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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732刑初61号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06   阅读:

案由    滥用职权 贪污 受贿     

案号    (2019)冀0732刑初61号    

赤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赤城县院公诉刑诉[2019]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念炜、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有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某某于2011年2月至2017年2月任田家窑镇政府城建科科长期间,受部分村干部及村民请托,明知赵某5、王某2、刘某2等21户村民虽申请危房改造新建却未动工或购买房屋,仍然通过拍假照片、编假购房协议、假施工花费清单等手段帮其通过验收,致使上述村民空套国家危房改造补贴资金共计351780元,并收受部分村干部及村民贿赂款35000元;另被告人范某某在村民王某5、王某1、姬某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骗取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存折、银行卡,以三人名义上报危房改造新建,空套国家危房改造补贴资金4976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政策帮助他人空套国家危房改造补贴资金,致使国家危房改造资金遭受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35000元;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危房改造户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资金4976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建议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为个人徇私谋利,适用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徇私舞弊之规;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罪行,主动退还贪污、受贿款84760元,最大限度减少国家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称其为一己私利,犯了罪,望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给其最大限度的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李有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在审查起诉期间主动退还贪污、贿赂款84760元,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范某某于2011年2月至2017年2月任赤城县田家窑镇人民政府城镇办站长期间,受部分村干部及村民请托,明知岳金娥、王某2、赵某5、倪某、李某2、梁某、赵某2、刘某2、刘某3、张某、李某4、李某1、侯某、袁某1、杨某1、王某6、庞某2、韩某2、徐某2、赵某4、杨某221户村民虽申请危房改造新建却未动工或购买房屋的情况下,仍然通过拍假照片、编造假购房协议、假施工花费清单等手段帮上述21户村民通过危房改造验收,致使上述村民空套国家危房改造补贴资金共计351780元,并收受部分村干部及村民现金35000元;另被告人范某某在村民王某5、王某1、姬某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骗取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存折、银行卡,以三人名义上报危房改造新建,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资金49760元,据为己有。

另查明,被告人范某某的亲属于2019年5月15日将84760元赃款上交赤城县人民检察院。21户危房改造空套户中的19户向田家窑镇人民政府退还套取的危房改造补贴资金315780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赤城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赤城县纪委移送函证实,2017年10月19日,赤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范某某滥用职权、贪污一案立案侦查及该案案件的来源;

2.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2月6日,被告人范某某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抓获的过程;

3.赵某5、王某5等24户空套户危房改造纸质档案证实,赵某5、王某5等24户危房改造户向田家窑镇人民政府申请危房改造所提交的纸质材料(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申请审批表、户籍信息、银行卡复印件及房屋买卖合同等材料);

4.危房改造补贴资金银行发放审批明细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底票证实,危房改造补贴资金打入各危房改造户银行卡或存折,赵某5等21户共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资金351780元现金;王某5、王某1、姬某的信用社银行账户中转入国家危房改造补贴资金49760元(21590+21590+6580)的事实;

5.空套户退款收据、赤城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办案工作情况说明证实,21户危房改造空套户中的19户向田家窑镇人民政府退还套取的危房改造补贴资金315780元的事实;

6.田家窑镇人民政府会议记录、机构设置及人员分工文件证实,田家窑镇人民政府机构设置、人员分工、职责情况;

7.赤城县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文件证实,实施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标准、方式、资金使用管理等事实;

8.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田家窑镇增家沟村村主任,2013年至2015年期间,其找到田家窑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范某某先后为岳金娥、王某2、赵某5、倪某、李某2、梁某、赵某2、刘某2、刘某3、张某、赵某6、李某3爷爷李某4及父亲李某113户申请危房改造新建,13户中其中张某和赵某6领的是维修补贴资金。这些危房改造户实际上并没有进行房屋新建或购买房屋,都是编造假的房屋买卖合同,改造房屋的旧房照片与新房照片都是同一天照的,在为这些危房改造户张罗危房改造事后,部分改造户通过其或自己送给范某某3000元或5000元不等的现金。赵某2的危房改造资金被其占有的事实;

9.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至2015年期间,其通过外甥赵某1找范某某争取过三次危房改造补贴资金,2013年是给其母亲岳金娥申请的,2015年又以其父亲刘某2、姐姐刘某3名义申请的,其母亲岳金娥的房屋申请的新建补贴资金,实际上只进行了维修,其他两户都没有进行新建,只是编造假的房屋买卖协议,套取的新建补贴资金,为申请危房改造新建资金其给了范某某现金;

10.证人刘某2、刘某3的证言证实,刘某2和刘某3没有申请过危房改造,刘某2也没有和倪尚全购买房屋。刘某1找到一新一旧两处房屋要求刘某3站在房前照了两张相片的事实;

11.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其通过赵某1找到范某某申请新建危房改造资金,赵某1领范某某给其和房屋照相后,其在自家院子里给范某某兜里塞了现金。危房改造资金16500元分两次打到其的信用卡上。2015年,其又通过赵某1以张某的名义申请危房改造,这次给的是维修资金6580元,范某某在给张某和房屋照相时,其往范某某兜里塞了钱。其实际上其和张某都没有新建和维修房屋,也没有向他人购买房屋;

12.证人张某的证言与王某2的证言基本一致;

13.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其和老伴赵某5通过孙子赵某1申请过两次危房改造,每次除扣除送礼的钱后得一万多危房改造资金,实际其家没有新建或维修过房屋;

14.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其外孙赵某1帮其申请危房改造资金,除了送礼其得到15000多元现金,其没有修过房,也没有向他人购买房屋;

15.证人倪某的证言证实,其儿子赵某1找范某某帮其申请了危房改造资金,实际其没有新或维修过房,也没有向他人购买房屋;

16.证人赵某2、赵某3的证言证实,赵某2没有申请过危房改造,也没有得到一分危房改造资金的事实;

17.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其通过赵某1找到范某某为其爷爷李某4和父亲李某1申请了危房改造资金,实际上房屋并没有维修和翻盖,这两次其都给了范某某好处的事实;

18.证人李某1的证言与李某3的证言基本一致;

19.证人赵某4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新建房屋,2015年向范某某口头申请危房改造补贴,2016年,范某某领着两个城建科干部对其的房屋进行验收的事实;

20.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2013年,其通过范某某给其母亲侯某申请新建危房改造补贴,其编写了假的购房合同的事实;

21.证人侯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申请危房改造,其领了补贴款,但未进行改造,其也没有向别人购买过房屋的事实;

22.证人袁某1的证言证实,其没有申请过危房改造,也没有的过危房改造补贴资金;

23.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其通过村书记庞某3申请了新建危房改造,为了申请危房改造其编写了假的购房协议的事实;

24.证人庞某1的证言证实,其没有卖给过庞库和杨某1房屋的事实;

25.证人庞某2的证言证实,其通过村书记庞某3申请了新建危房改造,后在未动工新建的情况下得到18150元新建补贴资金;

26.证人庞某3的证言证实,其通过范某某给杨某1和庞某2申请危房改造,当年杨某1和庞某2在既未新建也未实际购买房屋的情况下的到了危房改造补贴资金,范某某给杨某1和庞某2各编写假购房协议的事实;

27.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实,其以徐某2的名义申请危房改造,危房改造补贴款是其领取的事实;

28.证人徐某2的证言证实,徐某1让其站在徐某1父亲以前住的破窑洞门口和徐某13年前盖的新房照了相,后拿其的卡取走1万多元的事实;

29.证人乔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其通过王某4申请新建危房改造工程,危房改造资金打到银行卡后都给老伴王某6看病花了,没有进行房屋翻建的事实;

30.证人韩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其通过王某4申请新建危房改造工程,得到危房改造资金17080元,没有进行房屋翻建的事实;

31.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2016年,其帮助乔某和韩某1通过范某某申请了危房改造新建指标,去年年底镇里搞扶贫领域问题整改时发现他们没有进行危房新建改造,其就动员他二人把补贴资金退给镇里的事实;

32.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其通过村书记杨某3找范某某申请新建危房改造指标,因其房是在申请前就盖好的,镇里发现其家是空套危房改造补贴资金,其就把做外墙保温的3000元现金扣除后通过杨某3把剩余补贴款退给了镇里;

33.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份,其通过范某某给杨玉红申请新建危房改造指标,杨玉红实际上没有新建房屋,其按照范某某的提出的要求编写了建房材料清单的事实;

34.证人王某5、姬某、王某1的证言证实,王某5、姬某、王某1三人并没有申请到危房改造补贴资金,镇里打到其信用社卡里的危房改造补贴资金也不是其取的,其对此不知情的事实;

35.证人雷某的证言证实,其受范某某的委托给乡信用社的工作人员打招呼让宫某取钱的事实;

36.证人宫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范某某给其一个户名为姬某的存折,年底时某给信用社工作人员打招呼后其从这个存折取了6550元现金的事实;

37.劳动合同协议、录用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被告人范某某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事实;

38.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4月,其任田家窑镇城建科科长,负责全镇危房改造、交通山区道路建设、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从2013年中2016年,赵某1找其为他的亲朋好友共计11户办理危房改造新建工程,这11户实际上没有动工新建,都是在其帮助下虚构、编造的购买房屋协议,以置换代替新建的,在办理上述这些新建户时,岳金娥这户给了其3000元现金,赵某1的岳父给了其3000元,赵某5那户(赵某1的爷爷)给了其4000元,给赵某1的奶奶、姥姥、叔叔办理时,赵某1共给了其9000元,办理刘某2这户时给了5000元,办理李某4、李某1这两户时共给其6000元现金。2015年其还为赵某1办理过两个危房改造维修户(赵某1的岳母和姑姑),赵某1姑姑的那户是实际维修了的。在给赵某1的岳母张某办理时,张某的丈夫往其衣兜里塞了5000元钱。用编造假的购房协议,以置换代替新建的方式,其还为王某3的母亲侯某、袁某2的爷爷袁某1、庞某3的叔伯兄弟媳妇姓杨的空套了新建危房改造补贴资金;以虚构建房花费清单的方式为王某6、庞某2、韩某2办理了新建危房改造,套取了补贴资金;以拍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的照片方式给徐某1的父亲徐某2、赵某4、杨某2办理了新建危房改造,套取了补贴资金。2015年、2016年,其以田家镇关地沟村村民王某5、王某1的名义申请了新建危房改造补贴资金,每户补贴资金是21590元;以姬某的名义申请了危房改造维修补贴资金6580元,这三户的补贴资金全被其占有的事实;

39.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河北省信用社现金缴款单、情况说明证实,在提起公诉前被告人范某某积极退赃的事实;

40.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范某某户籍基本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危房改造工程中,滥用职权,导致21户不符合危房改造补助条件的农户套取了国家危房改造补贴资金,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且具有徇私舞弊情节,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50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危房改造户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资金49670元,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李有英提出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在审查起诉期间主动退还贪污、贿赂款84760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范某某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范某某贪污、贿赂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二、被告人范某某所得赃款由扣押机关赤城县人民检察院上交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2022年6月5日止,先前羁押的7日予以扣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强秀清

审 判 员  刘 勇

人民陪审员  张小飞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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