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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规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0-08   阅读:

发文机关宣城市泾县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17年02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7年02月28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依法监督司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监督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公安局、县司法局(以下简称县司法机关)的司法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司法工作,集体行使监督职权,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支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重要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的决定,承办有关监督司法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邀请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与监督司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内容:

(一)县司法机关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县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的情况;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中的执法情况;

(四)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有关司法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五)依法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监督司法工作的议题:

(一)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工作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三)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等机构在调查研究和受理的申诉、控告、检举等涉法涉诉问题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四)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社会普遍关注的司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督促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办案,完善内部监督机制,重点解决司法工作中带有共性的问题,促进公正司法。常务委员会对监督司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对涉及司法工作的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执法检查报告及其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或者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或者县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向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司法工作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或者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决议执行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对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其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具体受理下列申诉、控告和检举等涉法涉诉问题: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提出的涉法涉诉问题;

(二)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查研究等工作中发现的涉法涉诉问题;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涉法涉诉问题;

(四)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转办的涉法涉诉问题;

(五)常务委员会信访领导组交办的涉法涉诉问题。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涉法涉诉问题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转交县司法机关处理,有关司法机关按有关规定反馈处理情况或者答复申诉人,需要报告处理结果的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报告处理结果;

(二)对重大的、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法涉诉问题,向司法机关了解有关情况,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应当定期分析研究涉法涉诉问题、检查县司法机关处理涉法涉诉问题的情况,对反映比较集中的倾向性问题,应向有关机关通报,听取有关情况说明,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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