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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教职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学生自愿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2024-02-13   阅读: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七:郑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案——教职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学生自愿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典型案例

案由: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案件类型:刑事一审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被害人周某(2005年7月出生)到某技工学校美术班学习。2021年3月,被告人郑某入职该技工学校,并负责该美术班的数学教学工作。郑某对周某展开追求,后两人多次发生性关系,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作为对周某负有学业教育职责的人员,明知被害人周某系已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并禁止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一审宣判后,郑某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进一步织密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刑事法网。一些对未成年女性有监护、收养、教育等职责的人员,利用其身份、地位优势或者便利条件,以及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涉世不深、防备心理不强等特点,诱骗、哄骗未成年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严重损害未成年女性的身心健康。本案警示对未成年女性有监护、收养、教育等职责的人员,勿以“谈恋爱”“自愿发生性关系”之名行性侵之实,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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