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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安徽检察履职与青少年司法保护典型案事例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15   阅读:

发文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2023年05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3年05月04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目录

1.强某某等人聚众斗殴相对不起诉案——能动履职 诉源治理 探索未成年人保护新格局

2.肖某某等人聚众斗殴、盗窃案——分级处遇 精准帮教 助力迷途少年圆梦大学

3.张某甲抢劫附条件不起诉案——综合矫治 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帮教有机衔接

4.合肥“苞正”司法社会服务中心——全面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服务 推动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芜湖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强某某等人聚众斗殴相对不起诉案——能动履职 诉源治理 探索未成年人保护新格局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强某某,男,作案时18周岁,高中在读。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作案时17周岁,高中在读。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作案时17周岁,高中在读。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作案时17周岁,高中在读。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作案时17周岁,高中在读。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作案时17周岁,高中在读。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作案时16周岁,高中在读。

被不起诉人卜某某,男,作案时16周岁,高中在读。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作案时17周岁,休学。

2021年5月15日,强某某与刘某某因琐事在网上发生口角,两人遂在QQ上相约到芜湖市某区一商业街斗殴。强某某邀集胡某某、李某某、汪某某等人,刘某某邀集了许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卜某某。当晚8时许,双方部分人员在商业街负一楼的偏僻小巷中发生了斗殴。

后公安机关将报警并在附近等候的强某某、胡某某带回调查,其他人员在接到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22年7月18日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2022年8月31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履职情况】

(一)全面审查案件,主动开展社会调查。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承办案件后发现,该起聚众斗殴发生在负一楼小巷中,虽为公众场所,但人员流动相对较小,真正参与斗殴的人数较少,规模不大,持续时间短,斗殴的程度也仅限于推搡、踹了几脚、用拳头打了背部等,没有造成伤害结果,也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在案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案发时均为高三学生。

为更全面细致地了解各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情况,检察机关主动开展社会调查,通过走访所在学校和社区,了解到其中6人已经拿到大学录取通知书,2人正在复读,另外1人因家庭原因结束高中学业后即将步入社会,因社会阅历较浅,一时糊涂,犯下大错。鉴于案发后九名犯罪嫌疑人均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学习、生活已经回归正轨,一旦被贴上犯罪标签,将不利于重返社会。调查取证工作为检察机关最后作出全案不起诉处理提供了重要的支撑。

(二)加快办案进度,宣告教育促回归。针对该案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都将继续学业的特殊情况,检察官加快办案进度,加班加点进行拟不起诉不公开听证、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委会讨论等程序,最后在开学前一天依法完成所有涉案人员的不起诉决定宣告,并邀请犯罪嫌疑人家长、辩护人、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共同到场见证。

检察机关向九名犯罪嫌疑人宣布不起诉决定的同时,还针对每个人不同特点写了“一封信”,向他们赠送了精心挑选的法律书籍,勉励他们放下包袱,好好学习工作,敬畏法律,回报社会,不辜负检察机关的良苦用心。这也是该院首次举行不起诉宣布教育仪式,通过与人民监督员、听证员、辩护人等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进一步落实了司法合作共赢理念,共同引导保护迷途的未成年人回归社会,阳光启航。

(三)制发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某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该案反映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学校和街道制发检察建议,责令相关部门加强整改并及时予以函复,促进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携手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该院始终坚持将专业化案件办理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化综合治理的源头和起点,注重在办案中发现危害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性问题,达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真正实现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开展以案释法,探索保护新格局。针对未成年人在交友、为人处世、网络生活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该院未检团队创新工作机制,丰富宣传教育形式,通过“法治微书房”系列宣讲、法治进校园等活动,在“两微一端”新媒体平台开辟说法专栏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案释法,深入开展好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治教育,提升未成年人遵纪守法、自我保护和寻求帮助的意识和能力,同时号召家长切实担负起家庭教育指导职责,注重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为青少年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典型意义】

(一)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帮助迷途少年圆梦象牙塔。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涉罪案件时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综合考量案件情节的基础上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处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最大程度减少对其学习、生活产生的影响,帮助未成年人能够继续接受教育,积极引导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开启人生新的征程。

(二)多部门携手能动履职,实现诉源治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是检察机关的“独角戏”,而是一曲多方参与的“大合唱”。针对案件所反映的社会治理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责令限期整改,同时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教育局、区妇联等部门建立共商协作机制,实现诉源治理,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三)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功能,推深做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特点,紧密结合法治副校长、四员进社区等工作,采取专题讲座、微动漫、视频宣讲、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深入校园和社区,针对未成年人和家长开展普法宣传,一方面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水平、自护意识和预防犯罪意识,另一方面加强对未成年人家长的家庭教育指导,要求家长切实履行家庭监护教育职责,关心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共同撑起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蓝天。

【安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肖某某等人聚众斗殴、盗窃案——分级处遇 精准帮教 助力迷途少年圆梦大学


【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某某,男,作案时17周岁,高三在读,学生。

被告人倪某某,男,作案时17周岁,高三在读,学生。

被告人张甲,男,作案时17周岁,高二在读,学生。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作案时16周岁,高三在读,学生。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作案时17周岁,高中休学,某数控有限公司技术工人。

被不起诉人张某乙,男,作案时16周岁,高三在读,学生。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作案时16周岁,高三在读,学生。

被不起诉人汪某甲,男,作案时16周岁,高三在读,学生。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男,作案时16周岁,高三在读,学生。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作案时16周岁,高三在读,学生。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作案时17周岁,高三在读,学生。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作案时17周岁,高三在读,学生。

被不起诉人汪某乙,男,作案时18周岁,高三在读,学生。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作案时18周岁,高三在读,学生。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作案时18周岁,高三在读,学生。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作案时18周岁,高三在读,学生。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作案时18周岁,高三在读,学生。

被不起诉人王某丙,男,作案时18周岁,高三在读,学生。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鲁某某,男,作案时16周岁,高三在读,学生。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卢某某,男,作案时16周岁,高三在读,学生。

肖某某与倪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肖某某通过QQ邀约倪某某于2021年5月23日晚在市民广场打架。随后,二人共纠集十余名同学进行殴斗,殴斗过程中学生张某甲持啤酒瓶击打倪某某头部,经鉴定为轻伤一级。此外,鲁某某另盗窃价值2872元的手机一部,卢某某盗窃2316元的电瓶车一辆。

【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夯实证据基础。涉案未成年人均系即将面临高考的高二、高三学生,犯罪人群极具特殊性。公安机关立案当日检察机关即派员介入,并就案件侦查方向、情节认定、合法取证等提出意见,以明确界定各涉案人员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暴力程度、危害后果等为指引,拟定详细的侦查提纲完善证据,为后续案件及分层次处理奠定坚实基础。

(二)组织听证,接受监督,传递司法温情。承办人通过走访调查和查阅卷宗得知,本案在校学生斗殴起因在于双方交往中琐事纷争,加之家庭监护不力致使未成年人以逞凶斗狠方式错误解决问题。2022年6月14日,安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召开不公开听证会,邀请涉案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学校老师、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法律援助律师共同参加,并由人民监督员、区教体局、团区委组成听证团队对本案相关问题进行听证。

承办检察官详细阐述了涉案未成年人的致罪因素及拟作出起诉、相对不起诉及附条件不起诉的理由和依据。涉案多名法定代理人到场剖析家庭问题,并就下一步改进举措自觉接受检察机关强制亲职教育。听证员评议后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涉案学生正处于高三学习阶段等情况,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并表示分级处遇的决定更有利于挽救未成年人,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让公正可见,温情可感。

(三)多方携手,共同帮教,搭建“未检+N”矫治模式。针对涉案多名未成年人家庭反映出的溺爱、监管疏忽、法治教育不足等不同教育薄弱点,针对性发出《督促监护令》14份。安排两名附条件不起诉人进入劳动观护基地参与农作物种植,利用基地劳动场所的多样性、劳动内容的丰富性,操作实践的亲历性的优势,让未成年人体验种植艰辛,了解劳动意义,重塑其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对于其他涉案聚众斗殴人员依托家庭教育工作室,由检察官牵头进行法治教育,关工委“五老”人员一对一进行综合性道德品质教育,妇联儿童主任上门开展家庭关系修复,区教体局积极保障取保候审期间涉案未成年人求学权利,多方共同努力下,除一名尚处于高三的学生外,涉案所有人员均成功考入高等学府(未成年人13人)。

(四)开展社会调查,分级处遇、精准惩戒。同时,检察机关通过安庆市未检社会服务中心委托青少年事务社会观护团,通过司法社工依法对涉案14名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教育背景、监护情况,综合评估涉案20名人员在共同犯罪的地位作用、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监护帮教条件,对聚众斗殴的纠集者肖某某、倪某某以及积极参加者张某甲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缓刑;对涉嫌盗窃罪、聚众斗殴罪的鲁某某、卢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并联合家庭、学校定制个性化的帮教方案,二人在考验期内自觉履行矫治要求,期满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作用较小、情节较轻的汪某乙等15人作出相对不起诉。

(五)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校园治理,提升办案效果。本案20名犯罪嫌疑人均系在校学生,暴露出学校存在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预防暴力犯罪、学生法治教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鉴此,检察机关对近年来未成年人涉聚众斗殴罪案件进行集中排查,并依法向区教体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教育部门采纳检察建议,全面检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关工作,将校园犯罪预防工作成效作为年度考核标准,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和法治教育工作。

以该份检察建议为契机,检察机关携手教体部门在辖区所有中小学开展“守护少年的你”预防校园暴力宣传周活动,16名法治副校长走进校园开展主题宣讲11场,组织参观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5次,录制相关云课堂在校园主题班课播放共计80余场,普法辐射辖区1.8万名中小学生。

【典型意义】

(一)统筹各方资源,实现未成年人综合矫治。本案体现了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聚焦案件背后成因,以检察司法保护促进家庭、社会、政府保护,为涉案未成年人量身定制矫治方案,由检察机关主导法治教育,关工委、妇联、教体、社区、家庭等各方力量加强道德品质建设,以打造良好家风为切入点,帮助未成年人成功摆脱犯罪阴霾。

(二)改善家庭监护环境,实现教育挽救保护目标。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往往关联家庭,预防涉罪未成年人再犯,同样需要家长配合。检察机关依托专业社会支持体系,引入社工、家庭教育指导专家等多方面专业社会资源,引导家长转变家庭教育方式,自愿配合监督考察,及时解决问题少年背后的家庭问题,让涉罪未成年人知法悔过的同时,在重温亲情中获取自新力量,真正实现矫治教育预期目的,真正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区分罪错情形分级处遇,个性化帮教方案助力重回正轨。精准处遇罪错未成年人,在个案中正确处理好保护与管束、教育与惩戒的关系,建立批评训诫、校纪处分、行政处罚、刑罚矫治的四级位阶干预处遇机制,对相对不起诉的未成年人,通过社会帮教、观护矫治等措施,让罪错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宿州市某县人民检察院】


张某甲抢劫附条件不起诉案——综合矫治 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帮教有机衔接


【基本案情】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张某甲,女,作案时14周岁,初中文化,在校学生。

被告人张某乙,男,作案时20周岁,小学文化,无业。

被告人胡某某,男,作案时18周岁,文盲,无业。

被告人陈某甲,男,作案时17周岁,高中文化,休学。

张某甲在张某乙等成年人的纠集下,商量使用“仙人跳”的方法获取财物。2020年6月12日,在某宾馆房间内,张某乙、胡某某、陈某甲、张某甲四人,使用张某甲的微信引诱被害人李某某、赵某某两人至宾馆房间内。张某乙、胡某某、陈某甲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索要人民币300元和一枚玉佩,抢劫所得300元钱由张某乙、胡某某等四人共同使用。同年6月13日,张某乙等四人再次使用张某甲的手机引诱被害人陈某乙至宾馆,陈某甲、张某乙、胡某某三人对陈某乙殴打,遭到陈某乙反抗,后在宾馆经营者劝说下双方离开。

【履职情况】

(一)教育感化挽救,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针对张某某即将中考实际情况,宿州市某县人民检察院为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在对案件证据进行固定后,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对其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张某甲涉嫌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案发时张某甲刚满十四周岁,且系被教唆犯罪,同时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张某甲社会危险性低,考虑到张某甲即将中考,某县专门学校又愿意接收张某甲,因此于2021年4月30日依法对张某甲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一年。

(二)组建帮教小组,精准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2021年5月12日,某县人民检察院将张某甲送往专门学校,进行思想和行为矫治。通过前期的社会调查,检察人员了解到张某甲父亲外出务工,母亲忙于工作,因长期缺乏有效监护,交友不慎,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针对张某甲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和犯罪原因,检察机关与家庭、专门学校、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四方帮教小组,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在专门学校矫治期间,检察人员通过进校帮扶、赠送书籍、谈心谈话等方式,了解其思想动态。专门学校则对张某甲加强思政课教学,并组织其参加社会实践,提升思想道德素养。

(三)开展亲职教育,积极进行家庭教育指导。鉴于张某甲和家人亲子关系紧张问题,某县人民检察院确定以修复亲子关系为目标,对张某甲家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通过制发督促监护令、与家长谈心谈话等方式,促使张某甲与家长的亲子关系有了很大的改善,同时检察机关借助四方帮教小组中的居委会力量,以社区的法治建设为助力,大力营造学法、懂法、守法的氛围,通过举办文明家庭、最美家庭评选等活动,引导张某甲家庭积极参加。通过一系列的家庭教育指导,张某甲不仅放假回家帮助做家务,减轻父母负担,而且在三八妇女节为母亲送上鲜花,亲子关系实现较好修复,学习成绩也稳步提高。

(四)定期回访跟踪,助力加入共青团组织。考验期内,张某甲参加中考,顺利考入某中等职业院校。因为疫情考验期延长,某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6月29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考验期满后,检察机关仍然对张某甲进行跟踪帮教,帮助解决生活学习难题,让其感受到检察机关的司法温暖。张某甲进入学校学习之后,产生了加入共青团的想法,因担心无法入团而向检察人员倾诉,检察人员先表扬张某甲思想觉悟的提高,然后为其提供相关书籍,指导撰写入团申请书,并主动联系团组织介绍有关情况,助其顺利入团。

【典型意义】

(一)及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刑事诉讼中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如果其涉嫌犯罪的相关证据已经固定,且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较低,可以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尤其对在校生而言,还可以保障其继续受教育的权利,也是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体现。

(二)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提升矫治和预防再犯效果。检察机关应当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和犯罪原因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帮教方案的重点在于对其思想观念的改造和重塑。在帮教方案中,应根据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及时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提升监护人履职能力。通过改善家庭监护环境,改善涉罪未成年人的“生活圈”;鼓励涉罪未成年人参加学校社团活动,净化其“朋友圈”。家庭、学校双管齐下,达到涉罪未成年人矫治和预防再犯效果的精准提升。

(三)健全社会帮教支持体系,实现办案与帮教有机衔接。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工作,检察机关应当综合履职,完善社会帮教支持体系,与各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链接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检察机关应注重发挥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落实动态跟踪帮教制度,及时开展回访调查,随时掌握帮教对象心理、行为变化情况,实现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帮教有机衔接,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合肥“苞正”司法社会服务中心——全面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服务 推动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基本情况】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以推进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工作为抓手,着力打造“一中心两基地”(即合肥市苞正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中心和未成年人观护基地、合肥市法治宣传教育基地),逐步形成以检察机关为主导,家庭、学校、社会等多个保护维度为基础的“1+N”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在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不断深化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扎实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履职情况】

(一)坚持能动履职,以检察担当凝聚各方合力。一是积极搭建平台。注册成立全国首家以检察机关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机构——合肥市苞正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积极链接社会组织,围绕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社会调查、心理疏导、观护帮教、被害人救助、法治宣传教育等各个环节,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提供社会支持体系服务。

二是加强检妇联动。与市妇联共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合作机制,联合实施受侵害未成年人心理关护项目,为遭受性侵、虐待等伤害的儿童提供心理辅导服务。

三是深化检教合作。与市教育局会签《关于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检教合作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常态线索发现和移送、教职工入职查询、法治宣传教育等工作机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教育主管部门对全市12万余名教职工开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面向全市小学生开展防性侵专题教育,覆盖学生近4万人。

(二)坚持精准帮教,以检察温度做实特殊预防。一是深化“观护基地+专业社工”帮教模式。在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青机械”)、合肥顶点食品有限公司两家爱心企业设立观护基地,为涉嫌犯罪但无羁押必要的“三无”(无监护条件、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未成年人提供免费食宿、技能培训和实习场所,监督并帮助他们平稳度过帮教考察期。

同时,与合肥市社会观护团、合肥市包河区皖青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皖青社工”)等建立合作,积极引入专业力量,通过司法社工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法治教育、心理疏导和教育矫治等服务。未成年人马某某多次实施盗窃,检察机关全面审查后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皖青社工在深入调查其成长经历、家庭背景、犯罪原因的基础上,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并由常青机械观护基地提供帮教支持。考察期满后,检察机关根据考察情况正式对马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帮教成效被法治日报专版推介。

二是注重数字赋能提质效。创建“彩宏护航”检察智慧帮教平台,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统一建库管理、精准分级干预、个性化定制方案,由家长、检察官、社会组织力量组成线上帮教小组,监督考察对象完成“积分制”帮教任务,实现了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由线下到线上、由个体到整体的转型升级。

(三)坚持常做常新,以检察匠心做优一般预防。一是深耕传统法治宣传活动。全市134名检察官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2020年以来开展“法治进校园”等一般预防活动3600余次,覆盖人数150万余人。2022年12月7日,值第九个“国家宪法日”、第五个宪法宣传周之际,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结合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合肥八中法治副校长身份为该校学生上了一堂生动的思想政治课。

二是探索创新普法形式。联合团市委举办全市法治微视频大赛,获奖作品采用线上线下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展播,助力青少年健康成长。开设线上法治小课堂,定期主题式制作普法宣传教育片。与公交公司合作,将拍摄视频向全市200多条公交线路车载电视投放,日均宣传播放3000余次,有效营造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是打造专门教育基地。积极推进合肥市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建设,为全市未成年人打造具有独立场景的“体验式”普法。自2022年6月正式启用起来,已接受近5000人师生、家长前来打卡,推动青少年法治教育与思想道德建设深度融合。在法治教育基地开展以“携手落实两法共护祖国未来”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全程网络同步直播,超35万网民在线观看。

【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保障儿童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作为唯一一个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政法机关,坚持能动履职,推动形成多部门协同、社会力量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结合检察办案工作不断深化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工作,多措并举强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及法治教育,持之以恒做好“守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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