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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合肥市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8-15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9]30号
【发布日期】 2009.02.18 【实施日期】 2009.02.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职工教育与考核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合肥市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9】30号)

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人事)局、财政局,相关教育培训机构:

  为应对金融危机对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影响,保持就业局势稳定,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劳社秘[2009]1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和高度重视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

  实施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运用就业专项资金支持困难企业对在职职工开展职业培训,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应对国际、国内金融危机的积极对策,是减轻企业负担、保持就业局势稳定的特殊需要,是提高职工素质、实现产业转型的现实需求,也是党和政府关爱和支持企业的切实体现。

  各有关单位、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深切领会职业培训在特定时期对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地位和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切实把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作为抓好今年工作的重要环节,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组织、快速启动,坚持不懈地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要确定具体负责的分管领导和牵头部门,将责任明确到人。

  二、积极努力做好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各项工作。

  (一)组织开展困难企业职工培训。用2009年一年左右时间,以困难企业为主体,利用生产间歇和设备维护时间,围绕生产和岗位需求,结合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依托企业职工培训机构或相关教育培训机构,对在职职工进行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职业培训,提升职工的技能水平、职业素养和稳定就业能力,保持职工队伍稳定。

  (二)落实特别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政策。对组织实施在职职工培训的困难企业,其所需培训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企业申请,经市(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所需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按照《合肥市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合劳社秘[2009]31号)执行。

  三、切实有效保障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执行。

  (一)强化组织领导,优化协调配合。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支持,将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纳入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总体计划,强化对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抓紧制定和采取有力、有效的工作措施,明确工作目标,强化工作责任。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通力合作,确保计划顺利实施。

  (二)发挥资源优势,加强工作指导。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调动行业、企业和在职职工的积极性,依托企业职工培训机构和相关教育培训机构,动员社会各级各界力量开展工作。指导企业制定和完善职工培训计划,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联系的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对政策规定和典型事例进行宣传、总结交流和推广,促进培训工作广泛开展。

  (三)提高培训质量,加大技术支持。及时做好培训需求预测。开展教学计划、大纲、教材、课程研究开发工作,提高培训内容适应技术进步和技能人才培养需要的水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协调规模以上企业和技工教育培训机构对中小企业职工培训的技术支持,建立师资互派共享机制。

  (四)落实补贴政策,做好资金监管。市(县)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培训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工作,同时加强对资金的监管,杜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培训台帐,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规范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各县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并于2009年2月底前上报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财政局
二OO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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