情,并告诉她卡办完之后放在她那里,李某某办完卡后,宋某某将银行卡给我了,我一直在用,李某某不知道该张银行卡的使用情况,这张银行卡里面的钱有的是帮宋某某单位做任务存的钱,有的是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人员汇进来的好处费,是纪某某让他们把钱汇到这张卡里的,这张卡已经注销的事实;
304、同案犯马某某的供述证实,我是双鸭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厂出纳员,2008年10月份左右,我和厂长纪某某、书记杨某某的工资关系拿到了双鸭山市工信委,由工信委给我们开工资,我们三个人是我们单位的留守人员,纪某某是留守负责人,他以前是我们厂的厂长,负责全面工作,我是出纳员负责做工资表,发放工资,杨某某身体不好,他什么也不管;2016年春天左右,我们厂符合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条件,参加了改革,在改革中,我负责填报参改人员各种信息表格录入,有时我和纪某某拿着参加改革人员的人事档案到厂改办公室进行审核,具体工作都是纪某某安排我做的,参改人员名单是纪某某提供的,经过人社局档案审核,确定每人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后,到财政部门履行报批程序,我经手的参加改革人员有180-190人,2016年7、8月份,我请假带我母亲到外地看病,等我回来再接手时,参加改革的人员增加了60-70人,这些人是纪某某填报的;2016年7月份,纪某某让我根据他提供的一部分参改人员名单及这些人员领取经济补偿金数额,统计这些参改人员应当收取的钱数,他说各个审核部门都需要打点送礼,别再赔了,这些人员中有的不是我们单位的职工,有的不符合条件;我通过纪某某认识的宁某某,纪某某提供给我的参加改革人员名单中标注“宁”字的就是宁某某经手办理的人员名单,在我刚办理厂办大集体改革时,纪某某曾向我承诺不会让我白干,在参改人员领取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纪某某索要好处费,让他分钱给我,因为我也参与这项工作了,我给纪某某打电话说让他给我20万元,纪某某没有表态,2016年10月末或11月初,纪某某主动联系我让我到二马路宝渔都饭店附近取钱,我到后看见纪某某和宁某某,宁某某把手里的钱共计15万元给了我,我把钱拿走了,这钱是纪某某给我要的钱,由于还差5万元,我又打电话向纪某某要过几次,2017年夏天的一天上午10点左右,纪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五马路一家银行,我到那里后,看见纪某某在银行门口,宁某某在银行里面取钱,说是14万元,宁某某把钱交给了纪某某,纪某某给了我6万元钱,包含纪某某给我弟弟马某某工资10000元钱,剩下的钱被纪某某拿走了,我给马某某5000-6000元钱,我收取宁某某给的21万元是宁某某找纪某某在我们单位办理了一批人进行参改收取的好处费的事实;
305、双鸭山市公安局立新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纪某某出生日期等身份情况的事实;
306、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证实,2001年,双鸭山市化工局任命我担任仁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我接任时,该公司已经停产多年,资不抵债,工人不上班,我的任命实质是担任该公司的留守负责人,负责处理公司的遗留问题,我们公司的留守人员有三个人,除了我,还有杨某某和马某某,杨某某因病长期在外地生活,马某某是出纳员,负责财务和人事,工信委给我们开工资,一个月每人1500元,工资是三个月一开,我们公司属于国有企业,我们单位有一个下属服务公司,名称是双鸭山市正大化工厂劳动服务公司,企业性质是大集体,2015年,市工信委召开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启动会议,根据会议下发的文件要求,我们单位符合条件,我们申请参加了这次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我作为国有企业和大集体的负责人,按照要求,负责对企业是否符合参改资格进行审核上报,审核通过后,对企业中符合参改条件的人员进行审核上报,通过后,上报至工信委厂办大集体综合科进行审核,马某某负责材料的准备、填写制作参改人员的审批表、登记表、职工身份认定表及与参改人员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我们单位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人员一共分了两批,一批是276人,第二批补进去120多人,这些人员当中,有不符合条件的人,我也给上报了,并通过我做工作都通过了审批,我收取了这些人员的好处费,其中,有宁某某陆续找我让我帮他以我们单位的名义上报一些不是我们单位职工的人员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这些人员共计116人,包括于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宋某某、矫某某、陈某某、高某某、徐某某、宋某某、闫某某、孟某某、孟某某、冯某某、程某某、都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韩某某、孙某某、徐某某、洪某、许某某、杨某某、杨某、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范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王某某、邹某某、李某某、田某某、关某某、李某某、马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常某、孟某某、郑某、张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于某某、徐某某、解某某、王某某、刘某、薛某某、蒋某某、于某某、刘某、刘某某、邹某某、历某某、白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惠某某、朱某某、刘某某、梁某某、郝某某、陈某某、辛某、闫某某、张某某、于某、朱某某、干某某、张某某、于某、李某某、李某、高某某、那某某、陈某、王某某、姜某某、王某某、梁某某、刘某某、赵某某、代某某、黄某、赵某某、杨某某、高某某、田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武某某、肖某、张某某、张某、李某某、王某、李某某、武某某、何某某、王某、杨某某、孙某某、康某某、李某、李某某及陈某某,宁某某给我拿了这些人员的档案,我安排马某某帮他填写制作申报手续后,我拿到上级单位进行审批,当时,我对宁某某说你拿档案放在我们单位进行上报,我们要收费用,我说一本档案的费用2000元钱,宁某某说一个人给你3000元钱,我告诉马某某后,马某某说一本档案的费用3000元太少,得5000元钱,之后,宁某某给我和马某某一共29万元,分两次给的钱,第一次宁某某给我和马某某15万元,我把这15万元都给马某某了,第二次宁某某给我和马某某共计14万元,马某某分得5万元钱,我分得9万元钱,由于我欠马某某弟弟1万元钱,我从中又拿出1万元钱给了马某某,我一共收取宁某某9万元钱,马某某共收取宁某某20万元;我们单位保存的合同制关系档案,很多都是我们单位的人事刘某某和李某某她们之间联系办理的,刘某某退休后把她手中保管的档案都交给了我,这些档案中有很多都是通过李某某联系办理的,2016年,我们单位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时,我联系李某某让她联系在我们单位有档案的这些人,问他们是否愿意参加改革,并告诉了她需要准备的材料,李某某联系了这些人,他们陆续把相关材料交给我,我把这些人进行了上报,经过大集体职工身份确认、审批后,我联系李某某告诉她都哪些人通过了审批,并告诉她这些人通过审批产生了费用,数额根据工龄长短、补偿金多少确定,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收取5000元钱,199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收取3000元钱,2002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收取1000元或2000元,让李某某定,补偿金多的收取5000元钱左右,补偿金少的收取3000元、2000元钱也行,我把收款明细交给了李某某,李某某把每个人的费用都给我收上来了,有给现金的,有把钱存到宋某某的银行卡里,还有个人直接把钱交给我的,李某某把收到的现金给我送来,同时,把人员交款明细交给我,汇款的事情是我让李某某向宋某某要的银行卡号,宋某某收到钱后把钱取出来交给我了,李某某把汇款人员的明细也交给我了;大约是2016年6月初,第一批审核通过后,李某某开始给我送费用,我收到的钱数大约有25万元左右,具体数额记不清了,李某某向宋某某银行卡里汇款,我告诉宋某某说这些钱是参改人员补交的养老金;李某某在我的单位经手办理的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人员共计是108人,我共计收取了38.75万元,其中,胡某某、徐某、刘某某、吴某某、杨某某、范某某、赵某某、沈某某、杨某某、田某某、沙某某、胡某某、石某、董某某、刘某、杨某某、胡某某、冷某某、田某某、于某某,上述20个人每人分别给我2500元钱;刘某某、景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付某某、王某某、关某某、关某某、关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李某、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欧某某、孟某某、韩某某,这21个人每人分别给我5000元钱;刘某某、孙某某、金某某、刘某某、牟某某、温某某、代某某、周某某、郭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范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朱某某、温某某、樊某某、高某某、胡某某,这21个人每人分别给我5500元钱;马某某、邵某某、弭某某、蔡某某、于某某、于某某、卢某某、赵某某、秦某某、孙某某、王某某,这11个人每人分别给我4000元钱;王某、王某某、杨某某、葛某某、张某某、付某某、范某某、孙某某,这8个人每人分别给我3000元钱;李某某给我8000元钱;薛某、曹某某及张某没有给我钱;刘某某、孙某某、王某某、胡某某、许某某、单某、车某、王某、孙某某、赵某某、武某某、范某某、杨某某,这13个人每人分别给我2000元钱;祝某某及潘某每人给我4500元钱;刘某给我2000元钱;大概是2016年6月份,厂办大集体参改人员审批结束以后,审核部门通知此次厂办大集体改革已经结束,以后不再审批,之后,各个单位都向厂办大集体改革办公室反映有些失联人员陆续回来想参加改革,办公室又重新开始审批工作,所有参改单位补漏人员都以双鸭山市矿山电器厂丰益五交化商店的名义上报,在此次补漏程序中,我通知李某某可以申报参加改革了,李某某把她手中的材料给我送过来,我上报参加改革,他们通过了审批,我把通过审核的人员信息告诉了李某某,李某某陆续把他们的钱给我捎过来或者存入宋某某的银行卡里,也有个别人联系我把钱交给我的,在补漏过程中,我单位一共上报了120个人,经过李某某联系的人员有马某某、谷某某、韩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石某、李某某、武某某、冷某某、刘某、田某某、许某某、潘某、关某某、杨某某、尚某某、车某、樊某某、张某某、单某、李某某、胡某某、范某某、王某某、欧某某、高某某、沙某某、秦某某、张某某、祝某某、孙某某、董某某、田某某、于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孟某某、赵某某、温某某、王某、沈某某、朱某某、刘某某、刘某、于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王某某、李某、胡某某、赵某某、胡某某、杨某某、朱某某、蒋某某、赵某某、武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程某某、宋某某、王某,这些人员都是我凭着记忆找出来的,这当中可能有出入;通过李某某办理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人员,我共计收取他们大约40多万,给我钱的时间是在2016年6月份到2017年3、4月份,是分多次给我的,通过李某某联系的人员都通过了厂办大集体改革,他们全部并轨了,李某某向宋某某的银行卡里存钱,我跟宋某某说是我让李某某把那些职工的养老保险金转到银行卡里的,需要交款时,你把钱取出来交给我,我替他们交养老保险;我爱人宋某某是双鸭山基督教会的牧师,我单位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过程中,宋某某联系档案在我们单位的基督教会的人或者他们的亲属,问他们是否愿意参加改革,如果愿意参加,需要拿费用5000元钱左右,宋某某通知后,这些人陆续给我送材料,我把他们加入到我们单位改革中;我爱人宋某某给我联系了20人左右,我收取了8.8万元,包括通过张某某联系的15个人,他们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张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是否需要费用,我说5000元钱左右,你看着给,我跟宋某某说起过张某某给我送钱的事情;宋某某通知陈某某,陈某某给宋某某送来了她们姐妹三人的材料,宋某某把材料交给我,我给她们上报了,她们通过审核,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宋某某给我拿了1.4万元钱,她告诉我说是陈某某姐妹的;宋某某联系谢某某后,谢某某把相关材料交给了宋某某,宋某某把材料交给我,我上报后通过了改革审核,发完补偿金后,宋某某给我拿了5000元钱,说这钱是谢某某的费用;宋某某联系吴某某后,吴某某的丈夫把相关材料交给了宋某某,宋某某把材料交给我,我上报后通过了改革审核,发完补偿金后,宋某某给我拿了5000元钱,说这钱是吴某某的费用;我通知了李某某,李某某把相关材料送给我后,我上报通过了改革审核,发完补偿金后,我让宋某某向李某某要钱,之后,宋某某给我拿了5000元钱,说这钱是李某某的费用;程某某是宋某某通知的,她把材料送给了宋某某,宋某某把材料交给了我,我上报后经过了审批,补偿金发放后,程某某把钱汇给了宋某某,宋某某给我拿回了5000元钱,说这钱是程某某的费用;马某某的打工单位有3个人要办理参改,我帮他们联系让宁某某给他们办理,他们把钱交给我后,我与马某某从他们每人给的钱中共计扣下3万元,我和马某某每人分1.5万元,剩下的钱都给宁某某了;在2016年厂办大集体改革过程中,马某某找我给高某某、李某某、屠某某、刘某某等人办理过参加改革,这些人都不是我们单位的人员,其中,高某某是马某某打工单位的井长,马某某跟我说高某某想到厂办大集体,问我能不能办理,我说高某某需要拿3万元钱,马某某说她让他拿4万元,过了十多天,马某某约我说高某某要与我见面,我们在二马路一块豆腐饭店见面,高某某在吃饭过程中,给我拿了4万元钱,饭后,我从中拿出1万元钱给了马某某,马某某拿走5000元钱,剩下的钱给我了,我把3万元钱和高某某的相关材料交给了宁某某,我留下5000元钱,档案是宁某某弄的,高某某最后通过了审核;马某某的同学李某某和屠某某的档案是原始档案,我把她俩放到了我们单位参加了改革,我没有收取她俩的钱;2016年7月份期间,马某某跟我说她打工单位的出纳员和一个同事要办理厂办大集体的事情,问我能不能办理,我就问了宁某某是否还能办理,宁某某说行,之后,我就告诉马某某说能办,一个人最少25000元钱,马某某说我让她俩每人拿35000元钱,咱俩每人分5000元,我答应了,过了几天,马某某领着她俩到我家楼下找我,我们在哈哈冷饮厅谈办理厂改的事情,她俩分别拿出装钱的塑料袋交给了我,之后,我和马某某每人分得1万元钱,剩下的5万元钱和相关材料都交给了宁某某,这两个人不是在我们单位参改的,宁某某拿到其他单位参加了改革;马某某找我给她的兄弟媳妇刘某某办理参加改革,我没有同意,因为刘某某是农村户口,进入不了厂办大集体改革的范围,之后,马某某找宁某某办理的,我没有参与,宁某某给刘某某办理了关系,在我们单位上报的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通过了审核,马某某没有给我钱;2016年,我们单位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过程中,宋某某的大嫂赵某某的亲属胜某某、杨某某、赵某某是我们单位合同制关系,我就跟她联系问这三个人是否愿意参加改革,赵某某把她们的材料给我送来了,她们都通过了审批,补偿金发完后,赵某某到我家给我送了4500元钱;我的朋友宋某某找我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由于她没有工作关系,我办不了,我就找宁某某给她办的,我给宁某某2万元钱,这钱是我替宋某某垫付的,宋某某没有把钱给我,办成后,他在我的单位参加的厂办大集体改革;2016年3月份,我朋友宋某某的大哥宋某某曾找我帮他媳妇徐某某和小姨子徐某某办理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我找宁某某帮忙,宁某某同意后,徐某某和徐某某共计给我拿了50000元钱,我把钱全部给了宁某某,办成后,这两个人在我们厂参加的改革;2016年年初,姚某找我帮他的媳妇孟某某和孟某某的姐姐办理工作关系,我找宁某某帮忙,宁某某同意后,孟某某和孟某某的姐姐共计给我拿了50000元钱,我把钱全部给了宁某某,办成后,她俩在我们厂参加的改革;我收到的钱一部分用在厂改费用上了,共计22万元,还有一部分在我手里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是受双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派在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纪某某与马某某、宋某某在双鸭山市进行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期间通谋有分有合,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6.55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纪某某犯有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纪某某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纪某某案发后积极退缴部分赃款,可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纪某某的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上缴国库。关于被告人纪某某受贿数额的认定,马某某接受温某某的请托,沟通联系被告人纪某某为温某某的老婶刘某某及其邻居冯某某办理假的大集体职工档案及参加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纪某某承诺办理后联系宁某某为此二人办理,刘某某与冯某某二人是在双鸭山市白酒厂服务公司香槟饮料厂参加的改革,在此过程中,被纪某某告人纪某某与马某某仅起到居间沟通的作用,二人并未利用其本人职务之便,为刘某某、冯某某谋取利益,其从刘某某与冯某某的行贿款中截留的1万元,不应认定为纪某某的受贿数额。故纪某某的受贿数额应为76.55万元。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纪某某应被认定为自首,现没有证据证实纪某某是自动投案,故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被告人纪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纪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8日起至2023年3月7日止)
二、被告人纪某某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5.5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桂杰
人民陪审员 刘明辉
人民陪审员 王 薇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