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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诱骗二手车卖家过户车辆并出具收款凭据的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日期:2024-02-08   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4辑,总第93辑)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和说明问题,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875】郭某1合同诈骗案-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诱骗二手车卖家过户车辆并出具收款凭据的行为如何

二、主要问题

1. 通过赶集网骗取卖家的二手车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2. 被骗车辆登记已变更,但实际未转移占有的,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

3. 私车牌照的竞买价格能否计入被骗车辆的数额? 

三、裁判理由

(一)通过赶集网骗取卖家的二手车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本案中,被告人郭某1通过赶集网诱骗二手车卖家办理过户手续及出具车款收条,再持上述材料向公安机关谎称已付款,借机非法占有被骗车辆。其间, 郭某1与王某3没有签订书面协议;虽与李某2签订了二手车交易合同,但合同记载的价款是 750 元而非真实的 52 万元,全案的书面合同材料不全。为此,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郭某1的行为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郭某1以谎称付款方式诱骗他人将车辆过户,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郭某1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虽然本案的书面合同材料不全,但综合从合同关系、交易环境以及法益侵害等方面分析,应当认定郭某1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一是郭某1与王某3、李某2之间存在合同关系。郭某1与李某2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虽然价款仅为 750元,但双方当事人另就交易价格实际约定为52万元。结合书面协议及相关口头约定判断,郭某1与李某2之间存在合同关系。郭某1与王某3之间虽无书面协议,但双方亦就二手车买卖的标的、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了内容明确的口头合同。郭某1利用买卖合同诱骗王某3及李某2率先履行变更车辆登记、出具收条等约定义务,实施诈骗活动。二是郭某1的诈骗行为发生在经济活动之中。赶集网内部设立了集中的二手物品交易平台,不特定的交易主体可以自由买卖各类物品,在网络上形成了一个公开市场。王某3及李某2通过赶集网面向不特定的买家出售二手车,而郭某1亦随机选择卖家并实施诈骗。三是郭某1的诈骗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赶集网的交易主体多是出售自有物品的普通公民而非职业经营者,主要凭借自身的社会经验直接交换款物。上述市场相对缺乏统一和规范的交易规则,其正常运行更加依赖交易各方的诚实守信。郭某1在赶集网上利用合同实施诈骗活动,侵犯了二手市场的交易秩序及合同诈骗罪的法益

(二)被骗车辆已过户但未交付的犯罪停止形态应当认定为未遂

在本案第二节犯罪中,被骗车辆虽当场被公安机关扣押,但郭某1已经诱骗李某2办理了过户手续并取得了车辆登记。对郭某1的犯罪行为是认定为既遂还是未遂,存在不同认识。

一种意见认为,被骗车辆已经变更登记,郭某1取得了车辆所有权并实现了犯罪既遂。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骗车辆虽已变更登记, 但郭某1未能实际占有车辆并止于犯罪未遂

我们赞同第二种意见。

本案中,从客观方面来看,被告人郭某1诱骗被害人李某2变更车辆登记, 后因郭某1一直没有支付购车款,该车并未被李某2实际交付,在报警后又被公安机关扣押。郭某1一直未能实际控制和支配被骗车辆,未能实现占有转移。从主观方面看,郭某1意欲欺诈李某2,使之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及出具收条,再向公安机关出示上述材料并借助国家权力非法占有车辆。在郭某1实施犯罪计划的过程中,因公安机关怀疑郭某1有诈骗嫌疑并将被骗车辆扣押,郭某1未能实现预谋的犯罪目的。 

本案中,被骗车辆已经登记在郭某1名下,其所有权有可能发生转移,但郭某1未能实际控制、支配被骗车辆,亦未给李某2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故不成立犯罪既遂。 

(三)牌照竞买价格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综上所述,虽然本案中书面合同材料有所欠缺,但是并不妨碍郭某1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在第二节犯罪中,郭某1虽已取得车辆登记,但未实际控制、支配该车辆,不构成犯罪既遂;沪牌竞买价格不是车牌本身的价值,不能计入犯罪数额。二审法院依法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所作出的改判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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