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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5刑初1439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2-10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21)京0105刑初1439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03年至2008年间,先后担任北京市园林局绿化处(事业单位)处长、北京金都恒达园林绿化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理等职务,期间其利用负责管理东北郊苗圃的职务便利,接受北京汉邦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万某的请托,同意与该公司合作东北郊苗圃改建公园项目(后更名为北京龙韵国际公园,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并通过多次向市园林局请示、签订合作协议、设立合资公司等方式推进项目实施,并于2007年收受万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张某于2021年1月22日经调查人员电话通知到案。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03年至2008年间,先后担任北京市园林局绿化处处长、北京金都恒达园林绿化处经理等职务,期间其利用负责管理东北郊苗圃的职务便利,接受北京汉邦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万某的请托,同意与该公司合作东北郊苗圃改建公园项目(后更名为北京龙韵国际公园,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并通过多次向市园林局请示、签订合作协议、设立合资公司等方式推进项目实施,并于2007年收受万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张某于2021年1月22日经调查人员电话通知到案。上述赃款及其孳息共计人民币124.875万元,现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万某证言,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协议书,中共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出具的书证,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以及被告人的干部履历表、任免审批表等身份材料、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已退缴全部犯罪所得,故本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在案款,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孳息,依法予以没收。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在案扣押款项,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崔光同

人民陪审员  田春莹

人民陪审员  王 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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