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串通投标
案号 (2021)内0581刑初46号
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以霍检一部刑诉〔2021〕Z16号起诉书、霍检一部刑变诉〔2021〕Z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串通投标罪,分别于2021年4月9日、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罗延欣、检察官助理王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辩护人刘凤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任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霍林郭勒项目部技术员。2017年9月,霍林郭勒市博物馆艺术品采购项目对外招标,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霍林郭勒项目部为达到中标目的,在投标过程中,徐某找到河南鑫政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王某,让王某帮忙找公司陪标,王某联系了河南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元増吉,后王某、元増吉二人所在的公司参与投标。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霍林郭勒项目部提供投标保证金,并承担陪标公司投标建造师的出场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2017年10月19日,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11987837元。
另查明,2019年10月15日,徐某经霍林郭勒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及辩护人刘凤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梁某提供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证明、国内支付业务凭证、中标通知书、投标保证金交纳及退回往来凭证、采购合同、承包合同、中标通知书、情况说明、结算审核报告、银行凭单、举报胡某1等人串通投标的报告书及相关银行凭证、证人梁某、王某、秦某、元某、胡某1、陈某、蔡某、胡某2证言、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抓获经过、通话记录照片、发破案报告书、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撤销表、关于内蒙霍林郭勒项目部情况说明、孙林楠证明、公司登记基本情况、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协议书、股东会决议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释放通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取保候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可以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徐某系自首,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陶 曼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呼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