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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8-15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9]26号
【发布日期】 2009.02.18 【实施日期】 2009.02.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9】26号)

各缴费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合肥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定于2009年3月9日至6月10日开展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稽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内容

  为支持企业发展,切实为用人单位做好服务工作,本次申报、稽核工作采取缴费基数自主申报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缴费单位应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缴费基数和费额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工作范围

  社会保险申报、稽核范围为全市所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农民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单位。具体内容如下:

  (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

  1、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2、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口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与农民工(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并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2年以内的,可依据《合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选择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农民工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基数为合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农民工个人不缴费,不建个人帐户。

  3、失业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4、工伤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5、生育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口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

  1、缴费单位以本单位2008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同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2、缴费个人以职工本人2008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3、2009年1月至6月期间新参加工作或再就业的职工,以本人2009年1月至6月期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其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4、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规定。职工工资总额(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5、根据《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4]79号)的规定,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占全部参保人员的比例超过平均赡养系数的(我市平均赡养系数20%,即退休人员占全部参保人员的比例),其超出部分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各单位按本单位在职人员(含协保人员)平均缴费基数的8%缴纳。

  6、未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本期缴费基数暂按该单位上期缴费基数的110%确定。

  三、报送资料和时间

  缴费单位请于2009年3月9日至3月20日到合肥市劳动保障局七楼大会议室(办公地点:合肥市金寨路360号)领取社会保险申报、稽核资料,领取资料时请携带移动磁盘,也可通过劳动保障网(www.ahhfld.gov.cn)下载相关资料。填制后的相关资料(同时携带移动磁盘)于2009年3月23日至6月10日按指定时间送审核查。

  社会保险申报、稽核需携带下列资料:

  1、《2009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

  2、《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

  3、2008年度劳动情况年报,2008年度财务决算年报;

  4、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见附件)。

  对于无法提供第三项的缴费单位请携带以下补充资料:与缴费基数有关的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会计总帐、明细账等财务资料。

  四、工作方式

  (一)《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经缴费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行政印章后,各缴费单位可自主申报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报送的《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2009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由市社会保险稽核中心会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进行确认。

  (二)实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自主申报后,缴费单位应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少报、漏报和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对未按规定申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单位,瞒报职工人数或者工资总额的,业经查实,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将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下半年我市将对缴费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情况开展实地稽核,实地稽核率将不低于全部参保单位的30%。

  (三)为更好地服务缴费单位,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今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稽核,继续采取联合办公、“一站式”服务的方式进行。对三个开发区的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将分别在各开发区人事劳动局集中办理,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有关要求

  (一)近几年来,各缴费单位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工作高度重视,推进了我市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工作的规范发展。为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企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请各单位人力资源、财务部门继续及时、准确提供本单位人力资源及财务数据资料,并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进行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和监察工作。

  (二)缴费单位据实填报的《2009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须打印成纸质花名册由职工本人亲笔签名,并须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资料需保存备查。《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应经缴费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工会(职代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行政印章。

  (三) 2009年第三季度印发2008缴费年度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缴费单位领取个人帐户对帐单后,应及时发放给职工本人核对留存。职工签领个人帐户对帐单的花名册,由单位妥善保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定期检查个人帐户对帐单发放情况。单位和个人发现个人帐户对帐单有错误的,请在60日内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进行查对、更正。凡在60日内无异议的,视同对帐无误。

  附件: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ΟΟ九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社会保险单位编码:

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为更好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特此慎重承诺:我单位遵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有关规定,据实提供了本单位人力资源及财务数据资料,并将缴费个人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经过职工本人亲笔签名确认,本次申报的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真实可靠的。若有不实之处,业经发现,愿意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处理。

缴费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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