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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8号]超速驾车撞死人行道内行人的如何定罪量刑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日期:2022-08-22   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2009年第6辑,总第71辑)

[第588号]胡某1交通肇事案-超速驾车撞死人行道内行人的如何定罪量刑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二、主要问题 

 1.本案如何定性?

2.如何对被告人胡某1进行量刑? 

三、裁判理由

(一)被告人胡某1的行为应当定性为交通肇事罪,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案系一起广受媒体关注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胡某1严重超速驾车撞死一人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某1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胡某1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种意见认为, 胡某1的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们认为,根据本案情况,对被告人胡某1应以交通肇事罪进行定罪,理由是:从犯罪构成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均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一定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三个罪名在犯罪客体与客观方面存在一定的相同之处,但这三个罪名之间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其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公共安全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交通肇事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根据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胡某1平时喜欢开快车,但其认为凭自己的驾驶技术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案发当晚,虽然胡某1属于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严重超速驾驶,但在驾车过程中未违反交通信号灯指令,遇红灯时能够停车,只是因为没有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而撞上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被害人谭卓,可见,其当晚驾车除了违反交通法规超速行驶外还是能够基本遵守交通规则的。当胡某1发现撞人后,立即踩刹车并下车查看谭卓的伤势情况,随即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以及 122 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这一系列行为反映了胡某1肇事时主观上不希望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放任交通事故发生的表现,对被害人谭卓的死亡其内心是持否定和排斥态度的,应当属于过失的心态,因此,胡某1行为的主观方面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其行为不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心态都是过失,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针对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危险方法的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于这种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行为,就应该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定罪量刑。而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专门规定了交通肇事罪。据此,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如果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过失造成重大事故发生法定危害结果的,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 本案被告人胡某1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严重违章超速驾车撞死一人的行为不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二)对于被告人胡某1如何量刑

首先,被告人胡某1犯交通肇事罪,但不能认定其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如果没有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应在第一档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即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量刑。本案庭审中,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胡某1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对此,法院没有采纳,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2000 年 11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进行了规定,即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死亡 2 人或者重伤 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 6 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 万元以上的。对照以上规定,胡某1的行为显然不具备以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三种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情形。因此,在被告人胡某1违章驾车肇事致 1 人死亡的情况下,不能对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只能适用第一档法定刑幅度。

其次,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以顶格判处被告人胡某1有期徒刑三年。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对被告人胡某1交通肇事的行为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内量刑。案发后,胡某1亲属积极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关于“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规定,对胡某1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是,在本案中,胡某1具有以下多项酌定从重情节: (1)胡某1驾驶的是非法改装的车辆,车辆本身的安全条件就不符合有关规定,其对此明知而仍开车上路,主观受谴责性较高;(2)胡某1无视限速规定,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作为驾驶员明知违法而为之,主观恶性较大;(3)胡某1在驾车过程中有与同伴相互追赶的情形,无视在住宅密集区域相互追赶对公共财产和行人安全可能造成的危险,行为恶劣;(4)撞死在人行道内的一名行人,危害后果严重, 且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综上,虽然胡某1有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酌定从轻隋节,但其肇事行为恶劣,危害后果严重,尚不足以减轻其罪责。为了引导民众进一步尊重生命安全,警醒和督促司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充分履行注意义务,减少交通违章肇事行为,法院综合全案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顶格判处胡某1有期徒刑三年是妥当的。

(撰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梁健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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