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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25刑初68号受贿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05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冀1025刑初68号    

大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大城县院公诉刑诉[2019]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2019年4月17日大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5月17日恢复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6年春节后,大城县某村村民王某1找到时任某村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被告人王某某,请求被告人王某某为其收养的一名男婴办理户口登记事宜。2017年9月3日,王某某利用协助留各庄镇政府管理户籍的职务之便,为上述男婴(王某4)办理了户口登记。在此期间,王某某先后三次共收受王某1现金31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王某某在侦查机关的相关供述、证人王某1、冯某、王某2、纪某、张某1的证言、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王某某农行账户交易明细、王某4户口登记相关资料、留各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被告人王某某于2010年3月至2015年10月担任大城县某村村民委员会计生专干,负责该村计划生育、民政、危房改造等工作。2013年,该村村民王某3找到被告人王某某,请求被告人王某某为其嫂王某5申报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后王某某利用其负责该村危房改造申报审核的职务便利为王某5进行了申报,王某5取得危房改造资金5574.29元。事后,王某5儿媳刘某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王某某在侦查机关的相关供述、证人郭某、王某3、刘某的证言、2013年大城县人民政府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危房资金发放表、王某5户籍资料、某村村委会出具王某5住房属于危房及本人无经济来源的证明、自筹资金7500元的保证书、留各庄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责任书、王某5与某村村委会签订的某村危房改造协议书、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危房改造试点农户申请审批表、档案表、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验收表、某村村委会公示、危房改造申请书、资料审查表、危房照片、建设用地使用证、安全检查记录、留各庄镇政府出具王某5享受危房改造待遇的证明、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验收表、某村村民代表会议记录、验收表、留各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2018年10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大城县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王某某主动将违法所得33500元退缴至大城县监察委员会。该情节有大城县监察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与被告人王某某的第一次谈话笔录、扣留涉案款物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村街干部,利用其协助乡镇政府管理户籍、危房改造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退缴赃款,可对其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三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银泉

审 判 员  王德营

人民陪审员  王素杰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卢增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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