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黑0306刑初65号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某某担任鸡西市水务局科教科科长和计划建设科科长期间,在负责施工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黑龙江省水利三处项目经理徐某人民币(下同)5万元、黑龙江省隆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某24.2万元、该公司项目经理李某2万元、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张某21.1万元。帮助上述施工单位催促相关部门结算工程款,并在工程质量检查中给予上述施工单位关照。刘某某收受钱款共计12.3万元,被其用于日常及节日花销。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暂扣)款物清单、发票、记账凭证、中标通知书、施工承包合同、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刘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刘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危害结果的发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且自愿退赃,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0年5月至2013年5月任鸡西市水务局科教科科长,2010年9月兼任滨水城市建设指挥部质量监督员,2013年5月至2017年7月任鸡西市水务局计划建设科科长,主管工程招标、工程量结算、进度拨款等工作。
2010年至2017年期间刘某某在负责施工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在春节、中秋节等节日期间,收受承揽鸡西市水务局有关工程的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徐某共计5万元;黑龙江省隆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某2共计4.2万元、项目经理李某2万元;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张某2共计1.1万元。帮助上述施工单位催促相关部门结算工程款,并在工程质量检查中给予上述施工单位关照。刘某某收受钱款共计12.3万元,被其用于日常及节日花销。
2018年12月12日,刘某某主动到鸡西市纪委监委交代其收受承揽水利工程人员12.3万元的问题。同年12月15日,鸡西市纪委监委将刘某某案指定恒山区纪委监委管辖。2019年1月21日,恒山区纪委监委电话通知刘某某谈话。同年1月24日,恒山区纪委监委对本案立案调查。
2019年1月24日,刘某某受贿所得12.3万元赃款被恒山区纪委监委扣押。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至今我一直担任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经理,2013年兼任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我代表公司于2010年至2017年期间的春节及中秋节给刘某某送礼,每次3000元或5000元,共计5万元,为了该公司在鸡西的工程不让刘某某挑毛病,刘某某在鸡西市水务局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
2.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09年至今我一直担任黑龙江省隆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我代表公司于2010年至2014年期间的春节、端午节及中秋节给刘某某送礼,每次3000元或5000元,共计4.2万元,为了和刘某某搞好关系,别在我公司在鸡西的工程上为难我们,另外工程结束后能快点拨款。
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至2017年10月我任黑龙江省隆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我代表公司在2015年中秋节前给刘某某送礼2万元,为了刘某某给我公司在鸡西的工程帮忙,刘某某在鸡西市水务局是计划建设科科长,负责工程计量支付和工程款拨付计划上报。通过刘某某的协调,我们的工程推进能顺利一些。
4.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2010年1月至2017年6月任黑龙江省水利第一工程处一公司经理的。我代表公司2011中秋节前和春节前给刘某某分别送3000元,2012年中秋节前送5000元,共计1.1万元。为了刘某某给予我公司的工程帮助,刘某某在鸡西市水务局是计划建设科科长,负责工程招标、验收等工作。
5.中共鸡西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九监察室说明及询问笔录证实:2018年11月22日鸡西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鸡西市水务局原局长袁朝友案件,找到刘某某核实袁朝友的有关问题后,2018年12月12日刘某某主动交待受贿12.3万元的问题。
6.鸡西市恒山区监察委员会到案说明证实:鸡西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刘某某受贿问题线索移交鸡西市恒山区监察委员会,2019年1月21日通知刘某某到案。
7.中共恒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恒山区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证实:2019年1月24日决定对原鸡西市水务局计划建设科科长刘某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予以立案。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自然信息,其作案时已年满18周岁。
9.中共恒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鸡西市恒山区监察委员会扣押(暂扣)决定书、扣押(暂扣)款物清单、移交财务部门清单证实:刘某某涉案赃款12.3万元人民币被扣押。
10.恒山区监察委员会关于对原鸡西市水务局计划建设科科长刘某某从宽处罚的建议及鸡西市监察委员会的批复证实:刘某某主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积极退赃,建议对刘某某从宽处罚。
11.中共鸡西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鸡西市监察委员会从徐德志处调取的发票、记账凭证、中标通知书、施工承包合同、情况说明证实:徐德志所在的黑龙江省水利第三工程处在2010年至2017年承包鸡西市水务局水利工程情况及刘某某收受贿赂款有关证明票据。
12.中标通知书、施工承包合同、票据、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王某2、李某所在的黑龙江省隆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2010年至2015年承包鸡西市水务局工程情况及刘某某收受贿赂款有关证明票据。
13.施工承包合同、票据、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张某2所在的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承包鸡西市水务局工程情况及刘某某收受贿赂款有关证明票据。
1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2010年5月至2013年5月我是鸡西市水务局科教科科长,2010年9月兼任滨水城市建设指挥部质量监督员,2013年5月至2017年7月任鸡西市水务局计划建设科的科长,主管工程招标、工程量结算、进度拨款。他们为了能让我在工程验收和拨款的时候不为难他们,才给我送的钱。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隆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人员给我送钱后,在工程管理过程中,施工单位申报进度和工程量时,我能帮忙催促相关部门,能够及时拨付工程款,也没有在质量方面给他们提出问题。我一共收徐某5万元,王某24.2万元,李某2万元,张某21.1万元,总计12.3万元人民币。这些钱都是在过节前收的,而且单笔都在5000元以内,我收到钱之后,都用于日常和过节家里花销了。我愿意如数上缴违法所得,希望能得到组织的宽大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刘某某在本案提起公诉前,积极退缴赃款,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刘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综合以上情况,决定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其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鸡西市恒山区监察委员会扣押的12.3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桂萍
人民陪审员 于 赞
人民陪审员 林忠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伟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