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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9号]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为手段索取巨额补偿款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日期:2024-01-14   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5辑,总第64辑)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和说明问题,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第509号]夏某理等人敲诈勒索案-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为手段索取巨额补偿款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主要问题

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为手段索取巨额补偿款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此问题,在审理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夏某理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主要理由在于:1.其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属于威胁、要挟的方法,据此索取财物属于强索财物;2.其拆迁费用已经得到补偿,再向开发商提出巨额费用,不属于合理范围,而是意图非法占有开发商的巨额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夏某理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主要理由在于:1.其提出索赔的数额虽然巨大,但是基于民事争议而提出,因而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2.其举报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威胁、要挟”的手段,而是争取争议民事权利的一种方法,且本案中夏某理等人的索赔不具有主动性,而是开发商主动与夏某理协商的结果。

裁判要旨归纳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夏某理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为手段索取巨额补偿款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对信访人的不当行为,不宜轻易地作犯罪处理。夏某理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主要理由在于:第一,其提出索赔的数额虽然巨大,但是基于民事争议而提出,因而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第二,其举报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威胁、要挟”的手段,而是争取争议民事权利的一种方法,且本案中夏某理等人的索赔不具有主动性,而是开发商主动与夏某理协商的结果

(执笔: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陈克娥 潘勤勤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党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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