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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86号]长期多次强奸年幼继女致其感染艾滋病病毒,应否适用死刑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日期:2023-06-11   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2022年第2辑,总第132辑)

[第1486号]张某某强奸案--长期多次强奸年幼继女致其感染艾滋病病毒,应否适用死刑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和说明问题,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二、主要问题

被告人长期多次强奸未满 12 周岁的继女,致其感染艾滋病病毒,应否适用死刑?

三、裁判理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张某某长期多次强奸共同生活的未满12周岁的继女李某,致李某感染艾滋病病毒,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并无争议,但对张某某是否适用死刑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某的行为虽然造成李某感染艾滋病病毒,但毕竟并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张某某认罪悔罪,从控制死刑、严格慎重适用死刑角度考虑,依法可不判处张死刑,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某长期多次强奸未满12周岁的继女李某,造成李某感染艾滋病病毒受重伤,且强奸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答,罪行极其严重,张某某的行为严重挑战了社会伦理道德底线,应依法从重处罚并适用死刑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从犯罪对象看,被告人张某某强奸的被害人李某系不满12周岁的幼女,对张某某应依法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常“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意见》(法发[2013]12号,以下简称《性侵意见》)第2条规定“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性侵意见》第25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不满12周岁的儿童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本案中,张某某明知李某系小学生,系不满12周岁的幼女(时年约8-11岁),李的身体、心智均未发育成熟,却仍然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对李某施强奸行为,更应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从犯罪后果看,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李某重伤的严重后果,属于刑法规定的强奸犯罪加重情形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虽然感染艾滋病病毒与其他即时致人伤残的重伤有区别,但就病毒的特征及目前的医疗条件而言,艾滋病病毒将伴随且影响李某的一生,严重影响李某的生命、健康,并直接影响李某的婚姻、生育,后果严重。本案中,张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与被害人李某发生性关系,造成李某感染艾滋病病毒,给其身体造成严重的伤害,同时对其身心健康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也对其今后成长带来长期不利影响,该后果系张某某强奸犯罪的直接结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情形。

第三,从犯罪情节看,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的情形。强奸罪中的“情节恶劣”是指除刑法该款列举之外的其他各种恶劣情节。虽然司法解释对于何为情节恶劣并无确切明文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利用特殊职责长期多次奸淫幼女,非法拘禁幼女,利用毒品引诱、强制幼女,拍摄奸淫视频予以传播等情节等归入“情节恶劣”的情形,通常此类行为也反映了被告人主观恶性更深,对未成年女性的伤害后果更严重,在量刑时应从重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系未成年被害人李某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对实施强奸犯罪的张某某更要依法从严惩处。《性侵意见》第25条第(1)项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实践中,共同家庭生活成员强奸被害人的犯罪性质更加恶劣,且严重违背人类社会基本伦理道德,对于社会公众的心理冲击更大,对于正常社会秩序的破坏性更强,理应从严惩处。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甲结婚时,李某8岁左右,之后三人共同生活,张某某系李某的继父,在与继女李某共同生活期间在家中强奸李某,符合《性侵意见》中“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情形,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除利用继父身份强奸外,还有长期、多次的情节。卷中证据反映,张某某从李某8岁就开始对李某实施强奸,至案发前后有三年左右时间。据李某陈述,她每个周末在张某某住处,基本上张某某都会强奸她,有时强奸一回,有时是两回;且张某某还威胁李某不得告诉他人,直至李某会阴脓肿被母亲发现送医院治疗,经检查发现李某HIV(艾滋病病毒)为阳性时才案发。张某某本身也是一名未成年女童的父亲(与前妻育有一女),身为李某的继父,本应保护关爱共同生活的李某,却利用共同生活的时机,在李某认为最为安全的家中对李某多次实施性侵,且威胁李某不得告诉他人。此外,张某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劳动教养三年,劳教期满后又犯强奸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虽然张某某归案后供认犯罪,但在犯罪时间及作案次数上避重就轻,并未真正悔罪,且被害人的生父母拒绝谅解,强烈要求判处张某某极刑。据此,张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加重情形。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长期多次强奸继女并致其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行为,极大地挑战了社会伦理道德底线,严重伤害了人们朴素的亲情认知。根据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一、二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张某某死刑,是适当的。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范冬明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钟莉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欧阳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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