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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合肥市《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发放管理及落实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2-20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05.07.08
【实施日期】 2005.07.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离休退休退职

合肥市《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发放管理及落实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帮助查处违法建设期间经济特困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落实《关于查处违法建设期间提供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合劳社秘[2005]125号)精神,现就合肥市《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的发放、管理办法及落实优惠政策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发放对象
  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街道(乡镇)拆违机构确认并正在享受低保的城镇常住居民中,在劳动年龄段内(男18-60周岁、女18-50周岁)、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
  二、《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的发放程序
  1、申领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一律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领取《合肥市〈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申领表》。未建立工作事务所的乡(镇),由各县(区)政府指定申领机构。
  2、审核
  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接到查处违法建设期间经济特困人员申领资料,应主动征求街道(乡镇)拆违机构意见,拆违机构确认后,街道(乡镇)在《合肥市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申领表》上签署意见,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复审。
  3、复审、发证
  区劳动保障部门复审后,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在《合肥市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申领表》上签署意见,填发《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交由街道(乡镇)负责发给申领人。符合发证条件的人员中,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领证时由发证单位在《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上予以注明。
  4、办事时限
  街道(乡镇)审核、区劳动保障部门复审,办证的时限均为5个工作日。
  三、《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的管理
  1、持《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间,《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2、《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涂改,违者予以没收。
  3、《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实行年度核验。持证人员或招用持《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人员的用人单位须在每年2月30日前将《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交发证机关免费年度核验。年度核验不合格的予以注销,未经核验的自动失效。
  4、持《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人员就业,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时,有关部门在《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中据实记载。
  5、凡《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涉及的部门,在持《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时,要加强管理与监督。区、街道(乡镇)要严格《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发放审核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骗取国家资金和优惠政策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的,要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优惠政策的落实
  街道、社区提供岗位安置就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补贴;免费培训补贴;用人单位吸纳补贴均在各区劳动保障局(含开发区劳动人事局,下同)受理。各区劳动保障局要开设拆违就业援助服务窗口,7月16日起正式对外受理业务。
  1、街道、社区提供岗位安置就业补贴
  此项补贴操作程序,由各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协调明确。
  2、免费职业介绍补贴
  申请该项补贴时,职业介绍机构需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的报告;
  2)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
  3)经其就业服务的人员名单及《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
  4)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上月工资发放凭证及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
  6)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资料。
  以上材料齐备后,区劳动保障局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后转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在3个工作日转市财政局,市财政审核同意后,将资金转入职业介绍机构。
  3、免费培训补贴
  申请该项补贴时,培训机构需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培训补贴的报告;
  2)《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3)经其培训的人员名单及《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
  4)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资料。
  以上材料齐备后,区劳动保障局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后转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在3个工作日转市财政局,市财政审核同意后,将资金转入培训机构。
  4、用人单位吸纳补贴
  申请该项补贴时,用人单位需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补贴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地税);
  4)吸纳人员的《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
  5)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
  7)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资料。
  以上材料齐备后,区劳动保障局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后转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在3个工作日转市财政局,市财政审核同意后,将资金转入用人单位。
  五、工作要求
  1、各街道、社居委要对领取《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社居委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对符合申领条件人员的《合肥市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申领表》(附件1),应及时归档输入微机,并逐级上报,同时建立《领取〈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情况一览表》(附件2),做好特困人员就业的跟踪服务工作,于每月20日前将领取《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街道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汇总后,每月23日前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保障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汇总后的报表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3、《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由合肥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免费发放。《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签发编号由各区劳动保障部门按全市统一的编号规则编号(附件4)。
  4、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市辖三县可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附件1:合肥市《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申领表 (略)
  附件2:领取《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情况一览表(略)
  附件3:领取《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情况汇总表(略)
  附件4:合肥市《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签发编号说明(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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