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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24刑初36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05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冀0524刑初36号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柏检公诉刑诉〔2019〕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柏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记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郭立刚、王华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因案情复杂,报经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隆某1县规划局局长职务之便,为规划设计公司、开发商等在拨款、办理规划手续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91.1万元和价值人民币61751.86元手表,非法向他人索要人民币6万元。

一、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焦某1人民币34万元,向焦某1索要人民币5万元。

2015年6月至2017年9月,河北致远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取得隆某1县五个规划设计项目,合同金额合计为人民币609.55万元。为催要规划设计费,2016年7月、2017年7月、2018年1月,河北致远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法人焦某1分三次分别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人民币15万元、5万元、10万元,合计人民币30万元;2016年中秋节、2017年春节、2017年中秋节、2018年春节前王某某在其办公室每次收受焦某1人民币1万元,四次共计人民币4万元。王某某安排宋某1向财政申请并陆续全部拨付该公司规划设计费。

2016年10月,王某某以解决个人费用为名向焦某1索要人民币5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田某人民币17万元。

2016年5月的一天晚上,在隆某1县国际名邸1号楼下王某某收受河北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田某人民币5万元。王某某将该公司的宏第广场项目予以上会研究。

2017年6月的一天晚上,王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田某人民币10万元。王某某为该公司办理了一期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7年中秋节前,王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田某人民币2万元。

三、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段某人民币11万元和价值人民币61751.86元手表一块。

2016年春节、2017年春节、2018年春节前,王某某在其办公室每次收受隆某1韵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段某人民币1万元,三次合计人民币3万元。

2017年8月的一天,王某某在饭店吃饭时收受段某人民币3万元,后为该公司办理了棚户区改造项目5#、6#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7年10月的一天,王某某收受段某价值人民币61751.86元手表一块。

2018年5月的一天,王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段某人民币5万元,为该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13266.67平方米土地出具了规划条件。

四、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任某1人民币6万元。

2017年春节、2018年春节、2018年中秋节前,王某某在其办公室每次收受隆某1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任某1人民币1万元,三次合计人民币3万元。

2017年5月、2017年12月王某某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任某1人民币1万元、人民币2万元,两次合计人民币3万元。为该公司办理了锦绣华庭15号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王某1人民币5万元。

2017年7月底,邢台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王某1通过路某送给王某某人民币3万元,王某某为该公司办理了一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7年8月初,王某1通过路某送给王某某人民币2万元,王某某为该公司一期项目北侧3086平方米土地出具了规划条件。

六、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邢台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金人民币5万元。

2016年7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邢台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欧某人民币1万元,为该公司一期项目办理了配套费手续。

2017年初至2018年7月,因邢台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期18#、21#楼配套费缴纳之事,王某某在其办公室分三次共收受该公司项目部副经理王某2人民币3万元。

2018年3月份,王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2人民币1万元,为该公司二期工程出具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七、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姜某人民币5万元。

2016年5月、2017年2月、2017年4月、2018年8月,王某某在其办公室先后四次收受河北世纪雷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姜某人民币1万元、1万元、1万元、2万元,共计人民币5万元,先后为该公司办理了一期、二期、三期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赵某3人民币2万元。

2016年9月中旬的一天,王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隆某1县燕某家具大世界经理赵某3人民币2万元,在未经人防部门审批的情况下,违反规定为赵某3办理了展示厅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九、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宋某2人民币4.1万元。

2016年中秋节前,王某某收受河北奎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宋某2人民币1千元。2017年11月,王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宋某2人民币3万元。2018年春节前,王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宋某2人民币1万元。王某某先后为该公司办理了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向黄某索要人民币1万元。

2017年8月,王某某在其办公室向邢台合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索要人民币1万元,为该公司一期A区项目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一、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范某1人民币1万元。

2017年春节、2017年中秋节、2018年春节前,王某某在其办公室分三次收受河北三合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范某1人民币5000元、2000元、3000元,共计1万元。王某某将该公司项目上会研究。

十二、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赵某4人民币1万元。

2017年春节前,王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河北丙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某4人民币1万元,为该公司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在案件调查阶段已退缴赃款81.658万元,在审查起诉阶段已退缴赃款15.442万元,共计退缴赃款97.1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提供了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户籍证明信、个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规划设计公司、开发商等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91.1万元和价值人民币61751.86手表、非法向他人索要人民币6万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具有坦白及主动交代调查机关不掌握的同罪部分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犯罪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其在庭审中辩称,其没有向任何工作对象索要钱财,收的表当时说是2000欧元。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王某某没有索贿。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有两起索贿行为,两起事件仅有行贿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认定王某某索贿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认定浪琴手表价值错误。王某某收受段某浪琴手表一块,既无实物,也无价格鉴定,公诉机关仅凭图片和网上价格就认定浪琴手表的价值略显草率。段某的银行消费明细中有多次消费记录,不能确认哪次是购表消费。因此浪琴手表的价值无法确认,不应记入王某某的受贿数额,如果认定,应按照王某某自认的2000欧元计算。(三)被告人王某某是自首。2018年12月3日王某某接到电话通知在指定地点邢台邮电大楼门口等待,后被赶到的柏乡县人员带走,可以认定王某某主动投案。王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大部分犯罪事实。对收取焦某1、段某、任某1、欧某、王某2、姜某、黄某、范某1、赵某4的贿赂属于主动交代,共计78.1万元和一块手表属于如实供述。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四)王某某主动退还全部赃款。(五)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六)王某某是初犯,日常表现较好,在量刑时可以酌定从轻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真诚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故辩护人建议对王某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隆某1县城乡规划局局长职务之便,为规划设计公司、开发商等在拨款、办理规划手续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97.1万元和价值人民币6.175186万元手表。

一、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焦某1人民币39万元。

2015年6月至2017年9月,河北致远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取得隆某1县五个规划设计项目,合同金额合计为人民币609.55万元。为催要规划设计费,2016年7月、2017年7月、2018年1月,河北致远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法人焦某1分三次分别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人民币15万元、5万元、10万元,合计人民币30万元。2016年10月,焦某1又找被告人王某某催要规划设计费,王某某向焦某1提出解决个人费用,王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焦某1人民币5万元。2016年中秋节、2017年春节、2017年中秋节、2018年春节前王某某在其办公室每次收受焦某1人民币1万元,四次共计人民币4万元。王某某安排宋某1向财政申请并陆续全部拨付该公司规划设计费。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自述材料。证明河北致远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从2014年开始先后中标了五个隆某1县中心城区规划设计项目,具体项目名称记不清了。其于2015年12月份调到隆某1县规划局任局长,2016年7月初,河北致远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老总焦某1到规划局其办公室找其,在其办公室焦某1将一个大号黄色档案袋放到了其办公桌上,让其帮忙协调尽快把项目规划设计费付了,二人聊了几句焦某1就走了,其打开档案袋数了数是15万元现金。

第二次给其钱是在2016年10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由于项目设计费不是一次性付清,焦某1又来找其说项目设计费的事,其给焦某1提出解决些个人费用,其记得是5万元,过了两天焦某1到其办公室将装有5万元现金的黄色档案袋放到其办公桌上,说让其催着办理拨款手续。

第三次给其钱是在2017年7月份,焦某1来其办公室找其催要剩余规划项目的设计费,具体项目记不清了,焦某1就把装有5万元现金的档案袋到其办公室给了其,其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

第四次给其钱是大概是在2018年1月份,焦某1来规划局找其要项目规划设计费,焦某1将一个档案袋放到了其办公桌上,焦某1走后,其打开档案袋一看是10万元现金。

每年过年过节焦某1都给其送红包,2016年八月十五、2017年春节、2017年八月十五和2018年春节四次每次一万元,共四万元,每次都用信封装着,都是焦某1到其办公室给的其。

其是隆某1县规划局局长,焦某1的河北致远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承揽隆某1县规划局五个项目规划设计,焦某1公司做规划项目的设计费是通过规划局认可后财政局支付的,没有其签字同意,焦某1就拿不到规划项目设计费,他给其送钱的目的也是为了少点拨款次数,每次都能多拨点款。

五个项目大约有600多万元,每次焦某1找其催要项目规划设计费后,其都安排主管副局长赵某1和财务股长宋某1去跑拨款手续,现已付清。

焦某1给其的39万元,用于其个人开支七八万元,剩下的都是给了宋某1,让宋某1帮其存到其侄子王某31183号建行卡上了。

其不该收受工作对象的红包和礼金,这种做法有违党纪国法,其知错认罪,作深刻反省,听从组织上的处理。

2、证人宋某1的证言。证明河北致远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隆某1县做了五个规划设计项目,中标这五个规划设计项目后与隆尧县规划局各个业务科室对接开始设计,合同表明通过专家评审验收后支付70%的设计费,隆某1县召开规委会研究通过后再支付剩余的30%,由于隆某1县财政资金有限,规划设计费的拨付没有按合同执行。河北致远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规划设计费是分好几次支付的,规划局向县财政局打报告申请规划设计费后,财政局根据财政资金安排每次会给一定的资金额度,其就根据王某某局长的安排通知河北致远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老总焦某1开具相应额度的发票,其拿着发票经过王某某局长审批签字后,连带发票和合同在到财政局相关科室办理规划设计费拨付手续,最后由县财政局支付中心将钱按照发票上金额、账号直接支付给河北致远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王某某任某2县规划局局长期间,让其往王某某使用的户名为王某3的建行卡(卡号为62×××83)上存过钱。2016年7月30日其往该卡上存了9万元,是王某某在他的办公室给其的,其知道这应该是王某某受贿的钱。

3、证人焦某1的证言及自书材料。证明其开了一家公司,名称叫河北致远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城乡规划设计。2014年至2018年,其公司在隆某1县中标5个规划设计项目,分别是隆尧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隆尧县环卫及菜市场公共设施规划设计项目、隆尧县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项目、隆某1县唐尧新区城市设计项目、隆某1县泜河新区城市设计规划项目。

王某某是隆某1县城乡规划局局长,在他2016年任局长之后,因隆某1县规划设计的委托方是隆某1县城乡规划局,其因工作上的事经常找他就认识了。其公司在隆某1县做规划设计项目时,其给过王某某35万元。

这些钱是分四次给的,第一次是隆某1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隆某1县中心城区详细城市设计C标段项目,其公司按合同要求履行完成后,隆某1县城乡规划局承担规划设计费支付情况,但隆某1县规划局一直没有支付规划设计费,共计欠其公司约300万元。2016年王某某担任规划局局长以后,其多次去王某某办公室催要设计费,每次王某某都说,规划局新成立,事比较多,致远公司这个事得研究研究,没有给过明确答复。2016年7月初的一天,其从家里拿了15万元现金,装进一个装设计成果用的大号黄色档案袋里,到王某某办公室,其把装有15万元现金的档案袋放到了他办公桌上,其说王局长麻烦您给催催吧,规划设计费欠了一年多了,公司资金压力太大了,王某某说手续正在办,之后其就走了。大概过了一两周的时间,其去规划局办事,走到财务主管宋某1办公室门口,宋某1看见其说,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费财政批了100万,可以开票了,开票内容写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费,金额写100万元。然后其客气了一下就回公司开票去了,第二天其就把开好的票当面给了宋某1了。2016年7月中旬,规划局往其公司账户转入100万元。2016年8月中旬,宋某1打电话通知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第二笔钱可以开票了,金额是101.2万元。2016年8月下旬,规划局往其公司账户转入101.2万元。

2016年10月份,其又去王某某办公室催要欠款,王某某说让其帮他解决一部分个人费用,有5万元吧,其答应了。过了两天,其从家里拿了5万元现金,装进一个黄色档案袋里,到王某某办公室,其说王局长给您办好了,然后就把装有5万元现金的黄色档案袋放在他办公桌(他的办公桌正对着门口)上了,王某某客气了两句就收下了。2016年11月初,宋某1给其打电话,说隆某1县中心城区详细城市设计C标段和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一部分设计费拨下来了,让其开具发票,并告诉其,环卫及菜市场公共设施规划设计开票金额是30万元,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开票金额是30.8万元。2016年11月中旬,隆某1县城乡规划局分两笔往其公司账户转入60.8万元。

2017年7月份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又去王某某办公室催要唐尧新区规划设计费,在王某某办公室其将事先准备的装有5万元现金的档案袋放到王某某的办公桌上,其说王局长你费费心,尽快把设计费付了,王某某客气几句就收下了。2017年9月下旬,唐尧新区城市设计的拨款就下来了,规划局往其公司账户转入100万。

2018年1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去找王某某要泜河新区规划设计费,其从家里拿了10万元现金,装到档案袋里,在王某某办公室其把档案袋放到他办公桌上了,王某某没说什么就收下了。2018年1月中旬,规划局往其公司账户转入唐尧新区城市设计费73万元、转入泜河新区城市设计费108.3万元。至此其公司在隆某1县做的规划设计项目费用结清了,总共600多万元。

规划设计费需要王某某签字才能拨付给其公司,因此每年过年过节其都给他送红包,2016年八月十五、2017年春节、2017年八月十五和2018年春节四次每次一万元,共四万元,每次都用信封装着,每次都是在隆尧县规划局王某某办公室给的王某某。

其承揽了隆某1县城乡规划局的五个规划设计项目,隆某1县规划局迟迟不给其公司结算规划设计费,影响公司正常运转,王某某是该局局长,财政拨款都得他签字同意,如果他不同意,其公司就拿不到设计费。其不给王某某钱,他就以拨款这个事需要研究研究为由一直不签字,为了能拿到规划设计费,其才给王某某送钱。

4、证人贾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隆尧县规划局办公室主任,平时主要负责文案整理,综合协调,机关学习考勤等管理工作。隆尧县规划局设有专门财务科室,财务股有会计牛某,出纳宋某1,管理工资人员赵某6三人,宋某1任财务股股长。在日常工作中,会计牛某负责经费账目管理,出纳宋某1负责规划编制,项目建设,前期招投标工作,管理工资人员赵某6负责规划局人员工资调整。隆某1县规划局在日常工作的花费一般是先向其提出经费申请,其签字同意以后才到王某某那里签字,最后才是规划局主管财务的赵某1签字。隆某1县规划局发票的报销程序是由财务股长宋某1结合规划局实际开支情况,工程进度,规划编制进度让相关单位或个人出具发票,宋某1在收到发票找相关经手人签字后再找王某某签字,最后才是规划局主管财务的赵某1签字,等手续都走完了宋某1安排会计牛某到银行直接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转账,很少有现金支出。2017年9月27日11号凭证、2018年2月27日14号凭证、2018年5月31日14号凭证,河北致远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发票上面是其签的字。开票金额为壹佰万圆整,时间是2017年9月21日;开票金额分别为柒拾叁万圆整、捌万叁仟圆整、壹佰万圆整,开票时间都是2018年1月18日;开票金额分别为壹拾玖万伍仟圆整、壹拾万圆整,开票时间都是2018年5月25日;这六张河北致远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发票上都是其签的字。这六张发票都是宋某1给其的。宋某1找到其都是说,这个事王某某局长都知道,让往河北致远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这打钱呢,你给签下字吧,然后其签的是经手人。

5、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明其于2017年9月份至2018年11月份分管财务工作。日常的财务票据审核工作,都是经手人签字后,再由王某某签字后,其才签字报销。2017年9月27日11号凭证、2018年2月27日14号凭证、2018年5月31日14号凭证,河北致远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发票上面是其签的字。开票金额为壹佰万圆整,时间是2017年9月21日;开票金额分别为柒拾叁万圆整、捌万叁仟圆整、壹佰万圆整,开票时间都是2018年1月18日;开票金额分别为壹拾玖万伍仟圆整、壹拾万圆整,开票时间都是2018年5月25日;这六张河北致远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发票上都是其签的字。这六张发票都是宋某1拿着找其签的字,其看发票上有王某某局长的签字,然后其就签字了。

6、河北致远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规划设计合同书、隆某1县城乡规划局记账凭证及发票、关于拨付2016年度规划编制资金的请示。证明隆某1县城乡规划局支付河北致远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规划设计费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认定。

经查,焦某1在2016年10月以前和以后多次主动向被告人送钱催要规划费,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证明2016年10月被告人向焦某1提出解决费用5万元的行为对焦某1构成强制或胁迫,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向焦某1索贿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二、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田某人民币17万元。

2016年5月的一天晚上,在隆某1县国际名邸1号楼下王某某收受河北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田某人民币5万元。王某某将该公司的宏第广场项目予以上会研究。

2017年6月的一天晚上,王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田某人民币10万元。王某某为该公司办理了一期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7年中秋节前,王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田某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自述材料。证明田某开发的宏第广场项目需要办理规划手续,这个项目需要规划局审批并由其签字。2016年上半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田某约其到田某的临时住所国际名邸单元楼吃饭,当时有四五个人,其中一个是东方食品城管委会叫什么“波”的人,其余的都是田某公司的人。吃完饭后,田某送其下楼,田某给其一个茶叶袋,说送其一袋茶叶让其自己喝,还说田某公司的审批手续让其费心尽快通过。其回到家后,打开茶叶袋一看里面有5万元的现金。后来田某的宏第广场项目按正常程序上会办理了。

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田某到其办公室,其记得是晚上了,田某拿着一个档案袋给其,说宏第广场规划手续审批的事让其费心,其知道档案袋里是钱,其就推辞说不要,然后其给宋某1打电话让他来其办公室。宋某1来了后,其给宋某1说田总拿了点东西,你把这个档案袋还给他,宋某1就拿起档案袋去送田总。过了会儿,宋某1又拿着档案袋回来了,说田总不要,就把档案袋给其了。其等宋某1走后,打开档案袋一看,档案袋里有10万元现金,其就拿出2万元放到其办公桌的抽屉里,用于其日常开销,剩下的8万元在档案袋里放着。过了几天,其在宋某1车上,把装有8万元档案袋给了宋某1,让宋某1帮其保管。

2017年八月十五前,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田某到其办公室里,说快过十五了过来看看,给其一个信封后就走了。其打开信封一看,里面是2万元的现金。

这17万元其中8万元其交给宋某1保管,剩余9万元中其个人开支了一部分,后来往银行存了一部分。

其是隆某1县规划局局长,田某的宏第广场城市综合体工程项目手续需要规划局审批并由其签字,他给其送钱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其尽快上会通过他们的规划审批手续,尽快给他办证,这些手续其也都陆续按程序给他办理了。

关于田某公司开发宏第广场项目向规划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档案中其名字都是其本人签的。

2、证人田某的证言。证明在2017年5、6月份的时候,其公司正在办理宏第广场城市综合体工程项目一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大概在5、6月份的一天晚上,王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其在单位办公室呢,你过来一趟吧,其说可以马上过去。其挂断电话后心想,一是大晚上的让其去办公室找他肯定没别的什么事,就是要钱呗;二是因为其宏第广场城市综合体工程项目一期工程项目规划手续需要王某某审批,他又是规划局局长,如果其不给他钱怕以后其的项目不好推进,所以其去的时候就从办公室拿出十万块钱现金放在档案袋中就去了。其到了规划局看到王某某一个人在他的办公室,就把装有十万块钱现金的档案袋放到王某某的办公桌上,在聊了一会后宋某1就来到王某某办公室,王某某看到宋某1后就说,士超赶紧把这档案袋给了田总,王某某说完这话宋某1就拿着装有十万块钱现金的档案袋和其一起从王某某办公室出来了,其和宋某1一直走到规划局的楼下,宋某1说领导的意思你也明白,宋某1就没有给其这个档案袋,其也没有说什么就回公司了。没过多长时间,2017年6月份其公司向规划局申请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下来了。那时其感觉给王某某钱这个事情不是很对,是不是王某某和宋某1有什么猫腻,其就和宋某1打电话问他在哪,他说在单位,其说过去找他,到了规划局楼下后其就和宋某1打电话说,其到他单位了,然后宋某1就从规划局楼上下来到其车上了,其和宋某1随意聊会天之后就给宋某1说你把那钱给我吧,别闹出事来,有事就麻烦了,宋某1听后一直支支吾吾,没说什么,其看宋某1的表情感觉宋某1挺为难的,那十万块钱好像没在他手上,其就回公司了。后来其又给宋某1打过至少两次电话要这十万块钱,宋某1说的意思钱没在他手上,挺为难。其认为这10万元是宋某1又给了王某某。

在2017年八月十五头两天的时候,王某某就给其打电话问其在哪呢,其知道王某某给其打电话是让其给他送东西呢,打完电话第二天其就拿着一个装有两万元现金的信封去王某某办公室给了他,说八月十五了来看看你来,王某某什么都没说就收下了,然后其就走了。

其公司在隆尧县开发的宏第广场综合体项目,规划占地180亩,前期需要上规划局的规委会,当时把相关资料提交到规划局村镇股等相关科室,规划局各科室都拿了意见,报到王某某那里,迟迟不给上会。为了项目尽快上规委会,2016年5月份左右其通过东方食品城管委会负责规划工作的王红某,联系了王某某,在其公司租的国际名邸1号楼2单元14楼东户,请王某某吃了个饭,当时参加饭局的有管委会王红某、其公司员工宋某3、闫文坡。饭后,其把王某某送到国际名邸小区楼下,其将一个装有一盒茶叶和5万元人民币的茶叶袋交给王某某,然后就分开了。6月份其公司项目在规划局就上会了。

3、证人宋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上半年的一个晚上,具体哪天记不清了,其在单位办公室接到王某某的电话,让其去他办公室,其到他办公室后见宏第广场项目的老板田某在沙发上坐着,旁边有个档案袋,田某起身就走,王某某指着档案袋给其说田总拿了点东西,你还给他,其就拿着档案袋去送,田某没要,其感觉里面是钱,其就把档案袋又给了王某某。过了几天,王某某拿着一个档案袋到其车上,他把档案袋给了其,让其替他保管,其说里面是什么,王局长说是8万元钱,后来其把档案袋拿到其家里,见里面是8万元现金,其就把这钱放到其家床下了。

这8万元应该是田某给王某某的,因为离田某去王某某办公室的时间间隔比较短。田某的宏第广场项目需要在其规划局办手续。

这钱先在其家床下放着,后来王某某让其在隆某1县盛世公馆买房交首付时用了这八万元。房子登记的是畅洁的名字,畅洁是王某某的外甥女。

4、隆某1县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纪要、隆某1县城乡规划局局长办公会议纪要及关于滏阳经济开发区储备地块的规划条件附隆某1县土地储备中心建设用地申请规划函及宗地图、隆某1县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案卷卷宗(河北泰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卷)。证明河北泰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宏第广场项目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过程。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认定。

三、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段某人民币11万元和价值人民币61751.86元手表一块。

2016年春节、2017年春节、2018年春节前,王某某在其办公室每次收受隆某1韵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段某人民币1万元,三次合计人民币3万元。

2017年8月的一天,王某某在饭店吃饭时收受段某人民币3万元,后为该公司办理了棚户区改造项目5#、6#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7年10月的一天,王某某收受段某价值人民币61751.86元手表一块。

2018年5月的一天,王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段某人民币5万元,为该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13266.67平方米土地出具了规划条件。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认定。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自述材料。证明隆某1韵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了韵舟世纪城项目。在2018年4、5月份的一天,韵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老总段某来到其的办公室,他从包里拿出一个档案袋,将档案袋放在其办公桌上的书架的内侧,其感觉这档案袋内应该是现金。段某说看能不能尽快把韵舟世纪城项目二期北边20亩地的规划条件给出了,项目推进上时间比较紧,其说没事儿,放心吧,并随手将档案袋放入其办公桌抽屉内,其拿档案袋时候通过手感感觉这档案袋内应该是钱。过了会儿段某就走了。其看了看档案袋装着5万元。2018年7月份隆某1规划局对韵舟世纪城项目二期5#、6#楼北边(位于北侧)13266.67平土地出具了规划条件,上面的签字是其签的。

在2016年、2017年和2018年春节前段某每年都在其办公室给其送1万元,共计送了3万元。每次段某都是来到其办公室说韵舟房地产公司需要其多多照顾和帮忙,并把装有一万元现金的信封给其,其都是客气一两下就收下了,这些钱都是红版的百元钞票。这3万元平时用于家庭开支零花了。

2017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段某给其打电话说中午一起吃个饭吧,其推辞了一下,后来说行。段某说他在隆某1也不熟,让其定个饭店,其告诉他就去小厨娘吃吧,那里比较肃静。快到中午的时候其记得其就叫上宋某1一起去了饭店,其到饭店后段某还没有到。后来段某给其打电话说,找不到饭店的具体位置,其就让宋某1去饭店门口接的他。段某到房间后,当时屋里就其和他,段某说从石家庄赶过来的,来晚了让王局长久等了,可别介意啊。然后又说公司的项目你抓紧时间给推进吧,我就不特意去你办公室了,说着话段某把一个档案袋给了其,其推辞一下就收下放到其坐的椅子后面了,说让你公司的人给我联系吧。这时候宋某1和段某的司机就从外面进来了,就开始吃饭。吃完饭后,其就把档案袋拿到车上了,到车上后打开看档案袋里装着3万块钱。这3万元不是放到其办公室就是给了宋某1,让宋某1给其存起来了。

2017年10月初的一天,段某给其打电话说,他在法国旅游,要给其买块手表回来,段某让其通过微信图片选款式,其给段某说其对手表也不懂,买进口的手表其也戴不出去,不用给其买。到2017年10月中旬,具体时间其记不得了,段某到其办公室把他给其买的那块手表给了其。当时其不知道具体价格,段某给其说两千欧元。其只知道是进口的手表,浅色,表带是皮的。没有包装,在一个袋子里放着。后来又给了一个调表的笔。其把表拿回来后就放到其办公室隔壁睡觉的房间了,一次也没戴过。

其是规划局局长,负责全县城乡土地规划,段某的公司项目需要到规划局审批和出证,他每年送钱是为了和其搞好关系,以便于他们涉及到规划这一块的项目好推进。

2、证人段某的证言。证明其公司开发的韵舟世纪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位于隆尧县,规划德兴路两侧,一期1-4#楼手续已经办完。2017年8月份正在着手办理二期5#、6#楼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及象城街以东,德仁路以北的整体规划手续,虽然其公司手续齐全,但是隆某1县规划局迟迟没有给审批、发证,项目一直被搁置,影响了后期进度。在2017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给王某某打电话说中午一起吃个饭吧,王某某说行。其说你在隆某1县城选了一个饭店吧,王某某选的饭店名字叫小厨娘。因为当时其在石家庄,其就和其朋友侯某从石家庄开车往隆某1走。王某某先到了饭店,到了隆某1后,由于其对隆某1不是很熟悉,其就给王某某打电话问他小厨娘饭店在哪呢,王某某就安排他的司机(司机叫什么名字其不清楚,个子不高、大概30来岁)在饭店门口接的其,下车后其拿着一个装有3万元的档案袋,那个司机告诉其那个屋,其就先进了屋。那个司机和另一个人等着侯某停车。当时屋里就其和王某某,其说来晚了让王局长久等了,其给王某某说其公司的项目抓紧时间往前推吧,不去你办公室了,其直接把装有3万元的档案袋给了王某某,王某某说知道了,让其公司的人找他吧,王某某就把档案袋放到了座椅后边。一会儿接其的两个人和其朋友侯某就从外面进来了,其几个人就开始吃饭。在吃饭过程中,王某某见其带着一块手表,王某某就给其说手表不错,其认为他在暗示其,让其给他买块手表。吃完饭后,接其的两个人和侯某先出去开车了,王某某就拿着那个档案袋和其一块出来上车走了。

2017年10月1日其出国旅游。其先去的葡萄牙里斯本,又到的法国巴黎,后又回到里斯本。其在葡萄牙里斯本一个浪琴专卖店给王某某买了一块手表。当时买这块表的时候是个下午,咱们当地时间是晚上,其和王某某微信视频来着,王某某通过微信视频选择表的款式,其用其建行卡付的款。2017年10月13号其回国,2017年10月16号左右,其来到了隆某1后,给王某某打电话说那块手表给你买回来了,问他在哪,他说在单位,其就到规划局王某某的办公室把手表给了他,之后其就走了。当时这款手表是王某某通过微信视频选择的,其给他说了这款表的价值有七八千欧元。表是浪琴牌名匠2018款,表壳是金色18k金的,表带是鳄鱼皮的。当时回国的时候其把表的包装盒扔了,其给王某某这块手表时就用一个塑料袋套着给了他。过了几天,其发现一个调表笔忘了给他,其就让人给他拿了过去。这块表在国内的价格当时是8万人民币左右,在外国买是七八千欧元。其用的是尾号为6329的建行卡买的这块表。经查看其银行卡消费记录,当时在这个专卖店一笔刷不了那么多钱,2017年10月8日其建行卡前三笔人民币境外购汇分别是20583.93元、20584元、20583.93元,用于购买这块表,买这块表合计花了61751.86元。

韵舟世纪城项目二期5#、6#楼北边还有将近20亩地需要隆某1县规划局出具规划条件,可是规划手续王某某一直没有给办理。2018年4、5月份的时候,王某某给其公司的人说让其去找王某某,过了两三天其准备了5万元现金装到档案袋里就去了王某某的办公室,在王某某的办公室其从其包里拿出装有5万元现金的档案袋,放到王某某办公桌上书架里侧,说王局长赶紧把那将近20亩地的规划条件给出了吧,时间有点紧,王某某说放心吧,不用管了,然后他把档案袋放入他办公桌下边抽屉内了,其就从王某某办公室离开了。到了7月份的时候,王某某就把那块地的规划条件给出了。王某某是隆某1县规划局局长,没有他的签字同意韵舟世纪城项目规划条件就办不下来,为了尽快办理规划条件,其才给王某某送钱。

其在2016年、2017年和2018年春节前还给过王某某3万元,每次一万元,红版百元面额的,都是在信封中装的,都是在王某某办公室给他的。公司项目有许多规划手续都要王某某审批才能往下进行,趁过年时间去给他送钱就是希望以后在规划局走手续时多帮忙。

3、证人宋某1的证言。证明在2017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王某某给其说,韵舟房地产的段总说中午一块吃顿饭,饭店王某某已经订好了,是小厨娘那,让其和他作伴去。到了中午12点左右,其开车拉着王某某到了小厨娘,段某还没到。王某某给段某说了位置后就让其在饭店门口接段某。过了几分钟,段某的车就停在了饭店门口后,先从车上下来了,其迎上去让段某先进去了,其在饭店门口等着段某司机停好车才进去的。吃完饭,其想着王某某和段某是不是有什么事要商量就和段某的司机先从屋子出来去车上了,过了十分钟左右,王某某就和段某一块从饭店出来了。上车时王某某手里好像拿着一个档案袋。

4、被告人王某某确认手表图片、证人段某提供手表图片二张、段某建行卡(尾号为6329)交易明细、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公告。证明段某购买的浪琴牌名匠2018款手表价值人民币61751.86元。

5、隆某1县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案卷卷宗(隆某1韵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卷)、隆某1县城乡规划局关于象城街东侧储备地地块的规划条件附宗地图、隆某1县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纪要、隆某1县城乡规划局局长办公会议纪要。证明隆某1韵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象城街东侧储备地规划审批过程。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认定。

四、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任某1人民币6万元。

2017年春节、2018年春节、2018年中秋节前,王某某在其办公室每次收受隆某1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任某1人民币1万元,三次合计人民币3万元。

2017年5月、2017年12月王某某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任某1人民币1万元、人民币2万元,两次合计人民币3万元。为该公司办理了锦绣华庭15#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自述材料。证明龙城房地产公司的董事长是金山,任某1是总经理。2017年5月或6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任某1找到其,在其办公室他汇报了锦绣华庭15#楼项目的进展情况,让其照顾他们公司,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往其办公桌上放了个信封,其说不要,他留下信封就走了,之后其打开信封后看到有1万元现金。

2017年12月份,任某1到其办公室找其,还是说锦绣华庭15号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事,任某1走时往其茶叶柜里放了一个信封,这个茶叶柜在其办公室右手边,之后其看到信封里有2万元现金。

2017年春节,2018年春节和2018年八月十五,任某1礼节性的每次给其一个红包,一次1万元,共计3万元,每次都是在隆尧县规划局其办公室给的其,基本上意思都是说王局长过节了,这是其一点心意,把东西放下就走了。

任某1给其钱后,其当时就把钱放到办公室的抽屉里了,之后不是零花了就是和其他钱一块放到宋某1那边,让宋某1存到其使用的名为王某3建行卡上了。

因为其是隆某1县规划局局长,任某1给其送钱是想和其搞好关系,有利于龙城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项目推进,办理规划手续需要经过其签字同意才能办理。

龙城房地产公司开发锦绣华庭一期15#楼项目申请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卷宗材料中许可证决定审批表上其名字是其本人签的,龙城房地产公司的规划手续都按正常程序办结了。

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其不该收任某1的钱,其行为有违党纪党规,有愧于党组织对其的教育和培养,其愿意积极退赃。

2、证人任某1的证言及自书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春节前,大约是2016年腊月二十几,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到王某某办公室说,过年了来看看你,15#楼的地马上要拍下来了,希望尽快给其办理规划手续。其就把一个装有1万元钱的信封放到了王某某办公桌上。王某某说,你不用这么客气,就收下了,然后其就走了,过了年没多长时间,规划局就给其办理了用地规划手续。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一年后才办好。

2018年1月份,隆某1县组织召开了规委会,原则通过了其公司的锦绣华庭二期设计方案。2017年腊月二十几的一天,其到王某某办公室,把一个装有1万元钱的信封放到王某某办公桌上,其对王某某说,锦绣华庭二期方案已经通过了,希望规划局尽快出会议纪要,并在后期手续办理上给予支持。王某某说,没问题,然后就把装有1万元钱的信封收下了。但是在后期规划手续办理中,隆某1规划局一直未审批。一直到2018年8月份,审批权限由隆某1县转移到滏阳经济开发区后手续才得到批复。

2018年中秋节前三四天,其到王某某办公室,把一个装有1万元的信封放到王某某办公桌上,其说过节了,看看你。以前给他送钱他都没有推辞,这次王某某推辞了一下,然后就收下了。

2017年3月份的时候,其公司办理了15#楼的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隆某1县规划局迟迟不给其公司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影响后期进度。2017年5月底的时候,其拿出1万元现金放在信封里就去王某某办公室,其见王某某一个人在办公室,就把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放到王某某的办公桌上,给王某某说,王局长,您把15#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给办了吧,要不工程都不能进行。王某某说没事,肯定给你们尽快办理。一直到2017年12月份锦绣华庭15#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还没给办理下来。其又拿了2万元现金放在信封里,去了王某某办公室就给王某某说,咱15#楼这个项目会该开的都开了,手续也齐全,工程证咱给办理下吧。王某某说没事,肯定尽快给你们办理。其从身上拿出装有2万元现金的信封放在了他办公室的茶柜里就从他办公室离开了。直到2018年3月份,锦绣华庭15#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才给办理下来。

3、隆某1县规划委员会及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专题会议纪要、隆某1县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案卷卷宗(隆某1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卷)。证明隆某1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绣华庭项目规划审批过程。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认定。

五、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王某1人民币5万元。

2017年7月底,邢台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王某1通过路某送给王某某人民币3万元,王某某为该公司办理了一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7年8月初,王某1通过路某送给王某某人民币2万元,王某某为该公司一期项目北侧3086平方米土地出具了规划条件。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自述材料。证明王某1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老板,在隆某1县开发金水湾项目。王某1没有直接给其钱,是王某1托路某给的其。王某1开发的金水湾项目需要办理规划手续,需要规划局审批,因为他的项目技术指标需要根据有关规定找依据,并进行综合考量,所以其不能仓促签字审批。2017年下半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时任交通局局长的路某到其办公室,给其说金水湾项目的王某1王总让路某找其,让其把王总的事尽快办了,当时路某拿了一个档案袋还是信封其记不清了,扔到其办公桌或书橱,其说这么熟了不能要人家钱,然后路某就走了,其打开一看,里面有3万元现金。过了几天,反正时间不长,路某又到其办公室,还是为王某1金水湾项目的事,和上次是不是一件事,其记不清了,他把一个信封放到了其的书橱里了,其说不用了,路某放下就走了,其打开信封一看,里面是2万元现金。这5万元钱可能是存到其使用的户名为王某3的建设银行卡上了。

2、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其公司在隆某1的项目叫金水湾一期商住楼项目,位于太行路北侧、柴荣大街北端东侧(原县交通局汽修厂)地块,总投资4129万元,项目占地约9.5亩,临街4层建筑,两层商业底商,11层住宅楼一栋。在2017年6、7月份,向隆某1县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手续齐全,经过用地股、工程规划股、技术股审批通过,报到王某某手里后,拖了两个多月迟迟不给审批。其去找过王某某至少三趟,王某某每次都答复其,说还没有看呢,顾不上。后来其又找了县领导给他打招呼,王某某还是不给审批。后来有一次其在酒桌上吃饭,说起来这事,别人告诉其,你找景震办事,空嘴说空话不行,得拿钱他才给你办事。实在没有办法了,2017年8月份左右,其找到时任交通局长路某,在路某住的森都现代城小区楼下南边,在其车上,其给贵增说,其公司开发的金水湾项目,手续在规划局股长、副局长那都办完了,王某某那就是不批,你给王某某送个钱。路某说,景震就这毛病,不拿钱不给办事。其说,你先把这3万块钱给了景震,不行其再拿。路某说,其先试试。其给了路某一个档案袋,里面装了3万块钱。过了一两天,大约周四或周五,路某给其打电话说,和王某某见面了(意思是把这3万块钱给了王某某了)。周一早起,王某某给其回电话说:“老兄,我已经给你批好了,你派人过来拿吧。”随后其就派人去规划局把手续拿了,报到审批局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公司一期占地9.5亩,相邻还有一块占地4.4亩,这4.4亩地是其公司长期租赁县交通局的,因需要开发,必须走土地拍卖程序。土地收储后,规划局先出具规划条件,然后才能走招拍挂。大概是2017年8月份左右,在出规划条件过程中,其找领导给王某某打招呼,王某某还是拖着不给出,其又找到路某,在路某住的森都现代城小区大门口北侧,其对路某说,其公司相邻地块4.4亩地需要规划局出规划条件,景震还是不给出,这块地就不能拍卖,你再去找一趟景震吧,然后其交给路某一个信封,里面装有2万元钱,其说你把这2万块钱给景震送过去,路某就同意了。事后路某给其说过见过王某某了(意思把钱给王某某了)。后来王某某就把这4.4亩地的规划条件审批后出了。其本身是不愿意给王某某送钱的,实在是被逼无奈。

经过其认真回忆,其通过路某给隆某1规划局王某某送了3万块钱的时间是在2017年7月底,其给路某这3万元的时间是在2017年7月二十六七号。第二次,其通过路某给王某某2万元的时间是在2017年8月初,其给路某这2万元的时间是2017年8月3日。两次间隔有一周左右。

3、证人路某的证言。证明大概时间是2017年5、6月份,一个朋友叫王某1,是隆某1人,在邢台注册了一个房地产公司,在隆某1有开发项目,项目名称叫金水湾。王某1找到其,说需要办证,给王某某送点钱。王某1说他怕自己送王某某不收。其说行,然后王某1在他车上给了其一个档案袋,他说里面有3万块钱,其就接了。其打开看了一下,里面是三把百元面额的红版人民币,共3万元。第二天上午,其拿着王某1给其的装着3万块钱的档案袋,直接到王某某办公室,其给王某某说,“路华让我找你,把人家的事抓紧时间给办办”。其把档案袋放在王某某桌上,王某某说这么熟了不用这样,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后来隔了一周左右,王某1又给其打电话说,还有个事需要办,再给王某某拿2万,其说行,王某1把一个装有2万块钱的信封给其。其看了一下,是两把红版百元面额的人民币,共2万元。过了一两天,其到王某某办公室,给王某某说,路华还有个事你抓紧时间再给人办办,其就把装有2万块钱的信封放到王某某办公室东边柜子中间的抽屉里,王某某客套了一下。随后其就走了。

4、证人成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6年1月任城乡规划局技术中心负责人。邢台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金水湾一期项目在其科室办理的地形图、转换坐标,经审核金水湾一期工程提供的相关技术报告符合其科室要求,该项目不存在问题。其科室审核后将相关资料交给金瑞房地产公司,再由该公司拿着资料去规划建设股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明其系规划建设股负责人。金水湾一期项目该公司提供手续后,经过专家评审,因为项目较小,不用上规委会,其按照要求初审完,没有其他问题后直接公示,公示10天期满后看周边住户有意见没有,如没有意见,其拿着建设项目审批表到副局长杨某1那儿签字,杨某1局长签字后,其拿着找局长王某某签字。王某某看了以后以建筑屋顶样式既不是坡屋顶也不是小坡檐,不符合要求为理由没有签字,要求建设单位修改。其给该公司说了以后,过了一段时间建设单位把建筑效果图重新修改后,其又重新杨某1签字,再找王某某,给他说已修改,王某某才签字。然后杨某1拿着报主管副县长张计华审查签字,再转行政审批局,受理完后转到其规划建设股。其股室出具工作事项呈报卡,其本人签字,再报杨某1副局长签字,签字后其再拿着手续找王某某局长签字后,转行政审批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其系用地规划股股长。拟定规划条件,由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拿着申请函和宗地图向规划局用地规划股提出规划条件申请,其去技术服务中心出具地形图,根据地形图知道这块地的用地性质和用地位置后,依据控规和隆某1县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对申请地块草拟规划条件,并填写呈报卡拿出初审意见,报主管局长杨某1审核,杨某1审核通过后,报局长王某某审批。局长王某某审批通过后,其把这审批稿给办公室贾某1印发,印发完之后通知国土局来拿正式文件。

划拨土地项目和出让土地项目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首先需要建设单位拿着建设单位申请书,法人委托书,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项目批复文件、核准证或备案证(审批局出具),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红线地形图(规划局技术服务中心出具)到审批局规划窗口给贾某2,贾某2看材料齐全就交给用地规划股,用地规划股进行对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是否符合控规和规划条件要求,符合其就填写呈报卡拿出初审意见,报主管局长杨某1审核,杨某1审核通过后,报局长王某某审批。局长王某某审批通过后,由其用地规划股填写办结通知单,交审批局规划窗口贾某2办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隆尧县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案卷卷宗(邢台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尧县人民政府隆某2字[2017]30号通知。证明邢台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水湾项目规划审批过程。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认定。

六、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邢台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金人民币5万元。

2016年7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邢台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欧某人民币1万元,为该公司一期项目办理了配套费手续。

2017年初至2018年7月,因邢台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期18#、21#楼配套费缴纳之事,王某某在其办公室分三次共收受该公司项目部副经理王某2人民币3万元。

2018年3月份,王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2人民币1万元,为该公司二期工程出具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自述材料。证明欧某是福鑫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老总,王某2是副总。福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了一个隆福苑小区,这是个旧城改造拆迁项目,地址在隆尧县,象城街以西。2016年7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欧某来其办公室找其说隆福苑小区小区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项目有关规划手续问题,临走时她将一个信封放到了其办公桌上,欧某走了后,其打开信封里面装了1万元现金,其随手将这个信封放进了办公桌的抽屉里。在2018年初,福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其局申请隆福苑项目的有关规划手续,由于此项目为房地产遗留问题项目,有很多遗留难题,王某2也多次找其帮忙解决。在2018年4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王某2来规划局找其,在其办公室王某2将一个信封放到了其办公桌上,让其多费心帮忙解决项目问题,尽快办理规划手续,其没说什么就收下了。王某2走后,其打开信封看到有一沓现金,共1万元现金。

在2017年至2018年之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福鑫公司开发的隆福苑小区项目因为缴纳配套费及办理规划手续的事,王某2多次到其办公室找其,其中送钱有三次,送钱过程大致一样,每次都是在其办公室,向其汇报项目难题和缴纳配套费,临走时王某2将一个黄色牛皮纸信封放到其办公桌上,并让其多费心。他走后其打开信封看到里面装着1万元现金,三次共计三万元。这三次送钱,王某2是想让其帮忙按旧标准缴纳项目配套费及解决其其他项目问题,因为省里有文件规定2017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缴纳配套费必须按新标准缴纳,新标准比旧标准每平米收费幅度提高不少,如果隆福苑项目的配套费按旧标准缴纳,必须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由主管副县长牵头,组织城建口和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按会议纪要要求来办理,至今王某2要求按旧标准缴纳项目配套费的问题还没有认定和解决。

收欧某1万元和王某24万元钱,其零花了一部分,剩余的部分其攒到一起交给宋某1,让他替其保管或让他帮其存到王某3名下的建设银行卡(这个卡一直由其使用)。

其听说欧某和王某2是姑侄关系,王某2喊欧某姑姑,王某2给其送钱欧某应该知道,他们两个送钱给其都是为了福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隆福苑小区项目。

关于福鑫公司开发隆福苑小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档案卷宗中的其名字都是其本人签的,经其签字同意后,规划手续才能办结。他们两个给其送钱也是为了和其搞好关系,便于项目推进和解决项目难题。

2、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2018年初隆福苑小区二期的土地证、规划用地许可证两个证都办好了,需要到规划局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8年4月份左右,其到王某某的办公室,其说王局长你把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关手续赶紧给办一下吧,哪怕给个复印件也行,否则其公司不能办理后续施工证、预售证、贷款等手续,这样拖下去的话其公司的项目就面临资金链断裂面临项目崩盘的危险。王某某说你们的楼都盖起来才过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事不符合规定,需要研究研究。接下来几乎每天其都去王某某办公室找他,有的时候有人,有的时候找不到人,每一次王某某都说再研究再研究。后来实在没有办法了,大概在2018年4月份以后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就准备了1万元,装入牛皮纸信封内,到王某某办公室,他办公桌上有一摞书,其就把装有一万元钱的信封放到这摞书的内侧了。其对王某某说,买点东西、买点衣服,王某某推辞了一下就把钱收下了,其就走了。给他送完这1万元后,大概过了七八天,经王某某同意,规划局驻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给了其一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但是到现在原件没有给。

其公司项目配套费是符合按照旧标准缴纳的,但是王某某要求按照新标准缴纳。从2017年到2018年,为了拉近其和王某某的关系,让王某某帮助按照旧标准缴纳配套费。其找过王某某多次,期间其给王某某送过两次钱,每次1万元,都是在王某某办公室,放到他办公桌上的。王某某都说,这个事不好办,需要研究研究。2018年7月份左右,其又去王某某办公室找过他好多次,还和他发生过一些口头争执。7月份的一天,其又到王某某办公室,其把一个装有1万元钱的信封放到王某某办公桌上,办公桌上有一摞书,其放到这摞书内侧了,因为这个位置比较隐蔽,不容易被外边进来的人发现。王某某在椅子上坐着没动,说不用不用,就收下了。然后其就从他办公室出来了。过了两三天,其又去王某某办公室办理配套费申请报告,这次王某某对其态度很好,还用铅笔帮其把申请报告改了改。但是直到现在,其公司的配套费认定问题还是没有给办。在配套费认定这个事上,其给王某某送过三次钱,共3万元,但是其公司项目的配套费认定至今在规划局仍没有得到合理解决。

3、证人欧某的证言及自书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7月份左右的时候,具体时间其记不得了,其公司人员去隆某1县规划局办理隆福苑小区工程项目配套费的时候,规划局负责办理配套费的科室工作人员对其公司人员说配套费必须让王局长签字,否则交不了,其从其公司工作人员口中知道这些话后就从家里拿出一万元现金放在信封里,就去王某某办公室,其见王某某一个人在办公室,其就把装有一万元现金的信封放到王某某的办公桌上,王某某看到装有一万元的信封后就放到他办公桌的抽屉里了,然后其就离开他办公室了。没几天隆福苑小区这个项目的配套费就让其公司交到隆某1县规划局财务科了,虽然没有给配套费发票,但其公司就可以去隆某1县住建局办理施工证了。

4、证人贾某2的证言。证明2018年3月9日规划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130525201801004号,建设单位:邢台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隆福苑小区二期工程,文号:XT0001573)是其给邢台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隆福苑小区)出具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复印件。2018年3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规划局局长王某某用他办公室电话给其手机打电话(手机号158××××****)说让其去他办公室一趟,其放下工作骑电车去了隆尧县规划局三楼的王某某办公室,当时屋里就其两个人,王某某局长对其说让其把隆福苑小区这个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出了,但是隆福苑小区项目还没有交配套费出了证只给这个公司出个复印件,原件先不给他。其问他这样行吗,他说你就这么办吧。第二天其就把隆福苑小区二期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出来了,当天隆福苑小区项目的项目经理王某2直接过来拿复印件,其就把复印件给了王某2。

5、收费审批表、配套费一般缴款书、隆尧县城乡规划局建字第130525201801004号规划许可证、隆某1县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案卷卷宗(邢台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卷)。证明邢台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福苑项目规划审批过程。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认定。

七、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姜某人民币5万元。

2016年5月、2017年2月、2017年4月、2018年8月,王某某在其办公室先后四次收受河北世纪雷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姜某人民币1万元、1万元、1万元、2万元,共计人民币5万元,先后为该公司办理了一期、二期、三期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自述材料。证明姜某是隆某1当地人,是世纪雷海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老总,姜某的公司在隆某1县开发了都市豪庭(位于隆尧县,昭庆街以西)住宅楼项目。姜某分四次共给了其5万元。他公司开发的都市豪庭住宅楼项目占地规模有200多亩,可能是分四期开发的。第一次给其钱是在2016年四五月份的一天,姜某到隆尧县规划局其办公室找到其,向其汇报了都市豪庭项目的基本情况,并说以后办理项目规划手续时少不了麻烦局里,让其多协调,加快推进规划手续办理。随后,姜某把一个信封放到了其办公桌上,其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然后他就走了。姜某走后其看见信封里装着1万元现金,是一整把,其就把这1万元钱放到了其办公室的抽屉里了。

第二、三次给其送钱是在2017年年初和2017年三四月份,姜某到其办公室找到其,每次拿1万元,两次共2万元,都是用信封装着,在其办公室给的其。姜某每次给其钱都是说他公司开发的都市豪庭项目需要办理规划手续,让其关照他公司,尽快办理规划手续,好推进项目进展,之后局里也都相应地按程序推进办理了。

第四次给其送钱是在2018年七八月份,姜某给其打电话说他在外地出差,他安排公司副总李丽(女,30岁左右)找其办理工程许可手续,让其关照他的项目,尽快办理工程许可手续。随后,世纪雷海公司副总李丽找其办理规划手续,其告诉她该期项目配套费尚未交清,手续未给她办理。过了10天左右,姜凤雷从外地回来后去其办公室找其,在其办公室,姜某将一个信封放到了其办公桌上,让其对他公司开发的都市豪庭项目给予关照,尽快办理工程许可手续,之后寒暄了几句他就离开了,其打开信封看见里面有2万元现金。

姜某送的5万元其个人零花了一部分,剩余的钱要么是其让宋某1替其保管了或是其让宋某1存到其使用的户名为王某3建行卡上了。

关于世纪雷海公司开发的都市豪庭项目规划许可证档案卷宗中,规划局按工作程序给姜某公司办理了相关规划手续。规划手续中其名字是其本人签的。

2、证人姜某的证言及自书情况说明。证明河北世纪雷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3年在隆某1县开发了都市豪庭这个小区,其是公司的总经理。在2016年3月份的时候,其公司开始着手办理都市豪庭小区一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虽然公司手续齐全,但是隆某1县规划局迟迟不给发证,影响后期进度。在2016年四五月份的时候,其拿出1万元现金装在信封里就去了王某某办公室,其到了他办公室后给他说王局长,手续你还得多费心。然后把装有一万元现金的信封放到了王某某的办公桌上,王某某说行,随后其就离开了。过后不长时间都市豪庭一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办下来了。

在2017年2月份的时候,其公司正在办理都市豪庭小区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拿了1万元现金放在信封里就去了王某某办公室,其见王某某一个人在办公室,其和他随意寒暄几句之后就从身上拿出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放到他桌上就离开了。后来其公司都市豪庭二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就办下来了。

在2017年4月份其公司开始着手办理都市豪庭小区二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公司专门负责跑手续的工作人员对其说二期工程证的相关手续都齐全了,就差规划局局长签字了,其拿了1万元现金放在信封里就去了王某某办公室。到了之后其就给王某某说王局长,规划证还请你给尽快办理。其随即从身上把装有1万元的信封拿出来放到他的办公桌上,王某某说知道了,其就离开了。没几天都市豪庭二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办下来了。

在2018年4月底的时候其出门旅游了有近两月左右,其公司向隆某1县规划局申请办理了都市豪庭三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来王某某给批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2018年7、8月份的时候,其公司都市豪庭小区三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关手续交到隆某1县规划局一段时间了还是没给办下来,王景给其打电话问其在哪呢,其说其在外地呢,没在隆某1,王某某听到其这话后说这么大的事情你不在隆某1还有时间出去,其紧接着说王局长,其过几天就回去了,等其回去后去看看你,然后随意聊了几句之后,就挂断了电话。其从外地回来第二天就拿了2万元现金装在信封里就去了王某某办公室,说王局长,其刚回来就过来了,王某某说你公司正在办手续期间你还出去,其说其不对了,然后就从身上拿出装有两万元现金的信封放到王某某的办公桌上就离开了。时间不长王某某就给批了都市豪庭三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7年成为河北世纪雷海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副总。其公司开发的项目叫都市豪庭,在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手续时候,其找过王某某。其公司先后办了一期、二期、三期项目规划手续。有时候其去规划局找王某某,有时候其公司其他人去规划局找。其去找王某某的时候,王某某有时会说你先放这吧,有时候说你公司的手续这不行那不行。其回来后就给总经理姜某说一下情况,姜某就会去找王某某协调这事,具体姜某怎么找的其就不清楚了。2018年七八月份的时候,其公司正在办理三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姜某外出,让其去找王某某。王某某问其配套费的事,其说正准备交呢,王某某让其把材料放他那,以后再说,其给姜某汇报了情况。姜某回来以后,又去找的王某某,后来这个证就办理下来。

4、隆某1县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案卷卷宗(河北世纪雷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卷)。证明河北世纪雷海房地产有限公司都市豪庭项目规划审批过程。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认定。

八、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赵某3人民币2万元。

2016年9月中旬的一天,王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隆某1县燕某家具大世界经理赵某3人民币2万元,在未经人防部门审批的情况下,违反规定为赵某3办理了展示厅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自述材料。证明2016年7月份的时候赵某3到规划局其办公室找其说,想把燕某家具这个门市重新翻盖,需要在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说具体的业务其不太熟,你先找副局长杨某1和业务科室先把情况说说。后来杨某1给其汇报说燕某这个项目问题主要是缺人防手续。杨某1说燕某找过好多次,催的比较紧,又是东关当地人,“坐家虎”不好惹。其让杨某1找找人防办,查查文件规定,看能不能打个擦边球。后来杨某1给其说,人防办说这样的民用建筑,自建自用,规模也不是很大,人防可办可不办。其说那就打个擦边球,从有关规定找找依据吧。2016年9月中旬的一天上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赵某3到其办公室找到其,拿出一个报纸包放到其的办公桌上,说办证的事就全靠给你了,你给帮帮忙想想办法,尽快把证给办下来。其问这是啥(指报纸包),燕某没说话就走了,之后其打开报纸包后看到有2万元现金。过了几天在周一例会上其安排业务科室赵某2把这个项目的情况作为议题提出来讨论,杨某1做的补充,主要意思是燕某展示厅项目是个人自建自用的民用建筑,主要用途是用来展示销售家具,不会带来大量、集中的人流,又远离县城中心,根据咨询人防办和查找有关文件规定,建议不用办理人防手续了,在其他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工程证,当时与会人员对这个项目情况也不太掌握,手头上也没有相关文件规定,所以都没有提出异议。其就最后总结说既然大家都没意见,咱们就通过了,给这个项目办证,不再办理人防手续。办理赵某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卷宗材料上面的签字是其签字。

赵某3给的这2万元其在办公室放了几天,后让宋某1给其存到其的建行卡了。

2、证人赵某3的证言。证明2016年其想把家具门市翻盖一下,当时打算盖成6层,其知道盖楼房需要到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先找的隆某1县规划局王某某局长,王某某局长说行,你去找相关科室去办吧。然后其把土地证和图纸等交给赵某2等相关科室一步一步地办理手续。期间其和其门市的武某作伴或单独找过规划局的人,其找过赵某2、也找过主管的副局长杨某1。但是过了两三个月的时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直没有办下来。2016年9月中旬的一个早上,八点半左右,其自己开车到规划局王局长办公室,说:“王局长,我把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能提供的手续都提供给东辉了,你给催办催办吧,剩下的事情就全靠给你了。”说着话其就把提前准备好用报纸包着的2万块钱现金放到了王某某局长办公桌上的材料下面,其就走了。过了十几天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办好了。其也不懂什么是人防,其个人认为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规划局的事,只要规划局局长同意了就能办。其楼房没有办人防手续,也一直没有人催其办理人防手续。就是在一周前隆某1县人防办的荀主任打电话说,家具大世界一直没有办理人防,现在形势紧了要补办人防的相关手续。

3、证人宋某1的证言及银行交易回单。证明2016年9月23日王某某给了其6万元,其用ATM机分三次。每次1万元,存了3万元,又到柜台存了3万元,存到王某某62270001126020193708的卡上。知道是王某某受贿的钱,但收谁的不知道。

4、证人武某的证言。证明在2016年7月份时,赵某3打算翻盖门市,让其找隆尧县规划局相关科室咨询,赵某2告诉其需要提供房产证、户口本、身份证、土地证、图纸等相关资料,其把相关手续准备好后都提供给了规划局。期间其和赵某3作伴或单独找过规划局,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直没有办理下来。期间,其问过赵某2,赵某2说是因为人防的事,然后其告诉了赵某3是因为没有给规划局提供人防手续,所以没有办下证来。后来赵某3去规划局找过,过了一段时间,大约在2016年9月底,规划许可证就办理好了。

5、证人赵某2的证言。2016年七八月份时,燕某家具大世界的老板赵某3向其局申请办理展示厅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个项目位于隆某1县太行路和滏阳街交叉口东南角,拟建设六层展示厅一栋,建筑面积4600多平。赵某3把土地证复印件和图纸等资料提交其局建设规划股后,其对这个项目进行了初审。经初审这个项目图纸符合规划要求。其给赵某3介绍下一步需要怎么走,其拿了一张明白纸,介绍需要准备人防手续时,赵某3提出质疑,认为这是他自己盖房子,不需要办理人防,其提出需要人防手续。杨某1提出此事需要请示王某某局长,到时问问人防办这个项目到底用不用办理人防手续。后来赵某3就走了。过了几天,杨某1副局长给其说人防办说赵某3这个项目不用办理人防手续。后来其见到王某某局长,他也说咨询人防办了,燕某家具这个项目不用办理人防手续。2016年9月19日(星期一)上午9:00,其局召开工作例会,王某某局长主持,杨某1副局长和中层股长参加。在会上,王某某对本周的工作进行了安排。王某某提到几个难题加紧解决,其中包括燕某家具,他说经咨询人防办,燕某家具不需要办理人防手续,这个项目抓紧推进。因为其手上只有关于人防的几个文件,没有详细解释,其就没有再说别的。后来按照王某某安排就给这个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隆尧县规划局行政许可案卷2016年度第20160929001号卷宗中该项目的申请书,赵某3之前就提交过,在2016年9月19日例会开了之后,其又通知赵某3重新提交了一份。9月19日例会之后,其在办理手续时,其怕领导变更之后对此事不清楚或不认可,其问王某某局长此事会议纪要出了没有。王某某让其起草,他来把关,其起草之后,交由王某某修改。其中“该项目属于家具展厅,类同仓库,不需要配建人防地下室和办理人防手续。会议议定,原则同意为该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再办理人防手续”是王某某局长在会上说的,其根据王某某的主要意思起草的,并经王某某修改形成的这个纪要。9月20日没有开会研究此事,因为卷宗中显示申请书是2016年9月19日,为了从时间上有逻辑关系,所以将时间写成了9月20日。

6、证人贾某1的证言。证明记得在2016年9月份的例会上,王某某局长对十一前有几项工作进行了部署,有几项难点工作需要加紧推进,其中有一项是说燕某家具大世界这个项目,王某某所经咨询人防办,结合县人防办意见即相关文件,该项目不需要办理人防手续,与会其他人员无异议。

7、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七八月份时,燕某家具大世界的老板赵某3找到其非常着急地说:跑了一个多月没有办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能办就办,不能办说出原因等等很恼火的话。经其对该项目进行了解,并同王某某及赵某2沟通,根据赵某3提供的手续可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存在一个问题,即人防问题,此事王某某让其与政府的副主任杨某2咨询。其到县政府找到杨某2,杨某2回答说一个家具展厅类同于仓库,大概不需要配建吧,杨某2说的话不很确定。回到局后,其给王某某局长汇报此情况。后来在一个周一例会上,王某某局长要求把燕家具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事进行了研究,要求加快推进,会上确定了为赵某3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会后,规划局就为燕某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例会上王某某让赵某2汇报了赵某3家具展厅的情况及咨询人防办情况,其做了补充。王某某做了总结,意思是经咨询人防办,此项目可以不办人防手续,加快办理这个项目证件。会后赵某2找王某某和其要求局里出纪要,赵某2起草好纪要后,找王某某修改了以后,赵某2制作了一份会议纪要。

8、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份的一天,杨某1找到其办公室,说燕某家具大世界门市需要翻建,咨询人防需不需要办理手续。其说需要建设单位过来,说一下详细情况再答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十层以上或基础埋深三米以上的或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以上,应当建设人防工程。其给了杨某1《河北省结合民营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文件的复印件,说如果是家具仓库可以不建,其他都应当建防空地下室。需要建设单位向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申请。燕某家具大世界家具展厅项目没有办理人防手续。

9、贾某1等人会议记录、隆某1县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案卷卷宗(赵某3)。证明赵某3家具大世界项目规划审批过程。

10、隆某1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情况说明、隆某1县行政审批局卷宗。证明赵某3于2019年4月1日补办了人防手续。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认定。

九、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宋某2人民币4.1万元。

2016年中秋节前,王某某收受河北奎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宋某2人民币1千元。2017年11月,王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宋某2人民币3万元。2018年春节前,王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宋某2人民币1万元。王某某先后为该公司办理了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自述材料。证明宋某2是隆某1县奎山集团的副总,他哥哥宋社平是老总。奎山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隆某1县开发了锦泰城、锦域城等好几个住宅楼项目,这些房地产项目需要隆某1县规划局办理规划手续,宋某2经常向其咨询业务,让其帮忙解决项目手续问题。在2016年八月十五前,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宋某2给其打电话请其到奎山综合办公楼吃饭,其自己到奎山集团后宋某2迎接其,在电梯里宋某2往其衣服兜里塞了一个信封,还说马上过节了就不给其买东西了,其客气了几句就收下了。其回家后打开信封看到里面装有1000元现金。在2017年八月十五前,在奎山集团电梯里,宋某2往其衣服兜里塞了一张卡,其当时没注意是什么卡,简单聊了两句就离开了。之后其看到这张卡是个超市购物卡,面值1000元,卡上的钱也用于其家庭日常生活开支了。在2017年11月份,宋某2到规划局其办公室找其,向其汇报锦泰城,锦翠城和锦域城项目有关手续,说完后临走时往其办公桌上放了一个档案袋,其觉得档案袋里面应该是钱,其就让宋某2拿走,宋某2没有拿就走了,他走后其打开档案袋看到有3沓百元面额现金,1沓1万元,3沓共3万元。这3万元其安排其单位财务宋某1给宋某2退了两次,宋某2没有要。之后,其让宋某1把钱给其拿到办公室,在其办公室其把宋某2给其的3万元退给了魏庄新城的老板马三了,因为马三在社会上说王局长让其挡了3万元烟酒门市(名酒王朝烟酒门市)账,其怕影响不好,就把宋某2给其的这3万元退给了马三。

奎山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其局申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材料,上面的签字是其本人同意后签字的。

2、证人宋某2的证言。证明2017年6月份到11月份的时候,其公司开发锦泰城、锦汇城这两个项目的变更手续和锦域城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土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在隆某1县规划局都办下来了,其拿出三万元现金放在档案袋(牛皮纸那种)里,就去了王某某办公室,到了他办公室后其看王某某一个人在,就给王某某说,王局长等过两天你安排科室工作人员吃顿饭吧,最近辛苦大家了,随后就把装有3万元现金的档案袋放到王某某的办公桌上,给王某某说这是一些材料,你看看,王某某听到其说这话后动了动档案袋,就给其说你把这拿回去吧,当时其就已经走到他办公室门口了,其什么也没说就从他办公室离开了。当天下午的时候,其正在公司开会,隆某1县规划局负责财务的宋某1给其打电话说王局长让你把那东西拿走,其说正在开会,以后说吧。到了第二天上午其去规划局走手续的时候,其经过财务室碰见宋某1,就给他打了一个招呼去别的科室了,其办完手续看见宋土超在楼道拿着档案袋要给了其,其说不了,让大家伙吃顿饭吧,然后其就从规划局走了。

在2016年头八月十五的时候,具体时间不记得了,其给王某某打电话说王局长,快八月十五了,来咱奎山酒楼(奎山集团顶层)这吃顿饭吧。当天晚上7点半的时候,其看到王某某自己一个人从大厅外面走进来了,其赶紧迎上去和王某某一起上了电梯,在电梯里其给王某某说过节里,就不给你买东西了,随即从身上拿出一个装有一千元现金的信封塞到了王某某的衣服兜中,王某某看到信封后说不用了,也没往外拿。其叫了两个施工科的人,一个叫张涛,另一个叫王红满,其三人陪着王某某吃饭,吃了没多长时间,王某某说还有事先走啊。其把王某某送出一楼大厅后,看到王某某自己步行往北走了,其也就回家了。

在2017年头八月十五的时候,具体时间不记得了,王某某给其打电话说,他快到奎山集团了,其说好的,其马上下去接你啊王局长。其和王某某挂断电话后从其办公室拿了一张价值一千元整的奎山生活广场超市购物卡装在身上就下去了。王某某一个人就从大厅外面进来了,其迎上去,然后其和王某某就上了电梯。在电梯里面的时候,其说王局长快过节啊,其就不给你买东西了,然后从身上拿出那张价值一千元的超市购物卡装到了王某某的衣服兜中,王某某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其就和王某某一块来到其的办公室随意寒暄了会后,就把王某某送到电梯口那里,等他上电梯后其就回其办公室了。

在2018年春节前几天的时候,具体哪天记不得了,其拿出一万元现金装在档案袋中就去隆某1县规划局找王某某了,其在敲他办公室门的时候听到里面有人和王某某说话,就在他办公室门口等了会,没几分钟那个人就从王某某办公室出来了,其看他办公室没别人了就赶紧进去。进去后其跟王某某说王局长,快过年了来看看你,说完就把装有一万元现金的档案袋放到他的办公桌上,王某某看到后嘴上说不用但没动身,其就从他办公室离开了。

3、证人宋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11月或是12月份王某某让其到他办公室,王某某给了其一个装有3万元的档案袋,让其把这些钱退还给宋某2,其就给宋某2打电话说给他钱的事,宋某2说他正忙,回头再说。第二天正好其看见宋某2来规划局办事,在二楼楼道里,其拦住宋某2要把装钱的档案袋还给他,宋某2没要。其就把这事反映给了王某某,王某某说先在你那儿放着吧,过了段时间,王某某给其说要把这3万元退给马某(马三),其就将装有3万元的档案袋退还给了王某某。

4、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底2017年初,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手下的一个员工“小韩”(具体名字不知道,在其公司呆了没几天就不干走了)到隆某1县规划局办理其公司在隆尧县房产开发项目手续时,说隆某1县规划局局长王某某让其给他挡隆某1县城一个名叫“名酒王朝”烟酒门市3万元钱的帐,但其不愿意办。后来隆某1县规划局的宋某1又给其打电话说这事,因为其在隆某1县的房产项目规划手续归王某某管,王某某说让其挡烟酒门市的账其也不敢不办。宋某1给其说了后其就按照宋某1说的地方,到隆某1县城行政服务中心斜对过的“名酒王朝”烟酒门市给王某某挡了3万元钱的帐,其把3万元现金给了门市上一个女的。后来其公司在隆某1县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时,王某某也就给顺利办了。2017年直到年底2018年年初(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因为公司审批手续的事到规划局找王某某通融一下,后其在与王某某沟通过程中二人相互吵了起来,吵架过程中王某某把前段时间其给他挡的“名酒王朝”烟酒门市的3万元钱退还给了其,后其求王某某办的事也没有办成就走了。

5、隆某1县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案卷卷宗(河北奎山集团奎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卷)。证明河北奎山集团奎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域城项目规划审批过程。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认定。

十、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黄某人民币1万元。

2017年8月,王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邢台合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人民币1万元,为该公司一期A区项目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自述材料。证明2017年8月份,黄某公司开发的合鑫国际小区项目在隆某1县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时候,他拿着信封来到其办公室放在其办公桌上,给其说让其尽快把用地许可证办下来,着急用呢,其客套了几句后黄某就走了,他走后其打开信封看到里面有1万元现金。这1万元其用于日常零花了。后来,其就按照程序把他公司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下来了。合鑫国际小区项目在隆某1县规划局办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下来的手续上面的签字是其签的。

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其公司的项目是2013年启动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项目名称叫合鑫国际小区,位置在北和村。2017年下半年,其公司一期项目需要到规划局补办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两个证的办理是有先后顺序的,当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各项手续各股股长都审批通过了,手续已经放到王某某手里了,每次王某某都说这项目是补办手续,规划局要担责任的,需要再研究研究。2017年8月份其公司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期间,王某某打电话让其到他办公室,说要买什么东西,他要用其1万元,其理解是暗示让其给他1万元钱。过了两天,其到王某某办公室,直接把1万元现金就放到他办公桌上了,王某某说好,就收下了。过了没多久,2017年8月份,具体几号记不清了,其公司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就办下来了。

3、隆某1县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案卷卷宗(邢台合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卷)。证明邢台合鑫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和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审批过程。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向黄某索要人民币1万元仅有黄某的证言,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索贿事实,本院不予认定。

十一、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范某1人民币1万元。

2017年春节、2017年中秋节、2018年春节前,王某某在其办公室分三次收受河北三合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范某1人民币5000元、2000元、3000元,共计1万元。王某某将该公司项目上会研究。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自述材料。证明在2017年1月份的时候,河北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范某1拿着一个信封来到其办公室,他把这个信封放到其办公桌上给其说咱这项目得抓紧时间上规委会啊,要不然这工程都不能往下进行,其给他说不用这样,都是搞服务的,说完话他就离开其办公室了,之后其打开信封看到里面有5000元现金。

2017年头八月十五的时候,范某1给其打电话说等会过来找其,挂断电话没多长时间他就来到其办公室了,给其说让其在工作上多加支持他的公司,随即他从身上拿出一个信封放到其办公桌上,就离开其办公室了,他走后其打开信封一看里面装有2000元现金。

在2017年年底的时候,范某1来到其办公室给其说,快过年了来看看其,还有他们公司项目的规划条件快该办理了,让其尽快给办一下,随即他从身上拿出一个信封放到其的办公桌上,其说这不能要,工作的事情肯定支持,不会影响你们工程进度的,说完话范某1就从其办公室离开了,之后其看到信封中装有3000元现金。

2017年2月10日其将龙溪尊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提交到隆某1县规划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当时有[2017]1号隆某1县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纪要。

2、证人范某1的证言。证明其公司开发的龙溪尊苑项目位于隆某1县地震纪念碑北侧,占地30亩,分三期规划建设。2016年底2017年初的时候,隆某1县规划局迟迟不给其公司上规委会,项目一直被搁置,影响后期进度。大概在2017年1月份的时候,其拿出5000元现金放在信封里就去王某某办公室,其见王某某一个人在办公室就把装有5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到王某某的办公桌上,王某某看到信封后稍微推辞了几句就收下了,然后其就离开他办公室了。2017年八月十五前,其给王某某打电话,王某某给其说在单位呢,随即其挂断电话后就拿了2000元现金放在信封中去了王某某办公室,其见王某某还是一个人在办公室,就把装有2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到他的办公桌上,并给他说,王局长以后在工作上可要多加支持啊,王某某说肯定的,都是为你们搞服务的,说完其就从他办公室离开了。2017年年底的时候,隆某1县规划局迟迟没有给其公司出具规划条件,项目进度被搁置。公司希望让王某某早点办完手续,好让工程进度可以推进。其就拿着装有3000元现金的信封来到他的办公室,到了他办公室后其把装有3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到他的办公桌上,给王某某说,王局长,快过年了,我来看看你,还有我们公司的规划条件快到办理时间了,您尽快给办一下,要不这工程进度又要被搁置了。王某某说放心吧,工作的事情肯定支持,不会耽搁你们进度的。然后其就从王某某办公室离开了。

3、隆某1县规划委员会[2017]1号专题会议纪要。证明河北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溪尊苑项目审议过程。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认定。

十二、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赵某4人民币1万元。

2017年春节前,王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河北丙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某4人民币1万元,为该公司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自述材料。证明在2017年春节前,河北丙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某4给其说快过年了来看看其,说话过程中把一个信封放到了其的办公桌上,二人客气了几句赵某4就从其办公室离开了。赵某4从其办公室离开后其看了看信封,里面有一把红版百元面额的人民币,共1万元。赵某4是河北丙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他公司开发的银苑世纪住宅小区项目需要从规划局走手续,这些手续需要其签字,所以他给其送1万元现金是让其在他公司在规划局走手续的时候关照一下。赵某4给了其1万元后,2017年9月份,其在赵某4的公司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档案中的事项呈报卡上签字同意,按照正常手续给赵某4公司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证人赵某4的证言。证明隆尧县柴荣大街西侧银苑世纪住宅楼项目是其开发的。2017年春节前,其到隆某1县规划局找王某某,在王某某办公室,其把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放到他办公桌上了,并说过年了来看看你,王某某客气几句其就离开了。王某某是隆某1县规划局局长,其公司开发的银苑世纪住宅楼项目需要办理规划手续,其给王某某送钱的目的就是为了和王某某搞好关系,在其公司办理规划手续时能关照其公司。

3、隆某1县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案卷卷宗(邢台丙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明邢台丙乾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苑世纪项目规划审批过程。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1991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8月参加工作,大专学历,2015年12月任某2县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8年11月21日邢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邢台市监察委员会将隆某1县规划局局长王某某违纪违法问题指定柏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柏乡县员会管辖。2018年12月3日柏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柏乡县员会对被告人王某某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逐步交代了办案机关已掌握的收受田某、赵某3贿赂的犯罪事实,又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收受焦某1、段某、任某1、欧某、王某2、姜某、宋某2、黄某、范某1、赵某4等钱物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将受贿违法所得97.1万元,一部分用于日常生活开支,一部分交由宋某1保管后用于消费,其余大部分款项让宋某1存到王某某掌握和使用的以王某3名义办理的尾号为1183的建设银行卡上。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隆某1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开除党籍。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在案件调查阶段退缴赃款81.658万元;在审查起诉阶段退缴赃款15.442万元,共计退缴赃款97.1万元;价值6.175186万元浪琴手表没有退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自述材料。证明其到案后逐步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收受焦某1、段某、任某1、欧某、王某2、姜某、宋某2、黄某、范某1、赵某4等钱物的犯罪事实。以王某3名义办理的尾号为1183的建设银行卡由其掌握和使用,卡上余额截止到2018年2月份,还有99万多元,这些钱都是其在任某2规划局局长期间非法收受房地产开发商、测绘公司、设计公司的钱。这些钱除去家庭个人消费一小部分,大部分钱让宋某1存到了其使用的户名为王某3的银行卡上,给宋某1一部分现金让宋某1替其保管。不是一次性给的宋某1,两年多下来宋某1共替其保管了32万元。这32万元其中14.8万元其用于购买水晶球,17万元用于购买隆某1县盛世公馆的房子了。

2、证人宋某1的证言及建设银行客户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自2016年7月30日至2017年8月7日共计往尾号为1183的建设银行卡上存入63.7万元。这些钱大部分是王某某在王某某的办公室或者其车上给的,王某某每次给钱都是用信封或档案袋装着。其知道这些钱应该是王某某受贿的钱。其没有从尾号为1183的建设银行卡上取过钱或消费过,其只是按照王某某的要求存过钱。另外还帮王某某保管过现金32万元。其知道这32万元是王某某收别人的钱。这32万元在2018年10月左右,王某某让其以转账方式转账给了李伟14.8万元;2018年11月王某某让其拿出来17万元交隆某1县盛世公馆首付。

3、证人王某3的证言及自书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2月份其办理一张尾号为1183的建行卡,办卡后其叔叔王某某要用其这张卡,其就把卡给了王某某。自2016年2月至2018年2月期间,其没有使用过这张卡。

4、柏乡县员会2018年12月4日搜查笔录、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明柏乡县监察委员会经搜查王某某办公室及森都现代城居所(14栋2单元601),对搜查发现的银行卡2张(6217000120002021970/6227000126020193708)、商品房认购书1份、收据1张、红包1个(内有现金一千元)、信封1个(内有现金二千元)、现金1640元、车钥匙塑料牌1个(3006894)、手机1个(华为牌)予以查封、扣押。

5、柏乡县员会2018年12月6日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及银行卡照片。证明扣押户名为王某3的建设银行卡1张(62170001200011461183)。

6、隆某1县规划局出具的王某某基本情况、隆某1县委组织部出具的王某某同志基本情况及干部任免审批表、隆某1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书。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工作任职情况。

7、邢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邢台市监察委员会指定管辖决定书、柏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柏乡县员会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2018年12月3日经邢台市监察委员会批准,柏乡县员会对被告人王某某采取留置措施。12月3日上午,监察委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当时在邢台市邮电大厦开会,监察委工作人员马上奔赴邮电大厦,到达邮电大厦后,工作人员再次电话联系王某某,当时王某某已从会议室出来,在邮电大厦门口等待办案人员,后办案人员将被告人带回柏乡县。

8、隆某1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处分决定。证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4日被开除党籍。

9、柏乡县员会2018年12月6日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2019年1月16日建设银行转账业务回单、柏乡县员会情况说明。证明柏乡县员会扣押被告人王某某人民币99.4580万元(从尾号为1183卡上转账至柏乡县员会),涉及本案赃款81.658万元,另外17.8万元另案处理。

10、2019年6月20日邢台银行现金缴款单。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向柏乡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15.442万元。

11、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1966年12月3日。

上述证据材料,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规划设计公司、开发商等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97.1万元和价值人民币6.175186万元手表,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收受他人6万元具有索要情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除交代了办案机关掌握的收受他人19万元外,又逐步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收受他人78.1万元及一块手表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绝大部分赃款,可对其从宽处理。对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所得赃款103.27518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收缴97.1万元)。

三、监察机关查封、扣押的其他物品,由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韵珍

审 判 员  李统礼

人民陪审员  陈文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李林晓

书记员谷笑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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