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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329刑初31号串通投标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06   阅读:

案由    串通投标    

案号    (2021)黔0329刑初31号    

指控事实

2018年7月,在未经过招投标的程序下,被告人黄某某挂靠遵义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资质,通过“以融代建”的方式对余庆县县城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一期进行承建,xx公司按照工程造价的0.5%-1%收取管理费。2019年5月,在公开招标过程中,为保证xx公司能够顺利中标,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告人饶小侨(xx公司负责人)协商找几家公司进行围标,黄某某负责投标所产生的所有费用,饶小侨负责投标的具体事宜。后饶小侨邀约了贵州启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构皮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参与投标,并要求参与投标的公司按照饶小侨提供的投标价格进行报价,最终该项目由xx公司中标,中标标的总计74890303.7元,xx公司中标后,黄某某按照约定向陪标公司支付了资料费。

指控罪名

串通投标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饶小侨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黄某某、饶小侨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饶小侨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饶小侨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另外饶小侨所犯之罪具有特定市场环境和历史原因,其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且认为饶小侨这类小企业家群体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饶小侨犯串通投标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二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饶小侨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追缴被告人饶小侨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刘 晓 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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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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