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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政管线工程竣工数据动态更新若干规定》、《合肥市市政管线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0-08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建设[2008]13号
【发布日期】 2008.04.09 【实施日期】 2008.04.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建设综合规定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政管线工程竣工数据动态更新若干规定》、《合肥市市政管线工程档案信息查询利用制度》、《合肥市市政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和《合肥市市政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保密与安全制度》的通知
(合建设[2008]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运行维护管理合肥市市政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动态更新市政管线数据,做好市政管线工程档案信息的查询、利用工作,经研究制定《合肥市市政管线工程竣工数据动态更新若干规定》、《合肥市市政管线工程档案信息查询利用制度》、《合肥市市政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和《合肥市市政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保密与安全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九日

合肥市市政管线工程竣工数据
动态更新若干规定

  为做好合肥市市政管线工程竣工数据动态更新工作,建立健全完整、现势的市政管线数据库,支撑合肥市市政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根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和《合肥市市政管线探测技术导则》等相关内容,现制定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中的市政管线包括给水、排水(雨水、污水、雨污合流)、热力、燃气、电力(供电、路灯、交通信号)、电信(电话、广播、有线电视)、工业等市政公用管线、管沟。
  二、新建、改建、扩建市政管线工程和市政管线维护工程必须进行竣工测量、建立数据库,建设单位应在管线覆土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管线探测单位进行测绘并建立数据库。
  管线工程没有在覆土前进行测绘并建立数据库的,管线权属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管线探测单位进行探测并建立数据库。因城市排水、路灯管理权属单位较多,为便于行业管理,城市排水(雨水、污水、雨污合流)、路灯(含灯饰)管线工程由市排水管理办公室、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统一组织探测、定期更新提交数据资料。
  三、新建、改建、扩建市政管线工程和市政管线维护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后30日内,各专业管线权属单位应向合肥市建设信息中心(城建档案馆)提交各自市政管线工程竣工数据电子文件,同时附书面承诺,对提交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合肥市建设信息中心(城建档案馆)负责对各专业管线权属单位提交的数据文件进行逻辑性检查后,录入市政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同时负责综合管线图编绘、管线信息发布和对外服务等工作。
  五、市政管线工程竣工数据电子文件内容包括:
  (一)市政管线工程竣工数据库(MDB格式)。
MDB数据库具体内容详见《合肥市市政管线探测技术导则》。
  (二)由管线竣工数据库编绘的1:500专业市政管线竣工电子图纸,dwg格式(AUTO CAD 2000或以上版本)。
  (三)经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后,已废弃的市政管线应在竣工数据库中备注说明。
  六、市政管线工程竣工数据的提交方式
  各管线权属单位应将符合上述要求的竣工数据电子文件以光盘、移动存储方式,提交合肥市建设信息中心(城建档案馆)。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合肥市市政管线工程档案信息查询利用制度

  为发挥合肥市市政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作用,做好市政管线工程档案信息的查询、利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合肥市区范围内市政管线工程档案信息(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查询、利用工作。
  二、本制度所称市政管线工程档案信息查询、利用是指对市政管线工程档案信息的阅览、复制(复印)、打印和摘录。
  三、查询、利用市政管线工程档案信息,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单位介绍信及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核定红线图;
  (二)填写《市政管线工程档案信息查询、利用审批表》、《市政管线工程档案查询、利用登记表》,经有权限领导批准后方可查询、利用;
  (三)检索、调档;
  (四)阅览、复制、打印;
  (五)与市建设信息中心(城建档案馆)签订《保密协议》,并在一个月内反馈利用效果。
  四、查询、利用综合地下管线图和专业地下管线图,只能在规划确定的建设施工区域范围内进行查询、利用。
  五、合肥大建设工程需要查询、利用地下管线资料的,由市建委城建处提出需求,经市建委分管领导书面批准后,可免费查询、打印批准范围内的综合地下管线图和专业地下管线图。
  六、为市政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无偿提供数据的单位,需要查询、利用地下管线资料的,提出申请后,经市建委分管领导书面批准后,可免费查询、打印批准范围内的综合地下管线图和专业地下管线图。
  七、承担科研课题调研或专题研究的单位,需要查询、利用地下管线资料的,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相关研究计划书面报送市建设信息中心,经研究同意并由市建委分管领导书面确认后,给予相应区域的查询、利用。
  八、查询、利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必须在市建设信息中心(城建档案馆)规定的、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如要复制(复印)、打印档案信息资料的,应由市建设信息中心(城建档案馆)工作人员办理;除签订《保密协议》外,任何向外提供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均应注明“不得复制、转借他用,否则责任自负”字样,并在提供的图纸资料上加盖建设信息中心公章。
  九、因各地下管线的数据信息由各管线权属单位提供,建设信息中心(城建档案馆)在对外提供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查询、利用时,不承诺被查询、利用的地下管线数据的准确性、现势性。
  十、在查询、利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过程中,不得损毁、丢失、涂改、勾划、抽页、摄影、拷贝、仿造档案。
  十一、查询、利用者必须爱护档案,遵守有关规定,保守国家秘密,不得以欺诈、作假等手段利用市政管线工程档案信息,危害国家和他人利益。
  十二、市建设信息中心(城建档案馆)工作人员在市政管线工程档案查询、利用工作中,要做好服务工作。并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发现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查询、利用者,予以严肃处理。
  十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合肥市市政管线工程档案查阅利用审批表》
  2、《合肥市市政管线工程档案查阅利用登记表》
  3、《保密协议》
  合肥市市政管线工程档案信息查询利用审批表

                                                   编 号:
利用单位
 
姓  名
 
联系电话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与施工单位名称
 
项目建设的区域范围、所在路段、管线的起点、终点、类型情况。
  
查询利用档案内容:
 
接待人员意见:
 
                     年   月   日
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合肥市市政管线工程档案信息利用登记表
查 阅 单 位
 
姓  名
                
联系电话
 
项 目 名 称
 
数 量
 
总 案 卷 号
 
复制、打印
图:    文:
查询利用档案信息内容及用途: 
          接待人:     年   月   日
查阅利用效果:(解决何问题,取得何种社会经济效益) 
          经收人:     年   月   日


  备注:请于一个月内向市建设信息中心(城建档案馆)反馈。

保 密 协 议

  编 号:

  甲方:
  乙方:
  乙方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利用甲方市政管线工程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__幅,地下管线点成果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点。因地下管线成果资料涉及国家秘密,为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城乡建设档案密级划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就涉及保守国家秘密的有关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市政管线工程数据(图纸和成果表)等资料。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秘密载体时,双方应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同时应标明秘密载体的密级。
  三、乙方收到秘密载体后,必须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确定本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以下简称相关人员),并确定秘密载体管理负责人。任何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四、乙方相关人员在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的,应当经乙方主管领导批准,并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五、乙方相关人员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签收手续,秘密载体管理负责人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并做好文字记载。
  六、甲方有权指派代表对乙方阅读、使用秘密载体、秘密载体复制、秘密载体数据转换等涉密工作进行检查。
  七、秘密载体仅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中使用,乙方不得在本项目以外使用,不得转让、销售、出租秘密载体,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相关数据。
  八、秘密载体使用后,乙方可将秘密载体归还甲方;若自行销毁,则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同时,在15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备案。
  九、因乙方管理疏忽所引发的泄密事件,乙方必须承担的由此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与其它相关法律责任。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肥市政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合肥市政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使用合肥市政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所有单位、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 合肥市建设信息中心(城建档案馆)是合肥市政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部门,负责市政管线数据和地形数据的存储、检查、更新、备份、保密、安全及系统维护、对外查询、利用服务、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 各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及时提交、更新新建、改建、扩建(含维修)市政管线工程竣工数据,数据应符合《合肥市市政管线探测技术导则》、《合肥市市政管线工程竣工数据动态更新若干规定》要求,对提交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现势性负责。
  第五条 合肥市建设信息中心(城建档案馆)对管线权属单位提交的管线数据进行逻辑性和计算机成图检查,如存在问题由管线权属单位进行整改。数据检查合格后,经管线权属单位与建设信息中心共同确认后,方可录入系统。
  第六条 管线数据入库时,系统维护人员应做好更新记录,分类统计新增管线数据,并及时发布管线更新信息。
  第七条 管线数据更新后,系统维护人员应及时编绘综合管线图。
  第八条 系统维护人员每周对管线数据(包括原始数据和入库数据)硬盘备份一次。每月对管线数据刻录备份一次,刻录光盘交由专人保存。
  第九条 适时更新地形图数据和索引图数据,地形图和索引图数据的转换、建库、更新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十条 系统维护人员负责定期检查系统软、硬件设备,保存系统运行日志,做好机房管理工作,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合肥市建设信息中心(城建档案馆)负责对管线权属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动态更新技术培训,并解释有关技术问题。
  第十二条 管线权属单位应适时建立专业管线系统,并通过专线与综合管线系统连接,共享管线数据。
  第十三条 合肥市建设信息中心(城建档案馆)根据不同权限为各管线权属单位和有关部门分配受限用户和普通用户。受限用户具有浏览、查询、统计、用户管理等权限。普通用户具有查询、浏览权限。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合肥市市政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保密与安全制度

  为加强合肥市市政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线系统)的安全和保密管理,保障综合管线系统和国家秘密的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合肥市建设信息中心(城建档案馆)负责综合管线系统的安全和保密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委分管联系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工作的领导和职能部门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合肥市建设信息中心(城建档案馆)指定一名信息安全保密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综合管线系统有关涉密的数据资料包括:地形图、各专业管线图、综合管线图、管网规划图、管线数据库、数据表格、控制成果资料等。
  三、采取有效的软硬件防护措施,防范互联网外部攻击,并存留互联网访问日志。
  四、综合管线系统计算机设备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计算机及软件安装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定期核查;
  (二)设置开机口令,长度不得小于8个字符,并定期更换,防止口令被盗;
  (三)安装防病毒等安全防护软件,并及时进行升级;及时更新操作系统补丁程序;
  (四)不得安装、运行、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五)管线数据入库前的检查工作应先在与网络断开的计算机上进行,防止因误操作改写管线数据库;
  (六)严禁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
  (七)严禁将带有涉密数据的计算机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五、移动存储设备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移动存储设备实行登记管理;
  (二)移动存储设备应在指定的与网络断开的计算机上使用,使用前应当查杀病毒、木马等恶意代码;
  (三)应采用密码技术对移动存储设备中的信息进行保护;
  (四)严禁将带有涉密数据的移动存储设备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六、数据复制操作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限制从互联网向综合管线系统内的计算机复制数据,确需复制的,应当采取严格的技术保护措施,查杀病毒、木马等恶意代码,严防病毒等传;
  ( 二)不得使用移动存储设备从涉密计算机向非涉密计算机复制数据。确需复制的,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泄密;
  (三)严格限制通过互联网传输涉密数据,因工作需要确需传输的,应采用密码技术对涉密数据进行保护。
  七、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维修,应当在本单位内部现场进行,并制定专人全过程监督,严禁维修人员读取和复制涉密信息。确需送修的,应当拆除涉密信息存储部件。
  八、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存储数据的恢复,必须由具有涉密数据恢复资质的单位进行。
  九、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在变更用途或不再使用时,应当使用能够有效删除数据的工具删除存储部件中的涉密数据。
  十、加强对计算机使用人员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提高计算机使用人员的安全和保密意识与技能。
  十一、建设信息中心(城建档案馆)与系统管理人员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明确安全和保密要求与责任。
  十二、系统管理人员离职离岗,有关部门应当即时取消其计算机系统访问授权,收回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等相关物品。
  十三、系统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情节较轻的,由本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安全和泄密隐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本制度自发布之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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