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湘1022刑初507号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郴宜检刑诉〔2021〕263号2021年3月份,王某多次低价收购他人实名认证的微信号再倒卖,王某先后出售他人实名微信号60个,非法获利5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意见: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其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交罚金2000元,剩余4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所退赃款5800元(由**机关扣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机关扣押的被告人王某用于作案的手机交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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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世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毛宇宏
书 记 员 欧生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