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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3号】对于涉及因素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如何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日期:2022-09-14   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2021.3 第127辑)

【第1403号】 黄某某交通肇事案-对于涉及因素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如何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一、主要问题 

对于涉及因素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如何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避 免复杂案件简单化处理? 

二、裁判理由 

(一)切忌通过认罪认罚从宽简单处理重大、复杂案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集程序与实体于一身,它赋予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以程序选择权,同时实体上给予从宽处理,以此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选 择认罪认罚;它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和刑事责任一体化解决促进被告人和被害 人权益保障实现平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着眼于案件繁简分流,而且注重矛 盾化解,实现恢复性司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 限制,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应当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民间矛盾 引发的案件特别是过失犯罪,要找好宽严相济的平衡点,着力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实现社会和谐。对于涉及社会敏感因素、复杂背景、隐藏着风险的案件,即便是 被告人认罪认罚,切忌一味图快, 简单化处理。

(二)被告人确有认罪认罚表现,程序上未按认罪认罚模式从简处理的,不影响实 体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 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里的“从宽处理”包括实体从宽与程序从简两个方 面,二者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关系。基于案件本身情况,例如案件涉及复杂因素, 社会影响大,部分被告人不认罪认罚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有认罪认罚表现, 但程序上未按认罪认罚模式从简处理的,并不影响实体上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是在程序法层面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的制度化和深化发展,是公安司法机关对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实体 从宽、程序从简”的原则性依据,目的是鼓励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早向 司法机关坦白罪行,获得从宽处理,多层次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有功能。 本案系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开车时因一时紧张误把油门当成刹车踩而造成三人死 亡、三人轻伤和多辆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其中死亡的三被害人系一家三口,祖 孙三代,可想而知被害人家庭遭受打击之重。虽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愿意接受 处罚,并自审查起诉阶段起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检察机关也提出自首减轻、赔 偿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并建议在三至四年间判处刑罚,但是一审法院作为认罪 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法院,考虑到该案后果严重,在当地影响较大,并未适用认罪 认罚从宽制度简单处理,而是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此案,并 把附带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一体化解决,把妥善处理善后工作作为本案的重点。 

本案死亡被害人提出 500 余万元的巨额赔偿请求,被告人及其亲属无能力全额赔 偿或者代赔,为避免附带民事判决无法执行,给被害人家属造成二次伤害,也避 免矛盾的扩大化,一审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没有简单下判,合议庭成员努力做被 告人家属工作,动员被告人家属向家族筹款。经过多方努力,附带民事诉讼双方 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共赔偿死者家属合计人民币 450 万元(黄某珠家属支付 389 万元、保险公司商业险和交强险 61 万元),该赔偿款 以现金的方式打人附带民事诉讼各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各原告对被告人表示谅 解,同意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一审法院综合本案性质、情节,后 果等因素,结合被告人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采 纳辩护人提出的判处被告人缓刑的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审宜判后, 被告人不上诉,检察机关不抗诉,被告人受到惩罚和教育,被害人身心得到慰籍,因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及时得到恢复,案件办理取得了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撰写: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宋一心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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