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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2-20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5]124号 【发布日期】 2005.07.01
【实施日期】 2005.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5]124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各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高风险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现将国家和省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有关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合肥市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与本企业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参保情况及时在本单位公示。
  二、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各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数、从业人员数(其中农民工人数)、参加工伤保险等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摸底调查,认真填写《高风险企业情况调查表》、《高风险企业情况调查汇总表》,于今年7月28日之前报送市劳动保障局。
  三、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和各开发区人事劳动局要充分重视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互配合,在做好摸底调查工作的同时,督促企业尽快参加工伤保险。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企业应当如实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将企业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的必备条件之一。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或冒用、伪造《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颁发的要予以吊销。
  五、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和各开发区人事劳动局要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定期相互交流,通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协商解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权益。
  六、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和各开发区人事劳动局要对被调查企业提供的数据进行审核,要按照完整、正确、统一、及时的原则,按时完成填报工作。
  联系人:孙蜜,联系电话:2645305。
二○○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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