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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合肥中院:以引诱手段隔空猥亵儿童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3-25   阅读:

入库编号

2024-02-1-185-004

商某猥亵儿童案

——以引诱手段隔空猥亵儿童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2021年9月,被告人商某通过QQ分别结识被害人孙某某(系化名,女,时年13岁)、李某某(系化名,女,时年11岁),在明知二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仍要求对方拍摄探、搓自己身体敏感部位的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4日以(2022)皖0191刑初4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商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被告人商某提出上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9日以(2022)皖01刑终8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商某为满足自己的性刺激,通过网络向2名不满14周岁幼女多次发送淫秽照片和视频,引诱被害人拍摄隐私部位的照片和视频并发送给其供其观看,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商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故一、二审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不需要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人通过网络以引诱的手段隔空猥亵儿童,表面上被害人是自愿为之,但实质是行为人利用了儿童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不能正确认识和理解性行为及危害后果的特点,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
  一审: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皖0191刑初415号刑事判决(2022年8月24日)
  二审: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01刑终844号刑事裁定(2022年11月29日)

(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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