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豫1724刑初577号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21)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5月份至2021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正阳县雷寨乡西严店街移动代办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非法提供给他人赚取佣金,非法获利4271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将违法所得4271元退至正阳县人民法院账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刘国录、李文发、李新来的证言、通信业务代理合同、微信聊天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李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4271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安笑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剑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