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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5号]外籍被告人与外籍配偶在境外结婚后在我国境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是否构成重婚罪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日期:2022-08-22   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2014年第2辑,总第97辑)

[第965号]法兰克·巴沙勒·米某等重婚案-外籍被告人与外籍配偶在境外结婚后在我国境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是否构成重婚罪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二、主要问题

外籍被告人与外籍配偶在境外结婚后,在我国境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是否构成重婚罪?

 三、裁判理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法兰克·巴沙勒·米某与被告人罗某2在我国境内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法兰克·巴沙勒·米某与罗某2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法兰克·巴沙勒·米某与罗某2在我国境内的同居行为仅侵犯了英国的婚姻制度,没有侵犯我国刑法保护的犯罪客体,不具有刑事可罚性。另一种意见认为,法兰克·巴沙勒·米某与罗某2的行为构成重婚罪。法兰克·巴沙勒,米伦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罗某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重婚罪的构成特征,应当构成重婚罪。

我们赞同后一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一)外国人在我国境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应当适用我国的法律规定

本案事实清楚,被告人在英国有一个合法的登记婚姻,有合法的妻子和儿女。在该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法兰克·巴沙勒·米某在我国境内又和罗某2同居。二被告人虽然未在我国民政部门正式登记结婚,但他们通过摆婚宴等方式对外宣布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共同生育 2 名儿女。首先,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该条第三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本案中,法兰克·巴沙勒·米某与罗某2的重婚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应当认定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的行为, 依法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

(二)外籍被告人在我国境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特征  法兰克·巴沙勒·米某在英国的婚姻关系,被我国法律所承认, 其在我国境内的重婚行为,客观上已导致其同时拥有“两个妻子”,其行为明显侵犯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依法应当纳入我国刑法的规制范围。罗某2明知对方有被我国法律所承认的合法婚姻关系,仍与之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造成对方“一夫两妻”客观事实,其行为亦侵犯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一夫一妻”制度,依法亦应纳入我国刑法的规制范围。

我国刑法第 258 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重婚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称,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重婚;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亦构成重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构成重婚。最高人民法院予 2001 年出台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故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婚”,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中所称的“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综上分析,即重婚行为有两种:一种是“有配偶而重婚”, 即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指本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他人结婚。这里规定的“结婚”,既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又包括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只要是有配偶而又结婚,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论是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还是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都属于重婚。

基于上述分析,本案中,被告人法兰克·巴沙勒·米某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罗某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均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中的重婚罪构成特征。

(三)相关批复的废止不影响重婚罪的认定

对于一方结婚后与他人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 被告人往往会提出如下抗辩,《最高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法复[ 1994] 10 号,以下简称《1994 年重婚定罪批复》)已于 2013 年 1 月 14 日由最高法院以法释[ 2013]2 号所废止,故根据该批复认定一方结婚后与他人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无法律依据。 

如前所述,《婚姻法》区分了“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由此可以得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属于“重婚”的结论。而根据我国刑法第 258 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可见,综合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刑法关于重婚行为的规定来看,我国法律对“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1994 年重婚定罪批复》是否被废止,不影响对“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的认定。事实上,《1994 年重婚定罪批复》被废止的主要理由即《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废止,刑法已有明确规定。因此,我们认为,《1994 年重婚定罪批复》的废止,并不意味着对重婚罪的认定发生根本变化, 不影响对本案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重婚罪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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