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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3号]疫情防控期间适用速裁程序实行远程视频“无接触”式开庭应当注意的问题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日期:2022-09-09   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2020.5 总第121辑)

[第1323号]张某诈骗案-疫情防控期间适用速裁程序实行远程视频“无接触”式开庭应当注意的问题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一、主要问题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 人民法院如何适用速裁程序并依托网络通信技术实行远程视频“无接触”式开庭?

二、裁判理由

本案发生正值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期, 口罩成为重要且紧缺的普遍性防疫需求物资, 被告人张某却利用社会公众防疫所需和急购心理实施诈骗犯罪, 不仅严重侵害人 民群众财产利益, 更严重扰乱疫情防控的社会秩序, 犯罪行为影响恶劣, 给科学 有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带来极大的破坏。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受理此类案件, 一方面面临的是刑事审判职责的履行, 需要依法推进案件诉讼程序, 及时惩处犯 罪行为; 一方面所面临的是疫情传播风险, 需要采取科学有效的防疫措施, 避免 疫情扩散。如何将两者有效结合起来是审判工作开展的关键。为贯彻落实 202   年 2 月 5  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 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 全的意见》,指导各地司法机关依法安全高效做好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办理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月 6  日印发了《关于依法惩 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 在疫情防控期间, 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案件要注重办案安 全, 除依法必须当面接触的情形外, 可以尽量采取书面审查方式, 必要时, 可以 采取视频等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人民法院 在疫情防控期间审理相关案件的, 在坚持依法公开审理的同时, 要最大限度地减 少人员聚集,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旁听群众、法院干警的安全和健康。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根据《意见》规定, 立足刑事审判职能, 坚持严格依法审 理的基本原则, 在诉讼程序适用、诉讼权利保障、庭审方式选择、量刑情节把握 等方面进行思考和探索, 积极利用网络通信技术, 在刑事速裁程序中探索实行远 程视频“无接触”式庭审, 依法从重从快审结利用疫情实施诈骗犯罪的案件。该 院于 2020 年 2 月 7  日适用速裁程序,通过远程视频方式依法对案件进行公开开 庭审理。本案系全国法院首例采用远程视频“无接触”方式审理的涉疫情刑事案 件, 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我们认为,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期间, 采 取此种方式审理案件对于依法安全快速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案件具有重 要意义。

(一) 依法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从快审结, 凸显及时惩处和预防犯罪的审判效 果

依法从快审理可以保证刑罚的预期效果。在疫情防控期间, 对严重扰乱疫情防控 社会秩序犯罪行为及时惩处, 能够较快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 第一时间向社会 公众表明什么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犯罪行为, 什么是疫情防控中所应值得警惕的犯 罪活动。

本案中,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准确把握依法快审快判的精神, 受理案件当日即 依照法定程序向被告人张某送达起诉书副本, 告知其各项诉讼权利。经审查发现 本案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张某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 下刑罚, 且认罪认罚, 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条件。考虑到适用速裁程 序不仅在开庭时间选择上具有一定灵活性,在审理方式上也可不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且有当庭宣判要求, 比适用简易程序更能体现依法快审快判的法律精神 和办案要求, 据此,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经张某同意后 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检察机关于 2020 年 2 月 5  日提起公诉,法 院从 2020 年 2 月 5  日立案受理至 2 月 7  日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仅用三天时间 审结一起利用疫情实施犯罪的案件, 在疫情爆发和防控关键时期, 既彰显司法机 关打击犯罪保障疫情防控的职责和决心, 也及时给疫情防控期的社会公众上了一 堂法治教育课,实现良好的审判效果。

(二)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实现公平正义的审判效果

在依法从快审理涉疫情刑事案件情况下, 要想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 的双重目的, 就必须更加注重让各方当事人, 特别是被告人方平等参与诉讼, 必 须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不能因为疫情防控的特殊要求而降低标准、 简化形式。越是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 越应当注重在案件审理中体现公平正义的 审判效果。于步案, 本案中,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 一方面, 充分保障被告人张某 各项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的行使, 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即全面告知张某各项 诉讼权利, 向其了解是否聘请辩护律师的情况, 在获知张某及其亲属未聘请辩护 律师时, 法院按照江苏省刑事辩护全覆盖规定和要求, 于当日通过法律援助机构 为其指定辩护律师, 并给律师提供电子阅卷的充分时间和便利, 及时安排律师以 远程视频方式会见被告人、参与庭审; 另一方面, 因疫情防控需要, 本案实行远程视频“无接触”的开庭方式, 但庭审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并未简化、降 低程序标准。庭审过程中, 保证法官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各方虽非处于同一法 庭空间, 仍属同时参与同一庭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身份和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与 普通刑事庭审并无区别, 其权利行使也未因“无接触”开庭方式而有所不同。上 述保障措施不仅在形式上使得被告人实现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 更是在实体上通 过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使被害人获得律师辩护的实效, 被告人诉讼权利并 未因疫情防控和从快审理要求得到任何削弱,以程序公正保障了实体公正。

(三) 依托网络通信技术远程视频“无接触开庭, 实现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大局的 审判效果

疫情防控期间, 刑事审判工作具有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大局的双重职责要求, 既 要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做好自身疫情传播风险防范措施, 依法科学有序推进刑 事审判工作,又要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利用疫情实施的犯罪行为, 保障疫情防控大局稳定。因此, 如何妥善处理两者的关系是实现涉疫情刑事案件 审判效果的关键。

本案中, 考虑若按照日常形式开庭审理, 则因人员押解、法庭人员聚集等情况带  来较高疫情传播风险; 若等待疫情结束再行开庭审理, 则无法及时惩处、预防犯  罪以实现刑事审判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大局的职能。法院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和  网络通信技术发展成果深入研究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积极探索远程视频“无接触” 式开庭全新模式:一是法庭设置上,按照疫情防控减少聚集、降低风险的需要, 依托网络实时通信技术,在人民法院设立刑事审判法庭主场,检察院、看守所、 法律援助中心设立分场,四点连线同步传输影像、声音,并将涉案证据电子化, 通过网络推送至各诉讼参与人所在地方屏幕上进行举证质证, 各诉讼参与人之间  实现了“无接触”,并佩戴口罩等必要防护装备,科学稳妥地做好防护措施。二  是庭审程序上, 根据案件实际选择适用速裁程序, 按照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和“应当当庭宣判”的规定, 灵活采取了涉案证据电子化举证质证方  式, 并对被告人予以当庭宣判, 有效避免普通程序实物举证质证、择期宣判等所  带来法庭物理空间上的限制, 给远程视频“无接触”开庭提供了程序上的法律依  据。在庭审过程中, 各方诉讼参与人除在核对身份、宣读诉讼参与人名单时均摘  下口罩外, 均全程佩戴口罩。三是权利保障上, 坚持直接言词原则, 庭审中各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告人依然可以通过网络实时传输技术, 在各自分场与法官直接 对话, 被告人能够通过庭审亲自当面向法官以言词的方式陈述, 其当面陈述方式 的机会性和口头陈述内容的实质性, 与同在现场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远程视频“无 接触”开庭并未违背直接言词原则精神。 四是庭审实质性上, 强调法官的亲历性, 法官在庭审中通过远程视频仍然能当面听取各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 并以此开 展法庭调查辩论, 进而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裁判; 同时, 法官能够通过远 程视频对本案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事实基础及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进行严格 审查, 并没有实质障碍。五是司法公开上, 受案法院坚持公开透明原则, 利用互 联网和各媒体通信平台直接将远程视频庭审信号同步向社会公开直播, 在更广的 层面上实现司法公开。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 更多的人通过互联网旁听该案庭 审,最大限度发挥了涉疫情刑事案件审判的法治教育功能, 更广范围地获取了社 会公众对刑事审判的监督和对刑事司法的认同, 有效实现了刑事审判服务保障疫 情防控大局的社会效果。

(四) 依法从严惩处利用疫情实施的犯罪行为, 彰显震慑犯罪、教育警示的审判 效果

人民法院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关涉疫情犯罪行为从严惩处, 能够有力惩治震慑 犯罪, 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安定有序, 是疫情防控最终取得胜利的 重要保障。但越是特殊时期, 对待涉疫情犯罪越要守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罪责 刑相适应等刑事司法原则, 既不人为拔高, 也不随意降格, 应依法予以从严惩处。 本案中, 被告人张某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 利用他人对于防疫物资需 求和急购心理, 虚构有大量口罩出售事实, 骗取他人财物, 数额较大, 其行为构 成诈骗罪的定性是确定的, 而对其依法从严惩处、适当量刑是审判效果体现的关 键。首先,被告人张某利用通信工具、互联网技术在各微信、 QQ 群内散发有大 量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 被害人经联系加为好友后求购口罩, 张某收取其定金后 删除对方,完成诈骗犯罪。尽管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具有点对点的精准性, 但却是因张某通过通信工具、互联网技术针对不特定人发布虚假信息而诈骗, 依 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认定其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应适用诈骗数 额三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数额标准, 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档量刑, 相较于普通诈骗犯罪, 同等犯罪数额情况下其基准刑期应当更高其次, 在 量刑情节上, 张某具有累犯、坦白、退出全部赃款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同时, 张某犯罪行为属于在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 假借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 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 依法应从重处罚, 应在量刑中予以考量。据此法院 在基准刑期基础上, 结合各量刑情节, 着重体现涉疫情犯罪的从重情节, 以张某 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实现了罪责刑相 适应, 有力地彰显了震慑犯罪教育警示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维护了司法权威 和公信力。

综上,法院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网络通信技术实时传输影像、声音, 探索在刑事速裁程序中采用法官、公诉人、 被告人辩护人四方远程视频“无接触” 式庭审活动模式, 依法从严从快审结涉疫情犯罪案件, 对涉疫情刑事案件的审理  进行了有益探索,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具有借鉴价值。

(撰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毕晓红、徐磊,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郭慧;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韩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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