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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5号】对购买数量巨大的毒品且被告人本人系吸毒成瘾者的应当如何定性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日期:2022-08-06   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2005年第5辑,总第46辑)

【第365号】宋某1贩卖毒品案——对购买数量巨大的毒品且被告人本人系吸毒成瘾者的应当如何定性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二、主要问题

  对购买数量巨大的毒品且有证据表明行为人系瘾君子的如何定性三、裁判理由

  贩卖毒品罪是指在境内非法转手倒卖或者销售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及其他毒品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则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侵害的都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侵犯的客体是相同的。对于贩卖毒品中转手倒卖毒品的与非法持有毒品中购买较大以上数量毒品,以满足自身或者他人吸毒需要的,客观行为表现亦有相似之处,即形式上同样都是向他人购买而取得毒品。两罪不同点是贩卖毒品罪对涉毒的数量和犯罪主体没有要求,而非法持有毒品罪必须是达到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并且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

  区分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重要的不在于对数量和犯罪主体的要求上,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购买毒品的目的是出于贩卖,或者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是为了贩卖而去购买毒品的,构成贩卖毒品罪;如果行为人是因为沾染吸毒恶习后,为满足其吸毒需要,非法购买较大以上数量毒品的,或者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赢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数量的,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都存在非法持有毒品的状态,两者有时往往容易混淆。但在实践中,两罪中的“非法持有毒品”还是能够区别的。贩卖毒品罪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的目的是明确的,就是为了进行贩卖。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行为人持有毒品的故意,既可能是自己或给他人吸食,也可能是为了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但是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非法持有毒品是出于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目的。此外,贩卖毒品罪中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是整个贩卖毒品犯罪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犯罪。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宋某1出资向他人购买海洛因900克以及从其租赁的房屋内查获加工毒品的工具均是事实。但是否凭该二项证据就能认定宋某1构成贩卖毒品罪呢?回答是否定的。

  宋某1对于购买海洛因的用途,始终辩称只是用于自己和儿子宋科吸食。宋某1自称从1996年开始吸食海洛因,并已成瘾。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宋某1的尿液进行了检验,结果吗啡呈阳性,证明宋某1确实吸毒。随即决定对其予以强制戒毒3个月。重庆市精神病院戒毒科出具证明证实,宋某1之子宋科曾于2003年4月、8月和2004年3月3次人住该院进行戒毒治疗;重庆市南岸区法院(1998)南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宋科伙同他人于2004年4月5日抢夺他人财物并将部分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至于购买量大的问题,宋某1辩解一是他们父子长期吸毒,二人每天约要吸食海洛因4——5克,吸食毒品的数量比较大;二是因为江某2称由于缅方加大禁种罂粟的力度,海洛因将要涨价故才大量购买的。

  对于从宋某1处查获的,一、二审法院认为可能用于加工毒品的器具和烟酰胺,宋某1辩称器具是于1999年左右帮一个叫钱广的朋友保管的,烟酰胺是其原来的同事刘赵华委托其购买的,据说是用于制作冰糕的添加剂,但与二人已失去联系。公安机关出具的材料表明没有找到该二人。此外,公安机关证实所查获的器具锈蚀严重,无法进行检验。

  综上可以看出,一、二审推断宋某1存在将购买的毒品加工后出售的可能性虽然有一定的依据,但仅仅依靠上述理由,即认定其具有贩卖毒品故意的证据尚不充分,而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理由是:第一,宋某1属毒品再犯(曾因贩卖2克海洛因被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不假,但公安机关在其刑满释放后至案发长达5年的时间里,并没有掌握其曾有过贩毒的有关情况。此外,从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报告看,也仅仅只是证实宋某1是购买毒品的下家,不能证明其还准备进行贩卖,因而不能得出此次购买海洛因的目的,必然是为了贩卖的结论。第二,从宋某1处查获的铁器具锈蚀严重,公安机关证明已失去了检验条件,表明这些器具已长期闲置,这与宋某1的辩解相一致,故无法得出宋使用上述器具加工毒品进行贩卖的结论。而烟酰胺是一种维生素类营养剂(即维生素PP),它能促进生物氧化和组织的新陈代谢,对维持正常组织特别是皮肤、消化道和神经系统的完整有重要作用。可用于治疗糙皮病、缺血性心脏病、日光性皮炎等疾病。既可作为食品添加剂,亦可掺杂在毒品中使用。由于刘赵华不在案,无法印证宋某1关于烟酰胺是帮他人购买的辩解是否真实可信,但在没有相反的证据能够驳斥宋某1的辩解的情况下,只能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采信其辩解。第三,证据证明宋某1及其儿子宋科确实吸毒成瘾,即便购买的毒品数量大仍不能排除购买海洛因是用于吸食的可能性。因此,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足以证明宋某1购买毒品是为了以贩养吸的情况下,认定宋某1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而其购买海洛因用于吸食的证据较为充分,应认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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