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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合肥市建筑事务管理处关于实行建设领域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网上申报监控警示制度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8-05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建筑事务管理处 【发布日期】 2009.04.13
【实施日期】 2009.04.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建筑事务管理处关于实行建设领域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网上申报监控警示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建发局(建设局、建管局),各建筑业企业,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建设领域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精神,加强对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过程的日常监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安徽省建设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快速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投诉案件机制的通知》(建管 [2008]153号)精神要求,经研究在全市实行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网上申报、监控、警示制度。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建设领域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实行网上月报制度。凡与建设单位直接签定工程合同的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份本企业在合肥地区内所有在建工程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通过合肥建设网(www.hfjs.gov.cn)上报。
2、凡2008年元月后签订合同的在建项目,均属申报范围。各建筑业企业应自本通知下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企业工程项目信息的建立;新签订合同的工程,应自合同签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项目信息的建立。每月根据已建立的工程项目信息填写数据完成网上递交工作。申报工作应自工程项目签订合同至工程竣工结算、付清工程款止。无工程款支付发生的月份,申报数据可为零。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应按合同或招标文件的约定计价,无论采取何种付款方式,均作为工程进度款计入月报表,并在备注中说明该部分的支付情况。
二、工作要求;
1、网上申报、监控、警示管理工作按工程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做到过程监控和动态监管。各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应跟踪项目的月报,并及时查看、分析本区域在建工程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理、早结案。并按月将处理结果报合肥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联席会议办公室。
2、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落实机构,明确责任,及时完成辖区范围内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月报的监控、警示、处理工作。并根据网上月报数据的情况,起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快速反应和处罚联动机制。
3、各建筑业企业应保证申报数据的准确。在申报中违反本通知要求,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予以全市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分别予以不诚信记录和曝光。
①、工程开工未及时建立工程信息的;
②、未按要求及时进行网上月报的;
③、遗漏在建项目的;
④、申报数据和工程实际支付发生较大出入的;
4、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网上月报制度纳入建筑市场执法监管日常检查内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常抓不懈,使这项工作尽快规范有序。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合肥市建设工程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支付月度申报表
审报时间: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施工许可证

工程地点

工程所属区

资金性质
财政投资□   国有资金□   股份□   社会其他资金□
施工单位报竣工结算资料时间

结算审核完成时间

开、竣工日期







建设单位

联系人

建设单位性质
机关事业单位□ 国有控股企业□
房地产企业□ 其他□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承包性质
总包□ 分包□
资质等级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经理

执业证号

联系电话










合同金额

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金额

合同中关于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比例及时间的约定

竣工决算审定后付款比例

形象进度建设单位认可的签证、项目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增减金额




本月完成工程价款

本月应支付工程价款

本月已支付工程价款

累计完成工程价款

累计应付工程价款

累计已支付工程价款






本月农民工人数

本月应发农民工资

本月实发农民工资

累计应发农民工资

累计实发农民工资

各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各行政主管部门终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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