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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321刑初77号受贿、玩忽职守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15   阅读:

案由    受贿 玩忽职守     

案号    (2019)辽0321刑初77号    

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19)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娟、检察官助理于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姚某某担任台安县房地产管理处(以下简称房产处)商品房销(预)售管理稽查队负责人。2015年10月,台安县学府嘉园小区开发商刘某5欠陆某钱款,以20套学府嘉园小区房屋做抵押,陆某为保证被抵押的房屋不被刘某5重复卖给他人,要求刘某5将抵押的房屋在台安县房产处备案,并找到姚某某让其为20套房屋在稽查队备案。2015年10月22日,姚某某违规未将20套房屋做网签,对照学府嘉园小区售楼员李某2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在其学府嘉园小区相应位置用铅笔画“√”做标示,并与李某2口头约定,给予临时备案两至三个月,确保这些房屋不在房产处办理交易,姚某某收受李某2经手所送好处费人民币100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予以省略)。2016年1月,姚某某对李某2表示不再继续给这20套房屋临时备案,2016年1月17日,李某2经手送给姚某某好处费15000元,姚某某继续为这20套房屋违规临时备案。

2、2015年7月至12月,学府嘉园小区开发商刘某5因缺乏资金,采取找人顶名签订虚假购房合同向银行贷款的方法解决。根据建设部2008年《房屋登记办法》和台安县房产处规定,房屋办理抵押登记需要先在稽查队姚某某处备案,若在稽查队备案即变成二手房,这些房屋真正出售时就需要开发商额外交纳税费,刘某5在办理抵押贷款的同时,为不在稽查队办理登记备案,让学府嘉园小区售楼员李某2找到姚某某,姚某某同意不给顶名贷款的房屋备案。2015年7月6日,李某2经手办理2户顶名贷款抵押登记,送给姚某某好处费6500元;2015年7月29日,李某2经手办理2户顶名贷款抵押登记,送给姚某某好处费4000元;2015年8月6日,李某2经手办理1户顶名贷款,送给姚某某好处费2000元;2015年9月11日,李某2经手办理1户顶名贷款,送给姚某某好处费2000元;2015年9月21日,李某2经手办理2户顶名贷款,送给姚某某好处费4000元;2015年9月28日,李某2经手办理2户顶名贷款,送给姚某某好处费4000元;2015年10月19日,李某2经手办理1户顶名贷款,送给姚某某好处费2000元;2015年10月30日,李某2经手办理4户顶名贷款,送给姚某某好处费8000元;2015年11月6日,李某2经手办理1户顶名贷款,送给姚某某好处费2000元;2015年11月17日,李某2经手办理1户顶名贷款,送给姚某某好处费2000元;2015年11月25日,李某2经手办理3户顶名贷款,送给姚某某好处费2000元;2015年11月27日,李某2经手办理3户顶名贷款,送给姚某某好处费2000元;2015年12月28日,李某2经手办理1户顶名贷款,送给姚某某好处费1000元。上述李某2经手在产权产籍管理股办理的24户顶名虚假买卖合同的抵押登记,姚某某均未办理网签备案,先后13次收受李某2经手所送好处费共计41500元。

3、另查:房产处稽查队负责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行为,2015年7月22日,台安县房产处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稽查队负责人姚某某负责网上登记备案的初审,房产处要求在网签初审时要与产权产籍管理股核对好抵押登记情况再做初审审批。2013年2月至2015年11月,荣某等23人在台安县学府嘉园小区购买房屋,台安县房产处产权产籍管理股工作人员没有按照规定核实这些房屋是否在稽查队备案,便直接办理了抵押登记。稽查队负责人姚某某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未发现这些房屋交易、抵押行为,没有把这些房屋交易备案。2016年9月至10月,这23户房屋又先后由学府嘉园小区售楼处提交网签申请,姚某某在初审审批中不负责任,没有与产权产籍管理股核对抵押登记情况,便通过了网签初审审批,经房产处相关领导审核归档,此23户房屋成功网签,造成学府嘉园小区一房两卖,引发购房群众多次上访。

4、2014年1月27日,关某以全款449573元的价格预购了学府嘉园小区2号楼5单元2101室,学府嘉园小区售楼员未到房产处稽查队备案,稽查队负责人姚某某未核查出该房屋出售未到房产处稽查队备案。2016年10月19日,学府嘉园小区开发商刘某5以此楼做抵押向赵某借款142000元,此楼经学府嘉园小区售楼处提交网签申请,经房产处审核网签登记备案给了购房人赵某,赵某在刘某5不支付本息后装修入住,关某诉至台安县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房屋归赵某所有,开发商刘某5返还关某购楼款,现刘某5无能力返还。

综上,被告人姚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665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案发后,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台安县学府嘉园小区一房两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姚某某被台安县监察委员会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举证,即证人刘某1、李某1、谷某、孟某、何某、秦某、罗某、郭某、常某1、荣某、谢某、田某、刘某2、王某1、宋某、刘某3、王某2、王某3、蒋某、吴某1、关某、张某1、贾某1、孙某、任某、刘某4、乔某、郝某、雷某、尹某、赵某、刘某5、刘某6、王某4、徐某、常某2、李某2、张某2、李某3、时某、殷某、陆某、张某3、潘某、吴某2、张某2、肖某、齐某、贾某2、张某4的证言,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讯问被告人姚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聘用合同书,决定,收据,台安县房地产管理处基本情况,工作职能,机构设置及领导分工,相关业务职责及审核要件,关于成立商品房销(预)售管理稽查队的请示,台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台编办法【2011】77号,姚某某个人及工作职责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房产处公示板照片,网签备案流程,房产处网签工作会议情况说明,房产处会议记录,参会人员签到表,情况说明,证明材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学府嘉园办理网签流程情况说明,学府嘉园办理抵押预告登记流程,声明,学府嘉园面积分布平面,情况报告,编制委员会文件,台安县监察委员会查询金融资产通知书,鞍山银行储蓄凭条,储蓄存款凭条,台安县监察委员会调取证据通知书,学府嘉园账簿使用登记表,明细账,通用记账凭证,支款凭证,专用收款收据等,抵押贷款人明细表,学府嘉园44户顶名贷款明细表,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44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查询,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又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姚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姚某某担任台安县房地产管理处(以下简称房产处)商品房销(预)售管理稽查队负责人。2015年10月,台安县学府嘉园小区开发商刘某5欠陆某钱款,以20套学府嘉园小区房屋做抵押,陆某为保证被抵押的房屋不被刘某5重复卖给他人,要求刘某5将抵押的房屋在台安县房产处备案,并找到姚某某让其为20套房屋在稽查队备案。2015年10月22日,姚某某违规未将20套房屋做网签,对照学府嘉园小区售楼员李某2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在其学府嘉园小区相应位置用铅笔画“√”做标示,并与李某2口头约定,给予临时备案两至三个月,确保这些房屋不在房产处办理交易,姚某某收受李某2经手所送好处费人民币100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予以省略)。2016年1月,姚某某对李某2表示不再继续给这20套房屋临时备案,2016年1月17日,李某2经手送给姚某某好处费15000元,姚某某继续为这20套房屋违规临时备案。

2、2015年7月至12月,学府嘉园小区开发商刘某5因缺乏资金,采取找人顶名签订虚假购房合同向银行贷款的方法解决。根据建设部2008年《房屋登记办法》和台安县房产处规定,房屋办理抵押登记需要先在稽查队姚某某处备案,若在稽查队备案即变成二手房,这些房屋真正出售时就需要开发商额外交纳税费,刘某5在办理抵押贷款的同时,为不在稽查队办理登记备案,让学府嘉园小区售楼员李某2找到姚某某,姚某某同意不给顶名贷款的房屋备案。2015年7月6日,李某2经手办理2户顶名贷款抵押登记,送给姚某某好处费6500元;2015年7月29日,李某2经手办理2户顶名贷款抵押登记,送给姚某某好处费4000元;2015年8月6日,李某2经手办理1户顶名贷款,送给姚某某好处费2000元;2015年9月11日,李某2经手办理1户顶名贷款,送给姚某某好处费2000元;2015年9月21日,李某2经手办理2户顶名贷款,送给姚某某好处费4000元;2015年9月28日,李某2经手办理2户顶名贷款,送给姚某某好处费4000元;2015年10月19日,李某2经手办理1户顶名贷款,送给姚某某好处费2000元;2015年10月30日,李某2经手办理4户顶名贷款,送给姚某某好处费8000元;2015年11月6日,李某2经手办理1户顶名贷款,送给姚某某好处费2000元;2015年11月17日,李某2经手办理1户顶名贷款,送给姚某某好处费2000元;2015年11月25日,李某2经手办理3户顶名贷款,送给姚某某好处费2000元;2015年11月27日,李某2经手办理3户顶名贷款,送给姚某某好处费2000元;2015年12月28日,李某2经手办理1户顶名贷款,送给姚某某好处费1000元。上述李某2经手在产权产籍管理股办理的24户顶名虚假买卖合同的抵押登记,姚某某均未办理网签备案,先后13次收受李某2经手所送好处费共计41500元。

3、2015年7月22日,台安县房产处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稽查队负责人姚某某负责网上登记备案的初审,房产处要求在网签初审时要与产权产籍管理股核对好抵押登记情况再做初审审批。2013年2月至2015年11月,荣某等23人在台安县学府嘉园小区购买房屋,台安县房产处产权产籍管理股工作人员没有按照规定核实这些房屋是否在稽查队备案,便直接办理了抵押登记。稽查队负责人姚某某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未发现这些房屋交易、抵押行为,没有把这些房屋交易备案。2016年9月至10月,这23户房屋又先后由学府嘉园小区售楼处提交网签申请,姚某某在初审审批中不负责任,没有与产权产籍管理股核对抵押登记情况,便通过了网签初审审批,经房产处相关领导审核归档,此23户房屋成功网签,造成学府嘉园小区一房两卖,引发购房群众多次上访。

综上,被告人姚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665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案发后,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台安县学府嘉园小区一房两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姚某某被台安县监察委员会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1、李某1、谷某、孟某、何某、秦某、罗某、郭某、常某1、荣某、谢某、田某、刘某2、王某1、宋某、刘某3、王某2、王某3、蒋某、吴某1、关某、张某1、贾某1、孙某、任某、刘某4、乔某、郝某、雷某、尹某、赵某、刘某5、刘某6、王某4、徐某、常某2、李某2、张某2、李某3、时某、殷某、陆某、张某3、潘某、吴某2、张某2、肖某、齐某、贾某2、张某4的证言,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讯问被告人姚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聘用合同书,决定,收据,台安县房地产管理处基本情况,工作职能,机构设置及领导分工,相关业务职责及审核要件,关于成立商品房销(预)售管理稽查队的请示,台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台编办法【2011】77号,姚某某个人及工作职责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房产处公示板照片,网签备案流程,房产处网签工作会议情况说明,房产处会议记录,参会人员签到表,情况说明,证明材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学府嘉园办理网签流程情况说明,学府嘉园办理抵押预告登记流程,声明,学府嘉园面积分布平面,情况报告,编制委员会文件,台安县监察委员会查询金融资产通知书,鞍山银行储蓄凭条,储蓄存款凭条,台安县监察委员会调取证据通知书,学府嘉园账簿使用登记表,明细账,通用记账凭证,支款凭证,专用收款收据等,抵押贷款人明细表,学府嘉园44户顶名贷款明细表,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44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查询,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又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房屋“一房二卖”,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姚某某因未能发现学府嘉园未将已售给关某的房屋备案,又将该房屋网签给赵某,造成关某经济损失449573元。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关某未办理房屋备案及赵某办理网签时,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故对该起事实,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姚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其有悔罪表现,且案后己上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姚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2021年9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

审 判 长  李 森

人民陪审员  孟淑菊

人民陪审员  赵晓丹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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