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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8号】前罪判决因漏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再审纠正的,数罪并罚时剩余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应如何计算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日期:2022-09-14   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2021.4 第128辑)

【第1418号】王某盗窃案-前罪判决因漏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再审纠正的,数罪并罚时剩余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应如何计算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一、主要问题

前罪判决因漏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再审纠正的, 数罪并罚时剩余剥夺政治权利 刑期应如何计算?

二、裁判理由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 2016 年的前罪判决因遗漏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被再 审纠正。对于王某因本罪被羁押的期间应否在计算剩余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时扣 除,审理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基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的基本原 则, 被告人王某的主刑执行期间(包括因本罪被羁押期间) 不应计入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间;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 王某前罪的再审判决已经将其因本罪被羁押的 期间纳入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间, 基于对再审判决的尊重, 不应进行扣除, 且 此系前罪错判所致,不宜将不利后果归责于被告人。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犯新罪, 主刑执行期间应停止计算剥夺政治权利刑 期

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 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 间。 ”2009 年 5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 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进一步明确,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 犯,在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时, 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 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 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 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于主刑执行 期间。从上述规定来看,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但主刑执行 期间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所以在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犯新罪的数罪 并罚中, 如果新罪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并罚剥夺政治权利后, 新罪所判 的主刑执行期间也需实际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但该期间不计入所并罚的剥夺政治 权利刑期。也即, 在数罪并罚中需并罚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下, 被告人所获的实 际刑罚量可能要高于被并处的刑罚的总和, 这也是剥夺政治权利在数罪并罚中有 别于其他刑种的一个显著特点。

被告人王某因本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而作出判决时其已被羁押六个月, 按照规 定, 拘役从执行之日起计算, 羁押一日, 折抵刑期一日。王某自 2018 年 2 月 27 日被羁押, 同年 8 月 26  日被取保候审, 其被羁押的六个月折抵刑期拘役六个月。 根据上文分析, 王某在前判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犯新罪, 即使剥夺政治权利的 实际执行并未因其被羁押而中断, 但其被羁押的六个月应当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 的刑期。如果将主刑执行期间也视为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执行, 则显然不 符合上述“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的规定, 有悖立法的基 本精神。

(二) 前罪再审改判确认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 不必然影响本罪应予并罚的 剩余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

本案存在特殊之处。一方面, 被告人王某 2016 年的前罪是在 2003 年的前罪主刑 执行完毕、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发生的,但 2016 年的前罪判决并未对 其 2003 年前罪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予以并罚,而本案发生时,被告人前罪判决尚未经再审改判, 故应为有效。那么, 此时认定王某在本案中系“在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则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本案发生时, 前罪判决并 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这一项,自然也就不存在“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 另一方面, 在本案审理期间, 2016  年的前罪被再审改判, 增加了被漏判的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判项,但再审判决同时又确认了其已经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 其中就包括王某因本案被羁押的期间。

应当看到, 再审改判纠正了前罪的错误判决。在本案判决过程中, 我们应当尊重 再审判决的效力,但同样不能忽视被告人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实际执行情况。 2016 年的前罪判决遗漏并罚剥夺政治权利, 并不直接导致其 2003 年前罪判决中 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执行中断,2003  年前罪判决中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实际 上仍在继续执行。被告人王某 2016 年所犯盗窃罪并没有剥夺政治权利这一附加 刑,也就是说,王某本次犯罪并罚的对象不是 2016 年前罪判决中的附加刑,而 是 2003 年前罪判决中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本罪并 罚的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多于 2016 年前罪再审改判确认的刑期。 因为作出再审判决时, 本案尚未判决, 王某因本案被羁押的期间不能视为执行主 刑, 故该期间应计入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刑期; 而在本案判决时, 其被羁押的期间 已经折抵为主刑,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此, 故不应将该期间计入剥夺 政治权利的刑期。因此, 本案判决中应予并罚的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刑 期应作相应延长。

综上, 本案发生在前罪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 法院根据法 律规定对其进行并罚, 并从其新罪被释放后再继续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是正 确的。

(撰稿: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葛立刚;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叶邵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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