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合肥刑事律师参考 » 正文
[第1017号]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租房屋,所收取的租金与市场价格的差额是否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日期:2022-08-22   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2014年第4辑,总第99辑)

[第1017号]凌某1受贿案-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租房屋,所收取的租金与市场价格的差额是否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二、主要问题

1. 明知他人有与自己职务相关的请托事项,仍然将自己房屋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租给请托人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2.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租赁价格将房屋出租给请托人,是否属于变相收受贿赂? 

三、裁判理由

(一)明知他人有与自己职务相关的请托事项,仍然将自己房屋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租给请托人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收受型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包含两个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谋取利益与行为人职务相关。首先,要准确理解“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一个行为过程,包括主观故意的发生即行贿、受贿双方形成合意,具体的谋取利益行为即利用职务便利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和最终的结果即行贿人因受贿人的职务行为谋取到了利益三个部分。只要具备其中一个部分,就可以认定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 2003 年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 就应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实施牟利行为并不一定要经过承诺或者合意阶段。国家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中,通过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利后,获利人为感谢而送与财物,国家工作人员予以收受的,尽管事前获利人没有专门请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为其谋利,双方没有就谋利和收送财物进行共谋,也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之前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的履职行为同样符合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

承诺可以是明示的方式,也可以是默示的方式。明示的方式就是当请托人请托时,明确答应帮忙办事。默示的方式是当请托人请托时,国家工作人员不明确表态是否帮忙,但通过行为可以判断出其态度,如收下了请托人的财物。按照前述《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次,要全面把握谋取利益与职务行为的相关性。受贿罪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权钱交易。“权”就是“职务”,整个受贿犯罪行为都是围绕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展开的。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必须与其职权有关,也就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但职务便利不要求必须在自己工作的职责范围内具体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也不必是自己的本职工作。如果处在职权的控制、制约、影响范围内,也可以认定为存在职务便利;通过自己职权控制、制约、影响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来完成,也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如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通过单位内部的下属(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的主管部门)或者下级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

谋取利益的行为方式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作为就是按照请托人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实施牟利行为:不作为就是发现请托人的行为存在违规之处,负有调查处理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意不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查处请托人的违规行为, 从而实现请托人的利益。谋取利益的行为可以是非正常履职行为,即谋取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常履职行为;可以是决定性行为,也可以是非决定性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可能只是请托人谋取利益过程中所经的一个环节,如需要层层审批的行政事务,最终的批准权可能在于某个领导,但在交由领导审批前,也需要经过各部门相关人员的审查。虽然这种审查只是工作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并不能最终决定事项是否批准,但这一审查程序同样是这些人员的职务行为。

本案中,当作为请托方的扶余华侨农场提出让被告人凌某1帮忙申请补贴的请托事项时,凌某1当时未明确表态。当归侨、难侨与离退人员生活补贴下发至扶余华侨农场后,扶余华侨农场未按要求用于发放离退人员的养老金,而是将上述补贴违规用于缴纳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凌某1作为负责农垦企业(包括扶余华侨农场)参加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制定和后续专项资金分配工作的人员,负有监管资金使用的职责,发现问题后应当及时纠正。但在此过程中,凌某1明知扶余华侨农场有与其职权相关的请托事项,仍然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扶余华侨农场出租自己的房屋.实质上是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可以视为凌某1默示同意为扶余华侨农场谋取利益。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让请托人租赁其房屋,实质上是一种变相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属于采取交易形式变相收受贿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 2007 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实践中出现的几种新类型收受财物的方式及数额认定标准,其中在“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中,明确了三种交易方式: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对于前两种方式比较容易理解,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和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这两种行为形式上是一种市场买卖行为,系双方自愿处置财产,看似合法合理,但从内容看,这两种行为明显违背市场交易规律,低价买入和高价卖出对买卖的相对方都是不利的,在正常的市场交易中都不会出现。因此,这两种行为表面上是平等的交易,实质上包含了一种权钱交易。请托人之所以接受这样的交易价格,不是因为物有所值,而是因为其中包含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对价,超出市场价格的差额就是“权钱交易”的价格。对于“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意见》虽然没有如前两种行为方式限制“明显低于”、“明显高于”的条件,但在具体认定时,仍然需要比较具体交易行为与正常市场交易行为的差距。对于明显违背市场交易规律,国家工作人员由此获取了非法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而收受财物的具体数额,应当为实际支付的价格与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的差额。

本案中,2003 年至 2011 年间,被告人凌某1将房屋出租给扶余华侨农场,其中 2003年至 2009 年每年租金 10 万元.2010 年、2011 年每年租金 12 万元,9 年间共计收取租金 94万元。而按照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该房屋在上述时间段的市场租金总计只有 306 136元。凌某1实际收取的租金是市场同期租金的 3 倍多,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故这种“租赁” 表面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实际属于“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非法收受的财物数额为实际支付价格与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的差额,即 633 864 元。

综上,被告人凌某1在明知扶余华侨农场有与其职权相关的请托事项,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向请托人出租房屋,属于变相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为实际收取的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额。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