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宣城市泾县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17年02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7年02月28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第一条 为了提高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根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应参加任命前的法律知识考试。任命前的法律知识考试是任职资格考试。
市委提名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考试问题按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任命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包括: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代表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基本法律。
第四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在任命前法律知识考试不合格者,本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不予审议任命,可予补考。补考合格者,提请下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补考不合格者,一年内不再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
第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任命前法律知识考试的,不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命。
第六条 对任命前考试成绩合格但未通过任命的人员,如下一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前再提请任命同一职务,不再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第七条 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在任职期间还应参加法律知识考试。任职期间的法律知识考试是指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之后,在职期间法律知识水平的测试。
第八条 任职期间法律知识考试,除考第三条所列内容外,还增加与其工作岗位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知识。
对任职期间法律知识考试不合格者,应予补考。
第九条 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具体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和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共同办理。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参考和监考人员的组织、考场设置等事项,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命题、制卷、试卷保管、阅卷、归档等事项。
第十条 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由县人大常委会分管人事代表选举工作的副主任和分管法制工作的副主任担任主考,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人员参加监考。
第十一条 任命前考试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5至7日前通知参考单位和人员,在召开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3至5日前进行。任职期间考试的人员及考试的方式、时间、地点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试卷分为开卷和闭卷两部分组成,其中,开卷部分占60%,闭卷部分占40%,总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不足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参加法律知识考试人员的考试成绩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报。任命前的考试成绩在举行本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干部前通报。
第十四条 参加法律知识考试人员一律凭准考证进入考场,应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参与法律知识考试命题、制卷、监考、评分等工作的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按章办事,涉及亲属参加考试,要自觉回避,违者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