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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3刑初353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2-03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21)苏0113刑初353号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栖检诉刑诉〔2021〕Z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受贿罪,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全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及辩护人孔德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南京市某某信息管理中心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18年11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唐某利用担任南京市某某信息管理中心社会保障卡服务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深圳毅能达金融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在南京社会保障(市民)卡自助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招投标、社会保障卡制作份额调整、社会保障卡制作质量监管及货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该公司华东事业部运营总监李某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90万元。具体是:

1.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唐某通过李某银行卡转账方式,收受贿赂人民币5万元。

2.2019年2月,被告人唐某在南京市建邺区,与李某见面,收受贿赂人民币10万元。

3.2019年底,被告人唐某在南京市高淳区,与李某见面,收受贿赂人民币18万元。

4.2020年5月,被告人唐某在南京市建邺区,与李某见面,收受贿赂人民币10万元。

5.2020年8月,被告人唐某在南京市建邺区,与李某见面,收受贿赂人民币20万元。

6.2021年2月,被告人唐某在其居住的南京市建邺区附近,与李某见面,收受贿赂人民币27万元。

2021年4月2日,被告人唐某被抓获归案,在接受南京市栖霞区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交代了其中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主体身份资料及相关文件、中标公告等招投标资料、合同签订审批表、制卡耗材保障服务项目合同书、发票、入账通知书、制卡数量表、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营业执照、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李某、陆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唐某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未被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多次受贿且数额巨大,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该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唐某系坦白、如实供述未被掌握的较重罪行、认罪认罚的量刑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和指控意见一致,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日起至2025年4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十万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洁

人民陪审员  檀敬东

人民陪审员  朱明山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朱绍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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