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21)鄂0583刑初204号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一部刑诉〔2021〕Z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郑卫国、检察官助理刘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余爱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某某在任原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郑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枝江市喜刚市场管理服务部(以下简称喜刚服务部)、枝江市喜钢市场管理服务部(以下简称喜钢服务部)、枝江市喜钢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钢公司)在承接五柳树市场物业管理业务及湖北省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覃建华承接工程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15笔,共计人民币308904.94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2年至2018年间,郑某为感谢刘某某在喜刚服务部、喜钢服务部、喜钢公司在五柳树市场物业管理业务的承接、管理、考核等方面提供的帮助,以及为获取刘某某在五柳树市场物业管理项目公开招标中的支持和帮助,由郑某给刘某某送钱。刘某某共计收受郑某财物13笔,共计268904.94元。
1.2012年春节前某日,喜刚服务部为在五柳树市场物业管理业务中得到刘某某的支持,郑某在刘某某办公室内送给刘某某现金1000元,刘某某予以收受。
2.2013年春节前某日,喜刚服务部为感谢刘某某在该公司五柳树市场物业管理业务的管理中提供的帮助,郑某在刘某某办公室内送给刘某某现金1000元,刘某某予以收受。
3.2014年春节前某日,喜刚服务部为感谢刘某某在该公司五柳树市场物业管理业务的管理中提供的帮助,郑某在刘某某办公室内送给刘某某现金3000元,刘某某予以收受。
4.2015年春节前某日,喜钢服务部为感谢刘某某在该公司五柳树市场物业管理业务的承接、管理中提供的帮助,郑某在刘某某办公室内送给刘某某现金5000元,刘某某予以收受。
5.2015年7月某日,喜钢服务部为感谢刘某某在该公司五柳树市场物业管理业务的承接、管理中提供的帮助,郑某为刘某某购买的新车缴纳车辆购置税17504.27元、车辆保险费7982.04元,合计25486.31元。
6.2016年春节前某日,喜钢服务部为感谢刘某某在续签五柳树市场物业管理合同中提供的帮助,郑某在刘某某办公室内送给刘某某现金30000元,刘某某予以收受。
7.2016年6月某日,喜钢服务部为感谢刘某某在该公司五柳树市场物业管理业务的承接、管理中提供的帮助,由郑某为刘某某的私家车缴纳车辆保险费6418.63元。
8.2017年春节前某日,喜钢公司为感谢刘某某在该公司五柳树市场物业管理业务的承接、管理中提供的帮助,郑某在刘某某办公室内送给刘某某现金40000元,刘某某予以收受。
9.2017年4月某日,喜钢公司为感谢刘某某在该公司五柳树市场物业管理业务的承接、管理中提供的帮助,由郑某为刘某某的私家车缴纳车辆保险费4000元。
10.2018年春节前某日,喜钢公司为感谢刘某某在该公司五柳树市场物业管理业务的承接、管理中提供的帮助,郑某在刘某某办公室内送给刘某某现金40000元,刘某某予以收受。
11.2018年4月某日,喜钢公司为感谢刘某某在该公司五柳树市场物业管理业务的承接、管理中提供的帮助,由郑某以开业庆贺为由,到刘某某妻子胡蓉参与入股经营的枝江市美雅口腔诊所送现金10000元,后胡蓉将此款转交给刘某某。
12.2018年7月某日,喜钢公司为感谢刘某某在该公司五柳树市场物业管理业务的承接、管理中提供的帮助,由郑某为刘某某的私家车缴纳车辆保险费3000元。
13.2018年11月某日,喜钢公司为寻求刘某某在五柳树市场物业管理项目公开招标中的支持,由郑某给刘某某送钱。郑某将现金100000元放于刘某某所有的丰田牌越野车副驾驶座位上,刘某某予以收受。
案发前,刘某某于2019年1月某日退还郑某现金100000元;同年6月底,刘某某退还郑某现金10000元;同年7月18日,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退还郑某45000元。综上,刘某某退还收受郑某所送财物共计155000元。
(二)与郑某共同收受他人所送现金1笔30000元。
2018年7月,郑某等人对枝江市七星台镇污水厂使用的上海公元建材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公元公司)生产的波纹管进行抽检,抽检结果为不合格。2018年8月某日,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江淮检测公司)副总经理任德武找到郑某,希望给公元公司复检机会,并将复检机构指定为江淮检测公司。为获取郑某的帮助,任德武在郑某家中送给郑某现金30000元。郑某答复要先请示局长。第二天早上,郑某将任德武请托事由告知刘某某,刘某某同意江淮检测公司复检。事后刘某某收受郑某转交的现金20000元。
(三)收受覃建华所送现金1笔10000元。
2019年2月1日,湖北省中煤地新奥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覃建华为感谢刘某某在五柳树市场货棚项目结账及承接劳务分包业务中提供的帮助,在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现金10000元,刘某某予以收受。
案发后,枝江市监察委员会扣押喜钢公司人民币155000元,扣押刘某某人民币143904.94元,扣押郑某人民币20000元。
2021年4月7日,刘某某接枝江市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邮政快递袋;2.案发经过及归案说明、身份详细信息、干部任免审批表及任职文件、枝江市监察委员会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3.证人郑某、吴某、王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一、同意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量刑建议。二、2012年、2013年、2014年春节前分别收受郑某的1000元、1000元、3000元属礼金。三、被告人刘某某在指控的受贿罪中均属收受贿赂,特别是在2018年11月收受郑某的10万元,不仅案发前主动退还,且没有办理其请托事项,情节轻微。四、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且委托家属积极退赃,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证据为《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复印件三份。用于证明被告人家属积极退赃。公诉机关对其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某某在任原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郑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枝江市喜刚市场管理服务部(以下简称喜刚服务部)、枝江市喜钢市场管理服务部(以下简称喜钢服务部)、枝江市喜钢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钢公司)在承接五柳树市场物业管理业务及湖北省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覃建华承接工程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15笔,共计人民币298904.94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2年至2018年间,郑某为感谢刘某某在喜刚服务部、喜钢服务部、喜钢公司在五柳树市场物业管理业务的承接、管理、考核等方面提供的帮助,以及为获取刘某某在五柳树市场物业管理项目公开招标中的支持和帮助,由郑某给刘某某送钱。刘某某共计收受郑某财物13笔,共计268904.94元。
1.2012年春节前某日,喜刚服务部为在五柳树市场物业管理业务中得到刘某某的支持,郑某在刘某某办公室内送给刘某某现金1000元,刘某某予以收受。
2.2013年春节前某日,喜刚服务部为感谢刘某某在该公司五柳树市场物业管理业务的管理中提供的帮助,郑某在刘某某办公室内送给刘某某现金1000元,刘某某予以收受。
3.2014年春节前某日,喜刚服务部为感谢刘某某在该公司五柳树市场物业管理业务的管理中提供的帮助,郑某在刘某某办公室内送给刘某某现金3000元,刘某某予以收受。
4.2015年春节前某日,喜钢服务部为感谢刘某某在该公司五柳树市场物业管理业务的承接、管理中提供的帮助,郑某在刘某某办公室内送给刘某某现金5000元,刘某某予以收受。
5.2015年7月某日,喜钢服务部为感谢刘某某在该公司五柳树市场物业管理业务的承接、管理中提供的帮助,郑某为刘某某购买的新车缴纳车辆购置税17504.27元、车辆保险费7982.04元,合计25486.31元。
6.2016年春节前某日,喜钢服务部为感谢刘某某在续签五柳树市场物业管理合同中提供的帮助,郑某在刘某某办公室内送给刘某某现金30000元,刘某某予以收受。
7.2016年6月某日,喜钢服务部为感谢刘某某在该公司五柳树市场物业管理业务的承接、管理中提供的帮助,由郑某为刘某某的私家车缴纳车辆保险费6418.63元。
8.2017年春节前某日,喜钢公司为感谢刘某某在该公司五柳树市场物业管理业务的承接、管理中提供的帮助,郑某在刘某某办公室内送给刘某某现金40000元,刘某某予以收受。
9.2017年4月某日,喜钢公司为感谢刘某某在该公司五柳树市场物业管理业务的承接、管理中提供的帮助,由郑某为刘某某的私家车缴纳车辆保险费4000元。
10.2018年春节前某日,喜钢公司为感谢刘某某在该公司五柳树市场物业管理业务的承接、管理中提供的帮助,郑某在刘某某办公室内送给刘某某现金40000元,刘某某予以收受。
11.2018年4月某日,喜钢公司为感谢刘某某在该公司五柳树市场物业管理业务的承接、管理中提供的帮助,由郑某以开业庆贺为由,到刘某某妻子胡蓉参与入股经营的枝江市美雅口腔诊所送现金10000元,后胡蓉将此款转交给刘某某。
12.2018年7月某日,喜钢公司为感谢刘某某在该公司五柳树市场物业管理业务的承接、管理中提供的帮助,由郑某为刘某某的私家车缴纳车辆保险费3000元。
13.2018年11月某日,喜钢公司为寻求刘某某在五柳树市场物业管理项目公开招标中的支持,由郑某给刘某某送钱。郑某将现金100000元放于刘某某所有的丰田牌越野车副驾驶座位上,刘某某予以收受。
案发前,刘某某于2019年1月某日退还郑某现金100000元;同年6月底,刘某某退还郑某现金10000元;同年7月18日,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退还郑某45000元。综上,刘某某退还收受郑某所送财物共计155000元。
(二)通过郑某收受他人所送现金1笔20000元。
2018年7月,郑某等人对枝江市七星台镇污水厂使用的上海公元建材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公元公司)生产的波纹管进行抽检,抽检结果为不合格。2018年8月某日,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江淮检测公司)副总经理任德武找到郑某,希望给公元公司复检机会,并将复检机构指定为江淮检测公司。为获取郑某的帮助,任德武在郑某家中送给郑某现金30000元。郑某答复要先请示局长。第二天早上,郑某将任德武请托事由告知刘某某,刘某某同意江淮检测公司复检。事后刘某某收受郑某转交的现金20000元。
(三)收受覃建华所送现金1笔10000元。
2019年2月1日,湖北省中煤地新奥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覃建华为感谢刘某某在五柳树市场货棚项目结账及承接劳务分包业务中提供的帮助,在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现金10000元,刘某某予以收受。
案发后,枝江市监察委员会扣押喜钢公司人民币155000元,扣押刘某某人民币143904.94元,扣押郑某人民币20000元。
2021年4月7日,刘某某接枝江市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
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邮政快递袋;案发经过及归案说明、身份详细信息、干部任免审批表及任职文件、枝江市监察委员会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证人郑某、吴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2012年、2013年、2014年,被告人分别收受郑某的款项1000元、1000元、3000元为礼金。本院认为,综合审查被告人收受贿赂的全过程,该数额不仅高于一般“礼金”,且与后续的受贿行为具有连续性。因此,该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刘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积极退赃,且认罪认罚,依法可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审委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3年10月7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143904.94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退脏)。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亚州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