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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8号】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没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多人以上重伤后果的,一般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日期:2022-08-06   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2005年第5辑,总第46辑)

【第358号】古某1、方某2投放危险物质案——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没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多人以上重伤后果的,一般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二、主要问题

  1.利用铱(放射性同位素)射线工业探伤机对人照射的行为如何定罪?

  2.本案对被告人古某1如何适用刑罚?

  三、裁判理由

  (一)被告人古某1、方某2的行为均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1997年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列举了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最常见、最有危险的四种犯罪手段,即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四种手段。随着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犯罪手法的变换,为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我国立法部门也对有关法条进行了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二条,即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92铱源是铱元素的放射性同位素,属于中毒组放射性核素,在没有屏蔽的情况下,对人或动物会产生严重辐射危害。案发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出具的关于刘春利等人受放射源照射物理剂量报告证实,经现场试验测定,放射源为工业探伤机用铱一192放射源,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激光医疗中心的四、五、六层均有不同程度的热释光剂量,其中受照射人员刘春利办公室的剂量最高。

  被告人古某1因为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激光医疗中心的内部管理和奖金等问题而与被害人刘春利产生矛盾,出于泄愤的动机,为了报复被害人刘春利,竟然罔顾广大医护人员和就诊病人的人身安危,有预谋地纠合同案被告人方某2,由其本人出巨资,伪造有关证明手续,购买了192铱(放射性同位素)工业探伤机,与方某2将铱射线工业探伤机运回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激光医疗中心,共同将该机的装源铅罐安装在古某1的办公室内天花板上,将连接主机的前端管道从天花板上拉到刘春利的办公桌上方的天花板上,对被害人刘春利进行照射,在军区医院内投放放射性物质连续犯罪时问长达两个多月,致被害人刘春利重伤。其次,从犯罪侵害的客体和客观方面看,古某1犯罪的对象是刘春利,但其将工业探伤机放置在军区医院办公室内,当其开机照射被害人刘春利时,不可避免地将照射与被害人刘春利相邻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及到医院就诊的病人,致13人轻伤、61人轻微伤,古某1等人的犯罪行为侵害了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正常的生活、生产、工作的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二条,被告人古某1、方某2的行为均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二)本案应如何适用刑罚?

  被告人古某1是解剖和影像专业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利用其学到的专业知识实施新型犯罪,犯罪手段隐蔽,“杀人于无形”。被告人古某1的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极其严重,致1人重伤,13人轻伤,61人轻微伤。其中两名女性被害人在怀孕期间受照射。此外,核辐射损伤还有远后效应和遗传效应两大显著特点,受害群体历经若干年后一部分人会出现癌症等恶性疾病。案中受害人大部分是未婚未育者,案发后部分被害人体检出现染色体异常,他们的生育能力受到破坏,他们的下一代出现畸形、智障、白血病的几率远高于常人。他们的生理、心理创伤极大,他们的正常工作、生活蒙受极大影响。因此,对这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应予以严厉的刑罚制裁。

  核辐射损伤确有远后效应和遗传效应两大显著特点。对被辐射的群体而言,远后效应和遗传效应必然在某些人身上出现。但对于被辐射的某个人而言,远后效应和遗传效应未必会出现。这既与被照射的剂量有关,也与个体身体差异有关。就现在的医疗水平而言,放射性损伤可以引起致畸、致癌、致突变等远后效应,尚无法对此进行确切评价。另外,我们现行适用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没有将放射性造成的器官损伤列人其中,只有原则性规定,尚不能解决本案的重伤、轻伤标准问题。本案被害人伤情的法医鉴定是由广东省公安厅邀请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中山大学、广州市公安局等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于2002年10月15日至2002年10月20日在广州市对本案涉及的受照射的78人进行检验鉴定,该专家组听取了办案机关的情况介绍,查看现场,会见大部分被害人,调阅了所有被害人的住院、门诊病历及鉴定有关材料,对部分被害人进行医学复检,根据放射病治疗、研究专家作出的诊断鉴定和解放军307医院、第一军医大学南方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广州军区总医院等有关医院的病历资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l6388-1996《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并参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联合作出的鉴定结论。被害人刘春利临床诊断为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受照射后出现多系统、多器官功能严重损伤,属重伤;被害人江萨等74人受到放射性照射后机体造血系统、免疫系统、生殖系统等分别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害,其中江萨等13人的损伤为轻伤;李玉莲等61人的损伤为轻微伤。对被害人刘春利之所以鉴定为重伤,专家组主要是根据放射性专家的鉴定意见及相关医院的病历,被害人刘春利染色体畸变数多,且变化大,其多系统受损:造血系统、凝血系统、微循环、免疫系统、生殖系统等,同时专家注明:该疾病远后效应潜在危险要比其他类型放射病严重,尤其是今后发生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或恶性肿瘤等可能性比较大,应该长期密切随访。故认定刘春利为重伤。白血病、癌症等疾病现在尚不能攻克,但也不是都不能治愈,随着整个社会迅猛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医疗水平也将逐步提高,因被辐射所引起的白血病、癌症等疾病被治愈或将成为可能。

  刑法修正案(三)第二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该条款,古某1用工业探伤机对人照射,致1人重伤,13人轻伤,61人轻微伤,量刑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修正案(三)第二条与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刑期顺序不同,关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是从重往轻,刑法修正案(三)第二条量刑是从轻往重。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应首选死刑立即执行。

  鉴于本案目前尚无人死亡;放射性损伤可以引起致畸、致癌、致突变等远后效应,目前医学科学水平尚无法对此进行确切评价,量刑应留有余地。综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核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被告人古某1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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