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受贿罪
案 号 (2021)粤0103刑初860号
公诉机关以穗荔检刑诉[2021]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受贿罪,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晶晶、何志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及其辩护人韦华腾、林珈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至2010年,被告人方某某在担任广州体院基建办公室主任、基建设备管理处处长、基建处处长期间,在履行建设项目规划、基建施工管理、工程验收结算等职责过程中,多次收受与广州体院合作、承租公寓的企业负责人、在该院承接基建项目设计、建设、监理等业务承包人给予的贿赔共计人民币443万元、美元5万元(折合人民币39万元)、丰田皇冠小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6.7272万元)。款物共折合人民币518.7272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收受赖某1贿送款项人民币2万元、丰田皇冠小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6.7272万元)。
2007年至2010年间,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公司)通过投资的方式与广州体院合作建设该院研究生公寓,从而取得该公寓部分场地租赁权,转租给广州美莱美容医院(以下简称“美莱医院”)进行经营。其间,被告人方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研究生公寓的设计变更、装修改造、换装大功率发电机、挑选门牌号码等方面,为恒润公司顺利转租给美莱医院提供帮助。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方某某先后收受恒润公司董事长赖某1送予的丰田皇冠小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6.7272万元)和人民币2万元。
二、收受郑某1贿送的人民币200万元。
2006年至2007年间,在广州体院南大门及地下停车场、小球馆等项目建设过程中,被告人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提前将有关项目的招标内幕信息透露给基建项目承包人郑某1,并在项目施工管理、工程验收结算等方面给予其支付和帮助。其间,被告人方某某先后两次在接受郑某1宴请过程中,分别收受郑某1送予的现金人民币160万元和40万元,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三、收受郑某2贿送的人民币120万元。
2006年至2010年间,在广州体院图书馆、教学综合楼、研究生公寓、小球馆、南大门及地下车库建设、风雨操场加层等工程项目的设计招投标过程中,被告人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提前将有关的招标内幕信息透露给设计项目承包人郑某2,并在郑某2设计项目实施中协调解决技术问题。其间,被告人方某某多次在其办公室收受郑某2每次给予人民币10万元或20万元的现金,共计收取贿款人民币120万元。
四、收受郑某3贿送的人民币60万元。
2006年至2008年间,在广州体院体育馆改造、研究生公寓基建等工程项目中,被告人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提前将有关项目的招标内幕信息透露给工程承包人郑某3,并在工程管理中为郑协调解决技术问题、提供无障碍施工条件。其间,被告人方某某先后四次在接受郑某3宴请过程中、或在广州体院分别收受郑某3送予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共计收取贿款人民币60万元。
五、收受林某1贿送的人民币40万元。
2007年至2008年间,在广州体院图书馆报告厅、舞台装修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被告人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提前将有关建设项目的招标内幕信息透露给工程承包人林某1,并在广州体院校园景观一期工程建设过程中,向院领导推荐、帮助林某1中标、承建。其间,被告人方某某先后三次在林某1位于广州体院工地的工棚分别收取林某1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共计人民币40万元。
六、收受陆某1贿送的人民币12万元、美元5万元。
2006年至2008年间,在广州体院饭堂综合楼、风雨操场加层建设过程中,被告人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工程承包人陆某1办理施工许可、协调解决技术问题、并在验收结算给予支持关照。其间,被告人方某某先后两次在接受陆某1宴请过程中、或在方的办公室分别收受陆某1送予的美元5万元(折合人民币39万元)和人民币12万元。
七、收受方某1贿送的人民币9万元。
2006年至2008年间,在广州体院教学综合楼工程监理项目招标过程中,被告人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提前将有关监理项目的招标内幕信息透露给招标代理和监理项目承包人方某1,帮助方顺利中标并积极推进该监理项目。其间,被告人方某某在其办公室每年春节每次收受方某1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每年中秋节每次收受方某1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三年共计收取人民币9万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方某某在有期徒刑十至十二年的幅度内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交代了郑某5等人行贿的行为,其供述的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共计380万元,属于同种较重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方某某动员亲属积极主动全部退出违法赃款545万元;3.被告人方某某向纪委监委提供他人犯罪线索,有立功情况。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0年,被告人方某某在担任广州体院基建办公室主任、基建设备管理处处长、基建处处长期间,在履行建设项目规划、基建施工管理、工程验收结算等职责过程中,多次收受与广州体院合作、承租公寓的企业负责人、在该院承接基建项目设计、建设、监理等业务承包人给予的贿赔共计人民币443万元、美元5万元(折合人民币39万元)、丰田皇冠小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6.7272万元)。款物共折合人民币518.7272万元。具体如下:
一、收受赖某1贿送款项人民币2万元、丰田皇冠小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6.7272万元)。
2007年至2010年间,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公司)通过投资的方式与广州体院合作建设该院研究生公寓,从而取得该公寓部分场地租赁权,转租给广州美莱美容医院(以下简称“美莱医院”)进行经营。其间,被告人方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研究生公寓的设计变更、装修改造、换装大功率发电机、挑选门牌号码等方面,为恒润公司顺利转租给美莱医院提供帮助。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方某某先后收受恒润公司董事长赖某1送予的丰田皇冠小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6.7272万元)和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汇款凭证,购车支付证明单及发票,申请、电梯安装工程等合同,证人赖某1的证言,被告人方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二、收受郑某1贿送的人民币200万元。
2006年至2007年间,在广州体院南大门及地下停车场、小球馆等项目建设过程中,被告人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提前将有关项目的招标内幕信息透露给基建项目承包人郑某1,并在项目施工管理、工程验收结算等方面给予其支付和帮助。其间,被告人方某某先后两次在接受郑某1宴请过程中,分别收受郑某1送予的现金人民币160万元和40万元,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工程洽商记录,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工程合同、消防工程分包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情况说明,证人郑某1的证言,被告人方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三、收受郑某2贿送的人民币120万元。
2006年至2010年间,在广州体院图书馆、教学综合楼、研究生公寓、小球馆、南大门及地下车库建设、风雨操场加层等工程项目的设计招投标过程中,被告人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提前将有关的招标内幕信息透露给设计项目承包人郑某2,并在郑某2设计项目实施中协调解决技术问题。其间,被告人方某某多次在其办公室收受郑某2每次给予人民币10万元或20万元的现金,共计收取贿款人民币1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情况说明、关于广州体育学院研究生公寓项目的情况说明、广州体育学院研究生公寓项目收支明细表,证人郑某2的证言,被告人方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四、收受郑某3贿送的人民币60万元。
2006年至2008年间,在广州体院体育馆改造、研究生公寓基建等工程项目中,被告人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提前将有关项目的招标内幕信息透露给工程承包人郑某3,并在工程管理中为郑协调解决技术问题、提供无障碍施工条件。其间,被告人方某某先后四次在接受郑某3宴请过程中、或在广州体院分别收受郑某3送予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共计收取贿款人民币6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设计委托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工程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情况说明,证人郑某3的证言,被告人方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五、收受林某1贿送的人民币40万元。
2007年至2008年间,在广州体院图书馆报告厅、舞台装修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被告人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提前将有关建设项目的招标内幕信息透露给工程承包人林某1,并在广州体院校园景观一期工程建设过程中,向院领导推荐、帮助林某1中标、承建。其间,被告人方某某先后三次在林某1位于广州体院工地的工棚分别收取林某1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共计人民币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交易明细清单、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情况说明等、关于广州体育学院校园景观工程项目的情况说明、广州体育学院校园景观工程等,证人林某1的证言,被告人方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六、收受陆某1贿送的人民币12万元、美元5万元。
2006年至2008年间,在广州体院饭堂综合楼、风雨操场加层建设过程中,被告人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工程承包人陆某1办理施工许可、协调解决技术问题、并在验收结算给予支持关照。其间,被告人方某某先后两次在接受陆某1宴请过程中、或在方的办公室分别收受陆某1送予的美元5万元(折合人民币39万元)和人民币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设计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等、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历史,工程延期申请函、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关于请求补偿停工损失及顺延工期的函等,证人陆某1的证言,被告人方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七、收受方某1贿送的人民币9万元。
2006年至2008年间,在广州体院教学综合楼工程监理项目招标过程中,被告人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提前将有关监理项目的招标内幕信息透露给招标代理和监理项目承包人方某1,帮助方顺利中标并积极推进该监理项目。其间,被告人方某某在其办公室每年春节每次收受方某1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每年中秋节每次收受方某1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三年共计收取人民币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设计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等、招标代理业务的说明、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等,证人方某1证言,被告人方某某供述与辩解。
另查明,2021年3月25日,广州市荔湾区监察委员会决定对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受贿一案立案调查。2021年3月31日,广州市荔湾区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方某某采取留置措施。在留置调查期间,被告人方某某除如实供述监察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收受的郑某2、郑某1、陆某1、方某1等人贿赂的犯罪事实。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向办案部门检举揭发了他人受贿的犯罪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退出本案全部违法所得,暂扣于广州市荔湾区监察委员会。
本案公共证据有: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延长留置时间决定书、关于方某某违法案件的调查经过说明、到案经过,保险柜、绿色铁皮柜照片,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情况的说明、关于给予方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关于给予方某某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身份信息,交易明细清单,关于方某某检举立功的情况说明,广州市荔湾区监察委扣押方某某涉嫌受贿犯罪所得的单据,被告人方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经查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依法不构成自首,但应当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向办案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上述方面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3月31日起至2027年3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方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18.727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市荔湾区监察委员会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金超
人民陪审员 马冠廷
人民陪审员 卢嘉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桂慧艳
许书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