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黑0104刑初119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9)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颖出庭支持公诉,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岗办事处柜员期间,利用其负责受理、审查公积金建户、缴存的职务便利,接受刘某1、毛某、李某的请托,为哈尔滨宝宝菜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宝菜公司)建立公积金账户,将不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的40名购房人员挂靠在该公司名下,并为每人违规办理一次性缴存6个月公积金业务,以便上述人员获取公积贷款资格,王某某收受毛某等人给付的好处费人民币4万元。后因哈尔滨公积金管理中心停办宝宝菜公司的公积金贷款业务,被告人王某某将收受的好处费人民币4万元退还刘某1等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岗办事处柜员期间,利用其负责受理、审查公积金建户、缴存的职务便利,受刘某1、毛某、李某的请托,为宝宝菜公司建立公积金账户,将不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的40名购房人员挂靠在该公司名下,并为上述人员违规办理一次性缴存6个月公积金业务,致使上述人员获取公积贷款资格,为此王某某收受毛某等人给付的好处费人民币4万元。2014年2月17日,哈尔滨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办理上述人员的公积金贷款业务时,发现上述人员不符合公积金贷款要求,决定停止办理宝宝菜公司职工的公积金贷款业务,后被告人王某某将收受的好处费4万元退还刘某1等人。2019年1月15日,王某某被哈尔滨市道外区监察委员会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二、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三、哈尔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聘用合同书、合同制雇员登记表、关于王某某任职情况的说明;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书;五、关于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增加内设机构等事宜的批复、关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增设办事处机构等事宜的批复;六、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管理处出具的关于宝宝菜公司职工公积金贷款情况的说明;七、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宝宝菜公司职工贷款问题的通知;八、宝宝菜公司公积金建户及提取相关材料;九、住房公积金单位建户登记凭证;十、刘某1的银行流水;十一、证人毛某、李某、刘某1、刘某2、王某、高某、孙某、乔某、刘某3、刘某4、翁某、刘某5等人的证言;十二、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考虑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在案发前已将所收贿款全部退还,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宋雪梅
人民陪审员 金静顺
人民陪审员 沈星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殷世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