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宁0121刑初21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2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西宁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王继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系永宁县某通讯经营部工作人员。自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马某某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在给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私自将客户的手机号码、验证码发送给他人,用于注册淘宝网、京东购物、抖音等平台账户,获得提成共计人民币3879.5元,所得赃款均已被挥霍。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永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违法所得人民币3879.5元,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积极退赔,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马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其指定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小。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马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某系永宁县某通讯经营部工作人员。自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马某某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在给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私自将客户的手机号码、验证码出售给他人,共获利人民币3879.5元,所得赃款均已被挥霍。被告人马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破案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马某某违法所得3879.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手机店业务代理协议及业务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银行缴款凭证、电子检查工作记录及截图、营业执照、工作证明、马某某微信交易明细及统计、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抓获经过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利用工作之便,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取人民币3879.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退缴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被告人马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3879.5元及被告人马某某的OPPOR15X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曹 忠
人民陪审员 王建国
人民陪审员 张泽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顾楠楠
书 记 员 王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