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 2015.10.29 【实施日期】 2015.10.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交通运输价格管理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安徽省长江沿线涉及航运企业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安庆、池州、铜陵、芜湖、马鞍山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规范长江航运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长江经济带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长江沿线涉及航运企业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912号)要求,现将《安徽省长江沿线涉及航运企业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长江航运收费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单的主要范围及内容
公布的《长江航运收费清单》范围为与长江沿线航运企业直接相关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项内容。
二、严格执行清单制度
长江沿线各港口经营人和各有关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长江航运收费清单》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将取消和暂停的收费转交由下属单位、社会组织继续或变相收费。凡不在《长江航运收费清单》和我省涉企收费清单之列的收费一律停止执行,切实做到“涉企收费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收费”。
三、切实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长江沿线各港口经营人和各有关收费单位要将我省《长江航运收费清单》以及各港口根据服务需要自行确定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项目全部纳入收费公示范围,将相关收费项目名称、对应服务内容、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投诉电话等,在收费场所和网站统一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之外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企业有权拒缴。要强化内部约束机制,严禁将各种越权收费、搭车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沿江五市价格、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港口经营人和有关收费单位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建立收费公示内容更新和设施维护工作制度。
四、加强清单的动态管理
省价格、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法律法规和收费政策变化情况,及时做好《长江航运收费清单》动态管理工作,保障收费目录清单及时准确有效。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